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计补地价)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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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区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计补地价)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斗门区的土地资源管理,妥善处理斗门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计补等历史遗留问题,使斗门区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政策与我市现行的地价政策平稳衔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斗门区的实际,就斗门区历史用地计补地价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国有出让土地

1、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即2004年7月21日之前,下同),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已缴清市政建设配套费(即报建费,下同),并已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用地,不须另行补地价。经批准,超过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

2、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已缴清市政建设配套费,但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未全部完成建设的,现因规划调整导致用地面积减小,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只要其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批准的相应功能建筑面积的用地,不须另行补地价。经批准,超过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

3、现属斗门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核发《国有(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由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按楼面地价计费,也已足额收缴地价的用地,现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用地,不须另行补地价。

由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计费,只收了部分地价,尚未缴清地价款,现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用地,可在以下两种方案中选择一种方案处理:(1)除必须按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约定的地价标准缴付尚欠部分地价款本金外,还必须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如无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计收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

(2)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容积率不超过1.0的,在原批准的用地面积范围内,按已缴部分地价款及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土地面积,该部分不须另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 在原批准的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范围内,按已缴部分地价款及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建筑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不须另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

以上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批准用地之日起按相应的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确定。

以上用地经规划批准或规划验收通过增加容积率、改变用途的,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改变用途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计收用地功能地价差。

4、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但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

件仅缴交部分市政建设配套费的用地,必须重新按《关于调整市政建设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下称斗价字〔1998〕20号文)规定的标准到斗门区政府确定的部门缴足剩余部分市政建设配套费后,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不须另行补地价。经规划批准或规划验收通过增加容积率、改变用途的,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 改变用途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计收用地功能地价差。

5、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已预交部分或未交市政建设配套费,但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用地,必须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5的(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和城镇居民个人住宅用地除外),按斗价字〔1998〕20号文规定的标准到斗门区政府确定的部门缴足未交部分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后,不须另行补地价;容积率大于1.5部分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

6、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依法办理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缴交市政建设配套费的用地,必须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5的(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和城镇居民个人住宅用地除外),按斗价字〔1998〕20号文规定的标准到斗门区政府确定的部门缴足市政建设配套费后,土地登记部门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不须另行补地价;容积率大于1.5部分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自原批准用地之日起按相应的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确定。

7、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

(1)已缴清了全部地价款,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用地容积率不超过1.5的,在原批准的用地面积范围内,该部分不须另行计补地价; 用地容积率超过1.5部分须按国土或规划部门受理业务时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

(2)缴纳了部分地价款,用地已开发建设, 用地容积率不超过1.0的,在原批准的用地面积范围内,按已缴部分地价款及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土地面积,该部分不须另

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国土或规划部门受理业务时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在原批准的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范围内,按已缴部分地价款及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建筑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不须另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土地使用年限自原批准用地之日起按相应的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确定。

(3)缴纳了部分地价款,用地未开发建设的,责成用地单位限期完善用地手续,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已缴付的地价款部分,按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建筑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不另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国土或规划部门受理业务时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

(4)尚未缴纳地价款、且未开发建设的,原批准文件作废,终止供地,收回土地使用权。

8、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国土部门办理了转让核准手续的,超过转让当时国土部门核准的用地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

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未在国土部门办理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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