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文本记录工作规范标准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行政执法活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的工作。
全过程记录的目的是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最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全程录音录像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的现场,可以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记录。
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更加准确地记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的言行举止,有助于更好地还原执法现场的真实情况。
全程录音录像需要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在记录开始前进行确认,并在结束后进行签名。
二、书面记录执法活动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对执法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关键细节进行书面记录。
书面记录包括执法活动的基本信息、执法依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措施的依据和执行情况、法律法规的引用等内容。
书面记录需要由执法人员进行签名并加盖执法单位的公章。
三、证据保全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证据或者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保全措施包括对证据进行拍照、拍摄、封存等操作,并在保全行为记录中详细说明保全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法等情况。
四、执法活动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在完成执法活动后,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提交执法活动报告。
执法活动报告需要包括执法活动的基本信息、执法依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执法措施的执行情况、执法结果等内容。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存档和归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和归档。
存档包括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电子版或者纸质版,归档则是将相关资料根据时间和执法活动性质进行分类整理并进行永久保存。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规定旨在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全过程记录,并确保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以确保全过程记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公正性,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相关过程、事实和依据等进行书面记录,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真实、全面地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具备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和目的;(二)行政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三)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四)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态度和言语等情况;(五)行政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提供的证据等情况;(六)行政执法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保密,并依法存档、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录音、摄像等方式的记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严禁篡改、伪造或者泄露,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记录操作规范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知识的基本素质,严格履行记录工作的职责,不得私自修改、删除或者篡改记录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规范填写记录表格,确保记录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行政执法活动的主办人负责记录,辅助人员协助填写和审核,确保记录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在行政执法活动完成后的时间内制作,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事件的先后顺序填写,严禁记录内容的纰漏和遗漏。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使用本行政机关统一规定的记录表格,填写记录时,应当如实填写,确保真实、准确地记录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3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水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水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执法承办机构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九条执法承办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最新)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含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以纸张或电子设备为载体,采用书写或录制方式以文字、符号、图画、声音等形式对特定行政执法案件处理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分类制定记录细则,对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案件依法、客观、全面记录。
对可能导致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等情形,以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重点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对特定案件处理的记录,包括处理部门、法律依据、事实根据、法定证据、作出决定的理由和执法决定,以及送达执行等内容,体现行政执法程序。
有行政执法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执法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记录相关信息。
行政执法记录以书写和纸张记录为主,逐步实行以电子设备录制记录。
采用书写方式记录的,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文书规定。
采用录制方式记录的,应当完整。
书写记录、录制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录制音像资料。
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对执法全过程录制音像资料。
第六条行政执法记录应当形成案卷,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规定。
第七条各镇政府、X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所需经费和设备。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领导或指导。
第二章简易程序案件记录第八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记录以下内容:(一)案件处理人员的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二)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及法定文书;(四)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五)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六)现场收缴罚款的实施过程;(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3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迹、可追溯、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机关处室、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文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屏监控等音视频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委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完成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建立本单位全过程记录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章受理记录第四条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保留。
第五条相关受理处室、直属单位可在受理窗口安装视屏监控系统,记录受理、办理全过程。
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作出后____日内,连同执法过程中的其他文字材料和视屏、音频记录形成案卷。
第六条建立立案审批程序,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在依职权检查时、收到举报件、上级交办件、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向稽查站移交,立案,立案审批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意见。
第三章调查取证记录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卷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编号及有效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八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四)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五)委托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委托书;(六)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是指政府公务人员根据法定职权,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对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的行为。
行政执法过程的全面记录是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开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必要性、工作规范和实施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必要性1.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全面记录行政执法过程可以避免执法人员的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性。
同时,记录的存在可以作为监督的依据,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追责。
2.保障行政执法的公开性。
全面记录行政执法过程可以使执法行为的内容、时限、程序等方面对外透明,使公众对行政执法过程有所了解,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这有助于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促进政府行政的规范化。
3.作为取证的依据。
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有助于在执法行为受到争议时,提供必要的证据来支持执法决策的合法性,维护司法公正。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工作规范1.记录对象的明确。
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应该明确记录的对象是谁,具体执法的事项是什么。
这有助于保持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避免发生事后补录或虚假记录。
2.记录方式的规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采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记录。
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记录方式,并保证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记录内容的明确。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包括执法人员的个人信息、执法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依据等基本信息,以及与执法相关的警示、警告、抄告、检验等具体操作步骤和结果。
4.记录环节的规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贯穿执法的始终,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调查取证、处罚决定、执行过程等各个环节。
应确保记录的及时性和连续性,避免遗漏关键信息。
5.记录安全的保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密和存储,防止记录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2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精细化管理。
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工具,能够提供证据支持、管理决策依据和后续事务处理参考,为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开、透明提供保障。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全过程记录。
3. 定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指对行政执法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全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4. 记录内容4.1 行政执法的事由、目的、依据和权限;4.2 当事人和涉及的相关方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4.3 行政执法现场的时间、地点、气候等相关情况;4.4 进行行政执法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执法证件号码等;4.5 行政执法的过程、方法、措施和结果;4.6 行政执法涉及的证据、证人和证明材料;4.7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执法人员的解释、告知内容;4.8 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和执法决定的依据;4.9 行政执法后续的事务处理记录,包括处罚决定的执行、处理异议和申诉等情况。
5. 记录要求5.1 全过程记录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夸大或隐瞒事实;5.2 记录应当采用明确的语言,不得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5.3 记录应当规范化、规范化,避免使用个人情绪色彩和主观评价;5.4 记录应当及时完成,确保记录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5.5 记录应当详细具体,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决策依据,要予以重点记录。
6. 记录存档6.1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存档保存,保持完整和完好无损;6.2 存档应当采取电子存储和实物存储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记录内容的安全性;6.3 存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分类管理,便于检索和查询;6.4 存档应当定期进行备份,防止记录内容丢失或损坏。
7. 监督与评估7.1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纳入行政执法活动的考核评估体系中;7.2 相关部门和组织可以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监督和抽查;7.3 对于全过程记录存在虚假、失实等问题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和追责。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例文(六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特制定本制度,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需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全面、准确地记录以下关键信息:(一)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阐释;(二)证据收集与调查取证的具体过程及其成果;(三)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情况;(四)听证会的相关记录,包括听证笔录;(五)各类执法活动,如讯问、勘验、检查、抽样、封存等的详细过程;(六)执法结果及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评估;(七)涉及执法费用、罚款、没收物品等经济事项的明确记录;(八)其他与行政执法活动紧密相关的重要信息与记录。
第四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存储及查阅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需将全过程记录妥善存储于专门的电子系统中,以保障数据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全过程记录的保存期限应至少覆盖执法活动结束后五年,以确保信息的可追溯性。
第六条相关部门、单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依法查阅与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的除外。
第七条为确保数据的长期可访问与完整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定期进行备份与归档。
第八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仅供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使用与管理需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篡改、删除、销毁、泄露记录等行为将依法追责。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行政执法机构所有。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例文(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作为一项旨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规范性、透明性及公正性的制度,其核心在于详尽记录执法流程中的每一个关键环节与行为,以实现后续的有效追溯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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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要求一、概述(一)概念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公共事务,对具体社会事务进行处理并对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活动。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运用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背景1.执法环境复杂。
不配合执法,拒不承认违法行为,威胁、暴力抗法。
2.依法履职不到位、不规范。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大量存在,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时有发生。
3.原有执法方式难以第一时间采集违法行为、动态掌握违法行为过程,难以及时固定证据,发生纠纷、争议时无据可查。
4.原有记录方式,难以对执法全程进行客观、全面的记录,难以全程留痕、可回溯。
(三)目的1.通过程序控权,实现行政程序正义。
2.通过自我监督,防范公权力滥用,提升执法公信力。
3.通过固化证据,保障行政行为与程序合法。
4.通过情景再现、信息共享等,实现全程可追溯。
(四)政策依据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
1.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三、(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2.2015年12月27日,年》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第2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3.2016年2月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号);4.2016年7月8日,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卫监督秘[2016]350号)5.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6.2019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
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要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2)规范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
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
(3)严格记录归档。
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发挥记录作用。
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七)2018年12月21日,国家健康委员会印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
2016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明确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包含的内容,要求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工作制度、严格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推进执法记录仪使用、运用多种手段记录执法全过程。
同年4月,选取青岛、深圳、苏州、北京市朝阳区作为首批试点单位探索有效做法和经验。
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被确立为试点单位,探索总结出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得到原国务院法制办的高度肯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参考部分省市与其他部委工作制度,结合现阶段全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起草编写了《规范》。
《规范》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为总则,记录方式及要求,记录保管、归档及调取,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附则。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原则、适用范围、要点(一)记录原则1.依法原则。
主要体现在:(1)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执法记录的范围、方式、形式、保存、用途等有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执法记录不得减损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2)执法记录作为执法证据使用的,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证据的要求和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公开原则。
(1)执法记录应当公开进行;(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执法记录都可以公开;(3)行政机关通过主动公开执法记录,以证明自身行政行为合法,接受各方监督;(4)行政相对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查阅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执法记录,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5)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公开的执法记录,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3.效率原则。
效率是行政的生命。
行政执法要求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效率,这也是行政与司法的区别之一。
同样,执法记录也必须体现效率原则:要以最高的效率、最低的成本、最好的效益服务于行政执法而不能“为记录而记录”使得执法记录成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拖累。
4.全程、全面原则。
全程,要求对行政执法的全部过程都要进行记录而不是部分记录。
全面,则要求既要对行政执法中的外部程序进行记录,也要对内部程序进行记录;既要对行政执法中的强制程序进行记录,也要对任意程序进行记录;既要对行政执法中的主要程序进行记录,也要对次要程序进行记录。
5.实时、客观原则。
实时,要求执法记录应当与行政执法同步进行,禁止事后补记补录。
客观,则要求执法记录要真实反映行政执法的行为、事实、状态、结果,禁止弄虚作假。
(二)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适用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执法事项;2.覆盖环节:对执法程序启动(受理)、检查、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与听证(听取陈述申辩)、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三)记录要点1.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除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行政许可案卷外,以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但当场决定受理的除外);(2)告知当事人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核查的原因、期限、联系人情况;(3)对申请材料现场核实、核查情况;(4)预约当事人领取营业执照、许可证情况(但当场颁发营业执照、许可证的除外);(5)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针对行政许可提出投诉、意见以及处理、答复情况。
2.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除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行政强制案卷外,以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涉案场所现场情况;(2)涉案场所周围环境、建筑外观、内部布局以及生产经营状态、设备、工具情况;(3)涉案物品存放、数量、包装、标注(贴)、规格、成色情况;(4)封存场所、扣押物品加封情况;(5)扣押物品清点、移交、入库保管以及接受人、保管人情况;(6)扣押物品因解除扣押、没收、销毁等原因出库、清点、转移情况;(7)当事人针对行政强制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处理、答复情况等。
3.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除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行政处罚案卷外,以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2)当事人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情况;(3)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4)4.执法办案机构内部对违法行为定性、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的不同意见;(5)执法办案机构就行政处罚有关问题请示、汇报情况;(6)有关会议集体审理、决定重大行政处罚情况。
4.受理、处理投诉、举报。
受理、处理投诉、举报除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案卷外,以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执法机构之间分流、转办、交办、接收投诉、举报的去向、时间;(2)向其他国家机关移送、转送投诉、举报去向、时间;(3)履行受理、调解、核实、调查、处理等法定职责情况;(4)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终止受理、终止调解、终止处理的情况;(5)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的情况。
5.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了依据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文书外,以文字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2)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而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审批和告知申请人情况;(3)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而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以及第三方明确表示可以公开的情况;(4)向申请人送达、答复、告知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