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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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府办函[2015]204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23【实施日期】2015.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20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3日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城乡生态空间管控格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的要求,结合珠海市实际市情,制定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工作方案。

一、工作组织与计划(一)领导组织成立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市规划、国土、环保、园林林业、交通、海洋农渔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全面统筹和指导,审议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和划定成果,协调解决划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在市领导小组统筹下,设立生态控制线划定专责工作组,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派本部门至少一名在编技术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专责工作组负责组织推进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协调国土、环保、园林林业、交通、海洋农渔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空间发展意图,促进不同类型环境保护管制区的有效衔接。

原则上,在生态控制线划定期间,专责工作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研究下阶段工作计划,积极协调存在问题,将重大事项及时报请市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生态控制线划定,建立生态控制线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协调处理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及管理实施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上报审批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的请示》(粤府函〔2001〕17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编后的《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珠海是经济特区,珠江三角洲中心城市之一,东南沿海重要的风景旅游城市。

珠海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推动科技进步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把珠海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全部行政区域765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主城区由中心城区(包括新老香洲、吉大、拱北、前山等片区)和南湾城区(包括南屏、湾仔、洪湾等片区)组成。

中心城区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继续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疏散部分工业;南湾城区以发展第二产业为主。

要以主城区为中心,以金湾区、斗门区为次中心,形成由“主城区——次中心——外围新城——中心镇”构成的组团型城镇空间布局,构建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规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7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63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72平方公里以内。

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01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85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要重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各种交通枢纽相互衔接的综合交通体系。

要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排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

珠海城市规划发展简介

珠海城市规划发展简介

珠海市规划局2009.07港36海里,南与澳门接壤,西邻江门市,北接中山市。

市域总面积7653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1687.8平方公里,海洋面积5965.2平方公里,海岛146个,海岸线总长约690公里。

1979年设市至今,珠海在由昔日的边陲渔村发展成为一个经济活跃、市容整洁、空气清新、人口适度、交通顺畅、秩序井然、环境优美的现代化海滨花园城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并孕育了“城市规划先行、环境保护优先、基础设施先导、制度法规护航”的宝贵经验,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珠海经济特区起步面积只有6.81平方公里,1984年扩大到121平方公里。

城市发展主要集中于现主城区范围(拱北、吉大、香洲、前山),兴办了一批纺织、建材、电子、食品等“三来一补”工业企业。

1979-1984年特区初创时期珠海市第一轮总体规划于1980年编制完成,城市性质确定为:出口商品基地、风景游览区、新型的边境城市。

城市格局为“五朵金花式”组团格局。

这一时期珠海提出了“开发大港口、带动大工业、发展大经济、实现大繁荣”的发展思路,突出强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作用,确立了以工业为主导的产业发展方向。

城市建设以主城区为依托,向北(唐家湾)、向南(南湾、横琴)、向西(三灶、临港)扩张,以基础设施建设带动了城市的增长。

珠海在全国率先推出土地管理“五个统一”和城市建设“八个统一”。

通过土地筹资、引进外资和举债投资,建成了以机场、高栏港、九洲港为重点的一大批交通设施,拉开了城市骨架,奠定了城市发展空间格局。

1984-1998年大规模建设时期珠海第二轮总体规划于1986年编制完成,将特区与非特区统一规划,城市性质确定为:工业、旅游、商贸,外向型综合性经济特区,现代花园式海港城市。

规划范围扩大为50.15km2,城市格局进一步向南、北拓展,形成以中心城区为一主,唐家、南湾为两翼的“一主两翼”组团式格局。

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于1993年编制完成,包括市区总体规划和西区发展战略规划。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正文:----------------------------------------------------------------------------------------------------------------------------------------------------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9月2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2021年3月1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审议意见是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确需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成果进行修改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后,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需再次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依法需公示的,应当在审议前进行公示。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第一节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平衡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

市自然资源部门和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建设单位依据职责组织或者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编制。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的决定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的决定【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8届]第27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09.30【实施日期】2015.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二十七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的决定》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30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的决定(2015年9月25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为了保障城乡空间发展和布局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建设环境宜居、功能完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城市和国际宜居城市,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对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一、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是对本市空间发展模式、城市规模、功能结构及城市环境等重大事项作出的长远展望和安排,是引导及控制城市开发边界和建设管理的基础性、宏观性、战略性规划。

二、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是本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并用以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及涉及空间的各类规划的编制。

三、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四、编制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遵循下列程序:(一)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市空间布局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提出编制建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4.17
•【字号】珠府函〔2015〕110号
•【施行日期】2015.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年)(2015年修订)的通知
珠府函〔2015〕11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7日。

(完整版)纲要: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完整版)纲要: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第1章总则 (3)第2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4)第3章城市性质 (6)第4章城市规模与城镇化水平 (7)第5章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8)第6章市域资源保护与利用 (9)第7章城市发展结构与用地布局 (11)第8章城市住区发展与居住用地规划 (15)第9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7)第10章城市工业和仓储用地规划 (21)第11章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23)第12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25)第13章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28)第14章城市景观风貌与历史保护规划 (30)第15章城市旅游规划 (32)第16章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3)第17章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39)第18章城市防灾规划 (41)第19章主城区规划指引 (43)第20章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51)第21章城市远景发展构想 (53)第22章实施规划的措施 (54)第23章附则 (56)附录一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56)附录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 (58)附录三城市主要道路一览表 (60)附录四主城区公园一览表 (63)附录五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图纸目录 (65)附录六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强制性内容 (68)第1章总则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适应新的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建设活动,对珠海市上一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及建规【2002】204号文件5、《珠江三角洲经济区规划研究(1995年)》6、《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与2010年远景发展目标纲要》、《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7、国家、省、市相关的其他法规第3条本次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区、主城区两个层次:1、市区范围为珠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全境约7653平方公里。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2)第3章城市性质 (4)第4章城市规模与城镇化水平 (4)第5章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5)第6章市域资源保护与利用 (6)第7章城市发展结构与用地布局 (8)第1节城市发展结构 (8)第2节主城区布局 (10)第3节次中心城布局 (10)第4节外围新城布局 (10)第8章城市住区发展与居住用地规划 (11)第9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3)第10章城市工业和仓储用地规划 (17)第11章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18)第12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20)第13章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23)第14章城市景观风貌与历史保护规划 (24)第15章城市旅游规划 (26)第16章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27)第1节城市给水工程 (27)第2节城市排水工程 (28)第3节城市电力工程 (30)第4节城市电信工程 (30)第5节城市信息工程 (31)第6节城市燃气工程 (31)第7节城市环卫设施 (32)第17章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32)第18章城市防灾规划 (34)第1节抗震与地质灾害防治 (34)第2节防洪 (35)第3节消防 (35)第4节人防 (36)第19章主城区规划指引 (36)第20章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42)第21章城市远景发展构想 (44)第22章实施规划的措施 (45)第23章附则 (47)附录一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48)附录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 (49)附录三城市主要道路一览表 (50)附录四主城区公园一览表 (52)附录五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图纸目录 (53)附录六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强制性内容 (55)第1章 总则第1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适应新的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建设活动,对珠海市上一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2条 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 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及建规【2002】204号文件5.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规划研究(1995年)》6. 《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与2010年远景发展目标纲要》、《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7. 国家、省、市相关的其他法规第3条 本次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区、主城区两个层次:1. 市区范围为珠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全境约7653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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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设计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编制人员:罗赤、李晓江、张全、孔令斌、朱力、杨峥屏、但秋君、李海涛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第3章城市性质第4章城市规模与城镇化水平第5章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及其对策第6章市域资源保护与利用第7章城市发展结构与用地布局第1节城市发展结构第2节主城区布局第3节次中心城布局第4节外围新城布局第8章城市住区发展与居住用地规划第9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第10章城市工业和仓储用地规划第11章城市对外交通规划第12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第13章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第14章城市景观风貌与历史保护规划第15章城市旅游规划第16章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第1节城市给水工程第2节城市排水工程第3节城市电力工程第4节城市电信工程第5节城市信息工程第6节城市燃气工程第7节城市环卫设施第17章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第18章城市防灾规划第1节抗震与地质灾害防治第2节防洪第3节消防第4节人防第19章主城区规划指引第20章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第21章城市远景发展构想第22章实施规划的措施第23章附则附录一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附录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附录三城市主要道路一览表附录四主城区公园一览表附录五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图纸目录附录六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强制性内容第1章总则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适应新的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建设活动,对珠海市上一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2条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 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及建规【2002】204号文件5.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规划研究(1995年)》6. 《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与2010年远景发展目标纲要》、《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7. 国家、省、市相关的其他法规第3条本次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区、主城区两个层次:1. 市区范围为珠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全境约7653平方公里。

其中陆域面积约1687.8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5965.2平方公里。

其行政建制为香洲区、金湾区和斗门区。

由香洲区所辖的东部海岛岛屿面积为86.89平方公里。

2. 主城区范围由新老香洲、吉大、拱北、前山、南屏、湾仔、洪湾组成,面积约190平方公里。

第4条城市规划区即珠海市行政辖区的范围,总面积约7653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约1687.8平方公里。

第5条本规划期限:近期为2001-2005年,中期为2006-2010年,远期为2010-2020年,2020年以后为远景。

第6条文中“黑体字”条文为本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2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第7条城市发展的目标:在本规划期内,把珠海建设成为综合实力雄厚,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的经济特区;成为有较强辐射力和吸引力,经济繁荣、交通发达、秩序优良、文明富庶的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成为以信息技术为龙头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集聚力强的产、学、研一体化创新创业基地及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创汇基地;成为亚热带海滨花园城市和具有国际影响的滨海风景旅游胜地。

第8条产业发展策略:规划期内产业次序由二、三、一向三、二、一战略转变。

第一产业应向开放型、高效型、城郊生态型、观赏休闲型都市现代农(渔)业发展;第二产业以产业升级与结构优化为重点,发展综合集成、深度加工为特征的现代城市工业,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在特定职能的城市外围组团内积极促进空港产业、海洋产业、临海产业;第三产业重点发展旅游业,适度发展住宅产业,积极发展新型服务业和交通运输物流业。

第9条区域协调发展策略:加强与澳门的协调发展,促进两地在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方面的合作,支持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加强与香港、广州、深圳等经济中心城市在区域性基础设施、交通走廊、住宅产业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加强与江门、中山等周边城市在区域性的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与生态的保护、污染与灾害的防治等方面的协调发展。

第10条城市化策略1. 以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强辐射能力和带动能力,建立起促进城市化的制度体系,引导农村人口和生产要素向小城镇集聚,理顺小城镇管理体制,培育中心城镇成长,合理扩大小城镇规模,以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为中心,加强城镇生态建设和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城镇环境。

2. 加强城乡协调发展,调整和改善管理机制,保障城市与乡村在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资源配置、土地收益分享、经济发展机会等方面的均衡协调。

积极促进西部地区城镇的经济发展,完善中心城镇职能;大力扶持农业地区与海岛小城镇的发展,尽快缩小城乡经济差别。

3. 远期严格控制主城区的规模,完善外围新城组团的用地职能和结构,加快重点农业镇、海岛镇的建设。

第11条最适宜居住城市发展策略:优化城市功能,全面提升城市生活品质,营造优良的人居环境;在满足不同人群对住房、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需求的同时,重视低收入人群对于住房和服务设施的基本需求。

第12条建设用地开发策略:建立供给-需求均衡、政府-市场互动的、有计划的、相对集中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改善管理体制,调整开发政策,建设用地保持合理储备,规范房地产市场;盘整城市建设用地,重点盘活已出让的土地;严格控制重要地区的建设用地后备资源。

第13条基础设施发展策略:注意改善已有大型基础设施和已建地区内部的不配套状况,发挥整体效益;根据城市发展时序,采取适度超前的策略安排新的项目建设;有重点地发展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促进区域交通枢纽职能的形成;对城市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性基础设施,应注重合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发展时序。

第14条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策略:坚持合理的工业布局和高标准的污染防治,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严格保护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重视土地、岸线、自然景观等稀缺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培育资源节约型的生产与生活方式。

第15条各区发展目标:香洲区为主城区的所在地,是近期强化发展的重点地区,是全市行政、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并以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要发展方向;金湾区是待开发地区,具有较多的土地资源存量和基础设施条件,是重点发展临海产业、空港产业等第二产业的地区,发展过程中应注意土地的集约与合理利用;斗门区是以农业型发展向多元化发展转化的地区,转化过程中应强调次中心城和中心镇的带动作用,促进农村地区的城镇化进程,改善农村低收入人群的生活状况,发展过程中还应注意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

第3章城市性质第16条城市性质:珠海是国家经济特区,珠江口西岸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亚热带海滨风景旅游胜地。

第17条城市主要职能1. 应当继续加强和完善的城市职能有:国家综合性经济特区;具有国际影响的、以休闲康体度假、海洋海岛生态旅游、会议会展为特色的旅游产业;高附加值、无(轻)污染的出口创汇工业。

2. 需要大力促进发展的城市职能有:以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和光机电一体化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高等教育;以会议商务、大型展览、竞技体育为特色的新服务产业;区域性市场的住宅产业;区域性商贸、服务和金融中心。

3. 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城市职能有:区域性交通枢纽和珠江三角洲西部临海产业基地。

第4章城市规模与城镇化水平第18条全市总人口控制规模与城镇化水平1. 近期为149万人,其中城市(镇)人口133万人,城镇化水平为89.2%;主城区人口75万人。

2. 中期为175万人,其中城市(镇)人口162万人,城镇化水平为92.6%;主城区人口85万人。

3. 远期为245万人,其中城市(镇)人口234万人,城镇化水平为95.5%。

主城区人口101万人。

第19条市区建设用地规模1. 近期市区总建设用地控制在133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

2. 中期市区总建设用地控制在155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96平方米。

3. 远期市区总建设用地控制在21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第20条主城区建设用地规模1. 近期主城区建设用地控制在63平方公里以内,人均用地控制在84平方米以内。

2. 中期主城区建设用地控制在72平方公里以内,人均用地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

3. 远期主城区建设用地控制在85平方公里以内,人均用地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

第5章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及其对策第21条珠海市在发展前景上具有多种可能性,部分地区在发展内容或发展规模和时序上具有不确定性,需要采取更为灵活的、适应未来发展可变性的规划对策。

第22条唐家湾地区未来适宜发展的职能用地规模较大,发展中应注意有序且合理地分配用地;横琴地区的发展在规模和时间上有不确定性,应明确功能、限定条件、预留发展空间,适机发展;港区形成主枢纽港的规模在发展时序上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应保护岸线资源,保证岸线的有效利用,有序地进行填海开发;金湾次中心城地区的重要职能可能在规划的中远期加速发展,应特别重视土地资源和其他发展优势条件的保护;三灶地区适宜发展的各种职能在用地上具有较大冲突和竞争,发展中应协调好各种职能的空间分布,防止次要职能占用了主要职能所需的资源。

第23条斗门次中心城与斗门区内各中心城镇的发展具有较为确定的方向,应注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镇建设质量的提高;在时序上,区域性交通设施条件的改善将对斗门区的发展具有触发性的带动作用。

第24条主城区已具备良好的、明确的发展前景,应加强城市设施的配套建设,提升城市的综合环境质量。

第6章市域资源保护与利用第25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节约用地,全面规划,严格管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与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26条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至2010年面积不应少于24700公顷,主要分布于斗门区和金湾区范围内,应实施特殊保护。

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严格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耕地总量。

第27条合理开发利用独特的海洋型、淡水型、河口型渔业资源。

渔业发展以人工养殖为主,结合海洋捕捞,突出名特优品种,改变捕捞作业结构,鼓励发展和培育外海远洋捕捞。

近中期以大陆为依托建设城市中心渔港,远期建设万山渔港与水产品交易中心。

第28条严格保护与培育自然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安排污染工业。

1. 全市自然保护区为:淇澳岛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伶仃—牛头岛海域的中华白暨豚保护区;万山群岛自然保护区;内伶仃岛猕猴自然保护区;担杆岛猕猴自然保护区;黄杨山自然保护区;六乡竹篙岭保护区;尖峰山森林公园;凤凰山森林公园;板樟山森林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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