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
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7.14•【文号】国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7.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滨海湿地(含沿海滩涂、河口、浅海、红树林、珊瑚礁等)是近海生物重要栖息繁殖地和鸟类迁徙中转站,是珍贵的湿地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
近年来,我国滨海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长期以来的大规模围填海活动,滨海湿地大面积减少,自然岸线锐减,对海洋和陆地生态系统造成损害。
为切实提高滨海湿地保护水平,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重大意义。
进一步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有利于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提升生物多样性水平,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有利于深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促进陆海统筹与综合管理,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推动实施海洋强国战略;有利于树立保护优先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构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切实转变“向海索地”的工作思路,统筹陆海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现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集约利用,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二、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三)严控新增项目。
完善围填海总量管控,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新增围填海项目要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边施工边修复,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法律知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法律知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和责任。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资源,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旨在规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行为。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实施机制。
本文将介绍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相关国际公约、法律文件和机制。
一、相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文件,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是国际海洋法的主要法律基础。
该公约规定了海洋领土、经济专属区、大陆架、高海洋等海洋空间的划界和管理原则,明确了各国对这些海域的权利和义务。
该公约还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包括海洋环境的保护、海洋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等内容。
2.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一个重要文件,旨在通过降低碳排放和减缓气候变化的速度来保护地球环境。
虽然巴黎协定并非专门针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但其中的气候变化和海洋保护的相关内容也对海洋环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巴黎协定要求各国采取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尤其是碳排放,以遏制气候变化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3.伦敦协定伦敦协定是关于预防海洋污染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于1972年通过并于1975年生效。
伦敦协定规定了严格的海洋污染防治条例,包括海洋危险品的运输、海洋污油的处理、船舶污染的预防等内容。
通过伦敦协定,国际社会建立了针对海洋污染的法律制度,保护了海洋环境的生态系统和资源。
4.海洋生物多样性公约海洋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海洋环境中的生物多样性和资源。
该公约规定了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管理原则,包括海洋自然遗产的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海洋保护区的设立等内容。
海洋生物多样性公约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实施机制。
水生态保护法律框架与湿地保护

水生态保护法律框架与湿地保护湿地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维护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各国纷纷制定了水生态保护法律框架。
本文将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分析水生态保护法律框架与湿地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国际水生态保护法律框架国际上,湿地保护受到了广泛关注,各国和国际组织积极合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框架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最具代表性的是《国际湿地公约》,于1971年在伊朗拉姆萨尔德举行的国际会议上通过,并于1975年正式生效。
《公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全球湿地,并合理利用其资源。
其次,许多国际组织也制定了相关法律框架。
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在1996年发布了《世界湿地趋势报告》,重点介绍了湿地面临的问题和保护策略。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也发布了一系列与湿地保护相关的政策文件和指南。
二、中国水生态保护法律框架在中国,湿地保护也受到了高度重视。
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加强对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该法于2005年颁布实施,明确了湿地保护的目标、原则和具体管理措施。
除了湿地保护法,中国还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以加强对水生态系统的保护。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湿地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湿地保护的挑战与前景展望尽管有了法律框架的支持,但湿地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人为活动对湿地的破坏严重,诸如填海造地、过度开发等行为危及了湿地的生态系统。
其次,湿地生态系统的跨界问题也制约了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常常跨越不同地理行政区划,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博弈。
然而,湿地保护的前景仍然令人期待。
首先,随着人们对自然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的参与程度将进一步提高,为湿地保护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其次,科技的进步也将为湿地保护提供更好的手段和方法,如遥感技术、生态修复技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解读一、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是一部旨在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湿地的法律。
2.该法规定了湿地的定义、分类、保护、恢复和利用等基本原则。
3.湿地保护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湿地保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二、主要内容1.湿地的定义和分类:明确了湿地的定义,包括沼泽、湖泊、河流、滨海等自然湿地,以及人工湿地。
同时,对湿地进行了分类,便于针对不同类型的湿地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2.湿地保护原则:规定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等原则,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3.湿地管理机构:设立了专门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湿地的保护、恢复和利用工作,加强了对湿地的统一管理。
4.湿地保护规划:要求制定湿地保护规划,明确湿地的保护范围、目标、措施和时间表,为湿地的保护和恢复提供指导。
5.湿地利用限制:对湿地的利用进行了限制,禁止非法占用、污染和破坏湿地,确保湿地的可持续利用。
6.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湿地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限期恢复、刑事责任等,提高了违法成本。
三、解读1.重要性:湿地保护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湿地保护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
2.指导意义:湿地保护法为湿地的保护和恢复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依据,有助于推动湿地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
3.实践意义:湿地保护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国际影响:湿地保护法的出台,展示了中国在全球生态保护方面的责任和担当,有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地位。
四、展望1.加强宣传:加大对湿地保护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2.完善配套政策:制定和完善与湿地保护法相配套的政策和措施,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3.强化执法:加强对湿地保护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国际合作: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全球湿地保护工作的发展。
湿地的保护措施

湿地的保护措施湿地是指水体、水生生物和湿地植被共同构成的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干扰和破坏,湿地生态系统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一、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是保护湿地的基础。
我国《湿地保护法》于1992年颁布实施,为湿地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相关法规和规划,如《国家湿地保护计划》、《湿地公约》等。
二、湿地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湿地生态系统而设立的专门区域。
通过建设湿地保护区,可以限制开发、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促进湿地的恢复和重建。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批湿地保护区,如鄱阳湖、洞庭湖、太湖等。
三、湿地生态修复湿地生态修复是指通过人工手段或自然恢复,使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到原有的状态。
湿地生态修复可以通过植被恢复、水质治理、生物修复等方式实现。
例如,在鄱阳湖湿地保护区,通过引进水生植物和湖泊生态修复技术,成功地恢复了湿地生态系统。
四、湿地保护教育湿地保护教育是指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通过湿地保护教育,可以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众参与湿地保护。
五、湿地监测和评估湿地监测和评估是指通过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监测和评估,了解湿地生态系统的状况,为湿地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湿地监测和评估可以通过水质监测、生物监测、土地利用监测等方式实现。
综上所述,湿地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
只有采取综合的保护措施,才能实现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修订)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10.24生效日期:2024.01.01文号:主席令第十二号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I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3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木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2023修正版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1. 引言湿地是地球上非常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的干扰,湿地面临不断的威胁。
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各国普遍制定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湿地的定义、保护的必要性和目的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2. 湿地的定义根据《湿地公约》的定义,湿地是指面积不大于海平面低于6米的陆地、水域或者人工湿地,包括河流、湖泊、沼泽、沼泽地、泥炭地、泥炭地、潟湖、滩涂以及近岸海域等。
湿地通常具有持续或周期性的水源,土壤有水分饱和,以及特有的湿地植物和动物群落。
3. 湿地保护的必要性和目的湿地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对人类和其他生物具有诸多好处。
首先,湿地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栖息地,许多珍稀濒危物种依赖湿地生存。
其次,湿地还起到了调节水源、净化水质、防洪抗旱、保持水资源平衡等重要生态功能。
由于湿地所具有的这些独特功能,保护湿地已成为当今全球环境保护的重要课题。
湿地保护的目的在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确保湿地生态功能的良好发挥,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4. 湿地保护管理措施为了达到湿地保护的目标,各国普遍制定了湿地保护管理措施。
下面几个常见的湿地保护措施:- 建立湿地保护区:根据湿地面积和重要性等因素,设立湿地保护区,加强湿地管理和监测。
- 限制开发利用:对于湿地的开发利用,必须进行严格的评估和管控,确保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最小化,并遵守相关保护规定。
- 加强生态修复:针对已经受到破坏的湿地,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
-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意识,推动湿地保护的有效实施。
5. 湿地保护管理的挑战与前景湿地保护管理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湿地受到各种人类活动的威胁,如城市化、农业、工业污染等,需要加强对这些活动的监管和管理。
其次,湿地国际保护合作尚不完善,需要加强国际间的沟通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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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欢欢依据2004年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欧盟国家海洋、滨海湿地面积约为5.1万平方公里。
近年来,欧盟国家滨海湿地面临严重的环境退化问题,滨海湿地功能大为削弱。
丹麦、荷兰、德国、芬兰、英国、西班牙、希腊、意大利、法国、波兰、罗马尼亚以及葡萄牙、瑞典的部分地区湿地减少了50%以上,有些地区甚至减少了80%。
还有研究显示,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将令欧洲近一半的滨海湿地消失。
欧盟并没有保护滨海湿地的专门立法,主要通过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水质量管理、渔业政策等相关规范提供了间接法律依据。
1979年签署的《欧洲野生生物与自然生境保护公约》是欧洲滨海湿地保护条约的渊源之一。
该公约于1982年6月1日生效,主要目的是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并特别强调了濒危、稀缺的野生物种、迁徙物种及其生态环境的保护。
其中公约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严格保护的动植物物种有许多是生活于滨海湿地的物种或迁徙物种。
此外,为保护瓦登海滨海湿地,1982年,荷兰、丹麦和德国三个瓦登海国家联合签署了《荷兰、丹麦、德国联合宣言》,协同保护瓦登海国家公园。
1997年,《瓦登海多边保护计划》获得通过,至此,瓦登海成为欧洲滨海湿地多边保护的典型。
瓦登海北起丹麦南部的海岸,经过德国海岸后转向荷兰,是绵延460公里的大型天然潮间带,由于地理和生物的复杂相互作用,该区域形成了众多过渡性栖息地与潮汐通道,产生了沙质滩涂、海草甸、沙滩、沙丘等多样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
2009年,瓦登海还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
为保护地中海海域的湿地,1991年有关《拉姆萨公约》的地中海行动计划启动,鼓励地中海国家、湿地保护与区域湿地保护的非政府组织间开展国际合作。
这是地中海沿岸25国合作商讨湿地保护并达成合作行动的区域论坛。
2002年,该论坛成为执行《拉姆萨公约》的正式区域机构,成为区域湿地保护合作的另一典范。
地中海沿岸广泛分布的滨海湿地也成为该区域合作行动重要的保护对象。
此外,1964年《海洋勘探国际委员会公约》协调并推动了北大西洋、波罗的海、北海的海洋研究,并确立了保护海洋环境和规范渔业的共同渔业政策。
1992年《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将1972年《海洋倾废公约》与1974年《防止陆源海洋污染公约》相结合,为东北大西洋海洋及近海环境保护提供了依据,条约还特别强调了重要物种及其生态环境的保护。
自1984年起,一系列以保护北海为主题的国际会议达成了6个宣言,合称“北海会议宣言”,这些宣言强调了北海的物种、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渔业等问题。
1992年,《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规定了波罗的海环境的保护及应当保护的物种和生态环境。
1995年《保护地中海海洋环境和沿海地区公约》及197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地中海行动计划》,为地中海区域滨海湿地环境的保护提供了区域法依据。
1992年《黑海防止污染公约》规定了黑海海域及滨岸水体水质量保护的具体举措。
澳大利亚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欢欢澳大利亚海岸线长3.7万公里,据估计,该国海岸带42%的面积为湿地。
据澳大利亚1991年的一份文献统计,在当时520块具有国家级意义的湿地中,161块为滨海与海洋湿地。
在65块国际重要湿地中,近半数为滨海湿地。
但澳大利亚的滨海湿地退化严重。
据估计,欧洲殖民者进驻前,澳洲大陆湿地面积为24万平方公里,现已消失了一半。
滨海湿地消失的比例远远大于50%。
新南威尔士滨海平原近70%的湿地已经消失,西澳大利亚州斯万滨海岸平原70%的湿地也已消失。
为了保护滨海湿地,澳大利亚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联邦政府和各州及地方政府于1992年签订的《政府间环境协议》和1999年澳大利亚国会制定的《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
1997年,澳大利亚颁布了《国家湿地政策》,该政策成为澳大利亚湿地保护的重要文件,各州根据该政策制定湿地保护的战略和行动计划,澳大利亚环境署下属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局湿地处负责具体湿地保护工作。
由于澳大利亚实行联邦制,其法律体系包括联邦法和州及地方法。
1992年,澳大利亚联邦、州与地方订立了《政府间环境协议》,这是澳大利亚环境法的重要文件。
它试图解决联邦体系与分立的环境管理权力及责任间的矛盾关系。
协议规定了三级政府在环境管理中不同的角色、责任与利益,意图建立合作式的环境管理方法,减少联邦与各州以及特别行政区就环境问题产生的冲突,增加政府与产业界决策的确定性,并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政府间环境协议》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策性文件。
依照该政策,联邦、州与地方政府应当坚持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全国性的环境标准,并明确提出制定周围海洋、河口和水质量标准的要求。
任何违反这些全国性环境保护措施的行为都属违法。
例如,该协议第九部分规定各级政府有责任保护动植物并以最大的努力保证物种的生存,并将陆地、水体生态系统维持在良好的水平。
因此,该协议明确提出对自然生境的保护是实现前述目标的重要内容。
1999年颁布的《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是澳大利亚滨海湿地保护与明智利用最主要的联邦一级的法律文件。
该法授权澳大利亚政府通过评价与批准程序保护环境,保护物种及物种所在的区域,保护生物多样性,并制定恢复与管理的规划。
依据《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对任何具有国家环境重要性的对象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都必须事先实施评价与批准程序。
拉姆萨湿地、澳大利亚与中国、日本、韩国签署的迁徙鸟类协议、波恩公约所涉物种都属于具有国家环境重要性的对象。
此外,该法还明确了拉姆萨湿地指定与管理的程序,澳大利亚还制定了拉姆萨湿地的管理原则。
因此,当滨海湿地属于拉姆萨湿地、世界自然遗迹、迁徙鸟类栖息地、珍稀战濒危物种栖息地时,《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即适用。
在1997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时,澳大利亚联邦颁布了《国家湿地政策》,目的是正式明确湿地的价值,促进湿地的保护、恢复与明智利用,并将湿地的明智利用纳入政府有关日常工作中。
该国家政策提出了六大湿地战略,以完善相关的法律和项目,激励联邦、州、地方政府共同努力,参与明智利用湿地的工作。
六大湿地战略为:管理联邦土地与水体的湿地;执行联邦政策与法律,并启动联邦湿地项目;吸引澳大利亚民众参与湿地管理;与各州、特别行政区及地方政府合作;保证湿地政策与管理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开展国际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湿地政策》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起到战略指导与协调作用。
因此,它在澳大利亚及各州滨海湿地或湿地保护立法与执法体系形成中所起的作用有限,也使得滨海湿地及湿地等生态系统类型所受到的关注较少。
韩国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厦门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后,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教师梅宏韩国与我国共享黄海生态区,其国土70%是山地,内陆湿地很少,但其西海岸滨海湿地(以滩涂为主)的规模却是世界级的。
西海岸滩涂不仅是候鸟迁徙途经之地,还是许多鱼类的产卵地,以及观察海啸和因气候变化导致海平面上升的观测地,地位十分重要。
这里水产资源丰富,附近渔民可以直接在这里取得收获。
保护好滩涂有利于保持水产资源的丰富。
尽管如此,在1999年以前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韩国不但没有保护滩涂反而进行了“新万金”“始华”等世界级的大规模围海造田工程,对滨海湿地造成很大破坏。
直至1999年,韩国才有了独立的《湿地保护法》,2000年以后湿地才为广大民众所知。
而今,韩国正在从围垦滩涂走向保护滩涂。
例如,忠清南道舒川地区撤销了大规模围海造田工程,转而计划恢复被破坏的湿地,将舒川地区发展成为国际滩涂研究基地,为此,有关地方政府还发表了《舒川宣言》。
恢复湿地说明韩国开始引入先进的环保政策,迫切需要通过政府政策,持续推动以自然的方式恢复滩涂,而不是花大钱建造过多的人工设施。
1997年7月,韩国加入《拉姆萨公约》,成为该公约第101个缔约国。
2008年10月28日~11月4日,《拉姆萨公约》第十届缔约方大会在韩国庆尚南道昌宁市举行,百余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几十个国际自然资源保护组织的千余名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参加了会议。
大会的主题是“健康的湿地,健康的人类”。
韩国总统李明博在开幕仪式上致辞,阐述湿地生态系统与人类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密切关系。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以录像形式向大会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大会讨论了湿地和人类健康等33个议题。
在反复协议和磋商后,大会通过了“增进作为湿地系统的稻田生物多样性”“加强对保护水鸟飞行路线的国际合作”“气候变化和湿地”“湿地和生物能源”等32项决议。
其中,在“增进作为湿地系统的稻田生物多样性”这项决议中,将稻田列入《拉姆萨尔公约》,加强了对稻田生态价值的认识,并将通过持续可行的种植法,共同加强稻田的生物多样性。
由韩国起草、专家会议最终定案的《有关人类健康与湿地的昌原宣言》(以下简称《昌原宣言》)是本届大会的最大成果之一。
《昌原宣言》将湿地看做天然的水基础设施,提出各国政府应从国家角度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将湿地管理纳入有效的战略决策体系。
该宣言向制定湿地政策的决策者强调了湿地的价值和保护湿地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具体实施方案。
《昌原宣言》对于未来国际社会如何保护湿地具有指导意义。
《拉姆萨公约》第十届缔约方大会是韩国主办的非常有意义的国际会议。
通过主办这次会议,韩国政府向国际社会表明了保护湿地尤其是滨海湿地的决心,韩国政府和民众也对《拉姆萨公约》的意义有了新的认识。
这次会议之后,韩国环境部提出一项计划:到2012年将列入《拉姆萨尔公约》保护对象的韩国湿地增加16个,湿地保护区将增至30个;到2017年将20%以上的滨海湿地列为保护区,将被破坏滩涂的10%(约81平方公里)恢复原状。
2009年3月30日,韩国政府和瓦登海3国(位于北欧的瓦登海滩涂周边的德国、丹麦、荷兰)签署了《滩涂保护合作协定》。
根据这一协定,通过与3国的合作,韩国在滩涂保护政策方面将更趋活跃,将能够更加积极、有效地保护滩涂湿地。
日本滨海湿地保护制度■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厦门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后,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梅宏在日本,湿地一般被称为“干潟”。
日本环境省的定义为:潮浸幅度在100米以上,潮浸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砂、碎石、沙、泥等基础地区称之为干潟。
日本的干潟依发源地标准分为4种类型:前浜干潟、川口干潟、潟湖干潟、河川干潟。
由于日本是岛国,即便是内陆湖泊也有延伸至海洋的部分,所以日文文献中一般没有细分这些类型,通常干潟指的是滨海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