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刑法学2002年考研真题及考研试题答案详解

北京大学200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刑法学

一、简答题(共40分)

1.疏忽大意过失中的“应当预见”如何认定?(10分)

答:疏忽大意过失中的“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并且有能力预见。

首先,对预见义务,主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各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共同的生活规则,或者来自多年积累形成的习惯法来判断。如根据以上规则,行为人有预见义务,那么应当预见就只剩下预见能力的判断和认定问题。

其次,对于预见能力,则历来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以及折中说之争。客观说主张以普通人的智能水平为标准,即凡是一般人能够预见的,就应认为应当预见。主观说主张根据行为人本身的智能水平,具体地确定能否预见,即根据行为人本身的主观条件,包括知识程度、力状况等,如果是有可能预见到所发生的危害结果的,就应认为是应当预见。折中说认为当行为人的注意能力高于一般人的,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低于一般人的以行为人之注意能力为标准。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坚持主观说。但是在采取主观说时,必须注意行为时的客观情况的影响,以克服主观说的缺陷。就是说,要根据行为人的年龄状况、智力发育、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生活经验等因素决定其实际认识能力,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来具体分析他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对行为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能否预见。按照这个标准,一般人在普通条件下能够预见的.为人可以因为自身认识能力较低或者行为日寸特殊条件而不能预见;反之.一般人在普通条件下不能预见的,行为人可以因为自身认识能力较高,或者行为人的特殊条件能够预见。因此,既不应无视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而拿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来衡量他能否预见,电不宜脱离行为当时的具体条件,而只能按照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具体客观条件,综合分析和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2.无过当防卫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0 分)

答:无过当防卫,就是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无过当防卫除了应该具备防卫目的的正当性、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这四个条件下,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此类犯罪的最根本特征是采用危险程度较高的暴力形式,如果不实行果断、迅速的防卫,就可能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甚至造成被害人死亡。因此,对此类犯罪赋子公民无过当防卫权。

(2)“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暴力及危害程度应该和同款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相当。对于没有这些犯罪相当程度的暴力和危害,不能实行无过当防卫。

(3)无过当防卫的限度,应该受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一般性制约。无过当防卫的本质在于此类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相比较而言,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同样,对于上述暴力犯罪,除了考虑犯罪行为与防卫行为的比较和衡量外,还应当考察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3.缓刑的条件是什么?(10分)

答:所谓缓刑,就是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再犯

1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