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计补地价)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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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30•【字号】珠府[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府〔2003〕47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从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四月三十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珠海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理顺规划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下同)下设香洲分局、斗门分局、金湾分局、万山分局和临港分局,作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根据需要分局可在镇(街道办事处)设管理所,作为分局的办事窗口。

(二)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人员工资由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政府组成部门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二、健全和完善城市规划决策机构成立珠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行使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决策权,其主要职责是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选址进行审议、审批并监督实施。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和非公务人员。

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14名,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挝?名,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规划国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其余公务人员委员包括各行政区区长和市政府的计划、经贸、文教、卫生、城建、交通、环保等职能部门的领导,非公务人员委员由有关专家和其它社会人士组成。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珠府办〔2012〕4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5日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地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及时反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动态变化,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下情形,采用评估市场价格。

(一)经依法批准利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方式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进入公开市场的除外);(二)经依法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阶段或在取得后实施建设过程中(含报建、规划验收、房地产登记确权等)需要改变原已确定的用地位置、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的;(三)经市政府批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商品房)建设的农村留用地,超出规划设计容积率2.0的部分;(四)原已经市“三旧”领导小组审批并经有关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实施“三旧”改造过程中再申请改变原已确定的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并取得批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市政府决定按评估市场价格计收地价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拟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将该宗地的评估市场价格作为出让底价的参考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8〕35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8〕35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8〕35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大闲置及开竣工违约项目用地处置力度,深入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全市建设项目用地出让,严格执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关于“净地”出让规定。

拟出让的土地应当符合宗地交付标准,未设置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产权,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二、经营性用地管理(一)科学编制未来三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三年滚动方式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当年度计划执行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后两年出让计划及时进行调整,并增加一个年度的出让计划,形成新一轮经营性用地出让三年计划。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经营性用地供应管理。

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会议审批制度。

纳入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用地出让方案实行会议审批。

有序推进用地出让信息公开,多渠道公开用地出让信息。

三、工业产业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一)充分发挥规划计划管控作用,完善园区产业配套。

关于加强斗门区国有小地块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斗门区国有小地块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斗门区国有小地块管理的意见斗门区作为珠海西部生态新区的核心区域,为规范斗门区国有小地块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审批要求,提高审批效率,满足群众的居住需求,同时落实整治“两违”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美丽斗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提出加强国有小地块管理的意见。

本意见针对的是指3000平方米以下私人名下的国有住宅用地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拆除重建的管理。

一、加强规划统筹(一)对于城市主干道两侧、重要景观节点、纳入西部生态新城首期起步区范围、黄杨河“一河两岸”范围以及整体小区未建的国有小地块,应当按新的规划统筹整合开发。

(二)其它区域(除第一款之外的地区)及部分已建设小区的国有小地块,鼓励统筹整合开发。

(三)具体的统筹整合开发方案由开发主体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统筹整合开发方案中优惠政策按一地块一政策制定,统筹整合开发项目容积率按控规容积率审批。

二、明确报建要求(一)其它区域及部分已建设小区的国有小地块新建、扩建、改建的,在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周边大部分未建设的用地(周边建成比例占三分之一以下),按新的规划统筹整合开发。

(二)对于100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1.对于原有小区规划的,按原有小区规划进行报建:(1)原有小区规划已明确层数的,按原批准层数报建;(2)原有小区规划未明确层数的,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

2.对于没有小区规划的,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

3.对于申请增加层数的,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应当以批前公示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取得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意见后方可审批。

相关要求包括:相邻建筑间距要求,控规建筑限高要求,同时不得超出周边现有合法建筑层数要求。

(三)对于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至300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按照《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日照间距、建筑间距等控制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按控规中的建筑限高要求控制。

(四)对于历史已报建(或预报建)未建设的国有小地块项目,其许可超过法定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报建手续。

斗门区农村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斗门区农村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斗门区农村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斗门区农村留用地管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珠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斗门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斗门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上世纪90年代市政府统征、预征土地时,按照被征地单位当时在册人口的一定标准安排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生活的用地。

留用地包括2009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施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留用地指标是指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政府承诺安排,但尚未落实具体地块的留用地数量。

2009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施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统一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确定留用地指标,原则上采取折算货币或物业方式予以补偿,不再另行安排留用地。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以自用、合作开发、作价入股、转让、置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方式使用土地的,应扣除相应留用地指标。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按批准用途开发建设及收益的使用分配的指导和监督。

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留用地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留用地的取得和管理第六条留用地指标已使用完毕的,原则上不再安排留用地。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珠规建执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执规〔2018〕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8年1月22日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小地块,是指本市土地招拍挂制度施行以前划拨、出让,或划拨、出让后再行分割转让的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用地性质为国有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国土、数字城管部门,测绘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尚未建设或部分已建设的国有小地块统筹整合开发,统筹整合开发政策由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一地块一政策原则制定,统筹整合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国有小地块信息,开展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专项研究,为加强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指导意见。

第七条国有小地块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已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委托市测绘院)出具的检验结论为合格的用地红线规划检验报告;(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已取得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2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发挥地价杠杆对推动城市更新的调节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单宗评估原则,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以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作为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利益共享原则,综合考虑补公贡献、拆迁补偿成本、产业扶持等因素,合理确定地价计收体系,统筹兼顾政府、村集体、权利主体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

(三)分类指导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设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实施分类指导。

本办法所称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是指以拟协议出让的宗地为单位,经相关规定程序和方法评估并审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按照旧厂房、旧村、旧城镇、“三地”及补公五个类别,结合更新类型、更新方向等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计收。

旧厂房、旧村、旧城镇按照原土地用途予以区分。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珠府〔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19日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拨用地第三章出让用地第四章其他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划拨、出让、租赁(含临时使用)和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缴交的土地价款(含租金,以下简称地价款),依据本管理规定确定。

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评估价,是指以市政府批准施行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由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结合所在区位正常市场价格水平,逐宗评估得出拟有偿使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或拟补缴的地价款。

本管理规定中按评估价计收地价款、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底价,均应以评估价为重要参考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的用地,地价款应以实际成交价格计收。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地价内涵的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三通”(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其他区域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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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区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计补地价)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斗门区的土地资源管理,妥善处理斗门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计补等历史遗留问题,使斗门区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政策与我市现行的地价政策平稳衔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斗门区的实际,就斗门区历史用地计补地价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国有出让土地1、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即2004年7月21日之前,下同),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已缴清市政建设配套费(即报建费,下同),并已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用地,不须另行补地价。

经批准,超过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

2、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已缴清市政建设配套费,但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未全部完成建设的,现因规划调整导致用地面积减小,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只要其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批准的相应功能建筑面积的用地,不须另行补地价。

经批准,超过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

3、现属斗门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核发《国有(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由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按楼面地价计费,也已足额收缴地价的用地,现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用地,不须另行补地价。

由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计费,只收了部分地价,尚未缴清地价款,现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用地,可在以下两种方案中选择一种方案处理:(1)除必须按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约定的地价标准缴付尚欠部分地价款本金外,还必须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如无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计收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

(2)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容积率不超过1.0的,在原批准的用地面积范围内,按已缴部分地价款及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土地面积,该部分不须另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

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 在原批准的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范围内,按已缴部分地价款及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建筑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不须另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

以上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批准用地之日起按相应的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确定。

以上用地经规划批准或规划验收通过增加容积率、改变用途的,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改变用途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计收用地功能地价差。

4、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但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仅缴交部分市政建设配套费的用地,必须重新按《关于调整市政建设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下称斗价字〔1998〕20号文)规定的标准到斗门区政府确定的部门缴足剩余部分市政建设配套费后,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不须另行补地价。

经规划批准或规划验收通过增加容积率、改变用途的,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 改变用途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计收用地功能地价差。

5、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已预交部分或未交市政建设配套费,但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用地,必须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5的(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和城镇居民个人住宅用地除外),按斗价字〔1998〕20号文规定的标准到斗门区政府确定的部门缴足未交部分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后,不须另行补地价;容积率大于1.5部分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

6、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依法办理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缴交市政建设配套费的用地,必须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5的(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和城镇居民个人住宅用地除外),按斗价字〔1998〕20号文规定的标准到斗门区政府确定的部门缴足市政建设配套费后,土地登记部门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不须另行补地价;容积率大于1.5部分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

土地使用年限自原批准用地之日起按相应的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确定。

7、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1)已缴清了全部地价款,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用地容积率不超过1.5的,在原批准的用地面积范围内,该部分不须另行计补地价; 用地容积率超过1.5部分须按国土或规划部门受理业务时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

(2)缴纳了部分地价款,用地已开发建设, 用地容积率不超过1.0的,在原批准的用地面积范围内,按已缴部分地价款及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土地面积,该部分不须另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国土或规划部门受理业务时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

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在原批准的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范围内,按已缴部分地价款及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建筑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不须另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年限自原批准用地之日起按相应的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确定。

(3)缴纳了部分地价款,用地未开发建设的,责成用地单位限期完善用地手续,限期动工开发建设。

已缴付的地价款部分,按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建筑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不另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国土或规划部门受理业务时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

(4)尚未缴纳地价款、且未开发建设的,原批准文件作废,终止供地,收回土地使用权。

8、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国土部门办理了转让核准手续的,超过转让当时国土部门核准的用地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未在国土部门办理转让核准手续的,由现土地使用权视不同情况按照上述第一条第1至7点完善用地手续。

9、建设项目在规划验收时,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宗地计算,核准超出原批准建筑面积应补缴的地价:(1)超出原批准建筑面积的,属于合理误差部分,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2)属于合理误差之外的部分,如通过规划验收,则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的1.2倍缴交地价款。

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设定为小于或等于3%。

10、原批准的商住用地没有明确用地中的商业比例或面积,现规划部门已明确用地中的商业比例或面积的,如商业功能建筑面积占原批准用地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0%的(含10%)的,无需计收商业功能与住宅功能的地价差;超过部分的商业功能建筑面积须按国土部门受理有关地价计补业务时实施的市政府颁布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商业功能与住宅功能的地价差。

11、用地单位申请并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原出让地块单位价格(下称“原地价”)与改变土地用途后的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之间存在的差价,按下列方式办理:(1)原地价低于改变土地用途后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中改变后土地用途与原用途地价标准之间的差额补交地价差;(2)原地价高于改变土地用途后现行地价规定标准的,用地单位原已缴交地价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回;(3)无法查实改变土地用途前出让土地原地价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和现行土地用途全额计补。

二、国有划拨土地1、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未明确是出让或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期限,并且无法提供有关已按缴付地价时政府规定的相应出让地价标准缴交土地价款凭证,无法核实相关土地已按相应时期相应用地功能的出让地价标准已缴交地价款的,下同),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已建成的商品房、集资房,办理房地产确权登记或转让手续,由申请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转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珠府[2003]57号文规定标准计补地价,土地使用年限按《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2、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已建成的自建房,符合房地产权属登记条件的,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发证时,可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如申请通过补交地价款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申请转让的,须经市政府批准,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补缴地价。

土地使用年限按《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3、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审批表》,现未建设的用地(含已批准报建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如属非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项目的,申请通过补交地价款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应当收回,但市政府批准保留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补缴地价;其用途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涉及该宗地的有关合法的土地开发投入及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偿,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除外。

4、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日起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开发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除外),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一律经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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