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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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一、背景介绍成都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土地资源有限,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评估。

征收评估是指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征收房屋的价值,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为了规范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制定了本操作规则。

二、评估对象本操作规则适用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评估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工厂厂房等各类建筑物。

三、评估内容1. 房屋基本信息的收集:评估人员应当收集被评估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建筑结构等。

2. 房屋市场价值评估:评估人员应当结合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房屋的位置、周边环境、建筑质量等因素,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3. 征收补偿评估:评估人员应当根据成都市相关法律法规,对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包括补偿款、搬迁费、过渡期租金等。

4. 其他评估内容:根据具体需要,评估人员还可以对房屋的改建、装修、附属设施等进行评估。

四、评估程序1. 评估任务下达:评估任务由成都市相关部门下达给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

2. 评估准备工作:评估人员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勘察,收集相关资料,并准备评估所需的工具和设备。

3. 评估数据分析:评估人员应当对收集到的房屋信息进行分析,结合市场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评估数据的计算和处理。

4. 编制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包括房屋基本信息、市场价值评估、征收补偿评估等内容。

5. 评估报告审核:评估报告应当由成都市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6. 评估结果反馈:评估报告通过审核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评估结果。

五、评估人员要求1. 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专业知识,熟悉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

2. 评估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些变化论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些变化论文

浅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些变化【摘要】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新的征收条例更加维护公共利益,强调了对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强调市场化补偿。

本文就新的征收条例的一些变化进行研究。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公共利益;评估1 新征收条例出台背景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公布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同时废止。

一直以来由拆迁引发的矛盾堪称频频不断,一部立法逻辑缜密而影响深远的新征收条例的出台毫无疑问是众望所归、民心所向。

此次颁布的《征收条例》将旧条例中的“拆迁”全部改为了“征收”。

从“拆迁”到“征收”,不仅仅是两个字的微小变化,而是体现了《征收条例》的人性化,少了随意、多了法治。

而同时,说明它跟物权法的精神趋于一致。

物权法是保障土地、房屋权利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了征收的问题,《征收条例》的这一变化也体现了物权法的精神,同时也强调了征收与补偿,不再是拆迁。

2 新条例的一些变化与进步2.1 提高了对公共利益界定的可操作性新条例颁布前,《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公共利益”仅作出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其具体的范围与内容,实践中难以区分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与商业性开发行为,由此产生了很多社会矛盾。

《征收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为一大难点。

《征收条例》第8条以列举式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国防和外交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浅谈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

浅谈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

浅谈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已成为日益严峻的问题。

在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是一个重要环节,对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有着重要影响。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本文将从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进行探讨。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地方政府因为部分地方政府因为程序的不规范,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征收工作,导致征收程序不规范,给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二、征收补偿不公平。

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地方政府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对房屋的价值评估不准确,导致征收补偿不公平,给被征收人带来不公平的损失。

三、征收后的土地利用问题。

在一些地方,在征收房屋后,土地的利用并不合理,往往导致土地浪费、空置等问题,影响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对被征收群体的安置不到位。

在征收工作中,对于被征收群体的安置工作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一些被征收群体的生活条件并未得到合理的改善。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一、建立规范的征收程序。

地方政府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征收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土地征收。

二、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方式。

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研究和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想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地方政府加强对征收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征收制度和补偿方案,以及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被征收群体的合理安置。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对房屋征收评估的若干理解

对房屋征收评估的若干理解

对房屋征收评估的若干理解
房屋征收评估是根据房屋被征收的情况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一般情况下,
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应由相关部门组成专业评估组,根据征收区域内的实情进行综合考虑和
调查,采取三种方法,即定性比较法、市场比较法和成本法进行评估,确定征收价款。

首先,定性比较法,即按照当地公定价款、谈判价款及市长的价款标准,结合当地市
场的实际成交情况,综合评估征收价款。

其次,市场比较法,即根据诸如购房价格、土地
价格、货币流通费等进行对比换算,对当前房屋均价进行比较研究,最终确定征收价格。

最后,成本法,即以房屋土地使用权使用期、座落位置等因素,通过折旧与融资费用计算,来确定征收价格。

房屋征收评估往往由相关部门牵头,由该部门指定调查专家组成调查组,对房屋所处
的社会经济地理条件和房屋土地使用权使用期、座落位置等因素,进行实地考察,以及按
照所有权人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所处地域宏观经济政策及市场经济价格重新实施计算,根
据综合性评估结构,确定征收价格。

另外,征收价格有可能会根据评估的结论及调查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全市做进一步的
调整,确保有效收账。

因此,房屋征收评估不仅必须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
而且必须及时发现当地市场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市场情况,保证公正、公平和现实性。

征地补偿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征地补偿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征地补偿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征地补偿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对于征地补偿过程中涉及到的财产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

下面是一篇超过1200字的征地补偿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和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征地补偿成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环节。

征地补偿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对于确保农民利益和实现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旨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方法,对征地补偿价值资产进行评估,并提出合理的补偿标准。

二、评估目标评估目标是对征地补偿价值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土地价值、房屋建筑物价值、农作物和树木价值以及其他财产价值。

三、评估方法1. 土地价值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比较周边同类土地交易价格,确定土地市场价值。

2. 房屋建筑物价值评估: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相结合的方法,参考相似房屋的成交价格和修建成本,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年限、使用状况、折旧等因素,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

3. 农作物和树木价值评估:根据农作物和树木的类别、品种、生长年限、市场价格等因素,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相结合的方法,对农作物和树木进行评估。

4. 其他财产价值评估:对其他财产价值,如井水、管道、道路等进行评估,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虑其使用年限、折旧率等因素。

四、评估结果根据评估方法的实施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以下评估结果:1. 土地价值评估:根据市场比较法,确定被征地土地的市场价值为xxxx万元。

2. 房屋建筑物价值评估:综合使用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确定被征地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为xxxx万元。

3. 农作物和树木价值评估:根据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确定被征地农作物和树木的价值为xxxx万元。

4. 其他财产价值评估:根据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确定被征地其他财产的价值为xxxx万元。

五、合理补偿标准根据评估结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实际情况,提出合理补偿标准如下:1. 土地补偿标准:依据评估结果,按照“原地补”的原则,将被征地土地的市场价值作为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评估四大估价方法统一

房屋征收评估四大估价方法统一

房屋征收评估四大估价方法统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房屋价值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房屋征收评估可以采用多种估价方法,但四大估价方法是比较常用的。

一、比较市场法比较市场法是指通过对市场上类似房屋的售价情况进行比较,确定房屋的估价方法。

这种估价方法最为常见,因为它直接依据市场的供需关系,反映房屋的实际价值。

通过比较市场法,评估师会考虑与目标房屋相似的房屋的成交记录,以确定目标房屋的大致价值。

然而,这种方式存在的问题是,数据可能不够准确,比较对象可能与被估价的房屋相差太大。

二、收益法收益法是一种基于房屋预期租金来确定房屋价值的方法。

评估师会考虑房屋的同时产生租金和资本收益的潜力,以及未来租金的变化和资产价值的增长趋势。

通过收益法,评估师可以预测未来租金和房屋价格的变化趋势,据此估价。

但这种方法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如空置期、租户流失等因素,所以需要评估师有较高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三、成本法成本法是指评估师会考虑房屋建造的成本,并根据房屋的年限和建造质量等因素,计算出旧建筑的折旧值,推算出目标房屋的估价。

这种估价方法不仅考虑了房屋的实际价值,还考虑了对建筑物的折旧损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房屋的实际价值。

但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是无法考虑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关系和法律政策等因素,估价结果可能存在偏差。

四、收益多元回归分析法多元回归分析法是一种基于收益和市场法的估价方法。

评估师会对市场和收益进行多元回归分析,从而确定目标房屋的大致价值。

通过收益多元回归分析法,评估师可考虑到多个因素,如收益、租户的收入、房地产投资回报率等因素。

通过回归分析,评估师可以确定这些变量对房价的影响,并预测目标房屋的实际价值。

四种估价方法各有优缺点,所以在进行房屋征收评估时,评估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并结合多种方法进行估价。

只有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才能确定一个合理的房屋价值。

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探讨

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探讨

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探讨作者:丁梅来源:《中国民商》2022年第07期摘要: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化在不断推进升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动迁数量也在不断增多,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价值就显得十分重要。

现实中,我国房屋征收秩序一直不容乐观,存在一些问题,不仅阻碍了房屋征收补偿的工作进度,还容易引发产权人与评估单位之间的矛盾。

本文通过详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概述、理论基础与意义,结合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工作中的常见问题,浅谈提升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能力的策略与方法。

关键词:国有土地;征收补偿;价值评估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概述、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概述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是我国特有的制度,是国家在公共利益层面上的体现,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资源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个人一定赔偿的行为。

基于我国的土地制度,房屋征收的过程也是代表着房屋本身与所占土地所有权的征收。

所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到两种产权的消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征收归属于行政主体,而且是一种会影响资产变动的个人行为,所以,在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上,房屋被征收者理应收到政府赔偿。

补偿安置是房屋征收全过程的重点。

在这一点上,市政府既要面对补偿安置问题,同时也是面对着重要的社会民生问题,处理安置好这类问题意义重大,就是人民公仆角色最好的体现,也是提升政府公信力、可信度的关键。

这决定了相关补偿行为主体等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

(二)理论基础博弈论是个人行为专用工具方面的先行者。

关于制度变迁主体制度变迁等方面的内容都能够看作是各参加主体的博奕。

所以来说,将制度变迁基础理论与博弈论紧密结合的科学研究,是合理的,也是科学的。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现实意义根据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开展征缴或是赔偿,进行财产使用价值效益分析,可以确立应用房屋的全部产权人以及其他产权人的关联,确保房屋使用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使其不会受到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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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
发表时间:2019-07-09T16:13:53.680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7期作者:蔡加义
[导读] 要解决目前的征收补偿价值评估问题,则必须将合理评估征收补偿价值作为征收补偿状况优化的关键。

摘要:系统、规范收集并妥善保存房屋征收补偿文件,是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对被征收人公平补偿的基石。

征收过程中会直接形成很多临时性、过渡性文件,其实体现房屋征收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前提;是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平、公正、阳光的根本。

征收完成后,把征收补偿文件征集到城建档案馆,是征收中各种行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根本保障。

在分析我国大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价值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江西省南昌市的实际状况,指出征收补偿价值评估中存在着评估范围不够全面、所评得的补偿标准较低及评估机构选择等问题。

要解决目前的征收补偿价值评估问题,则必须将合理评估征收补偿价值作为征收补偿状况优化的关键。

关键词:征收;补偿;价值;评估
前言:一直以来,征收补偿问题是我国社会矛盾焦点之一,也是当今社会的热点。

于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的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条例》),对原有法规作出了一系列调整。

然而,从实际征收来看,《条例》颁布之后依然出现了较多关于征收补偿方面的争议案件,甚至不乏自焚之案,例如成都唐福珍和湖南汪家正自焚案等,而江西南昌的地铁一号线房屋征收过程中也出现过不少的纠纷之事。

因而,鉴于这一敏感的现实问题,笔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从其他角度进行深入探讨,以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收评估范围的内容欠缺
《条例》中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城市房屋的价值、因征收而造成的搬迁之费、临时安置的补助费用、停产停业的损失费用和其他补贴与奖励金额。

在实际征收中,城市房屋被征收而被征收人获得补偿这一活动属于被迫交易性质的行为,他们原本的日常生活、学习与工作以及良好的邻里关系等均被迫打乱了,且导致了社会生活的成本、精神心理的损失和就业的机会成本等各方面相应的增加。

其次,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款项的实际时点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价值时点)之间都会相隔一段时日。

根据西方经济学基本原理,需求是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愿意且能够购买的商品数量;供给是生产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能够提供出售的商品数量。

随时间推移,各类商品供求关系会发生变化,而被征房屋极有可能在这时差内因暴发性市场需求的增加而发生明显的价格上升,尤其是二手房市场价格,则被征房屋也会产生一个增值,从而使得被征收人所获补偿款并不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相等。

再者,依据亚当斯密的社会比较理论,
一个人做一件事,他会通过各种可靠的比较方式来了解自己所获报酬是否恰当合理,而比较的结果必将对其今后生活生产的积极性产生最直接的作用与影响。

在征收活动中,被征收人会按该理论进行比较并判断其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完全保障。

因而,当被征收人获得补偿款时,如果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或维持原有生活的,或从纵向角度进行比较后发现自身因被征收房屋而遭受到了不合理的损失时,这些被征收人可能会采取相应的抵制行为,而这些行为可能会制约征收工作进展。

因而,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住有所居,应将可能的增值部分均给予公平补偿。

最后,考虑到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对房屋的占有本是一种权益投资,则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对房屋及土地的使用权是必将产生期权的。

期权是在买方支付一定权利金后,在某一确定日期或该日期之前的任何时点内都拥有以一定价格出售或购买一定数量标的权利。

换言之,被征房屋除应包括其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外,还应将未来可能的期权权益价值包含在内。

因此,根据实物期权理论可知,被征收人被迫丧失了房屋所有权或房屋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和与之相应的未来发展权权益这一期权价值。

(二)征收评估价值的基准偏低
补偿标准,顾名思义势必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应在明晰补偿的评估范围后,再根据各项补偿内容进行确定。

在补偿活动中,被征房屋的价值或临时安置的费用或搬迁补助费用或停产停业损失或其他补贴或奖励等内容的补偿基准都较低。

例如被征房屋的价值,它的价值基准是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而在南昌市地铁一号线征收补偿活动中,不同地段之间地被征城市房屋的补偿单价却极其地相近,显然,这一现象说明由估价机构评估所提供的市场价值可能存在着受征收人影响或相对程度干涉等问题,从而导致房屋征收呈现一个补偿基准偏低的基本态势。

(三)征收评估机构的择优问题
《条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以江西省南昌市的地铁一号线征收为例,其在评估机构择优上的做法是先由被征收人自由协商选定;如若不然,则由各个被征收人以书面形式将自己选择的二或三个估价机构提交给征收单位,以大多数人的一致意见来选择估价机构;若以上方式都行不通,则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征收指挥部公开组织各大估价机构进行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而被征收人若想参与抽签会则需凭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提前到相应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并要求其进入抽签会现场时仍需经过严格地身份检查,禁止无关人员自由入内。

此外,并非所有符合要求的估价公司都被列入候摇或候抽的名单。

显而易见,种种的这些行为已与《条例》中关于估价机构应由被征收人自由选定,同时应有社会公众(尤其是被征收当事人)广泛参与的相关规定相悖之。

二、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完善路径建议
(一)明确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内涵
在房屋征收补偿活动当中,征收补偿价值评估不同于征收估价,不仅包括被征房屋、类似不动产或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还包括装饰装修、地上附着物、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内容。

也就是说除了可以协商或已选用协商方式确定补偿价值的内容之外,其他补偿内容均通过评估方式加以确定,且被征房屋补偿市场价值的评估不仅包括被征实物的价值,还包括相关权益(权利、利益和收益)的价值,即除条例所规定的补偿内容外,还应包括被征收人对房屋及其土地未来发展权的收益价值,被迫增加的社会生活成本、精神心理损失和就业机会
成本,以及居住权的保障价值等。

(二)提高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质量
1.详细并准确定位估价对象
首先,明确估价目的,不仅要考虑被征房屋及土地本身的价值,还要考虑它们所拥有的期权价值及被征收人因征收而被迫增加的社会生活、精神损失及就业机会成本损失等。

其次,明晰被征房屋产权,理清房地产的产权状况。

再者,合理确定估价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至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款之日期间房地产市场产生增值的情况,还应给予被征收人以额外补偿。

最后,明确估价对象状况。

实物状况应一致规定为某一时点下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区位状况不应是价值时点的实际状况,而应规定为被征后的未来可能状况;权益状况应考虑全面,除不考虑租赁、抵押、查封等限制因素影响,不仅要考虑房屋产权状况等因素,还要考虑被征收人损失的各类权利、利益和收益。

2.培养并提升评估人员综合素养
通过对房地产估价人员进行各种主题的培训以及各种实践机会的熏陶,丰富估价人员的实战经验,提升其专业水准,增强其综合素养,努力在具体的估价作业中做到客观、公正、合理,尤其是在城市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估价实践中,要明确自身的立场,既不能随意迎合被征收入的不合理要求,又不能被所谓的行政干预权力所屈服,坚持以独立、公正、客观的态度,发挥专业水平评估出最科学、最接近市场价格的评估价格。

小结:对于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监督和责任机制也是如此,由社会公众和监察机关进行不定期参与及监督,并且明确估价机构及相关利益者的权责,为科学、合理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实现创造优良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Z].2011.1.21.
[2]高鸿业.西方经济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李庚.我国城市土地期权制度及土地期权定价讨论[J].土木工程学报,20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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