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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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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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页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及时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补偿协议的内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与补偿问题备受关注。

为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包括土地征收程序、征收范围、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等内容。

一、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依法进行,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公平、公正。

首先,征收方需依法制定征收方案,并进行公示与听证,确保征收程序透明。

其次,征收方需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方式和标准,确保权益受到合理保护。

最后,征收方需及时支付补偿款,并履行土地交付、移交手续,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征收范围土地征收的范围需依法规定,不能超越法定范围进行。

我国土地征收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征地、城市征地和农村征地。

国家征地主要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城市征地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市政项目,农村征地主要用于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建设。

征收范围的确定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规扩大征收范围,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补偿标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收人应有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款、过渡期补偿费用和生活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款是根据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实际损失进行计算的,过渡期补偿费用是指被征收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暂时性收入减少而给予的补偿,生活补偿费用是指给予被征收人的安置费、搬迁费等费用。

各级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补偿标准,公正合理地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并妥善处理补偿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四、补偿方式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多样,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以房抵债、安置住房等。

货币补偿是最常见的补偿方式,即按照约定的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

以房抵债是指将被征收人的房屋与补偿款相抵消,被征收人不再要求接受安置住房,而是直接将房屋出售给征收方。

安置住房是指征收方依托被征地区域建设的住房,优先以房屋方式提供给被征收人居住。

各种补偿方式需依法规定,并根据被征地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9最新版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9最新版本)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补偿法规全文

拆迁补偿法规全文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九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保护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落实人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有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土地、城市土地和其他用途土地。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用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收对象是指依法应当被征收的具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共利益、合理补偿、互利协议、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合规率。

第八条社会公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有权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目的第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需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二)需要发展产业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三)需要进行城市更新和改造的;(四)需要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五)其他经国家批准需要征收的情形。

第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经过详细的规划和论证,确保征收目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依法实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生活补贴等方式,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坚持公正和合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征收,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公正合理,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价格和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征收程序与权益保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征收程序与权益保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征收程序与权益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中国政府为了促进城市发展和国家利益需要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条例在征收程序和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征收程序和权益保护做出详细解读。

一、征收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征收程序的具体步骤,以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首先,征收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征收计划和方案,并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确保信息透明。

其次,在实施征收前,征收单位需要进行合法的评估程序,确定合理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单位应与被征收人进行充分的协商,尊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平合理。

征收程序还包括征收决定的公告和送达,征收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公告,并且向被征收人送达。

被征收人有权对征收决定提出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单位应当及时处理被征收人的异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

在征收完毕后,征收单位需要向被征收人提供详细的征收情况说明和补偿安置方案,并及时履行补偿义务。

以上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征收程序的要点解读。

二、权益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注重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征收过程中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

首先,征收单位在制定征收计划和方案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提供合理的补偿方式和标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补偿方式可以包括货币补偿、房屋安置等形式,旨在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其次,征收单位在征收过程中必须进行公正评估,确保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得到合理估算。

评估过程应当透明公开,遵循科学规范的方法。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有权要求重新评估或者申请专家鉴定。

征收单位需要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见,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除了以上补偿方面的保护措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规定了被征收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保护措施。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明细)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明细)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明细)随着我国不断加快工业化以及城镇化建设进度,许多高楼拔地而起,贫瘠的地区变成了富饶的村镇,但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土地征收方面的问题,比如在我国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一般是以什么标准赔偿呢?国有土地拆迁赔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我国对于土地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非常细致严密的,只要征收土地的程序合法,那么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现实当中仍会发生许多强占土地的问题。

倘若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应该怎样做?1、申请复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倘若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的结果存在不同的看法,应该从将评估报告收到的那天起十天之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的申请。

干部学习课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干部学习课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干部学习课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李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部教授我们今天开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解读。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在我国2011年1月19号由国务院通过,并且从通过之日开始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本条例总共规定了五章35条。

一、第一章总则然后我们先开始看一下第一章总则部分。

第一章总则部分,这部分内容主要跟2001年我国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发生了几个比较大的变化。

首先,明确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第二,明确了在房屋征收的时候必须对于房屋征收的对象要进行合理的补偿。

另外,规定的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政府,改变了原来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的做法。

下面,我们看一下总则的内容。

总则主要是对于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进行的相应的规定。

首先我们看一下该条例的第一条。

该条例的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所以,在第一条里就首先明确了它进行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专门为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规范补偿行为。

而且强调房屋征收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可以成为征收主体。

因为房屋征收和补偿不仅仅涉及政府,也涉及房屋被征收的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而且征收活动时间长、范围也广,法律关系也复杂,而近几年来我国在房屋征收活动中虽然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但也引发了很多的社会问题与矛盾。

为了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通过制定条例的形式来规范征收活动、规范补偿行为,这样的话,以确保征收行为能够顺利地实施,这是立法的一个主要目的,规范征收行为、规范补偿行为。

同时,确立了一个征收的前提,为什么目的来实施征收行为呢?主要是为了公共利益。

基于其他利益不得实施征收行为,征收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基于公共利益实施了征收行为,在满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也要保证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征收人,他们为了公共利益做出了巨大的牺牲,牺牲了自己房屋的财产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在为公共利益做出贡献的同时,要为这些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给予合法的保障,为此,就要有基本的法律依据,本条例就可以成为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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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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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对。 2、对。 3、错。 4、错。 5、对。 二、选择题 答:1、ABD; 2、ABD
20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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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内容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概述 二、征收决定 三、补 偿
20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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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CBD开发商诉清华住户
2012年3月25日据《新京报》报道:去年7月,CBD开发商 和清华大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将该校光华路校区土地出让 给CBD核心区二期,协议约定补偿款总计24亿余元。
物权法第42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 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注意:目前的房屋征收,不包括征收集体 所有土地上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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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的特征: ——公共利益; ——所有权转移; ——强制性(不经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有偿性; ——国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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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务院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第1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 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 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符合《宪法》 和《物权法》关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 能进行征收征用”的规定,而且处于下位法 的《拆迁条例》已经与《宪法》修改案和 《物权法》相抵触。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种土地集约化经营行为。
特点:规划、国土、拆房(目的是土地使 用)、被拆迁人包括使用人(如央视大楼涉 及原清华美院职工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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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是法律上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种 方式,它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强 制、有偿地取得国有土地上的原属于其他 民事主体所有的房屋的法律行为。
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 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 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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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2
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 《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 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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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征收的目的——公共利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
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 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事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违宪 问题及公共利益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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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违宪问题
冲突1:公共利益
且是城镇国有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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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选择题
1、以下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无偿行为。
B、协议出让缺乏公开性和竞争性,人为因素影响较 大,因此不能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C、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冲突3
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但《拆迁条例》却将补 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
(如果是为了商业利益呢?不是征收,是民事协 商。)
冲突4
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 行征收,而《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 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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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征收的原则 原则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 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 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 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 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 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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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第8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 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 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
D、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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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特点包括:

)。
A、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B、国家垄断城市土地所有权
C、城市土地所用权有期转让
D、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 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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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收决定的公告与争议的处理
征收决定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 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
公告应载明的事项: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争议的处理: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 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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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收补偿方案
(1)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 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2)论证公布与征求意见: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有 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 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 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住户要求原告出示全部的拆迁补偿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否则不同意搬走(住户称,清华大学除获得24亿余元拆迁款 外,还得到一栋回迁办公楼,所以,如果仅按照24亿余元为 总数补偿,标准过低)。另外,在实际拆迁中,还存在未提 前公示等不符合程序的问题,拆迁涉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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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问题: ——拆迁法律关系主体? ——客体(公租房还是宿舍)? ——住户与学校的关系(租赁、借助、房改房)? ——补偿标准?(清华:每平米补偿高于周边住户) ——回迁还是异地安置?(回迁办公楼原租户有不有
(3)听证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当地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 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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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评估与资金筹备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 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讲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法律制度
谭柏平
课堂练习题
一、判断题 1、1980年前,我国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无期
限使用,并且土地使用权不能交易。 2、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具有很强的计划性。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不同于出让,相当于出
租。 4、娱乐用地的最高年限为50年。 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仅限于国有土地,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 立法目的
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原《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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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与房屋征收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 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 并由拆迁人对原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 使用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3款修订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 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 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 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目前,因10多户教职工未按约定时间腾退所居住的房屋, CBD开发商将清华大学和住户们分别作为被告和第三人起诉。
庭审时,清华大学表示,对CBD开发商的起诉无异议。住户 们则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拒绝搬走。
住户们称,作为清华的教职工,现住房是清华大学多年前作 为“公租房”,分给他们租住多年,他们一直按月交租。校 方称,是暂时给教职工住的宿舍。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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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 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 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干预。
原则二: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 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 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 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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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三:禁止行政强拆(由司法强制搬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
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 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 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 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 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 迁活动。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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