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二案的代理词
最新整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代理词范文.docx

最新整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甲、乙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被告丙、丁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和指派后,我仔细询问了当事人甲、乙,收集了相关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有一个全面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下面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原告甲、乙于 12月12日和 12月24日分2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上高县支行汇付了总共138000元给丙是本案不争的事实(其甲103500元、乙34500元)。
根据本案原告甲、乙出示的2张中国农业银行上高县支行的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和2张存款凭证(详见俩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一和证据二),足以证实本案原告于 12月12日和 12月24日分2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上高县支行汇付了总共138000元给丙,对该事实丙亦当庭承认,因此,本案原告分2次通过银行共汇付了138000元给丙是本案不争的事实(其中甲103500元、乙34500元)。
二:关于本案原告甲、乙汇款行为的定性和被告丙收款行为的定性问题。
如何认定本案原告汇款行为的定性和被告丙收款行为的定性问题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这关系到丙收款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关系到丙是否应当返还该款给原告的问题,甚或关系到陈智锋是否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涉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罪或非法经营罪)的问题,根据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他们将款汇给丙是投资到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但丙却当庭答辩说是用于传销活动,丙只承认是搞传销。
原、被告双方的说法是完全不一样的,他们双方肯定有一方说的是假的,有一方说的是真的;或者双方说的都是假的;当然,也有可能双方说的都是真的。
透过现象看本质,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向法庭出示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事实真相是被告丙采取了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汇款给丙的。
二审代理词范文

二审代理词范文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进行二审代理词陈述如下:一、案情回顾。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方构成XX罪,并判处被告方有期徒刑X年的刑罚。
然而,我方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特此提起二审诉讼,希望法庭能够依法予以更正。
二、事实认定错误。
原审法院在认定被告方构成XX罪的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
事实上,被告方并未实施XX行为,而是在案发现场的情况下被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
因此,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的错误,导致对被告方的定罪不当。
三、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在定罪过程中所依据的证据并不充分,且存在严重的瑕疵。
例如,关键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无法构成充分的证据支持被告方构成XX罪的指控。
因此,原审法院在证据的审查和采信上存在严重不足,导致对被告方的定罪不当。
四、法律适用错误。
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在本案中,原审法院未能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方进行了错误的定性和定罪。
因此,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对被告方的判决不当。
五、请求。
鉴此,我方在此呼吁法庭能够审慎审理本案,认真查明事实,充分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法庭能够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方作出无罪判决,以维护正义和法治。
最后,我方再次强调,被告方并未实施XX行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
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公正裁决,给予被告方一个公正的审判结果。
谢谢法庭的审理!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不当得利代理词(涉及银行返还款项)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本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下称**支行)不当得利纠纷案,经过开庭审理,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支行对原告误汇***万元的事实是不是明知的以及银行扣划这***万元是不是存在过错的问题。
现围绕这一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支行对原告误汇***万元的事实是明知的1、原告于20***年9月12日向**支行作出的“情况说明”。
该情况说明载明了原告于20***年9月3日因财务人员失误将***万元款项误打到与原告无债权债务关系的**公司的事实,并明确提出要求要求**支行纠正此次错误。
意思就是要求返还这误汇的***万元款项。
因为打入的账号系监管账号,**公司是无法操作的,必须通过银行方可办理退回手续。
2、诸**的陈述。
诸**是原告单位的负责人,也是代表原告单位处理***万误汇款的承办人。
诸**在庭审中陈述,原告在误打款项后的第三天开始,约**公司总经理的夏群策(当时**公司尚在经营中),一起找**银行**支行的陈**行长、施**行长等银行领导说明情况,并要求返还。
先后去**支行十多次,有时间,有地点,有人物,有具体内容。
期间,还按照**支行的要求书面递交了“情况说明”。
3、给**支行陈行长的手机短信。
原告单位的诸**已向法庭递交了手机短信。
20***年9月11日、9月12日(两次)、9月17日、9月23日、2015年1月6日等多次发短信给**支行陈行长(手机号码为*********),这些短信在手机上都显示发送成功。
陈行长在9月23日也有回复,说明他是收到这些短信的。
这些短信内容可以证明诸**和**公司总经理***找陈行长解决误汇款项的事实,其中20***年9月12日短信内容证明“情况说明”已交给陈行长。
4、**公司张**的证言。
证明原告将***万元款项打入我公司开在**银行**支行的帐户内系原告系失误造成的,而且事后与**公司的承办人诸**一起前往****支行进行说明、沟通,想把***万元从监管账户划到基本账户内,以便退回。
不当得利案件代理词

不当得利案件代理词
在处理不当得利案件时,代理词是律师或法务团队在法庭上为
被告提供的辩护词或辩护陈述。
不当得利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欺诈、腐败、贿赂、内幕交易等手段获取的非法利益。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以及各位在庭上的各位:
我代表被告在这个不当得利案件中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
的是,被告并没有故意从中谋取不当得利,而是陷入了一系列误解
和误判的情况中。
首先,关于欺诈行为的指控。
我们认为,被告并没有故意欺骗
他人以获取不当得利。
相反,被告是在一个复杂的商业环境中做出
决策,而这些决策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基于当时的信息和情况做出的。
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行动中并没有违背诚信原则。
其次,关于贿赂指控。
我们坚信被告并没有主动给予或接受贿
赂以获取不当得利。
相反,被告可能是被误导或被迫参与了某些不
当行为,这需要我们进一步调查和证明。
最后,关于内幕交易的指控。
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并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以获取不当得利。
相反,被告是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中进行交易,而这些交易并非出于不当目的,而是基于被告对市场的合理判断。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以及在庭上的各位,我们呼吁您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仔细审查我们提供的证据和辩护陈述。
我们相信,一旦真相大白,被告将能够摆脱不当得利的指控,恢复名誉,并得到公正的对待。
谢谢您的聆听。
二审代理词

二审代理词尊敬的法院各位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方,就本案进行二审辩护,就下列几个方面提出我方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首先,针对一审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及证据评价问题,我方提出异议。
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分析,一审判决书对事实认定存在明显的不准确和不完整之处。
我方认为,一审判决书对于关键证据的评价存在偏颇和片面之处,未能充分考虑到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同时,一审判决书中对于我方提供的辩护证据也未能充分采信和评价。
因此,我方请求法庭重新审查案件材料,并对事实认定进行重新评估。
其次,我方认为一审判决书对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我方对相关法律条文和先例的认真研究和分析,一审判决书对于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存在明显错误。
一审判决书在对法律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上存在模糊和错误之处,导致了一审判决结果的不准确。
因此,我方请求法庭在二审中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重新审议。
再次,我方对一审判决书中的量刑判断提出质疑。
一审判决书在量刑上未能充分考虑到被告方的个人情况和案件的特殊性。
在此基础上,我方认为一审判决书对被告方的量刑不公正。
我方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和辩护理由,证明了被告方的无罪事实和辩护情节,然而一审判决书未能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因此,我方请求法庭对量刑问题进行重新评估,并做出更为合理和公正的判决。
最后,我方要求法庭在二审中对本案进行全面公正的审查。
我方希望法庭能够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认真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辩护意见。
我方也希望法庭能够从公正和法律角度出发,判断案件的真相和合理性。
同时,我方要求法庭在二审中依法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并做出符合法律和公正原则的判决。
综上所述,我方坚信被告方有充分的辩护理由和证据来抵消原审判决书中的错误和不准确之处。
我方希望法庭在二审中能够听取我方的辩护意见,并做出重审和改判的决定。
同时,我方也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判决,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庭的审理和关注!以上就是我方对本案的辩护意见和观点,请法庭予以重视和考虑!谢谢!。
二审民事代理词范文

二审民事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
非常感谢您给我这次机会来为我的委托人提供法律代理,我将用最大的诚意和尽职尽责的态度来完成此项任务。
我的委托人是原告XXX,他于2010年4月在山东省某某市的某某县发起民事诉讼,指控被告XXX在2009年4月份欠他一笔工资费用,被告不仅拒绝履行偿还义务,而且拒绝接受仲裁,拒绝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
在法庭审判中,我希望法官尊重原告的权益,准确理解原告诉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让原告得到公平的司法救济,保护其正当权利。
再次感谢法官的指导,祝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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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甲、乙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被告丙、丁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和指派后,我仔细询问了当事人甲、乙,收集了相关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有一个全面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下面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原告甲、乙于 12月12日和 12月24日分2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上高县支行汇付了总共138000元给丙是本案不争的事实(其甲103500元、乙34500元)。
根据本案原告甲、乙出示的2张中国农业银行上高县支行的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和2张存款凭证(详见俩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一和证据二),足以证实本案原告于 12月12日和 12月24日分2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上高县支行汇付了总共138000元给丙,对该事实丙亦当庭承认,因此,本案原告分2次通过银行共汇付了138000元给丙是本案不争的事实(其中甲103500元、乙34500元)。
二:关于本案原告甲、乙汇款行为的定性和被告丙收款行为的定性问题。
如何认定本案原告汇款行为的定性和被告丙收款行为的定性问题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这关系到丙收款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关系到丙是否应当返还该款给原告的问题,甚或关系到陈智锋是否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涉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罪或非法经营罪)的问题,根据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他们将款汇给丙是投资到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但丙却当庭答辩说是用于传销活动,丙只承认是搞传销。
原、被告双方的说法是完全不一样的,他们双方肯定有一方说的是假的,有一方说的是真的;或者双方说的都是假的;当然,也有可能双方说的都是真的。
透过现象看本质,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向法庭出示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事实真相是被告丙采取了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汇款给丙的。
李某诉王某某、曹某某等借贷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李某诉王某某等、曹某某、某某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并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我接受宁波市天封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并接受原告李清之委托,作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一审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是正确的。
本案二上诉人(一审被告一、被告二)于2008年7月25 日向出借人即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出具借款200万元的书面《借条》1份,三天后即2008年7月28日又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明确约定,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人民200万元;月利息4%借款期限3个月(2008年7月29日至10月29日);借款逾期按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某某公司(一审被告三)和王某某(一审被告四)为借款人借款担保人并在借款协议上签名盖章。
被上诉人是出借人并持有借款相关证据原件的事实毋庸置疑。
显而易见,本案《借款协议》,经一审原、被告签名盖章依法成立,其协议约定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要件,合法有效。
对约定利息超过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限度,被上诉人在本案诉讼请求中已将原约定月息4%下调到按月息2%+算。
二、被上诉人依约履行了出借人将借款(标的物)交付给借款人的义务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认定“此款项汇入某某分公司视为按指示交付了借款”的事实是完全正确的。
借款协议签订当日即2008 年7 月28 日,二上诉人出具给上诉人《指定划款通知书》一份,该书面通知书载明,“根据借款协议,本人作为借款人指定所借的款项由某某公司的帐户汇入某某建设集团某办,即视为本人已收到借款”。
同日,被上诉人按借款协议约定,并按借款人指定划款通知要求,由某某公司为被上诉人按二上诉人所指定的银行帐号汇款200 万元(2008 年7 月28 日汇款150 万元,7 月29 日分两次分别汇款24.2 万元和25.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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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二案的代理词
审判长: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二审讼诉代理人。
现结合本案的证据和庭审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谨供合议时参考: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刘某长期存在大额、多笔资金往来,上诉人将本应由自己管理的银行卡、密码、居民身份证交由被上诉人支取资金,双方无合同约定用途,导致法律关系难以查清。
银行流水账只能反映资金往来过程,无法证明资金性质。
1,一审法院混淆原诉讼请求(78万)和增加的诉讼请求(36.3万)的各自法律关系,并没有予以区分。
原诉讼请求法律关系是不当得利纠纷(侵权纠纷);增加的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
(1),诉求包括两个法律关系即不当得利纠纷(侵权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但两者的举证责任分配要求不同。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关于反映双方资金往来过程,无法证明资金性质,这充其量可作为对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举证责任认定依据,但不能作为对侵权纠纷举证责任认定的依据。
因此,一审法院将两个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分
配等同是无法律依据的。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具备三个法律构成要件:第一,取得不当得利;第二,造成他人损失;第三,该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根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上诉人已经已经完成对前两个要件举证责任。
而被上诉人就其得利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
(3),原诉讼请求法律关系符合不当得利纠纷构成要件。
从举证责任角度来说,上诉人已经达到举证责任的要求。
第一,被上诉人刘某得不当得利事实。
即被上诉人刘某自行操作转款到自己银行账户,并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也承认该事实。
从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可知,被上诉人所侵占78万元是分四次私自转款至被上诉人自己的银行账户根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交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清单可知,被上诉人分四次转款:分别在2015年2月5日转款10万元,2015年2月10日转款8万元,2015年2月11日转款52万元,2015年2月13日转款8万元.从上述该款项的流向确认被上诉人刘某侵占上诉人的78万钱款的事实。
被上诉人刘某私自将上诉人王某银行卡内钱款转入自己卡内,对此转款事项上诉人王某是不知情的。
第二,(该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根据)上诉人
之所以将卡交给被上诉人,是让被上诉人直接将该款项取出后交给上诉人,既不是偿还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也没有委托被上诉人代为发放工资(给其他分包人),更没有让其将该款项转入被上诉人自己银行卡内。
首先,(上诉人被骗原因)被上诉人的提议将该款项取出并交给上诉人再转存到上诉人的其它银行卡内,上诉人也认可了被上诉人的建议。
上诉人将该款项取出的目的是为了向发包方索要拖欠的工程款,因为上诉人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一直拖欠的工程款,上诉人才将工程款的专款帐户清空。
防止发包方查询专款帐户有剩余,而不按期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其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特殊身份关系,既是双方信任的基础,也是轻易被骗原因。
)上诉人之所以将卡交给被上诉人因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亲戚关系即舅舅与外侄关系,所以上诉人对其比较信任,被上诉人之所以成功就是利用上诉人的信任以及其它便利条件,私自将该款转入自己帐户,欺骗上诉人。
(3),被上诉人反驳的理由(78万元去向)不成立。
被上诉人陈述该78万元去向包括三部分:一是25.9万元客户回单;二是代上诉人发放的工人工资33.24万元;三是25万元借条。
第一,关于被上诉人借给上诉人25万元钱借条的问题。
上诉人提供银行四份客户回单清单,表明该部分借款已经在之前还清。
上诉人已经给出合理解释,无论在时间上、金额上、还款方式上均符合常理。
被上诉人提出在78万元内扣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更没有证据佐证。
首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款(即借据)时间是2014年农历3月初7日,即阳历2014年4月6日;还款期限约定为2014年农历11月15日,即阳历2015年1月5日.
其次,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在前,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还款在后上诉人的解释符合常理。
从借据的借款的交付时间和约定还款时间上来看,约定还款期限至2015年1月5日,而上诉人的最后还款期限2014年11月26日。
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
其三,从上诉人提交的客户回单来说,上诉人对25万元借款金额已经偿还。
上诉人不是一次性偿还,而是分三次还款并包括利息(即2014年7月4日存款9.3万元;2014年8月7日存款18.5万元;2014年11月26日转款3万元)。
最后,从证据角度来说,被上诉人只提交25万元的借据,但没有提交该25万元借款是否交付的证据(转账证明或收条证明),被上诉人属于举证不能,该25万元借款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第二,关于代上诉人发放的工人工资33.24万元,被上诉人提供银行客户交易查询和转出现金清单。
从该证据只能
证明被上诉人向他人转款的事实。
但无法证明该所转的款项与上诉人有关联性。
首先,被上诉人没有上诉人授权的(书面或口头短信等形式的授权)。
其次,被上诉人代为发放工资,不仅要提供客户交易查询清单,还需具备三条件:一是要对转款客户身份确认(客户与上诉人关系证明);二是需要有拖欠工资事实(上诉人欠客户工资的证明);三是需要客户收到转款工资确认(出庭作证)。
最后,被上诉人转款33.24万元给他人,不能排除是其自己的原因转款的(个人债务等);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系举证不能。
第三,关于25.9万元(即2014年3月21日-2014年8月26日十笔)客户回单问题。
首先,客户回单只能证明原告收到25.9万元的款项,但无法证明该款项是被上诉人存入的。
可见,无法证明该回单与被告具有关联性。
因此,如果认定该部分事实必须有原告的认可或其它证据予以佐证。
其次,即使客户回单表明金额原告认可,要么就是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之前的借款(依据客户查询清单,被上诉人曾经向上诉人多次借款),要么就是被上诉人交付的之前25万元借款回单。
可见,被上诉人陈述要在78万元非法占有的钱款中予以扣除是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符合常理。
2,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2014年9月5日转款)36.3万元(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转款事实依据客户回单凭证予以确认,虽然被上诉人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但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即应当确认该36.3万元系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被上诉人提出25.9万元客户回单为借款和25万元借条这两部分均系借款。
(1),关于被上诉人提出25.9万元客户回单系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上诉人主张系借款,但上诉人抗辩系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上诉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被上诉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关于被上诉人提出25万元借条的借款。
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上诉人不仅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并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上诉人仍应当对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2014年9月5日转款)36.3万元(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转款事实依据客户回单凭证予以确
认,虽然被上诉人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但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盐津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代理人: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