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必须进入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项目招投标(含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面监管”的机制运作。
第四条对公共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采取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进行统一监督、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管、市监察局进行行政监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进场参与交易各方和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管委),作为昆明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决策和协调机构,负责制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监管办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市监管委的日常工作;(二)组织制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规则、制度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对各县(市)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三)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四)对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招标(采购)条件及代理机构入场资格进行监督备案(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组织形式由市财政局审批);(五)负责完善更新评标专家库并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六)对进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七)对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八)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进行监督;(九)对市交易中心履行交易服务职责进行监督。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印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托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印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托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2.01.13•【文号】中汇交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印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托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汇交发〔2012〕10号)托管系统用户:为规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托管系统的技术管理,防范风险,保障托管系统安全运行,现印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托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托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附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托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托管系统的技术管理,防范技术风险和数据使用风险,保障托管系统的安全运行,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保密管理办法》、《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机房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服务,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可的托管系统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将用户的系统或数据委托至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根据用户的申请范围及约定的条件为其提供机房环境、网络、通讯线路、主机及应用系统等软硬件服务和运维支持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授权机构、用户。
用户使用交易中心托管服务的,即表示其同意遵守本办法以及交易中心制定和公布的适用于托管服务的规则、须知、标准及相关的其他业务和技术规定。
用户应当确保其雇员、代理人、外部技术服务提供者,以及与接受托管服务相关的任何第三方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章托管服务模式和申请第四条交易中心提供四种托管服务模式,分别定义为模式一到模式四:模式一:提供标准机房环境,包括供电、空调、照明、安防、机柜等基础设施;模式二:提供机房环境,包括供电、空调、照明、安防、机柜等基础设施,提供网络和安全设备;模式三:提供机房环境,包括供电、空调、照明、安防、机柜等基础设施,提供网络和安全设备,提供主机;模式四:提供机房环境,包括供电、空调、照明、安防、机柜等基础设置,提供网络和安全设备,提供主机和应用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交易。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原则,实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拍卖、协议供货等交易方式。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突出效率优先、结果导向,尊重合同自由、保护竞争公平、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所拥有、经营、管理或使用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
第二章公共资源交易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务院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修改符合规律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组织、信息发布、交易监管、评审定标、履约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集中显示和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示、信息发布、交易组织和交易监管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委员会是来自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业务领域专家的专业评审机构,负责评审项目和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对交易参与者进行资格审查,认真执行相应的程序,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参与者,予以拒绝或撤销其交易资格。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招标、拍卖、协议供货等。
第十二条竞争性磋商是指招标人根据需求和评审标准,在邀请的供应商中进行询价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需求和评审标准,向有资格供应商公开征求合同。
其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十四条拍卖是指拍卖人根据审批标准,公开竞拍公共资源或权利的方式,最终确定竞得人或获得排他性使用权。
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宝玉石交易中心文件市场营销部[2017]003号中国(上海)宝玉石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上海)宝玉石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国宝玉石)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政策,参照《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国宝玉石坚持为实体经济服务、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宝玉石基于“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宝玉石现货为基础,依托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交易系统,提供宝玉石现货交易、第三方资金监管、清算、仓储交收、信息发布和风险控制等相关市场管理服务。
第三条中国宝玉石、会员、清算单位、指定交收仓库、指定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交易商品第四条中国宝玉石商品现货交易的种类范围为:翡翠、白玉、红宝石、蓝宝石、祖母绿、琥珀、碧玺、珍珠等有色宝石原矿、半成品、成品以及中国宝玉石公告的其他交易商品,交易对象为现货商品。
第五条计量单位为“件、克拉”等,计价以“元/件、克拉”为单位(含增值税)。
第六条在中国宝玉石进行交易的商品,应符合中国宝玉石公示的商品交易规范,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计量单位、价格单位、类型和规格、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仓储物流方式、其它配套服务规范和相关费用标准等。
参与交易的会员视同认可和接受上述内容。
第三章交易时间第七条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09:00-17:30,中国宝玉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时间,中国宝玉石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交易参与者第八条中国宝玉石的会员全部为企业会员,交易必须在会员之间进行。
承认、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中国宝玉石规则与规定,并且符合《中国(上海)宝玉石交易中心会员入会准则》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均可以申请成为中国宝玉石的会员。
第九条申请成为中国宝玉石会员,须向中国宝玉石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单位须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产权交易中心员工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员工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员工培训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能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培训是交易中心实行人才强化、业务提升和服务创新的重要手段。
交易中心建立和完善员工培训制度,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是交易中心长期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全体员工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交易中心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执行集中、分散相结合的培训模式。
培训内容包括专业技能培训、管理能力提升、营销技巧培训等。
第二章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第五条按照企业发展方向和部门需求,交易中心每年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方式、时间、费用等。
年度培训计划应当经交易中心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统筹公司和部门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分散、自主学习和示范教学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年度培训计划。
举办企业内部与外部专题讲座、座谈会、交流会及实践培训等形式,提高员工的实践操作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员工工作任务和工作内容,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时间,确保员工的学习任务完成。
第八条培训费用由交易中心承担。
聘请外部培训机构的费用,应当实事求是,严格控制。
第九条培训期间,交易中心要安排专人负责统筹协调,保证培训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于参加培训的员工应加强考核和管理。
第十章培训效果的评估和总结第十条培训结束后,交易中心应当进行效果评估,总结经验,改进不足,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培训效果评估应当贯穿培训全过程。
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考核,评估其学习效果。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培训反馈调查,了解员工的培训需求和培训效果。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应当制定详细的总结报告,由主管领导审批后,作为下一年度培训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交易中心应当定期开展优秀员工评选和表彰活动,督促员工学习和实践新知识和新技能。
第十五条交易中心应当充分发挥人才培养机制的作用,加强员工拜师学艺、岗位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培养一批高素质、高层次的人才,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省粮粮油交易中心vip会员管理办法

山东省粮粮油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管理,维护会员权益,规范会员交易行为,提升交易中心服务水平,保障交易秩序,结合《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会员协作联盟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中心本着客户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通过交易中心各项业务运作和服务规范化管理,结合交易中心会员协作联盟各项活动,为会员提供更为细致周到的服务。
第三条交易中心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会籍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并合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并且在交易中心注册为会员,同时承认粮油交易中心会员协作联盟章程、遵守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细则和规定、履行会员协作联盟会员义务、接受交易中心交易业务指导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督的粮食经营者、饲料加工企业、工业用粮企业和粮食仓储企业等均可自愿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
第五条申请会员步骤及需向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一)交易中心会员注册所需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粮食经营许可证》,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原件用于资料审核,复印件留存,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
填写交易中心会员入会申请表;(二)申请成为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会员协作联盟核心会员;(三)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会员入会申请书;第六条交易中心根据会员申请,综合会员的交易数量和诚信度从严审核。
会员每年月交纳会费;第七条会员如遇下列情况,应当在三十天内向交易中心提交情况报告书(一式两份):(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或交易代表变更;(二)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变更;(三)营业场所或经营者住所变更;(四)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发生变化;(五)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六)其他需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会费第八条交易中心负责会费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会员会费标准:元年;第十条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主要用于:(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二)会员活动组织经费开支;(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第十一条会费的交纳办法:(一)常年办理会员资格年度注册手续并交纳年度会费;(二)新批准的会员单位,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七日内缴清年度会费;(三)会费缴入交易中心帐户,汇款凭证注明会费后传真至交易中心。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行政府主管、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管办分离、统一进场、集中服务、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及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职能为:(一)负责土地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公告、公示发布;负责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服务、管理和见证,对现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记录,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为交易各方主体及有关监督部门提供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督平台;负责收集、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等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开标、评标现场影音资料的存储和归档。
(三)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进行通报曝光;协助做好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从业诚信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交易中心管理制度

交易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交易中心的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交易中心的正常运作,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
三、管理机构交易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交易中心的管理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总经理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对交易中心的管理工作负总责。
交易中心设立各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运营部、安全保卫部、信息技术部等,每个部门设立正、副部长,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人员管理1. 人力资源部负责交易中心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离职等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人员档案,保障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2. 严格管理人员的考勤制度,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 积极开展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五、财务管理1. 财务部门负责交易中心的财务收支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程序,保证财务的安全和合规。
2. 严格执行财务预算,监控财务风险,及时做出调整,确保交易中心的财务稳定和健康发展。
3.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优化资金结构,合理配置资金资源。
六、运营管理1. 运营部门负责交易中心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场地管理、设备管理、服务管理等方面。
2. 对交易中心的运营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提高交易中心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3. 加强对外部合作伙伴的管理,建立和谐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交易中心的发展。
七、安全管理1.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交易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体系,确保交易中心的安全稳定。
2. 对交易中心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及时制定应急预案,保障交易中心的安全。
3.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信息管理1.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交易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包括网络管理、数据管理、系统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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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木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红木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商品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红木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商品交收活动。
第二章交收制度
第三条交收是指交易商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和交易中心相关交收细则的规定,卖方向买方转移商品所有权并交付货物、买方向卖方支付贷款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交收商品是指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由交易商通过交易达成商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第五条入库、提货规格及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参见各商品交易公告和各交收细则第六条交易方式分为交易中心组织交收和自主交收。
自主交收仅适用于挂牌交易模式,买卖双方应当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自行协商商品交付、贷款清算、票据开具等事项。
(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办理交易商贷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
(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七)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的交易必须通过结算部统一结算。
第九条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须保守结算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交易中心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贷款及与交易和交收相关的款项。
第十一条交易商须在结算银行开立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结算银行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三条结算银行与交易中心必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为交易中心开设专用结算账户;
(二)为交易商开设资金账户;
(三)根据交易中心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四)协助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商资金划转;
(五)协助交易中心在不同结算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六)配合交易中心建立数据对账制度;
(七)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交易商在办理入市手续时,需要与交易中心,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或与结算银行签订双边协议。
第十六条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划入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
第十七条交易中心根据成交确认结果办理交易商之间的商品与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第十八条交易商可按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划转资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交易中心可限制其资金划出:
(一)涉嫌重大违规,交易中心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交易中心认可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十九条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二十条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中心将及时发布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交易商如对当日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向结算部提出。
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二条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货提供结算服务。
为交易商代扣提货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交易中心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服务费、仓储费(含保险费)和交收服务费等费用,相关收费标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红木交易中心所有。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红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