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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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联字[2004]67号

吉人联字[2004]67号
(九)在农村连续任教15年以上的骨干教师。
二、评审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加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1次,并获得较好的效果;或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获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
(二)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获市州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称号。
(二)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三)在高中任教,1993年底以前大学专科毕业且现在己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在初中、小学任教,大学专科毕业7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二、市级论文:公开出版发行的市级有关部门主管或市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
三、论著:指公开出版与本专业有关的书籍和教材。
四、各种奖项:
(一)各级政府奖励项目。
(二)各级教育,科研等行政部门奖励项目。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教育学会(不含专业委员会)、教科院(所)、教育研究室(不含下设部、室)的奖励项目。
以上奖励项目应为本人从事的专业领域内的项目。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9年以上,在小学任教,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评审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教师职务1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6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024年吉林职称评审条件

2024年吉林职称评审条件

2024年吉林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1.申报人员须满足国家和我省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评
聘结合事业单位和自主评审企业需满足本单位制定的各系列职
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2.申报人员为省内企事业单位(含评聘结合单位、企业自主评审
单位)截止至2024年1月1日在编、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
员。

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公
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申报类别主要包含:正常职称(含申报基层卫生类别人员和评
聘结合单位已评未聘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评聘
(考核)、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中小学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机关
分流人员、部队转业人员、民营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人才激励
政策(3.0版)职称待遇兑现、双贯通、县(乡)基层“3010”、基层硕博人才、乡村振兴人才等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评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1.14•【字号】吉人社联字〔2019〕158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5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中省直有关单位(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9〕180号)和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聘工作部署要求,决定开展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聘范围及条件(一)在《吉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范围内具有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且符合《教师法》和《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基本评价标准条件》等规定条件的现在编在岗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聘常设岗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中直中小学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聘特设岗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属于申报推荐范围。

按人事管理权限已办理延迟退休手续的教师可参加评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不能申评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

二、评聘原则及导向(一)坚持以德为先。

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进一步加强对申报人员的师德考核。

把践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

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将师德评价贯穿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凡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不予推荐。

2023吉林教师职称3010政策

2023吉林教师职称3010政策

2023吉林教师职称3010政策
2023年吉林教师职称3010政策是指吉林省教育厅在职称评定方面,对教师的职称评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将原来的“三步走”(三
个职称等级,每一级别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调整为“三统一、
零拆分、一对接、零递减”的3010政策。

具体来说,这项政策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三统一”,即统一职称名称、统一岗位设置、统一评审
标准。

职称等级方面,将原有的三个等级统一为高级职称。

岗位设置
方面,对于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相当资格的教师,一律设置为高级
教师;对于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相当资格的教师,一律设置为教授
级高级教师。

评审标准方面,将职称评审的各项指标进行了优化和调整,更加注重教师的实际教学成果和教育教学能力。

其次是“零拆分”,即取消原来的初、中、高等级,将职称评审
分为申报审核和评审两个环节,申报审核环节主要针对教师的基本条
件和教学实绩进行初步审核,评审环节则主要评估教师的教育教学质
量和综合素质。

同时,取消了推荐评审和申请评审之分,所有申请职称的教师都必须参与评审。

第三是“一对接”,即将职称评审与考核制度对接起来,更加注重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综合素质。

在考核方面,教育厅将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教师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水平,并将其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指标之一。

最后是“零递减”,即取消职称降级制度,教师在确认获得职称后,不会因个人原因导致评定的职称降低。

综上所述,2023年吉林教师职称3010政策的实施,将有效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师持续发展,并为吉林省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附件1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为确保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要求,现就我省原有具备相应级别教师职务(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过渡范围2012年12月31日前,全省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成人中等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校外教育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已评聘为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过渡。

二、过渡内容(一)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小学教师职务系列过渡到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的具体对应关系为: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1(二)原中小学教师岗位级别过渡关系为:原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原聘任的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原聘任的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一和十二级岗位;原聘任的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三、过渡办法(一)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到与之相对应岗位的,直接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体系中的对应岗位。

其中,已完成事业单位岗位核定工作尚未开展聘任工作和尚未完成事业单位岗位核定的,暂按各级教师对应岗位关系过渡聘任到各级别的最低级岗位。

(二)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到对应岗位上(高职低聘)的,保留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现聘任岗位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体系中的对应岗位,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吉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试点评审

吉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试点评审

晋升2013年度吉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人员名单公告根据《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22号)要求,经人社部、教育部研究批准,王云峰等59名同志晋升为2013年度吉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现予公告:1.王云峰长春外国语学校2.史洪吉林省文化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幼儿园3.崔哲省政府机关第一幼儿园4.潘永兴吉林省实验学校5.宋戈吉林省第二实验学校6.朱杰长春市第十一高级中学7.孙辉长春市第八中学8.张馨予长春市政府机关第二幼儿园9.张玉琴长春市第五中学10.丛枫长春市第二实验小学11.隋淑萍长春市第六中学12.刘继家长春市实验中学13.邱文秀长春市教育教学研究室14.李国荣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延聘)15.夏军吉林市第一中学16.陈晓梅吉林市第一实验小学17.孙树君吉林市吉化第一中学18.廉淑文吉林市第五中学19.陈胜利四平市实验中学20.熊宇红吉林油田第十二中学21.杨淑梅辽源市第五中学22.庄春晨辽源市实验中学23.孙向东白城市第四中学24.孙侠通化市第十三中学25.杨静秋通化市靖宇中学26.吴京淑延边第一中学27.徐忠炜延边第二中学28.郭延霞长白山管委会第二高级中学29.高海燕长春市南关区第103中学30.邢立平长春市宽城区第四十八中学31.金玉茶长春市南关区树勋小学(延聘)32.尚崇华长春市朝阳区第四十五中学(延聘)33.金宏素吉林市磐石市第一中学34.于锴龙吉林市舒兰市第一中学35.王兆军吉林市龙潭区第十六中学36.高梅四平市铁西区第十七中学37.袁艳辽源市东辽县第一高中学38.李玉香辽源市东辽县安恕镇第一中学39.孟范举辽源市龙山区进修学校40.薛清范松原市扶余市第三中学41.李守宁松原市前郭县第五中学42.周福文松原市乾安县教师进修学校43.刘建文白城市通榆县明德小学校44.鲍殿国白城市洮北区第十中学45.马长君白城市通榆县第一中学46.王永志白山市抚松县第一中学47.崔成男白山市长白县朝鲜族中学48.宿久俊白山市抚松县外国语学校49.鄢礼金通化市辉南县第一中学50.张晓红通化市梅河口市第五中学51.秦少华通化市梅河口市实验中学52.金玉兰延边州珲春市第一实验小学53.闫秀梅延边州龙井市第四中学54.王朝晖长春市第八中学(支教到县)55.闫巍吉林女中(支教到县)56.常佰慧四平市第三高级中学(支教到县)57.张广慧白山市第二中学(支教到县)58.李国山松原市实验高级中学(支教到县)59.金基永延边州第一中学(支教到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2014年1月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吉政办明电[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5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国务院相关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精神,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改革内容,以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目的,逐步建立起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的原则;(二)坚持按需设岗、自由择岗、竞聘上岗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分级负责的原则。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业绩和能力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根据。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资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高级教师资格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其他等级教师资格由所在市(州)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

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校高级教师及以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

第二章个人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暂不对照上述标准条件可直接申报。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申报、竞聘,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考核推荐第九条各学校(单位)要成立竞聘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聘委员会),竞聘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一线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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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业绩和能力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根据。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资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高级教师资格由各市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其他等级教师资格由所在市(州)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

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校高级教师及以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

第二章个人申报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暂不对照上述标准条件可直接申报。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申报、竞聘,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考核推荐
第九条各学校(单位)要成立竞聘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聘委员会),竞聘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或单位负责人担
任,成员主要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一线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50%。

竞聘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竞聘工作方案、审查竞聘人员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确定拟推荐人员及评审通过人员的职务聘任等工作。

第十条各学校(单位)制定的竞聘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推荐范围对象、申报标准条件、推荐人选数额、评议工作程序、量化赋分办法、组织领导及具体要求等内容,确保竞聘推荐工作科学、公开、公正、透明。

工作方案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集中讨论,须经参会人员85%以上同意后,报主管教育部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各学校(单位)推荐人选数额要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各学校(单位)要对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的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人员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业绩能力条件等进行集中公示。

第十三条各学校(单位)竞聘委员会要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组织开展竞聘推荐工作。

竞聘推荐工作要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确定拟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各学校(单位)要对拟推荐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由我省教育领域知名教师、专家、学者担任,基础教育(含职业教育)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

委员人选由省教育厅提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教育厅协商确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评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

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具体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有关业务处室人员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例会期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市(州)、县(市、区)分别组建本地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均实行专家负责制。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需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坚持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对参评人员的品德、知识、业绩、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

评委会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可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对参评人员进行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送核准。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人员,在竞聘同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时,取得本学校(单位)竞聘委员会推荐资格后,不再参加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与评审通过人员一并公示;在竞聘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时,须按上述规定参加单位竞聘和专家评审。

第二十四条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可不参加评审委员会评审,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直接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与评审通过人员一并公示。

第六章核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

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须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后行文公布;高级教师须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吉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吉人社办字〔2012〕117号)和《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1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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