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幼儿园管理办法豫政办[20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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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河南省示范幼儿园评估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河南省示范幼儿园评估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河南省示范幼儿园评估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1.08•【字号】教基二〔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河南省示范幼儿园评估结果的通知教基二〔2019〕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6〕946 号)要求,省教育厅组织评估专家组,依据《河南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对2018 年申报合格的幼儿园进行了审验评估,同时对满五年的部分省级示范幼儿园进行了复评。

根据评估结果,经研究认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幼儿园等17 所幼儿园为第十九批“河南省示范幼儿园”;河南省省直机关第二幼儿园等36 所幼儿园复评通过,继续保留“河南省示范幼儿园”称号;登封市嵩阳办爱的幼儿园等 6 所幼儿园复评不合格,撤销“河南省示范幼儿园”称号。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省级示范幼儿园的动态监管,指导各幼儿园贯彻落实《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坚持科学保教,加强规范管理,并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扶持帮助薄弱幼儿园提升办园水平,带动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被撤销“河南省示范幼儿园”称号的幼儿园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自文件公布之日起7 日内,收回其“河南省示范幼儿园”牌匾,并交至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二处。

附件:1.第十九批河南省示范幼儿园名单2.复评通过的河南省示范幼儿园名单3.撤销“河南省示范幼儿园”称号的幼儿园名单河南省教育厅2019年1月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1)89号文件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1)89号文件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1)89号文件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豫政办[2012]167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1〕89号文件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豫政办〔2012〕16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8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到各责任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着力提升地震监测预报水平(一)进一步增强地震监测能力1.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省、省辖市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

省地震局和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

2.到2015年,基本实现每个县(市)至少有一个地震监测台的目标,形成覆盖全省的测震、前兆、强震动和烈度速报综合监测台网。

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3.建设河南省强震、烈度速报台网中心,升级改造河南省信息网络、测震台网、前兆台网中心,实现地震监测信息传输与数据共享。

加快地震监测中心台站建设。

加强台网运行维护管理和质量监控体系建设,保障台网正常运转。

省地震局负责落实。

4.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地震局负责落实。

(二)加强地震预测预报5.加强地震预测预报研究,推进新方法、新技术应用,探索地震预报新方法和预测预警新模式,逐步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预测预报模型,努力提高预测预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力争作出有减灾实效的地震预报。

加强地震预测预报意见社会管理,依法规范地震预测行为,建立开放合作的地震预测预报工作机制。

省地震局负责落实。

(三)强化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工作6.省地震部门要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划分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学前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目标1.基本原则。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和激发办园活力的办法和途径,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改进保教方法,加强卫生保健,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2.发展目标。

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和保教质量,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办园条件达标的学前教育网络,逐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学前教育的格局。

---到2013年年底,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1%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7%以上,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70%以上的幼儿园基本达到办园标准;幼儿教师全部具备教师资格并达到规定学历标准,具有专科学历的比例达到70%以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6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6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6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精神,推进我省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南阳市和郑州市中原区是国家确定的老工业基地。

建国以来,我省老工业基地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形成了一批在国内具有重要地位的产业基地,培育了一大批行业骨干企业和高素质人才队伍,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历史性重大贡献。

但应该看到,我省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的任务仍十分繁重,特别是城区老工业区的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产业层次低、城市功能不完善、社会保障能力弱、就业压力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突出,已成为制约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主要矛盾。

当前,我省正处于爬坡过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推进我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有利于优化提升产业结构,推动先进制造业大省和高成长服务业大省建设,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有利于完善提升城市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

抢抓国家实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重大机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型升级、提升活力为核心,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加快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着力重构产业结构,着力提升城市功能,着力完善社会保障,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培育产业和城市竞争新优势,建设成为业态先进、结构优化、竞争力强的新型产业基地和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区。

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批转《2012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批转《2012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批转《2012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豫纠组[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批转《2012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纠组〔2012〕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研究制定的《2012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纠风领导小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2012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省纪委七次全会、全省纠风工作会议和全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经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研究同意,现就2012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2012年的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着力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切实做好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确保2012年如期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4%的目标。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举办的以0—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一章幼儿园的举办第七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

第九条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

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的幼儿园应当达到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

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规范的名称、办园性质、规模、形式、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证明办园条件的有关资料。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施行日期】200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各省辖市教育局: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64号)精神,针对目前我省幼儿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各类幼儿园(班)的审批和年审制度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下同)的审批,由各级主管基础教育的部门负责。

省负责制定幼儿园的审批条件,宏观指导全省的审批工作,具体负责公办幼儿园改制的审批。

省辖市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安排辖区内的审批工作,同时负责制定幼儿园的审批办法,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审批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辖区内使用的办园许可证。

县(市、区)根据省、市两级的有关要求,具体负责辖区内幼儿园的审批工作,受理符合审批条件的幼儿园的申请,组织力量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符合审批条件者,颁发办园许可证;对暂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考察、评估。

为此,各地应对本辖区的幼儿园重新进行办园资格的审批,颁发新的办园许可证。

为了搞好审批工作,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南省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河南省农村学前班基本条件(试行)》。

由于各地经济、教育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别较大,请各省辖市对《河南省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河南省农村学前班基本条件(试行)》进行细化,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审批条件,指导所辖县(市、区)开展审批工作,确保2005年3月底前完成审批任务。

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履行审批手续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河南省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河南省农村学前班基本条件(试行)》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基础教育处联系,以便今后及时修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通知-豫政[2011]6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通知-豫政[2011]6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通知(豫政〔2011〕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我省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以来,经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不平衡,学校土地证等前期手续办理难度较大,个别地方工程进度较慢,资金筹措任务较重等。

2011年是我省完成“三年攻坚”任务的最后一年,时间紧迫,任务艰巨。

为强力推进我省校安工程建设,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特通知如下:一、强化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校安工程是国务院决定实施的重大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深入实施校安工程,是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教育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增强校舍抗震防灾能力、落实国家防震减灾总体部署、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安全的紧迫任务。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校安工程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深入实施校安工程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校舍安全的第一责任,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工程实施工作抓紧抓好。

二、强化工程资金筹措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和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按照工程资金需求,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列入财政预算,足额落实工程资金,防止学校发生新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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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2〕6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等13部门制定的《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举办的以0—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一章幼儿园的举办第七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

第九条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

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的幼儿园应当达到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

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规范的名称、办园性质、规模、形式、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证明办园条件的有关资料。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举办者资格证明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2.园长、教师、保育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及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

3.拟办幼儿园资产的法律有效证明文件。

4.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包括办学宗旨、管理体制、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保教计划等)和发展规划。

5.房舍的房产证。

租用园舍的,应当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6.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

7.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核意见。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的地名连用。

名称中不能单独冠以省、省辖市的名称或地名,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名称中冠以“河南”、“河南省”字样的,须经省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名称中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

第十三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

承办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的,应当与教育部门签订委托办园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各类幼儿园的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有独立的园舍,并独立开展保育和教育工作。

中外合作办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要求,由省教育部门审批。

城市(含市区和县城)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学前班。

第十五条对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价格主管、财政、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幼儿园办理完毕上述各项手续后方可招生。

第十六条建立定期复核审验和动态管理制度。

审批机关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审验项目由审批机关确定,审验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幼儿园一经登记,不得随意变更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不得擅自搬迁。

如确需变更,须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

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幼儿园因故停办,主办单位或主办人须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教职工及幼儿分流安置方案,经核准后方可停办。

第二章保育和教育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二十条幼儿园的招生应当符合教育部门的规定。

幼儿园的班额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有条件的可设小托班,班额一般为20人。

农村学前班不得超过4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二十一条幼儿入园时,幼儿园需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并向所在地疾控机构报告,督促未完成接种程序的幼儿及时查漏补种相关疫苗。

未按规定完成预防接种程序的幼儿不宜入园。

幼儿入园前应当到妇幼保健机构等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入园。

除入园体检外,幼儿入园时禁止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防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引导幼儿身心科学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爱护幼儿,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引导者、支持者、合作者。

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合理安排幼儿就餐、午睡、游戏、户外活动、教育活动时间。

两餐之间的间隔一般为3.5小时;一日活动中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保育教育评价体系。

幼儿园应当为每个幼儿建立成长档案。

教师和保育人员应当做好幼儿观察记录和个案分析工作,有针对性地观察幼儿的行为、表现,及时分析幼儿的发展状况、发展要求,及时调整教学设计。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教研活动。

针对幼儿的教育实验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实验,不得随意悬挂各种教育实验和研究基地的牌匾。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不得要求幼儿统一购买任何教材和幼儿读物。

第三章行政事务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聘用,并向幼儿园的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用,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聘用。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配备使用,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

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应当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聘用手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并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幼儿园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幼儿园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师的科研、教研提供条件,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保育和教育工作正常运转。

幼儿园的举办者或承办者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进行园舍维护保养、设备更新。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财政、教育等部门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通过组织幼儿活动牟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费独立核算,收费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户,定期向幼儿家长公开账目。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添置玩教具和图书。

第三十九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向幼儿园捐赠财物。

幼儿园接受捐赠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开展家长开放日活动等形式,指导家长科学育儿。

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应当积极探索、创造条件,逐步开展以社区为依托、向家庭辐射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及服务工作。

第四章安全与卫生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和幼儿园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和幼儿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保护幼儿安全的技能和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械,在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与公安部门联网。

第四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园舍、设施,并组织专门人员每日进行巡检、记录,加强火源、电源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生命安全。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的预案并严格执行,协助所在地疾控机构开展对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各种证照必须齐全。

幼儿餐具、饮水器具应当专人专用,并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第五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监护人与教师的幼儿交接制度。

有校车的幼儿园应当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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