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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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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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及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及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不安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不安全”行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内容第二条“不安全”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不安全”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杰,甚至酿成悲剧。

第三条“不安全”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机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不安全”行为产生的根源“不安全''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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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通用版)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

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其分为通用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严重“不安全行为”、比较严重“不安全行为”、一般“不安全行为”。

一、有下列之一的属A类不安全行为(一)通用规定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部门汇报的。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而施工。

井下和井口房内无措施烧焊的,不严格执行措施作业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

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重要岗位或要害场所工作期间脱岗、睡岗的。

变电所、主扇房、压风机房、井下水仓,瓦、安检员擅自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

煤矿不安全行为处罚标准

煤矿不安全行为处罚标准

14 违章作业 安全隐患未处理,安全设施不全、不完好,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者。
红线 5000 10
15 违章作业 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用截割臂升降人员者。
红线 5000 10
16 违章作业 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操作设备。
红线 5000 10
17 违反劳动纪律 殴打、谩骂或报复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者。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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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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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200 200
责任连带 跟班队干 队长 书记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红线 5000 15
18 违章作业 乘坐或使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物料。
红线 5000 10
19 违章作业 空顶作业,顶板维护、回收支护材料时未执行先支后回者。
红线 5000 10
20 违章作业 辅助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运行,空挡滑行,驾驶人员离开车辆不熄火。
红线 5000 10
21
违章作业
采掘工作面接近地表水源、小窑、富水区等水患危险区域,不坚“持预测预报、 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者。

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不安全行为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煤矿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不安全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煤矿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从事煤矿生产作业,加强安全意识,严禁违反本规定进行不安全行为。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让其了解本规定,并定期进行安全行为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不安全行为管理措施第五条任何从业人员在煤矿生产作业过程中,不得有以下不安全行为:1.违反作业规程和操作规定;2.私自拆卸、改装、绕过安全设备等行为;3.效仿违规操作行为,不按规定操作设备;4.未按规定佩戴、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5.私自下井或进入未经批准的危险区域;6.因私事或疲劳等原因,影响煤矿生产安全的行为;7.随意开展未经安全评估的新设备试用;8.未按规定使用防爆设备和器材;9.其他有损煤矿生产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发现不安全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进行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煤矿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对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从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责任追究;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奖惩明确,鼓励安全表现,加强对不安全行为的处罚;3.完善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不安全行为及时处理;4.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防范和减少不安全行为的发生;5.对严重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的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和处理。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与事故隐患随手记录制度,对发现的事故与事故隐患进行记录,并及时整改,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从业人员有不安全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煤矿企业,以便采取及时的处理措施并予以记录。

第三章附则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

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

老石旦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试行)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乌海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规定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其分为通用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洗煤七大部分,每一部分按A类不安全行为、B类不安全行为、C类不安全行为、D类不安全行为、E类不安全行为。

一、A 类不安全行为(一)通用规定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3.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而施工。

4.无措施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不严格执行措施作业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作业地点放炮作业与电气焊同时进行的。

5.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

6.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7.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8.擅自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

9.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无监护人情况下,进入煤仓或溜煤眼作业的。

10.偷盗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设施的。

(二)采掘专业11.采煤作业期间,进入煤壁侧或后部刮板输送机的。

12.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摇臂活动区域的;装岩机运行期间,前方逗留的。

13.工作面拒爆、残爆未处理完毕而从事钻眼、爆破等作业的。

14.掘进工作面不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三)机电运输15.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或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

16.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的。

17.搭乘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带式输送机的。

18.扒、蹬、跳矿车、乘坐皮带的。

19.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不带电放车。

20.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1.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

22.井下检修无轨胶轮车人员不按要求采取固定车辆措施进入车底进行检修。

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参考文本

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参考文本

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参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

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其分为通用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严重“不安全行为”、比较严重“不安全行为”、一般“不安全行为”。

一、有下列之一的属A 类不安全行为(一)通用规定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部门汇报的。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而施工。

井下和井口房内无措施烧焊的,不严格执行措施作业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选煤厂不安全行为

选煤厂不安全行为

选煤厂“三违”及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本标准根据矿《“三违”及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制定,内容如下:一、习惯性违章行为1、较严重习惯性违章行为(1000元罚款)1)跟班带班管理人员不进行隐患排查就直接汇报的2)发现卡眼未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或无安全措施进行处理的2、一般习惯性违章行为(500元罚款)1)各专业起吊设备,不使用钢丝,绳鼻子的2)检修皮带、链板机开关手把未达到零位的3)皮带、链板机未停止运行或开关没有达到零位进行清理的4)职工违法作业,厂管理人员现场未制止的5)皮带机、链板机运行时清理机头、机尾及传动、转动部位的6)班中脱岗、串岗、离岗的二、一般“三违”(200---500元罚款)1.地面电气设备接地保护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地面危险作业场所、危险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警示标志不醒目的3.无计划停电及停电不挂停电牌的4.各类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要求整治的5.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现场安全确认“手指口述”、应知应会回答不合格的6.违反安全办公会会议决议、规定的7.地面皮带机未安装煤位保护或防跑偏装置、上山皮带未安装防滑保护或制动(逆止)装置、机尾和中间未设就地停车按钮或急停信号、机头机尾滚筒两侧未安设封好防护栅栏或防护网、皮带机走廊经常有人经过地方未设过桥、电机传动部位未安装防护罩、煤仓上口未安装封好防护栅栏或防护网及未设置警示牌的。

8.未按规定进行变电所负荷计算、保护整定、试验及未记录建档的9.机电设备不完好的,未按规定挂牌留名的10.检修、安装、拆除机电设备未编制安全措施或措施不切合现场实际或不按措施施工的,更改线路没有施工请示报告。

11.安全仪表、仪表、信号、通讯设备不灵敏、不可靠或定期不校队的。

12.机电设备、厂房可以危机人身安全的部位、场所没有安装防护栏、防护罩或盖板及保护措施不可靠的13.处理煤仓蓬眼未采取安全措施,人员从下口进入煤仓处理或探险的14.地面轨道运输线路及排矸系统照明不足的15.无监测设备运行台账、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查记录或报表弄虚作假的16.单位未安排定期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的,考核记录不详细、不准确的17.安全培训档案建立不齐的或建立不规范的或安全培训档案建立弄虚作假的18.未按矿要求开展日常性安全培训的19.安全检查时被抽考人员回答不及格的三、不安全行为1.皮带机、链板机行人外未安装行人过桥、机头、机尾梅安装防护罩、螺栓不齐全、不完好的2.图牌板内容与现场施工不符,备用料未标明材料规格的3.风、水管路跑、冒、滴、漏或吊挂不按规定吊挂的4.机械设备、管路、转载点等积尘多不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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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8973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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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

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其分为通用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严重“不安全行为”、比较严重“不安全行为”、一般“不安全行为”。

一、有下列之一的属A 类不安全行为(一)通用规定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部门汇报的。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而施工。

井下和井口房内无措施烧焊的,不严格执行措施作业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

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重要岗位或要害场所工作期间脱岗、睡岗的。

变电所、主扇房、压风机房、井下水仓,瓦、安检员擅自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

拒绝安全检查,对检查人员辱骂、殴打、报复的。

(二)采掘专业采煤作业期间,进入煤壁侧或后部溜子的。

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摇臂活动区域的;装岩机运行期间,前方逗留的。

工作面拒爆、残暴未处理完毕而从事钻眼、爆破等作业的。

掘进工作面不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三)机电运输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

井下带电检修机电设备的。

井下搭乘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带式输送机的。

井下扒车、蹬钩、跳车的。

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不带电放车。

(讨论)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讨论)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

(讨论)井下检修无轨胶轮车人员不按要求采取固定车辆措施进入车底进行检修。

(四)“一通三防”排放瓦斯未按规程规定操作的。

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的。

瓦斯超限作业的。

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的。

(五)爆破及火工品管理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的。

偷拿、私藏炸药、雷管,或私带炸药、雷管升井的。

将炸药和雷管混装在同一容器内的。

丢失爆炸材料的。

(六)地测防治水没有安排有疑必探的。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窑、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主要责任的。

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的技术负责人,或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二、有下列之一的属B 类不安全行为( 一)通用规定指挥特种作业无证人员上岗或无证人员擅自上岗的。

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10米范围内),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

酒后上岗或班中喝酒的。

(二)采掘专业回柱作业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

拉移变列车时,站在列车与煤壁之间或站在列车与皮带之间的。

采掘工作面移顺槽溜子时,用溜子链轮当绞车使用的。

在没有制定审批、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

采煤工作面采用爆破方式回撤单体支柱的。

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架棚巷道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回原则的组织者。

(三)机电运输对擅自调整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无专人监护,检修前未进行验电、放电、闭锁的。

线路停电检修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或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

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或在调度绞车侧面、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

人车运行期间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外的。

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三环链和连接销的或未挂保险绳的。

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把钩工蹬钩拔插销的。

斜坡提升、下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中途未采取措施,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

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内的。

无轨胶轮车在井下超速行驶,或超车的或人货混装、超员、超载的。

将车辆停放在巷道有坡度的位置,不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驾驶员随意离开车辆。

驾驶灯光不全、制动不完好车辆入井的。

(四)“一通三防”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未采取措施的当班跟班领导、安、瓦检员。

局部通风未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未按照停风安全措施执行的。

不使用或随意甩掉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

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

(五)爆破及火工品管理68、炸药和雷管乘坐同一节车箱运输的。

69、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及两台以上爆破器爆破的。

70、爆破作业不坚持自联自放的。

71、爆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综采工作面采用放震动炮方式过地质变化带时,在爆破之前将机组开入爆破区域割煤的。

72、掘进工作面积矸(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

73、处理拒爆、残爆、瞎炮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或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的。

74、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高瓦斯区域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起爆的。

75、井下乱扔、乱放爆炸材料,或未将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爆炸材料箱内。

76、存在《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情况之一,仍进行装药、爆破的。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77、未把爆炸材料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点的。

78、非爆破工运送电雷管的。

(六)地测防治水79、破坏井上、下测量导线点及标志的。

三、有下列之一的属C 类不安全行为(一)通用规定80、未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

81、井下特殊岗位不现场交接班的。

84、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

85、电气焊结束后,未消除火种的现场监督人员,现场负责人观察不足规定时间的。

86、违反氧气瓶、乙炔瓶运送规定的。

87、供液、供气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的。

88、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

89、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90、乘坐人车、架空人车时,在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或人车未停稳而上下人车的。

91、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92、在井下私自打开、敲打、损坏矿灯的人员或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的。

93、现场存在一般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94、设备停电后,控制开关未打到零位的。

95、井下敲击作业不使用安全用具。

96、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的。

97、门卫、夜勤人员、岗位人员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的。

98、发现入井人员酒后、穿化纤衣服、携带烟火没有制止的。

99、查住拿摸矿用物资私自处理的。

100、在工作场所酗酒闹事不听劝阻、打架斗殴的未引发严重后果,没有造成伤害的。

101、发现“不安全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不安全行为”行为或现象继续未引发严重后果的。

(二)采掘专业102、在生产过程中,不停机处理采煤机机身上大块煤或矸石及在刮板机运行期间进入机道的。

综放工作面放煤时,将矸石放入后部溜子内的。

103、综放工作面放煤时,将支架尾梁插入后部溜子内的。

104、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

105、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

106、支架检修时,没有对本架和相邻两架关闭截止阀的。

107、检修拆卸液压管路前未卸压或带压作业的。

108、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09、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没有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的。

110、生产过程中,在距离采煤机前后15米范围内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

111、移工作面机头时,开动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

112、利用管内高压从三用阀上摘除注液枪的。

113、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

114、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

115、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设临时支护,未采取防倒架措施的。

116、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作业人数不符合规程或措施要求,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117、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

118、巷道贯通期间,不按措施规定的距离在涉及贯通点附近巷道设置警戒的。

119、爆破时打坏附近支护设施没有及时处理的。

120、锚杆(索)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未按规定抽检锚杆(索)抗拔力、预紧力的。

121、锚杆(索)支护巷道连续3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托板损坏、破裂、失效,而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122、喷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123、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合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24、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125、未正常使用综掘机机载前探梁的。

126、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或维修期间行车无安全措施的。

(三)机电运输127、无措施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

128、带式输送机运行期间跨、穿越不走过桥的。

129、平巷违章乘坐电机车(电瓶车)或矿车的。

130、斜巷运输过程中违反行车不行人或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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