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的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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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法律实践案例

网络侵权法律实践案例

网络侵权法律实践案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这个数字时代,人们可以轻松地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分享作品,但同时也面临着作品被盗用、侵权的风险。

为了维护网络版权和保护知识产权,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通过几个网络侵权法律实践案例,探讨网络侵权问题的现状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网络剽窃小明是一位年轻的作家,他在自己的博客上发布了一篇短篇小说。

没想到,不久之后,他发现有人在另一个网站上发布了几乎完全一样的小说,并且还标注了自己的名字。

小明感到非常愤怒和无助,他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明很快向律师求助,律师告诉他,根据著作权法,小明享有对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和署名权。

小明可以通过提供自己作品的证据,向侵权者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道歉。

如果侵权者拒绝配合,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案例二:网络商标侵权小红是一家小型电商的创始人,她在网络上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并在自己的网站上展示。

然而,不久之后,小红发现有一家竞争对手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了与自己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两家公司产生混淆。

小红立即咨询了知识产权律师,律师告诉她可以通过商标侵权诉讼来解决问题。

根据商标法,小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停止使用相似商标,并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律师还建议小红在诉讼之前收集足够的证据,包括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证据等,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案例三:网络盗版小李是一位音乐人,他在网络上发布了自己的原创音乐作品,并通过在线音乐平台销售。

然而,不久之后,小李发现有人在其他网站上免费分享了他的音乐,导致他的销售额大幅下降。

小李向律师咨询后得知,根据著作权法,小李享有对自己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

小李可以通过提供自己作品的证据,向侵权者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支付侵权所得的赔偿。

如果侵权者拒绝配合,小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网络平台环境下商标侵权的防范与治理

网络平台环境下商标侵权的防范与治理

网络平台环境下商标侵权的防范与治理作者:周韬宇熊林峰韩晖来源:《现代企业》2024年第05期商标侵权在网络平台的具体表现包括商标仿冒与混淆、非法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商标诋毁及商标滥用。

这种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消费者、网络平台的诚信度和市场公平竞争产生负面影响。

为应对这一问题,文章提出了多方面的解决策略,包括立法层面的建设和完善、技术防护措施的建立、网络平台自身规范与责任的加强,以及公众教育与舆论引导的重要性。

通过成功案例分析,展望未来趋势,旨在促进网络平台商标侵权问题的有效防范与治理,维护公平竞争和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一、商标侵权在网络平台的具体表现1.商标仿冒与混淆。

商标仿冒与混淆是网络平台上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其主要表现为恶意模仿知名商标或注册商标的外观、图形、标志、名称等,以达到混淆消费者、误导购买的目的。

这些仿冒品通常披着假冒产品的外衣,借助网络平台的便利传播手段,以低价或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正当商标权人的商誉和品牌形象。

2.非法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

在网络平台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的行为。

一些商家可能为了迅速获取商业利益,使用其他企业的商标标识作为关键词或在商品标题、描述中滥用他人商标,从而使得自家产品获得更高的曝光度和搜索排名。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专有权益,也会误导消费者,降低购物体验。

3.商标诋毁及商标滥用。

商标诋毁是指恶意诋毁、抹黑正当商标的形象,可能通过虚假宣传、虚假评论、恶意抹黑等手段,使消费者对商标产生误解与负面印象。

而商标滥用则是指商标权人在网络平台上过度使用商标,超越正常合理的范围,造成商标泛滥,影响消费者辨识与认知,甚至影响其他商标权人的正常经营权益。

二、网络平台环境下商标侵权的影响1.对商标权人的负面影响。

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平台上给商标权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商标仿冒与混淆会削弱商标权人在市场中的辨识度和品牌价值,消费者难以准确识别真伪,导致商标权人的商品销售受到冲击,失去合法利润。

互联网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互联网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互联网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知识产权侵权一直是互联网平台面临的重要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也不断增加。

本文将就互联网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的现状1. 知识产权概念与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对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法律权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创新、鼓励创造、推动经济增长至关重要。

2. 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侵权形式在互联网平台上,知识产权侵权表现形式多样。

例如,盗版软件、音乐、电影等侵犯著作权;仿冒商品、商标侵权等侵犯商标权;仿制专利产品、侵害专利权等侵犯专利权。

3. 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侵权原因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侵权存在以下原因:(1)监管不力:互联网平台庞大而复杂,监管难度较大,导致一些侵权行为长期存在。

(2)法律法规滞后:对于新兴技术和业态,现行的法律法规难以及时跟进,不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3)用户素质参差不齐:互联网用户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差异较大,一些用户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二、解决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应对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政府应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之更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特点。

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2. 增强自律机制互联网平台应建立起健全的自律机制,加强对平台内容的审核和管理。

例如,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核,及时删除存在侵权嫌疑的作品;加强用户教育,提高用户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3. 加强技术手段利用技术手段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是一种重要的途径。

通过技术手段,对于侵权行为进行自动检测和删除,提高侵权行为的检测效率。

同时,推动互联网平台加大对防护技术的研发力度,有效防止信息的篡改和盗用。

4. 强化国际合作面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国际合作是解决之道。

各国政府和互联网平台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规范行为的国际标准,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网站侵权案例

网站侵权案例

网站侵权案例在互联网时代,侵权案例屡见不鲜,网站侵权更是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下面我们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来探讨网站侵权的现状和应对之策。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盗版下载的案例。

某知名音乐网站上,有用户上传了一部最新上映的电影,并提供免费下载。

这显然侵犯了电影公司的版权。

当电影公司发现后,立即向该音乐网站提出了投诉和要求删除侵权内容的要求。

网站方面也积极响应,立即删除了相关内容,并对上传侵权内容的用户进行了封号处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网站应该建立健全的版权保护机制,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要及时处理,以避免引起更大的纠纷。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个关于抄袭的案例。

某教育类网站上,有一篇名为《如何提高写作水平》的文章,内容与一位知名作家的一篇专栏文章如出一辙。

经过调查发现,该网站的编辑人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直接复制粘贴了该专栏文章,并冠以自己的名义发布。

被抄袭的作家提出了严正抗议,并向该网站提出了赔偿要求。

最终,该网站不得不公开道歉并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网站在编辑和发布内容时,要严格遵守版权法,对于他人的知识产权要给予尊重,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侵犯商标的案例。

某电商平台上,有一家店铺销售了一款名为“水晶之恋”的化妆品,而这个商标却是另一家化妆品公司的注册商标。

该公司发现后,立即向电商平台提出了投诉,并要求下架侵权商品。

电商平台经过核实后,果断下架了该商品,并对涉事店铺进行了处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电商平台作为一个交易平台,应该加强对商标侵权商品的审核,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要及时处理,以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网站侵权案例时有发生,但是通过及时的处理和合理的应对,可以有效避免和解决侵权纠纷。

同时,网站方面也应该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的版权保护机制,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让互联网成为一个更加公平、有序的环境。

浅析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及其规制

浅析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及其规制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极大地影 响了传统商标制度,这给现如今的商标 法律制度带来的极大的挑战。结合相关 资料,笔者就完善我国网络商标权保护 的法律制度提出一些的粗浅看法。
首先,我认为立法需要进行进一 步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我国《商标法》
具体法条的针对性不够强,对案件类 型分得不够清楚,应该将网络商标侵 权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并规定 相应的惩罚规定,这样就能够更好的 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商标权人在保护 自己合法权益时有法可依,法官在审 理案件时有法可查,促进社会的法制 化。
再次,由于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 权具有跨地域性,网络贸易将全世界 连 为 一 体, 难 免 会 涉 及 到 其 他 国 家, 应考虑到国际商标侵权。我国完善立法 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国外好的法 律法规都是我国立法的参考,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促进我国法治化建设。
最后,在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 权进行处理时,不仅要完善立法,还 需要广大互联网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共 同努力,可以加大对商标法保护的宣 传,加强网络侵权惩罚力度,企业要 健全企业战略,保护自己的品牌商标, 消费者要树立网络商标保护意识,最 大程度的杜绝网络商标侵权案件的发 生,并且能够通过实践,对国家网络 商标保护的建设投入更多的关注并积 极提出自己的看法。
2、搜索引擎商标侵权 :与搜索引 擎有关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 为元标记侵权和竞价排名。元标记是 置于网站的源代码中的一种软件参数, 是一种机器语言。当人们通过搜索引 擎来输入著名商标等内容时,搜索引 擎的关键字检索功能就会弹出相关内 容 供 其 选 择。 在 美 国 发 生 的 Movado 诉 Matagorda 案 件 中, 被 告 为 了 自 己 的利益吸引人们到自己网上查找有关 “Concord” 品 牌 的 手 表, 故 在 自 己 网 站的元标识中使用了原告的文字商标, 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 判 决 认 定 被 告 的行 为 构 成 商 标 侵 权。 许多非商标权人利用元标识原理淡化 了他人的商标,这种行为侵犯了商标 权人的权益并对其造成了侵权的后果。

商标侵权法律中的互联网时代挑战与应对

商标侵权法律中的互联网时代挑战与应对

商标侵权法律中的互联网时代挑战与应对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商标侵权问题愈发突出。

商标侵权指的是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给商标所有人带来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行为。

在互联网时代,商标侵权变得更加隐蔽和普遍,亟需法律的规范和监管。

本文将针对商标侵权法律中的互联网时代挑战与应对进行探讨。

一、互联网时代商标侵权的挑战1. 法律监管难度加大在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形式多样,涉及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仿冒品牌、商标侵权广告、域名侵权等。

这些侵权行为往往跨国跨境,让监管和打击变得更加困难。

2. 商标维权成本增加互联网时代商标维权的成本大幅增加。

在互联网上打假要比传统渠道困难许多,投入的人力、财力、时间成本都会大大提高。

特别是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商标侵权问题更加凸显,维权难度更大。

3. 法律规范滞后当前的商标侵权法律体系并未完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变革,某些规定不够明确,执行上也存在难题。

特别是对于新兴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给侵权者留下了空间。

二、应对互联网时代商标侵权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要应对互联网时代商标侵权的挑战,首要之务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和惩处力度。

要提高立法的时效性和适用性,及时跟进互联网时代涌现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为维权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加强监管执法加强网络商标侵权的监管执法,提高打假力度和效率。

建立健全的商标侵权投诉举报机制,及时查处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商标品牌声誉。

3. 注重预防和教育加强商标侵权的预防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侵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特别是对于互联网用户和电商从业者,要加强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引导他们依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商标保护氛围。

4. 强化国际合作面对跨国商标侵权问题,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起跨国跨境的商标维权合作机制。

积极参与国际商标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全球范围内商标侵权问题的解决。

综上所述,互联网时代给商标侵权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但也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解决思路。

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有哪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了解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无意中侵犯他人的权利。

那么,侵权行为究竟有哪些常见的类型呢?首先,我们来谈谈知识产权侵权。

这在当今数字化和信息快速传播的时代愈发常见。

著作权侵权是其中的重要一类。

比如,未经作者授权,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

有些人可能觉得,在网上下载一首歌曲或者一部电影,只要自己不用于商业用途就不算侵权。

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只要未经授权进行下载和传播,就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商标权侵权也屡见不鲜。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都属于商标侵权。

比如,某些不法商家制造和销售假冒的知名品牌商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这不仅侵犯了商标权,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专利权侵权同样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比如,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接下来,我们说一说人身权侵权。

名誉权侵权是比较常见的一种。

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比如,在公开场合恶意诋毁他人的品德、声誉,或者通过网络散布不实的谣言来损害他人名誉。

隐私权侵权也时有发生。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开他人的隐私信息,比如个人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健康状况、银行账户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日益严重,隐私权的保护变得更加紧迫。

肖像权侵权也是常见的类型之一。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比如,某些商家未经明星同意,将其照片用于广告宣传,就构成了肖像权侵权。

然后,我们再看看财产权侵权。

物权侵权较为常见。

比如,非法侵占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无权占有、损坏他人的财物等。

什么是网络侵权

什么是网络侵权

什么是网络侵权网络侵权指的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一方使用了另一方的作品、品牌、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而未经许可或授权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侵犯了原作者或品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侵权行为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盗版、网络诈骗、网络冒充等。

一、盗版行为盗版是网络侵权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它指的是在未经版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他人以复制、传播、销售等途径非法获取并使用作品的行为。

盗版严重损害了作者的创作权以及版权人的经济权益。

经常见到的盗版行为包括音乐盗版、电影盗版、软件盗版等。

为了打击盗版行为,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者进行处罚,并呼吁大众抵制盗版行为。

二、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的广泛性和便利性,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诱骗受害人分享个人信息或将财产转移到指定账户等手段,达到非法牟利的行为。

网络诈骗形式多样,例如虚假中奖、假冒单位、网络传销等。

受害人一旦上当受骗,既可能遭受经济损失,也可能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为保护自身权益,我们要提高警惕,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不轻信陌生人以及怀疑过于优惠的信息。

三、网络冒充网络冒充是指以他人名义或伪造身份,在网络上发布虚假的信息、言论,严重干扰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

网络冒充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冒充者的名誉和个人权益,也容易误导公众。

常见的网络冒充行为包括冒充名人、冒充企业以及冒充政府机构等。

为了防止别人利用身份信息冒充我们,在网上遇到冒名顶替的情况时,应尽快向相关部门举报并采取法律手段。

四、纠纷解决在面对网络侵权问题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包括但不限于:1.先行咨询:当发现自己的作品或权益被侵犯时,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权益保护组织,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认侵权行为,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2.举报侵权: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侵权行为,例如版权局、互联网监管机构等,提供相关证据并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3.网上投诉: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的举报渠道,向平台方投诉侵权行为,平台往往会采取相应措施,维护用户权益;4.起诉维权:若经过多种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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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互联网上的商标侵权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2010年02月04日来源:中国工商报提供
进入网络时代,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

商标作为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也从这种受众面广、费用低、传播快、信息量大的表达途径中获益不少。

但是,对于在互联网上存在的商标侵权行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我国对商标宣传的基本形式如产品包装、海报、新闻媒体广告等,已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还未对网络上的商标宣传和商标保护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只是对一些问题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近年来,网络上的商标侵权案件屡有发生,网络上商标使用的规范、商标权的保护等问题亟待解决。

下面,笔者对几种比较常见的网上商标侵权方式进行分析。

一、域名侵权
2003年5月,我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正式推出了符合国际标准的中文域名系统。

自此,企业和个人可以在自己的域名中使用中文字符,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域名抢注风潮也随之掀起。

中文域名系统的出现,使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冲突,尤其是与商标权的冲突成为热点问题。

有人认为,既然域名抢注问题如此严重,那就应该着力保护商标权,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自然延伸到域名注册领域。

这种想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有点过于简单。

域名权与商标权之间有许多不同之处,商标权不能自然延伸到域名权上来。

首先,域名与商标的适用对象不同。

商标是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而域名从技术层面上说是用来标识计算机的,是网络中计算
机的地址。

域名之所以会产生同商标类似的作用,是因为域名指向的计算机地址往往是企业展示和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场所”,使访问者自然而然地将域名与其所展示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

其次,两者虽然都具有标识性,但其标识性的基础是不同的,商标的标识性来源于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

商标必须有一定的区别力,便于识别而不至于与同类其他商品相混淆,其区别力的大小取决于人感官的判断能力。

域名则是由计算机系统识别的,计算机对非常相似的域名也可以精确地区分开来,绝不会出现混淆的情况。

电子技术手段和人的感官在精确性上的巨大差异是造成两者不同的主要技术原因。

因此,域名的唯一性即可保障它的标识性,而不需具有显著性。

再其次,两者都具有排他性,但排他性基础不同。

商标只有在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及注册的地域范围内才具有排他性(相对排他性)。

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可使用同样的商标,在注册的地域范围外即使是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使用同样的商标(一般是以国界为注册地域范围),这个特征实际上导致了商标区别功能的局限性。

而域名基于因特网本身的要求及其提供的技术可能性,对申请注册的域名均实行“全球统一”的冲突性检索,并且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后申请的如果和已存在的域名相同,就不可能获得注册。

因此,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决定了它的绝对排他性。

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和商标的相对排他性导致了多个商标权人可能与同一域名发生冲突,换言之,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分类制度的差别以及两者各成体系的注册登记制度奠定了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或然性。

后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已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此种情形是否构成侵权?商标权人是否可以利用其商标权阻止非商标权人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域名?笔者认为,域名和商标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商标权人已注册某一商标并不表示其有权直接将其商标在互联网上作为域名使用。

商标权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利并不必然地直接延伸到域名领域。

目前也无任何国家在商标法或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以他人的注册商标去进行域名注册就必然构成违法或侵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1)注册的域名或其主
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2)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但是,如果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注册商标相区别,则不能认定为侵权。

由此可见,在判定侵权与否时,起决定作用的是使用商标的行为在消费者的消费选择过程中产生的实际影响或者对商标权人的商标显著性造成的实际损害。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善意注册域名不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域名申请人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非出于故意或恶意,其注册域名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用以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非以对域名进行出售营利及不正当竞争为目的。

只要域名注册人是在“非恶意”的情形下按程序申请注册并使用该域名,且并未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产生影响,也并未对商标权人的商标造成实际损害,就不应当认定为侵权。

但驰名商标是例外,在传统的商标制度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对一般商标的保护更有力一些。

对驰名商标,要求该商标不能被用在任何可能导致误认为的商品或服务上。

在网络空间,驰名商标同样也受到了特殊保护。

从目前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延伸到了域名领域。

因为驰名商标的拥有者一般经济实力强,大多进行多元化、集团化经营,产品往往涉及许多领域。

如果注册的域名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很容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有联系,从而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使驰名商标的特征、知名度和广告宣传价值削弱。

许多国家专门制定反淡化法律制度来规制这种域名抢注行为,不允许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注册。

如果域名申请人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而申请注册为域名,目的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妨碍商标权人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利,降低他人商标的商业价值,这种情况则构成恶意抢注,一般认定为侵权。

根据1999年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及我国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构成域名的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形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以使用为目的,将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搭便车,诱导公众进入自己的网站,或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借商标权人的商标扩大自己的影响。

(二)将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后,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发布诋毁、贬损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事损害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域名注册后不使用只囤积,目的是阻止相关权利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会影响其通过网络从事经营活动。

当然,并不是所有不使用行为都具有恶意,例如域名持有人为了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相似域名造成混淆而注册域名的,就不能认定为恶意。

(四)注册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并不使用,目的是待价而沽,通过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向商标权人收取钱财,获取不正当利益,即通常所说的“域名倒卖”,其实质是一种网上敲诈行为。

(五)其他恶意的情形。

二、链接侵权
常常上网浏览的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只要在网页上某个蓝色或者绿色的字符或图形上一点,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

那些神奇的字符或图形被称作“锚”,而网上文件转换和跳跃的过程就是“链接”。

之所以用户在“锚”上轻轻一
击就开启了另一番天地,是因为“锚”上嵌着被链文件的网上地址(URL统一资源定位符),让用户的浏览器按照这些地址找到被链的文件。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网上冲浪就是沿着无穷无尽的链接在文件之间跳跃、滑行。

侵权者往往自己设立一个网站,在自己的网站内设立很多链接,用户一点“锚”就会被链接到另外一个网站上,不过链接到的网站并不是侵权者的网站,而是别人的网站。

侵权者往往把“锚”装饰得很有吸引力,甚至直接显示他人所持有的商标或特有的装潢、标志。

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应定性为网络商标侵权。

三、电子布告板系统上的商标侵权
电子布告板系统是因特网上一种重要的信息发布方式。

它就像现实生活中的布告板。

一旦有人设立了布告板,人们就可以向布告板上发布信息,也能从那里获取信息。

在计算机网络上,这一切活动体现为人们向电子布告板系统上传和从那里下载信息。

因此,电子布告板成为网络用户经常见到的页面。

侵权者未经商标权人允许,在自己设立的电子布告板上持续地或数次显示他人所有商标,这种行为应定性为网络商标侵权。

四、网上搜索引擎引起的隐性商标侵权
网络商标侵权纠纷的另一个热点,是由网上搜索引擎引起的隐性商标侵权纠纷。

这类商标纠纷的特征是,某个网站的管理者将他人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虽然用户不能在该网页上直接看到他人的商标,但是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列。

正如所有商标侵权纠纷一样,判定隐性商标侵权是否成立的关键,是会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即公众是否以为其要查询的商标实际所在网页与想要访问的网页之间有某种联系。

如果某网站隐性使用他人商标时,直接指示或有意暗示被查询的商标与网站上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有关联,则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构成网上商标侵权。

但是更多的情况是,隐性使用
他人商标时一般并不指示被查询的商标与网站上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有任何关联,但隐性使用他人的商标,靠他人的商业信誉把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页上来的做法,总不免有淡化、贬低他人商标或企业字号之嫌。

因此,应视具体情况判定网上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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