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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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003]

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003]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沪海洋财〔20XX〕4号(20XX年6月修订)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确保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XX〕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XX〕220号)精神以及《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沪财发〔20XX〕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录取类别是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研究生。

第四条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纳入国家助学金助学体系。

在硕士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阶段按照博士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与上海市及我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条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取得学籍,定期完成报到注册手续;4.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助学金发放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25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

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将助学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1 / 48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发国家助学金:(一)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月起,重新发放;(二)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起恢复发放;(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五)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六)受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中国海洋大学助研助学金实施办法

中国海洋大学助研助学金实施办法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教育中心海大研内字【2009】47号中国海洋大学助研助学金实施办法—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配套文件之二(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根据《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海大字【2009】25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做好助研助学金管理与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助研助学金基本标准及构成表1 助研助学金基本标准及构成(单位:元/年·生)算依据和考核依据。

②硕士生助研助学金学校配套经费上限按一等30%、二等50% 的比例进行核算。

③本标准不包含导师原自行发放的助研津贴。

二、助研助学金导师资助经费划拨1. 研究生教育中心每年按表1标准测算各学院助研助学金导师资助与学校配套经费总额(上限),并将结果发送至各学院。

2. 学院根据学校测算结果初步确定每位导师的助研助学金导师资助金额,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各招生导师。

导师根据本人经费情况确定可以划拨的经费账户。

助研助学金导师资助经费划拨范围参见附件1。

3. 学院统一填写《××年度助研助学金导师资助经费确认表》(格式见附件2),经导师签字确认、学院审核后报送研究生教育中心。

4. 学校为每个学院设立助研助学金专项账户。

研究生教育中心将审核后的各学院《××年度助研助学金导师资助经费确认表》报送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将上述经费直接划入各学院助研助学金账户。

5. 财务处根据各学院助研助学金导师资助经费实际到帐情况将学校配套经费划拨至各学院助研助学金账户。

若学院导师资助经费总额超出学校应配套经费总额,学校按应配套经费总额进行配套。

三、助研助学金标准及发放1. 助研助学金发放标准可由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统一制定,也可由导师自行确定。

2.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助研助学金账户内经费总额(含导师资助与学校配套经费),统一填写《××—××学年助研助学金发放表》(格式见附件3),分别报送研究生教育中心和财务处(打印稿和电子版各一份)。

奖学金评定办法-中国海洋大学

奖学金评定办法-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现制定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细则。

一.组织领导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我院成立以院长、书记为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各学科主要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具体评定实施细则,并指导、监督评定实施工作。

二.评定标准和比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负担,主要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成长成才。

我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各专业为单位进行评定,评定比例及指标根据学校下达计划另行通知。

三.评定条件和办法(一)评定原则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和社会活动成绩等综合评定,以综合成绩高低按比例分等级评定。

一年级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按照三等进行评定;其他年级的研究生根据其课程成绩、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和社会活动成绩等综合评定,满分为100分,其中二年级研究生课程成绩占60%、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占30%、社会活动成绩占10%,三年级研究生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占90%、社会活动成绩占10%。

2、一等学业奖学金要求上一学年课程成绩综合排名在前50%,政治、外语、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无不及格情况。

3、评选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1)课程成绩不合格者,超过正常学制的延期毕业研究生,休学研究生、委培研究生、档案未到校的研究生及其他情况未注册者;(2)数据造假、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3)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者;(4)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思想品德评定(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优良,身心健康;3、学业态度认真,学风端正,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取得良好进展;思想品德的评定为定性评价,由研究生各班级评定工作小组、导师共同评定并报院党团委审核。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管理办法》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管理办法》

中国海洋大学文件海大研字〔2018〕30号关于印发《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校各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管理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海洋大学2018年9月20日-1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学校研究生荣誉称号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办法》(海大研字〔2018〕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荣誉称号用于奖励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荣誉称号实行申请制和推荐制。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评选学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申请资格:1. 因个人原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者其他保留学籍情况;2. 处于学校纪律处分期限内尚未解除;3. 未参加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四条研究生荣誉称号包括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研究生群体四类。

第二章优秀研究生第五条优秀研究生。

用以表彰身心健康、品学兼优、综合素质高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研究生,奖励人数为可参评研究生人数的15%。

-2 -申报具体要求:(1)基本修业年限内;(2)在校注册满一年;(3)身心健康、品学兼优、综合素质高。

评选时间:每年秋季学期。

评选方式:各学院(中心)奖助工作小组根据本单位荣誉称号评选实施细则进行评选。

第三章优秀研究生干部第六条优秀研究生干部。

用以表彰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研究生干部,奖励人数为可参评研究生干部数的15%。

申报具体要求:(1)基本修业年限内;(2)担任研究生干部满一年;(3)组织能力强,具有奉献精神。

评选时间:每年秋季学期。

评选方式:各学院(中心)奖助工作小组根据本单位荣誉称号评选实施细则进行评选。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海大研字〔2012〕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把研究生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海大字【20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研究生的奖励主要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条各类奖励的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研究生奖励工作由研究生教育中心主管,由各院(系)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学金第四条学校设立的奖学金有:基本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等。

第五条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按照各奖学金的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章荣誉称号第六条学校设立以下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一)优秀研究生;(二)优秀研究生干部;(三)研究生实践活动积极分子;(四)优秀毕业研究生;(五)其他。

第七条学校设立以下集体荣誉称号:(一)研究生先进班集体;(二)其他。

第八条优秀研究生(一)评选时间、范围及比例每年夏季学期开展优秀研究生评选工作。

具有中国海洋大学学籍的全日制二、三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均可参加评选,评选比例不超过评选范围总人数的15%。

(二)评选条件1.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表现突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2.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绩突出;3. 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表现出良好的道德风貌和合作精神;4. 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身心素质较好。

(三)评选方式优秀研究生的评选由各院(系)研究生奖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办法》政策解读为方便广大研究生更好地理解《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办法》(海大研字〔2018〕27号)、《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海大研字〔2018〕28号)、《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海大研字〔2018〕29号)、《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管理办法》(海大研字〔2018〕30号)4个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研究生奖助文件?2014年,在研究生教育全面收费、财政拨款和奖助政策体系基本完善的背景下,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奖助政策。

2014年的奖助体系执行4年来,国家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0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等文件。

目— 1 —前,为适应双一流大学建设的需要,学校正在稳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完成,2018级研究生采用重新制定的硕博贯通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也正在修订过程中。

在此背景下,为保障研究生在校期间安心学习、激发创新实践活力,经过调研、充分征求意见,于近期重构了研究生奖助体系,形成4个新的奖助文件。

二、研究生奖助文件分别针对哪些研究生实施?1. 除特别说明外,4个新的奖助文件自发布之日起面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中国海洋大学学籍、处于基本修业年限内并已按时注册的2018级及以后的全日制研究生实施。

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那么定稿

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那么定稿

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那么依照《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和《关于做好2010级研究生2020年度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现制定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范围及评定细那么:一、组织领导依照研究生教育中心的“实施方法”的相关规定,我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党委负责人、研究生秘书、各学科要紧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学院学业奖学金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学业奖学金具体评定实施细那么,由各系成立以分管研究生的副系主任(或负责教师)为组长,以班级要紧学生干部为组员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经济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姜旭朝副组长:赵昕组员:崔晓雁于淑华邵桂兰何一鸣黄瑞芬杨林纪建悦刘宝罡刘冬边春鹏郭锦业李志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组长:金融系:黄瑞芬经济系:纪建悦国贸系:邵桂兰二、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对象2010级全日制脱产学习研究生,指人事关系全数转到学校的非在职研究生。

三、评定标准和比例我院学业奖学金以各专业为单位进行评定,评定标准和比例如下:注:①硕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取得者,其学费由学校从奖学金中扣除,剩余部份作为生活补助发放。

②硕士生二等、三等学业奖学金取得者,每一年需别离依照半额、全额学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学校为其发放生活补助。

③“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材打算”等国家定向招生打算研究生在校期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④专业硕士的各级奖学金数额依照入学时评定的各级奖学金的数额确信,参加这次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四、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法(一)评定原那么一、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除应符合《实施方法》中第五条规定的“大体条件”各项要求之外,还应依照《实施方法》中第六条规定的思想道德、课程成绩、学术与科研活动和社会活动等综合评定其奖学金品级。

思想道德为定性评判,思想道德不合格者,不享受学业奖学金。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院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院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激励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科研能力和科学研究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学校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的名额,统筹安排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条学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在充分考虑各院(系)全日制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于优势重点学科、基础学科等予以适度倾斜。

第五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入学时人事档案已转到中国海洋大学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均有申请资格,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后按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学风严谨,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并能将知识内化为创新潜能;(五)创新思维活跃,发展潜力突出。

— 1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 在读期间,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或有明确创新点的已接收待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其他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2. 获得具有应用价值的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3. 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的学术活动,成绩优异。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在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并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有明确创新点的论文。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在专业和职业领域研究或实践中,创新成果优秀,并有经过规范程序认定的相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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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保持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和奖助体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完善资助体系,提高生源质量,激励优秀创新,提高培养水平”的总体思路,统筹配置教育资源,进一步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统筹国家、学校、导师科研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构建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和资助体系。

立足研究生教育的特点,遵循研究生成长成才规律,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

充分调动学院和导师的积极性,形成学校统领,学院依据学科特点分类实施的奖助体系运行机制。

二、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后的研究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助学金、三助(学校的助研、助管、助教)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及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四大类;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三大类。

(一)研究生资助体系1.国家助学金从2014年秋学期起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作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2000元/年/生,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年/生,按月发放。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需要说明与讨论的问题:1.资助对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第二条规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所以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对象是人事档案已转入中国海洋大学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2.关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1)硕博连读生发放标准财教〔2013〕220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学校将依据花名册中研究生的身份为研究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2)发放年限①财教〔2013〕220号《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②《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海大研字【2005】24号)第十九条规定:“我校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硕士生修读年限一般为2至3年,博士生修读年限一般为3至6年,硕博连读一般为4至8年。

”③财教〔2013〕220号《办法》第三条规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按照教育部拨款方式,每年按照12月下达经费。

所以,研究生在国家拨款年限内和我校弹性学制内,享受国家助学金;三年之内毕业的,按照实际修业年限发放;对于在学制期限内、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研究生,在离校期间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3.停发按照《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海大学字【2005】46号)第八条规定:“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

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按照财教〔2013〕220号文件规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而来,所以受处分研究生自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助研、助管、助教岗位津贴研究生从事“三助”岗位获得的津贴均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并纳入计税范围。

(1)助研岗位津贴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由研究生指导教师从其科研经费中列支,主要包括三类:在研预算制课题科研经费的“劳务费”预算科目、在研非预算制课题的直接费用或间接费用以及课题结余经费等。

导师给博士研究生须发最低标准以及给硕士研究生建议发放的最低标准如表1所示,上不封顶。

学校每年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上年度导师发放助研助学金基本情况;对于未能发放博士生最低助研经费的博士生导师,学校将停止其次年博士招生资格。

表1:助研助学金标准(单位:元/年·生)(2)助管岗位津贴研究生承担助管的酬金最高为500元/月/岗,每年发放不超过10个月。

【现行办法为:300元/月/岗、每个岗发放不超过5个月。

】(3)助教岗位津贴助教岗位的设置由教务处根据每年的本科教学计划进行安排,上岗研究生酬金最高为900元/岗。

3.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以申请并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校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参照《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海大学字[2006]81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依据当地贷款政策办理。

4.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学校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开辟入学“绿色通道”以及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

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办法另行规定。

需说明与讨论的问题:学校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为一次性发放,现行的补助标准为500元、800元、1000元三个等级;研究生入学“绿色通道”的规定参照本科生实施办法。

(二)研究生奖学金体系1.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具体名额由国家下达。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海大研字【2012】26号)。

2.学业奖学金从2014年秋学期起,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具体金额与比例见表2。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表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构成(单位:元/年·生)方案一方案二需说明与讨论的问题:按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文件精神,学校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我校的设计思路为:1.比例与金额设置依据(1)根据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博士、硕士研究生中比较优秀的大约占全体研究生数的30%,硕士研究生中的后10%属于疏于学习者。

所以,拟定将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等即30%与70%,将硕士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等,即一等30%、二等60%、三等10%。

(2)按照财教【2013】21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据此:一等学业奖学金定为博士18000元、硕士12000元。

在我校现行的学业奖学金中,各等级最高差额为3000元,同时考虑到在实际评选工作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二等学业奖学金比一等学业奖学金降低3000元较为稳妥,即:二等学业奖学金定为博士15000元、硕士9000元。

对于后10%的硕士研究生应通过减少奖励金额的方式予以鞭策。

所以设置了两种方案:方案一中,硕士三等学业奖学金为5000元/年,在每人缴纳8000元/年学费并获得国家助学金6000元/年后,能达到现行奖励体系中三等学业奖学金即基本生活费3000元/年的标准。

方案二中,硕士三等学业奖学金为2000元/年,在每人缴纳8000元/年学费并获得国家助学金6000元/年后,全部生活费自理。

2.学业奖学金的发放每年的学业奖学金于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

一年级入校后全体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二、三年级于每年夏季学期开展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按照当年评定结果进行发放;其他年级(因联合培养导致延期)研究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3.专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为学校或社会、个人捐助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特定学科/专业的优秀研究生。

专项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各奖学金管理办法。

(1)硕士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新制定】为提高硕士生源质量而设立。

奖励对象为毕业于高水平大学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

奖励金额为3000元/人,一次性发放。

(2)优秀博士、硕士学术论文奖【按现行办法执行】(3)毕业研究生服务西部奖学金【按现行办法执行】(4)研究生特殊贡献奖学金【新制定】为表彰有见义勇为行为,或在国家及以上级别的各种竞赛中取得显赫成绩、为我校争得荣誉,或为我校的发展出谋划策、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的研究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元、3000元、5000元不同。

无名额限制。

(5)其他社会机构设立的奖学金三、组织实施1.学校成立“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研究生学费与奖助学金制度改革、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2.各学院成立由院(系)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和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各学科(学位点)主要负责人、研究正指导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具体方案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3.本方案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面向2014级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实行。

4.本方案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背景情况1、制定该方案的文件依据(1)教研【2013】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2)财教【2013】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3)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学费标准根据财教【2013】19号文件: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按照国家文件及山东省相关精神,我校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的学费参考标准分别为:10000元/年/人、 8000元/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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