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北京市2010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

北京市2010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赵巍巍【摘要】@@ 2010年2月1日,京人社养发[2010]29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0年2月2日,京人社工发[2010]30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2010年3月30日,京人社居发[2010]93号印发了<关于发布2010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4月15日,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4日,京人社就发[2010]139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6月8日,京人社就发[2010]142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期刊名称】《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04)003【总页数】3页(P62-64)【作者】赵巍巍【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10年2月1日,京人社养发〔2010〕29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0年2月2日,京人社工发〔2010〕30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2010年3月30日,京人社居发〔2010〕93号印发了《关于发布2010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4月15日,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4日,京人社就发〔2010〕139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6月8日,京人社就发〔2010〕142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京社保发[2010]5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10.12.03【实施日期】2010.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52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保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集体存档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二、档案关系在市职介中心、市人才档案中心、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的存档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市职介中心、市人才档案中心、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出具《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档案审阅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档案审阅证明”),个人持档案审阅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个人提出申请将档案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应予以接收,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三、档案关系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在其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后,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
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
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
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京人社养发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2010年10月15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京参保单位: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重心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实现“人人享受社会保障”的目标,着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行为,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及其配套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二、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三、有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5d647817b7360b4c2e3f649c.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一)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置专人专岗进行核准。
(二)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后,作为具体核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凡经集体研究决定核准的,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退休核准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在核准决定意见上签字。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完善告知制度。
全市制发退休核准工作“告知书”,将办理退休核准的依据、核准条件、核准程序、核准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具体样式见附件1)对于经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向申报单位告知暂不予核准的理由及结果。
(具体样式见附件2)(二)建立健全一岗双核制度。
核准特殊工种退休,应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分别签署核准意见,经初审与复审均认为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退休。
核准时要对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与社保数据库及《缴费手册》中记载的职工缴费状况等进行比对审核。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人社发[2012]40号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缴范围(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滞纳金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
(二)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补缴1、符合下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
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下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账户补填流程精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3号)补填范围:具有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简称“手册”)或原行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补填流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补填~~~~~~~~~~~~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中心 2010年6月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3号)补填范围:不属于《手册》补填范围,经单位核实确能证明其已经缴费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补填流程: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补填~~~~~~~~~~~~~~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中心 2010年6月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3号)补填范围:社保系统打印的旧《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2004年12月前的数据)记载内容。
补填流程:旧《转移单》补填~~~~~~~~~与旧库数据一致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中心 2010年6月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3号)补填范围:社保系统打印的旧《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2004年12月前的数据)记载内容。
补填流程:《原行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中心 2010年6月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3号)补填范围:2010年前资金到账的外省转入人员补填补填流程: 2010年1月1日前外省转入补填~~~~~~~~~~~~~~~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中心 2010年6月外省转移资金已到账附件一:补填时间段工作经历表申请表编号:附件二:编号:qx000000X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件内容:选择“其他资料”为附件办理补填时需上级主管单位签章确认;3、初审时,单位应提供已经封存好的此人档案资料; 4、初审后,社保经办机构将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初审告知书》,单位依此办理补填;5、“旧库补填”模块查询不到的旧《转移单》,需由原开具旧《转移单》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实;6、表头编号区县自行统一编写,例:cy0000001表示朝阳区序号为1的申请表,此表一式两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人事档案滞留原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补费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人事档案滞留原单位工作人员养
老保险补费问题的批复
【文 件 号】京劳社养复[2003]334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3-08-26
【实施时间】2003-08-26
【时 效 性】有效
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人事档案滞留原单位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批复如下:
一、对于因出国逾期未归、不辞而别等原因,单位已对其做出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人员,或将人事档案寄存在某单位的人员,不能以人事档案在单位为由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档案转移手续。
二、对于自行离开工作单位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归,工作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其做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人员,因个人原因未给单位提供劳动、单位未给其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视为劳动关系中断的时间。
劳动关系中断期间,社会保险关系随之中断,缴费工资基数为零,不能以本市最低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对因劳动关系争议诉诸法律,经法律判决单位为其补发生活费的人员,补发生活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中规定的同期被保险人缴费工资下限为缴费工资基数;补缴1998年7月1日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同期本市最低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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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京社保发[2010]48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
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
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
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
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金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补缴手续:
(一)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当前缴费年度(补缴办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养老保险费,视为补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见附件)、补缴明细表、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二)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历史缴费年度(指办理日期在每年公布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后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及之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参保单位到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后按照本条第(一)款流程办理补缴业务。
各原行业统筹单位申请补缴历史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补缴业务。
(三)在每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中公布确定的公告期内,用人单位发现问题主动提出补缴当年及上一自然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个人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确认的应补缴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同时稽核部门应要求用人单位核实全部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状况,并据此出具《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为涉及此类问题的全部在职职工一并办理养老保险补缴。
超过公告期规定期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按本条第(一)、(二)款流程办理补缴。
三、本操作办法自2010年11月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
单位名称(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1、附:单位补缴申请、行政部门批复、单位成立、存续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
2、此表一式两份,单位及社保中心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