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湿地保护的立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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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湿地立法现状及对河北省湿地立法的借鉴与启示

国内外湿地立法现状及对河北省湿地立法的借鉴与启示

摘要 : 从国际社会和湿地保护发达的国家的做法看, 主要是综合运用立法方式和制定规划的方式对湿地加以保护
的 。其 中 , 尤为突 出立 法保护的优势 , 湿地 立法较为发达。我国至今 尚无一部 专门的 “ 湿地法 ” 却 相继颁 布 了一 系列有 ,
关 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保 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 国政府 也制定了一系列与湿地保护有关的规划和计划 , 地方 的人大 我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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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期
河北 林 业科技
20 0 6年 4月
国 内外 湿 地 立 法 现 状 及 对 河 北 省 湿 地 立 法 的借 鉴 与启 示
肖 辉, 刘振 东, 陈翠英 魏 青
(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 北 石家庄 0 0 6 ) ( 河 5 0 1 河北省农业银 行 , 河北 石家庄 0 00 ) 50 0

() 1 湿地保 护首 先需要设 立一 个统 一协 调 的部 门或 机构 , 负责对湿 地 的综合 保护 和管 理 。河 北 省乃 至我 国 的做 法是 在林 业行 政主管部 门 内部 设立 一个综 合性 的协 调部 门 , 在湿地保 护 与管理 方面 协调 其他 各 有关 部 门联 动。本 意无 疑是好 的。但这 样做 的实际 效果却 不尽 如人 意。这种做法 不 易打破部 门分 割的惯 习, 湿地 保 护方 在
第 2期
河北 林业 科技
( 软科学) 研究项 目‘ 河北省湿地保护 的现状与立法研究) 04 7 3 ) ( 5 52 5 及河 北 政 法 管 理 干 棒 学 院 课 题 ‘ 国 湿 地 保 护 的 立 法 研 究 ) 我
( sso )  ̄o o o s 的研究成果 。
观国际社会和世界许多 国家 的现行做 法 , 对于 湿地 保护 , 多是通过签订条约和制定 国内法 的方式进 行 的。只有立 法先行 , 才能确 保湿地保护 法律手 段 的运行 和到位 , 只 也

中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探讨

中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探讨
关 键词 :湿地 保护 ;立 法 ;问题
中 图分 类 号 :D 2 . 926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85 (09 50 9.4 1767 20 )0—0 5 3 0
湿地 是 自然界最 富生 物多样 性 的生态 景观 和人
超过 了 国土 面 积 的 3 % ,还 有 部 分 省 ( 、市 ) 0 区
中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 探讨
谢 军安 ,代 博 慧 ,杨 飞
( 石家庄经济学院 法学院 ,河北 石家庄 00 3 ) 50 1

要 :长期 以来 , 由于对 湿地 的生 态价值 不 够重视 ,导 致湿地 资 源被 大量破 坏 ,通过 立法 对湿
地 资源进行 保护 已迫在 眉睫 。主要 对我 国湿地保 护立 法现状 进行 了阐述 ,对现 有湿地 保护 法律 中 存 在 的一 些 问题进 行 了分析 ,并 对湿地 立 法的 完善提 出了相 关见 解 。
第3 2卷 第 5期 20 0 9年 1 0月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学报
J r l f h i h agU i rt o cnm c o n ia un n e i f oo i u a o S jz v sy E s
V0 . 2 No 5 13 . Oc . 2 0 t 09
类社 会赖 以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环 境 之 一 ,在 提 供水 资 源 、均化 洪水 、调节 气候 、保护 生物 多样 性等方 面
发挥 了重要 的作 用 ,因而 被 誉 为 “ 自然之 肾” 中 。 国湿地 面 积 占世 界 湿地 的 1 % ,位 居 亚 洲第 一位 , 0 世界第 四位。从寒 温带 到热 带 、从 沿海 到 内陆 、从
规 、规章 以及政 府 文件 中也 大 量使 用 了湿 地 概念 。

美英湿地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

美英湿地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
那州 和加 利福尼 亚州 按照 法 国和西班 牙 的规 定 ,西海岸 各 州 则按 照 1 9世 纪 制定 的州法 。
湖泊 ,但不 包括 河流 、水库 和深 水 湖 的地 域 ” 9 9年美 。17 国鱼类 和野 生 动 物 管理 局 又 将 “ 地 ” 重 新 定 义 为 “ 湿 介
于陆地 和水 域 之 间 、水 位 接 近 或处 于 地 表 、或 有 浅 层 积 水 ” 的地 域 ,并且 必须 具 有 “ 少 周 期 性 地 生 长 有 适 应 至 此 环境 的水生 植物 ,或 者底层 厌 氧环境 的湿 土 ,或者 每年
生 长季节 植物 底层 被水 淹 没 的特 征 ” 。另外 ,《 清洁 水法 》 的主管机 构 美 国陆 军 工 程 师 团采 用 “ 参 数 试 验 法 ” 决 三
定 湿地 的边界 范 围 ,这 三个参 数 为 :水 生植 被 、潮 湿 的土 壤 和沼 泽 水 文 地 理 ,该 法将 “ 地 ” 一 词 定 义 为 “ 表 湿 地 周期 性或 永久 性被地 表水 或地 下水 淹没 或浸 没 的地 区 ,符
丰 富的 国家 ,据学 者考 察 ,英 国全 国列 入湿地 公约 名录 的 湿地数 目是 公约缔 约 国 中最 多 的。英 国湿地 保护法 律体 系
分 别 由欧盟 指令 和 国际条约 、中央政府 立法 和各邦 立法 三 个 部分 构 成 。 其 中 , 国 际条 约 主要 是 《 地 公 约 》 等 , 湿 与湿地 相关 的欧 盟指 令 包 括 《 野生 鸟 类保 护 指 令 》 《 、 环
境 影 评价 指令 》、《 质保 护 指令 》、 《自然 栖 息地 保 护 水 指 令》 等 ;巾 央 政 府 立 法 主 要 包 括 《 生 动 物 和 农 村 野 法 》、《 资源 法》;各邦 的 自然保 护立 法 ,如 《 水 苏格 兰 自 然 栖息 地保 护法规 》、《 苏格 兰政 府 通 告》、 《 爱尔 兰 野 北

国外湿地保护立法述评

国外湿地保护立法述评

的管制 不 同。为 此 ,18 99年 4 机构 联合 发布 了一 个统 一 的湿地 判 定规 则 。从土壤 条 件 、植 被条件 、 大 水文 条件 三个 方面 规 定 了判 定湿 地 的生 态指 标 ,从 而为 利益 相 关人 指明 了行 为方 向。@
2 湿地 立法 的背 景 .
欧美 国 家湿地 保 护 立法 的社 会 制度背 景 条件是 :( ) 法所保 障下 的各 主体 权 利相 对 明确 , 其 1宪 尤 是土 地 私有权 和 自由利 用权 受 到法律 严 格保 护 , 解决 中央政 府 、 地方 政府 和 个 人三 者 之间对 湿地 的管
地 、或水域地 带 ,常有 静止 或流动 的淡 水 、半咸 水或成 水水体 , 包括 低潮 时水深 不超过 6 的海 域” 米 。
显 然按 照这 个 定义 ,湿 地 包含 的 生态 系统 类 型非 常多 ,既包括 沼 泽 、湖 泊 、河 流 、滩 涂 、洪积 平原 、 山地草 甸 等 自然 生 态系 统 ,又包 括 水 库 、池塘 、稻 田、虾 池 、盐池 、沿海 养殖 地 等 人工 生态 系统 ,其 表现 形态 范 围广 泛 ,“ 内涵”和 “ 外延 ”都 很难 精确 界定 。正 因如 此 ,更需 要 相 关法 律条 文对 湿地概 念 予 以明确 。简 单地 说 ,湿地 是 陆地 与 水域 之 间带 有 过渡性 质 的特 殊 生态 系统 ,具 有独 特 的功能 。
发展 水平 以及行 政 体 制 、 律体 系 的不 同 , 保护 范 围和侧 重 点 也不相 同。比如 , 国各 外及联 邦环 法 其 美 I 境法 对湿 地 的定 义就 各 不相 同 ,东北 部 的康涅 狄格 州将 湿地 定义 为 “ 没入 水 中的土地 ” 包 括江 、 、 , 河 湖 、水池 、沼 泽 、泥 沼等 ;马萨诸 塞 州将 湿地 定义 为 “ 水地 ” 淡 ,包 括潮 湿 的低 洼 湿地 、沼泽地 、泥 地 及其 它 由地 下水 、地表 流动 、停滞 水 或冰 为植 物供 水至 少 5 月的 区域 。⑦ 同地 方 、不 同管理致 法律 实施 中被 管理 者诸 多 异议 。 如 , 国 8%的湿地 损失是 因 会 例 美 7

中美环境法的比较

中美环境法的比较

中美环境法的比较一、美国环境法的简介要想对中美环境法进行比较,首先要对美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在1970年之前,美国还没有实体的环境法。

一些环境问题,诸如矿采、公害等问题均采用案例法的方式,根据民法处理。

1970年,随着环保运动的兴起,美国创建了环境保护局,并修订了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

随后,美国相继建立了净水法、现代安全饮用水法、农药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等法律。

在有关环境法的立法和诉讼实践中,考虑到环境污染会对公众权利造成伤害,美国的环境法主要是联邦立法,由美国环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下简称EPA)主持立法,各州必须遵循联邦的立法,并建立各州相应的环境法。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州立法的标准,可以高于联邦立法。

比如,由于加利福尼亚州汽车尾气污染严重,空气质量无法达到联邦规定的标准,加州对汽车尾气的排放标准进行了单独立法,其要求高于联邦的标准,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创建相关环境法律的过程中,对相关的环境问题,美国各界和相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讨和详细研究。

比如,制定环境法背后的动机,究竟是生态学的、科学的、自然的、还是伦理或者是宗教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应该是经济学的、政治学、法律学的,或者是神学的。

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应该是现实性的,还是长远性的。

是牺牲我们目前的利益,实行严格的环保法律;还是及时行乐,无限制的消耗资源,牺牲环境,不去考虑子孙后代的未来。

美国是自由的资本主义国家,在考虑的环境问题时,自然首先考虑应用经济学手段进行解决,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效的。

但是,环境问题不是个体的问题,环境污染是对公众的公权利的侵害,这种公共权利需要政府立法予以解决,因此美国政府在环境立法和实施的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美国的法院系统,通过对法律的解释,也对环境法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人们可以通过清洁空气法来了解美国的环境法是如何立法和实施的。

美国缓解湿地流失立法变迁及其启示——以损害补偿为中心

美国缓解湿地流失立法变迁及其启示——以损害补偿为中心
流 失具 有借鉴 意 义。
关键 词 : 湿地 ; 缓解 流失 ; 立法; 损 害
引 言


完全 、 排他的管辖权 , 可以建立 由联邦管理 的 自然保
护区、 国家公 园 , 也可 以建立 一些其 他 的保护体 系 , 如
“ 湿地 ” 一词最早使用于 1 9 5 6年 美 国联 邦 政 府 开展 的湿地 调查 。 由 于湿 地一 词 出现 和使 用 的时 间
联 邦政 府 的管 辖 范围 以保 护湿 地 。1 9 7 4年 美 国诉 阿
湿地涉及土地 、 水、 野生动植物等多种资源 , 对湿
地 资源 的管理 通 常涉 及 多 个 政府 部 门。美 国的 土地
西兰石油和运输公司案即是尽 最大程度解释 “ 可航
水体” 的外延 , 认为 “ 可航水体 ” 包 括 美 国 的 所 有 水
总量和 功能上 的 平衡 。至 2 0 0 8年 , 美 国政府 确立 了湿地 损 害补 偿 的三种机 制 , 湿地银 行 、 湿地替代 费
补偿和被许可人 自 行补偿 。它们各有特点, 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 也存在 着一些争议。实践表 明, 法律
的变 迁 实现 了美国湿地 无净损 失 的 目标 。 美国湿地 立法对 防 范因我 国重 大工程项 目建设 引起 的 湿地
认识 不 尽 相 同 。美 国 陆 军 工 程 兵 团 将 湿 地 定 义 为
“ 周期或经常被地表水 、 地下水淹没或浸透的地区 , 具可适应含水土层 的优势 植物。一般而言 , 包括林
泽、 草泽 、 酸沼 以及 类 似 地 区” 。 ①不 过美 国 除联 邦 政
释宪法中的“ 可通航水域 ” 。1 9 7 2年 的《 清洁水法》

中美湿地保护的立法比较

中美湿地保护的立法比较
概念 的国家。美国湿 地的法定 定义最早 出现在 17 年美 国工程兵 和环保局 出台的《 92 联邦水 污染控制 法》 又名《 ( 水清洁法》 中。随后, ) 美国各 州湿地 立法也纷纷对 湿地 的定 义和范围作 出规定。 他们也采取了《 清洁水法》 中有关湿地的法律概念 。 但是由于各州的湿地状况 、 对湿地 的保护能力和保护 目的各有不 同, 因 此各州结合 自身的实际情 况, 对湿地立法概念作 出不 同界定 , 均具有一 定的合理性 。 1 . 2美国的湿地保护立法体系 美 国实行的是联邦制 的政治体制 , 在湿地保护立法领域 , 形成 了以 美 国宪法为基础 , 联邦 、 和当地政 府湿地保护法三级效 率各异 、 州 相互 配合 的体系。 但联邦在湿地保护方面发挥 主要的作用 , 设立 了许多管理 机构负责相关湿地保护法律的落实。 美 国联邦立法体系 中涉及湿地保护 的法规十分丰富 ,如 :鱼类和 《 野生生 物协调法》 《 、河流与港 口法》 《 、 流域保护与防 治法 》 《 、 沿海湿地 规划 、 保护与修复法》 《 、紧急 占 湿地资源法》 《 用 、水资源开发法》 。 联邦湿地法规不具有优先适用 的效力, 各州可以 自由地制订和适用 自己的湿地法规 。 目 前共有加多个州制订 了湿地保护法, 如新罕布什尔 州 的《 湿地填埋 和疏浚法》 。根据所 占有 的湿地类型的不同, 各州对湿地 采取不同模式 的立法形式对 内陆湿地 。 1 3美国湿地保护立法体系具备如下鲜明特点 131 ..立法理念较为科学而完整 18 年, 国将“ 99 美 净减少量 为零” 确立为国家 目 , 标 它是美 国湿地保 护的立法理念 中最为精髓 的部分 , 理念不 是简单 的将湿 地保护起 来 , 该 而是从宏 观上保持湿地的总体数量稳中有升 ,将湿地保护的重点放在 恢复和重建 , 维护和改 良湿地 上, 充分体 现了兼顾保护 和开发 这两个相 互矛盾的需求体。“ 净减少量为零” 的理念 , 既可以保证在湿地保护政 策 下湿地周 围居民的生产生活可以正常进行 ,又可 以保证湿地 资源不会 因为生产生活而遭受不可挽 回的损失。 1. . 2对农业 活动的规制科学且有效 3 湿地 资源的破坏 , 大部分是 由于过度 和违法 开垦 、 鱼 、 草 、 捕 割 放 牧、 伐木等农业活动造成 的。 但是 , 根据《 清洁水法》 的规定 , 正常的农业 和渔业活动无需经过工程兵部 队审核许可 ,因而容易在保护与利用湿 地资 源之 间产生矛盾。在 18 年《 9 6 粮食安全 法》 中这一矛盾得 到 了解 决 , 法制定的有关“ 该 湿地破坏 者” 的条款规定 , 18 白 9 5年 l 2月 2 3目 以后在湿地改造成 的农 田里种植作物的人无权从联邦农业补助项 目中 获益 , 即无权获得价格保障 、 谷物保 险 、 灾难援助和低息贷款等利益 。

湿地的国内外研究进展.doc

湿地的国内外研究进展.doc

湿地的国内外研究进展人们正试图通过总结和归纳不同国家在湿地保护和研究的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与教训,找到一条技能够适合自己又能够少走弯路的途径,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湿地的国内外研究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众所周知,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上的三大生态系统,因为它起着保障生物多样性并且是人类最为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

伴随人类对湿地认识的逐步深入,自上个世纪以来如何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保障湿地环境,使之长久的为人类社会服务,就已经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研究机构的普遍关注。

就湿地保护在国内外的研究进展进行分析,有助于对湿地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和认识,从而找到最为科学的湿地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湿地; 特点; 进展湿地是分布于陆地生态系统与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具有独特水文、土壤、植被与生态特征的生态系统。

它拥有强大的生态净化作用,在控制污染、改善气候、抵御洪水、美化环境、调节径流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等方面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而且湿地仅占地球表面面积的6%,却生存着地球上20%的已知物种,是其它系统所无法替代的,因此有着“文明的发源地”、“地球之肾”、“生命的摇篮”和“物种的基因库”的美名。

湿地起着保障生物多样化,特别是鸟类栖息地的基本生态和维持水分循环的功能。

正因为鸟类在随着季节的变化而进行迁徙的同时很可能会飞越国界,因此,湿地被视为国际性资源。

为了确保人类对湿地的可持续利用, 18个缔约国于1971年2月2日在伊朗拉姆萨尔签订了《湿地公约》,该公约已成为国际上最重要的自然保护公约之一。

一、国内研究概况我国早在商周时期已经对湿地有所认识,当时的很多地理古籍如《禹贡》、《水经注》和《徐霞客游记》等已对湿地已有记载,并根据其特性的差异赋予不同的名称。

国内对湿地的研究始于60年代起,首先是从对沼泽的研究开始的。

其中一些比较权威研究机构如东北师范大学的沼泽教研室和中国科学院长春地理研究所的沼泽室就对三江平原、长白山、大小兴安岭、若尔盖高原的沼泽湿地做了许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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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湿地保护的立法比较
论文导读:世界上许多湿地资源丰富的国家大都建立了关于湿地保护的法律体系。

例如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起,联邦政府和州就已经开始立法保护湿地,并广泛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工作。

关键词:湿地保护,美国,立法比较,可持续发展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又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自然界和人类生存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具有巨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因此,保护湿地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进行环境保护的重点。

世界上许多湿地资源丰富的国家大都建立了关于湿地保护的法律体系。

例如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起,联邦政府和州就已经开始立法保护湿地, 并广泛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工作。

本文将在对比研究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湿地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以期完善我国湿地保护的立法。

1.美国的湿地保护立法实践:LI美国对湿地的定义美国是世界上率先提岀和使用湿地概念的国家。

美国湿地的法定定义最早岀现在1972年美国工程兵和环保局出台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
(又名《水清洁法》)中。

随后,美国各州湿地立法也纷纷对湿地的定义和范围作岀规定。

他们也采取了《清洁水法》中有关湿地的法律概念。

但是rti于各州的湿地状况、对湿地的保护能力和保护目的各有不同,因此各州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湿地立法概念作出不同界定, 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1.2美国的湿地保护立法体系
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的政治体制,在湿地保护立法领域,形成了以美国宪法为基础,联邦、州和当地政府湿保护法三级效率各异、相互配合的体系。

但联邦在湿地保护方面发挥主要的作用,设立了许多管理机构负责相关湿地保护法律的落实。

美国联邦立法体系中涉及湿地保护的法规十分丰富,如:《鱼类和野生生物协调法人《河流与港口法》、《流域保护与防治法九《沿海湿地规划.保护与修复法》、《紧急占用湿地资源法》、《水资源开发法》。

联邦湿地法规不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各州可以自由地制订和适用自己的湿地法规。

目前共有加多个州制订了湿地保护法,如新罕布什尔州的《湿地填埋和疏浚法》。

根据所占有的湿地类型的不同,各州对湿地采取不同模式的立法形式,对内陆湿地。

13美国湿地保护立法体系具备如下鲜明特点: 13.1立法理念较为科学而完整1989年,美国将“净减少量为零〃确立为国家目标,它是美国湿地保护
的立法理念中最为精髓的部分,该理念不是简单的将湿地保护起来, 而是从宏观上保持湿地的总体数量稳中有升,将湿地保护的重点放在恢复和重建,维护和改良湿地上,充分体现了兼顾保护和开发这两个相互矛盾的需求体。

“净减少量为零"的理念,既可以保证在湿地保护政策下湿地周ffl居民的生产生活可以正常进行,又可以保证湿地资源不会因为生产生活而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13.2对农业活动的规制科学且有效湿地资源的破坏,大部分是由于过度和违法开垦.捕鱼、割草、放牧、
伐木等农业活动造成的。

但是,根据《清洁水法》的规定,正常的农业和渔业活动无需经过工程兵部队审核许可,因而容易在保护与利用湿地资源之间产生矛盾。

在1986年《粮食安全法》中这一矛盾得到了解决,该法制定的有关〃湿地破坏者"的条款规定,自1985年12月 23 R以后在湿地改造成的农田里种植作物的人无权从联邦农业补助项目中获益,即无权获得价格保障、谷物保险、灾难援助和低息贷款等利益。

13.3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美国拥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政策,通过立法和相关制度建设搭建公众参与湿地保护的平台,利用社会力量增加湿地保护投入,并通过湿地保护信息公布制度加大社会监督是发达国家湿地保护政策的新走向。

具体体现在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中规定了政府在对湿地利用采用限制性措施之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

听证能够确保公众参与湿地保护,有利于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合理平衡发展。

13.4湿地保护的管理机构科学美国联邦设立了许多管理机构负责相关湿地保护法律的落实,如:安全部工程兵部队负责包含可航水体的湿地的保护,内政部、商业部.
国家海洋与大地管理局负责管理国家的海岸资源,农业部自然资源保护局负责保护湿地不受农业保护的影响。

这一管理模式的设置能够保证每一部法律都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执行,不同的管理部门在不同法律管辖的湿地范围和法律授了的权限范阖内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相互配合,形成了统一协调的管理体系。

2、我国的湿地保护立法实践 2.1我国对于湿地的定义 1992年我国加入《湿地公约》后,湿地逐渐进入立法的视野,一些法律中开始陆续使用〃湿地〃概念,并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对象加以限制。

例如《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从1992年起,地方立法中也开始加强对湿地的保护。

黑龙江省.辽宁省.
上海市等部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文件中明确将"湿地〃作为保护对象,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岀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如《黑龙江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均使用了湿地概念。

但是这些规定大都及其简略,缺乏详细具体的规定。

这与国家层ffl上的法律法规中尚无明确科学统一的湿地法律概念有关。

2.2我国的湿地保护立法体系从国家立法来看,我国至今尚无一部专门的“湿地法〃。

因此,在湿地保护方而缺乏立法的针对性与直接的立法依据,湿地立法工作是作为整体自然保护工作的一部分加以纳入立法的范畴。

近十儿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方而的法律法规,如
《森林法》(1983).《水污染防治法》(2984)、《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
《水土保持法》(1991).《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等15部法律都与湿地保护有关。

与湿地保护有关的主要行政法规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等18部。

在地方层而专门湿地立法已有了突破。

目前,我国已有黑龙江、江西、陕西、广东.湖南等省在湿地保护立法方而已开先例。

《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人《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等己相继出台生效,现在不少地方正在审议本地区的湿地保护条例。

这些保护条例制定出台为国家湿地保护立法和其他地区的地方立法提供了经验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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