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如何确定管辖_刘晓军
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是怎样

一、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是怎样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第八条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

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是指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并审理该案件的地理范围。
知识产权诉讼的地域管辖是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与解析。
1. 法律背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涉及知识产权诉讼时,需要解决如何确定该案件应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的问题。
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诉讼的地域管辖,各国法律制定机关都对此进行了规定。
2. 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和规则在确定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则:2.1 根据法定管辖地的规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地可以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地域进行确定。
法律通常会明确规定一定的地理范围,指定特定法院具有管辖权。
当案件的争议事项发生在该特定地域范围内时,该法院即可受理并审理此案。
2.2 根据被告住所或经营所在地的规定另一种确定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的规则是根据被告的住所或经营所在地进行划分。
根据此规则,诉讼案件应由被告住所或经营所在地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管辖。
2.3 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规定有些地区的法律规定,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案件应由被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管辖。
2.4 根据法律选择权的规定有些法律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将诉讼案件提交给特定法院进行管辖。
根据此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给其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其他法院进行管辖。
3. 地域管辖的适用情况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和具体情况,适用地域管辖的原则和规则会有所不同。
3.1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在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纠纷案件中,通常适用根据法定管辖地的规定和根据被告住所或经营所在地的规定来确定地域管辖范围。
3.2 专利对于专利纠纷案件,往往适用根据法定管辖地的规定和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规定来确定地域管辖范围。
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确定标准是什么

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确定标准是什么知识产权是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的,我国还专门制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来调整知识产权,如果双⽅当事⼈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起诉是需要确定管辖权的,那么,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确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确定标准是什么专利纠纷第⼀审案件,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和最⾼⼈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第⼆条)商标民事纠纷第⼀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民法院受理第⼀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范围问题的解释》第⼆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审案件,⼀般由中级⼈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基层⼈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案件》第⼗⼋条)最⾼⼈民法院于2010年1⽉28⽇发出了《关于调整地⽅各级⼈民法院管辖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级⼈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民法院指定具有⼀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管辖是怎样的情况

一、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管辖是怎样的(一)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1、一般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实践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人民法院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四)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第十八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解决方式1、发警告函对于侵权行为和后果不是很严重,涉嫌侵权企业不是太大,权利人可以以发警告函的形式提醒对方,要求其停止侵权。
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法院

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知识产权是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的,我国还专门制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来调整知识产权,如果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网友咨询: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律师解答: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方式:1.首先,确认级别管辖。
知识产权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2.确认地域管辖。
知识产权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来说,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律师解析: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2.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3.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商标纠纷案件。
等等。
当知识产权被侵犯了,要及时固定取证现场发现的侵权商品的数量、经营规模;固定经营者的经营信息,避免因当事人主体或其他程序问题影响诉讼效率;固定被告的网站、宣传资料或存留在相关部门的资料;积极追索侵权商品的源头,从源头制止侵权,同时也可能获得更多赔偿。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

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
一、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 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的权利人超过 2 年起诉的,如果该知识产权仍在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 2 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 条、2002 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 条、2002年
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 条规定:。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资产之一,它涉及到创作者的权益保护以及创新的推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了解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对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一、法院管辖条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条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保证侵权案件审判的效率和便利性的基础。
2.上级法院管辖:在涉及重大的、涉及跨地区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由上级法院或特设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这是为了保证对重要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公正性。
3.专门法院管辖: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这些专门的法院通常由熟悉知识产权法律的法官组成,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质量。
二、受理条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受理条件是指法院对案件受理的基本要求和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资格:只有具备一定法定资格的主体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
一般来说,只有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受许可人有权提起诉讼,被许可人也有权提起诉讼。
2.合法性证明:原告需要提供合法的知识产权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这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诉讼时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提起必须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将无法受理。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诉讼时效规定不同,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进行判断。
4.管辖权异议:被告可以在案件受理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案件至其他法院审理。
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管辖权异议的合理性。
三、补充说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是不断变化的,具体情况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来判断。
此外,随着国际交流的加深和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也日益受到关注。
争议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如何确定

争议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如何确定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争议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宛如一座复杂的迷宫,让许多人感到困惑和迷茫。
然而,准确确定管辖权对于保障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管辖权,简单来说,就是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审理特定的案件。
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涉及到众多的因素和规则。
首先,我们来谈谈地域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通常根据案件的发生地或者当事人的住所地来确定。
比如说,如果一个合同纠纷是在 A 市签订并履行的,那么 A 市的法院很可能就有管辖权。
再比如,一起侵权行为发生在 B 县,那么 B 县的法院就可能有权管辖这起侵权案件。
在地域管辖权中,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比如,对于不动产纠纷,通常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这是因为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的特性,其所在地的法院对相关情况更为了解,能够更有效地审理案件。
接下来,我们说一说级别管辖权。
级别管辖权主要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标的金额等来确定。
一般来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大多数普通的一审民事案件。
而中级人民法院则管辖一些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则分别管辖在各自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除了地域和级别管辖权,还有专属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例如,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在确定管辖权时,当事人的约定也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管辖法院,只要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约定的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必须是明确、具体且合法的。
然而,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管辖权问题往往会引发争议。
有时,多个法院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这就会导致管辖权的冲突。
而有时,当事人可能会故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试图规避法律规定的管辖原则,这就可能引发管辖权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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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起诉他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的,如果同时起诉制造商和销售者,在符合级别管辖及最高法院指定集中管辖的前提下,制造商和销售者的住所地及其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如果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的住所地或其行为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但在产品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而未起诉销售者,且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只有在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
应当说,司法解释的规定是相对明确的,对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以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如何确定销售者销售者的确定对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终都是依据销售者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的,但如何确定销售者却不无争议。
在一些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有的制造商声称原告所指控的销售者其实并不以销售为业,仅偶尔从事了销售行为,不能被视为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销售者;有些制造商称其产品是特约销售或专卖店经营,所有的销售者都必须同其签订协议,原告所起诉的销售者不是其特约经销商或者加盟经营者,原告也无相应证据来证明其起诉的销售者与制造商具有特约销售关系,因此,原告所起诉的销售者是其伪造的,不能成为确立受诉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并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
这就提出了两个问题:销售者是否必须长期从事销售行为或者以销售行为为业如何证明销售者是制造商的销售者,两者之间确实存在制造销售关系从司法实践来看,销售者的确定大致有两种做法:其一是从权利能力的角度,即只有具有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权利能力即主体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销售者,其他没有这种主体资格的人,即使从事了销售行为,也不能确定为销售者;其二是从行为性质的角度,只要从事了销售行为,无论其是否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均应成为销售者。
本文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销售者的范围不宜过大。
首先,如果从行为性质的角度来认定销售者,必然会大大扩张销售者的范围,任何人有偿出售商品的行为都被视为销售,即使公民个人将自己多余的私人物品出售给他人的偶尔行为也被视为确定司法管辖的销售行为,这无疑会使销售地过于繁多,刺激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的蔓延,导致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更为突出,1加剧权利人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紧张关系,偏离了知识产权衡平保护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根本宗旨。
其次,从司法解释的本意来看,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确定诉讼管辖法院的以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如何确定管辖刘晓军/文销售者应当是指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并以营利为目的、以销售为业的销售者,不宜将那些没有销售主体资格的、偶尔的、零碎的、私人的交易行为作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销售者,尽管从行为性质的角度这些人也能成为广义的销售者。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销售为业的销售者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组织。
除了农村承包经营户外,其他销售者都应在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后才能取得销售者主体资格,农村承包经营户也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因此,确定销售者的主体资格并不难,主要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手续材料作为审查对象。
而所谓以销售为业,是指销售者主要的营业范围是销售商品,但并不是要求销售者必须以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为业,只要销售者的日常经营活动是销售商品,就可认定为以销售为业。
再次,关于制造商和销售者之间的关系,从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看,原告只要证明被告从事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就应推定该被告为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销售者,而不应当要求原告就销售者和生产商之间是否具有特约经销商或者加盟经营关系举证。
被告如能证明该销售者并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且并不是以销售为业,仅偶尔从事了私人物品的交易行为,则不能认定其为确定管辖法院的销售者。
此外,被告如果主张原告指控的销售者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不是其生产的,则不能以此否定受诉法院的管辖权,这是因为该主张是侵权抗辩理由,不是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查内容,应当在侵权诉讼实体审理过程中作为对抗原告侵权主张的理由提出。
二、专利侵权案件中,在销售地法院单独起诉制造商而不起诉销售者的,或者在制造地单独起诉销售者而不起诉制造商的,销售者或制造商能否成为诉讼管辖联结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告同时起诉制造商和销售者的,制造商和销售者的住所地或其制造行为地、销售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当然可以选择在销售地法院起诉。
但是,如果原告选择在销售地仅起诉制造商而不起诉销售者的,销售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同样,如果原告选择在制造地仅起诉销售者而不起诉制造商的,制造地法院有无管辖权第一,如果制造商的住所地或者其制造行为地与销售者的住所地或其销售行为地相同,原告仅起诉制造商而不起诉销售者的,销售者住所地或其销售行为地法院可能取得案件的管辖权,但销售者并不是诉讼管辖的联结因素;原告仅起诉销售者而不起诉制造商的,制造商住所地或其制造行为地法院可能取得案件的管辖权,但制造商并不是诉讼管辖的联结因素。
这里具体可分为四种情形,即制造商的住所地与销售者的住所地相同、制造商的制造行为地与销售者的住所地相同、制造商的住所地与销售者的销售行为地相同、制造商的制造行为地与销售者的销售行为地相同。
原告仅起诉制造商而不起诉销售者的,在前两种情况下,销售者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是基于销售者住所地与制造商的住所地或制造行为地相同,在后两种情况下,销售者的销售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是基于销售地与制造商的住所地或制造行为地相同。
原告仅起诉销售者而不起诉制造商的,在第一、三种情况下制造商的住所地法院可能取得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制造商的住所地与销售者的住所地或者销售行为地相同,在第二、四种情况下,制造商的制造行为地法院可能取得管辖权是基于制造行为地与销售者的住所地或者销售行为地相同。
第二,如果销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机构,且制造行为地和销售行为地不同,如果原告仅在销售地法院起诉制造者,销售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应当认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即使销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机构且制造行为地和销售行为地不同,如果原告在销售地法院仅起诉制造商的制造行为的,应认定销售地法院无管辖权,只有原告在销售地法院起诉制造商的销售侵权行为或者同时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侵权行为的,销售地法院才能取得管辖权。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具有从事销售行为的主体资格且受制造商控制但不具有独立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销售者,如制造商设立的经营部、经销部、办事处、联络处、代理机构、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分公司等。
第三,如果销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机构,且制造行为地、制造商住所地与销售行为地、销售者住所地均不相同的,原告仅在制造地法院或制造商住所地法院起诉销售者的,制造地法院或制造商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首先,这里的分支机构应当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等。
如果该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而原告仍坚持仅起诉作为销售者的该分支机构的,应认定该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也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其次,如果销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机构且其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若原告在制造地法院或制造商住所地法院仅起诉该销售者的,制造地法院或制造商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认为既然销售者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则应以销售地或者销售者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制造地法院或制造商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有的认为由于销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机构,其根据判决承受的权利义务最终都要由制造商承担,故制造地法院或制造商住所地法院应有管辖权。
本文认为此时似由销售地法院或销售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宜,而不宜赋予制造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
如果销售侵权行为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制造商与销售者的责任划分是其内部事宜,不应成为确定这类案件管辖法院的因素。
第四,如果制造商和销售者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且制造商的住所地或者其制造行为地与销售者的住所地或其销售行为地均不相同的,如果原告仅起诉制造商的,销售者不能成为诉讼管辖的联结因素,即销售者住所地或其销售行为地法院不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同样,如果原告仅起诉销售者而不起诉制造商的,制造商不能成为诉讼管辖的联结因素,即制造商住所地或其制造行为地法院不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第五,制造商既从事制造行为,又从事销售行为,且制造地和销售地不同的,原告在制造地或销售地同时起诉制造商的制造侵权行为和销售侵权行为,制造地和销售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但如果原告仅在制造地起诉制造商的销售行为侵权,且制造商住所地与制造行为地不一致的,制造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同样,如果原告仅在销售地起诉制造商的制造行为,且制造商住所地与销售行为地不一致的,销售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方式予以明确。
本文认为,制造商既从事制造行为,又从事销售行为,且其住所、制造地和销售地均不相同的,原告仅起诉制造商的制造行为的,销售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原告仅起诉制造商的销售行为的,制造地法院没有管辖权,但制造商住所地法院对这两类案件都有管辖权。
需要说明的是,对上述问题的讨论仅限于专利侵权案件,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相同的规定:在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案件中,“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可见,这两个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在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案件中,无论作为共同被告的制造商、销售者是什么关系,原告仅起诉制造商而不起诉销售者的,制造行为地法院取得管辖权,销售行为地法院无管辖权;同样原告仅起诉销售者而不起诉制造商的,销售地法院取得管辖权,制造地法院无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