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的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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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紧急避险案例(3篇)

法律中的紧急避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某在自家小区内骑电动车回家。

当晚,天空突然下起暴雨,张某某为了尽快回家躲避雨水,加速骑行。

在行驶至小区门口时,一辆突然左转的货车与张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某重伤。

事发后,张某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张某某的伤势严重,需进行多次手术。

在治疗过程中,张某某的家人与货车司机产生了纠纷,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于是,张某某的家人将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货车司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紧急避险,以及紧急避险是否构成对张某某的侵权。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货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遇到前方有行人正在通过马路,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紧急刹车并左转,导致与张某某发生碰撞。

虽然货车司机的紧急避险行为导致了张某某的损害,但货车司机并非故意造成损害,而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属于紧急避险。

同时,法院认为,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本案中,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时,未能采取更加谨慎的措施,导致张某某受伤严重。

因此,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公司应当对张某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公司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紧急避险案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的过错。

首先,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采取了紧急刹车并左转的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小讲堂紧急避险案例(3篇)

法律小讲堂紧急避险案例(3篇)

第1篇导语: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对紧急避险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一、案例背景某日,甲驾驶一辆汽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辆货车发生故障,占据了一整条车道。

甲为了躲避货车,不得不紧急刹车,车辆失控,导致与旁边车道一辆正常行驶的乙驾驶的汽车相撞。

乙的车撞到一辆正在行驶的摩托车,摩托车司机丙受重伤。

经调查,甲在紧急避险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案例分析1.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包括:(1)合法权益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2)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3)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4)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避险义务。

在本案中,甲为了躲避货车,采取了紧急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所遭受的损害。

在本案中,甲的紧急避险行为导致了乙的车辆与丙的摩托车相撞,丙受重伤。

从这个角度来看,甲的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3. 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甲的紧急避险行为虽然构成避险过当,但考虑到其主观恶性较小,且丙的伤情并不严重,法院最终对甲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

三、总结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条件。

在实际生活中,紧急避险行为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处理紧急避险案件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紧急避险并非绝对无责,避险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交通事故逃逸法律后果(3篇)

交通事故逃逸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交通事故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却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交通事故逃逸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对逃逸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交通事故逃逸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情节包括:(1)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一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3)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4)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故真相,逃避法律追究的;(5)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受伤,不采取救助措施,放任他人死亡的。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民事责任交通事故逃逸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2)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3)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后果(1)影响个人信用:交通事故逃逸者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2)影响家庭和谐:交通事故逃逸者可能面临家庭矛盾、婚姻破裂等问题。

(3)影响社会风气:交通事故逃逸行为会助长不良风气,损害社会道德风尚。

三、如何避免交通事故逃逸1.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遇到事故,及时停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

紧急避险法律典型案例材料(3篇)

紧急避险法律典型案例材料(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紧急避险案件,涉及紧急避险的认定、限度以及法律后果等问题。

二、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公司员工。

某日,张某下班途中,发现一辆失控的货车正向前方行驶,前方不远处有一位老人正在过马路。

张某见状,为了保护老人的生命安全,迅速冲上前去,将老人推倒在地,同时自己也被失控的货车撞伤。

经鉴定,张某所受伤害为重伤二级。

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经查,失控的货车司机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争议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2. 张某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3. 张某的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四、案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张某为了保护老人的生命安全,采取了不得已的避险行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2. 张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在本案中,张某面对失控的货车和正在过马路的老人,为了保护老人的生命安全,采取将老人推倒的行为,其行为属于必要限度内的避险行为。

如果张某不采取行动,老人很可能会被失控的货车撞伤甚至死亡。

因此,张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3. 张某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虽然张某在避险过程中受到了重伤,但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张某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肇事逃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肇事逃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某路段由北向南行驶。

当日21时30分许,当李某行驶至该路段某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赵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停车,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现场,驾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制动状态,事故发生时李某所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接触部位为前部左侧,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前部左侧损坏,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右侧损坏。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2.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 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三、法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现场,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二)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赵某的死亡,但其主观上并非故意,而是过失。

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所驾驶的车辆处于制动状态,且事故发生时李某所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接触部位为前部左侧,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前部左侧损坏,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右侧损坏。

综合分析,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案例辩题(3篇)

法律案例辩题(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经常会遇到紧急避险的情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然而,紧急避险是否免除刑事责任,一直是法律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

二、辩题分析1.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辩题观点(1)支持免除刑事责任的观点支持免除刑事责任的观点认为,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但这种损害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应当免除刑事责任。

(2)反对免除刑事责任的观点反对免除刑事责任的观点认为,紧急避险虽然具有合法性,但并不能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依据。

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虽然避免了更大的损害,但仍然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辩论过程1. 正方观点正方认为,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合法性,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但这种损害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事责任。

2. 反方观点反方认为,紧急避险并不能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依据。

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虽然避免了更大的损害,但仍然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辩论总结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是否免除刑事责任,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后果以及法律规定。

一方面,紧急避险行为具有合法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行为人仍然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中的紧急避险行为法律认定与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中的紧急避险行为法律认定与责任划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或者是车辆与其他物体发生的碰撞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有时司机会在遇到危险情况下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然而,这些紧急避险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

那么,当出现紧急避险行为引发的事故时,法律如何认定这种行为,并划分责任?一、紧急避险行为的法律认定紧急避险行为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下司机为了避免危险而采取的反应措施,例如紧急制动、变道或者转向等。

对于紧急避险行为的法律认定主要考虑两个要素:首先是遇到危险的合理性,其次是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原则。

如果司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并符合交通规则,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

二、紧急避险行为的责任划分1. 完全责任虽然紧急避险行为是在危险情况下采取的,但并不排除有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

如果司机在紧急避险行为中发生事故,并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造成损害,一般情况下,司机会承担完全责任。

这是因为司机在紧急避险行为中,有义务确保自己的行动不会对他人产生不良后果,即便是在紧急情况下。

2. 部分责任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司机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部分责任。

这通常发生在司机采取的措施符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原则,但是由于事故的突发性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可能会被认定为部分责任,并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 无责任在极少数情况下,司机的紧急避险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责任。

这通常发生在司机在遇到无法预测或无法避免的危险情况下采取行动,并且这种行动与事故的发生无关。

在这种情况下,司机不会被认定为负有责任。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中的紧急避险行为的法律认定与责任划分是根据紧急避险行为是否合理以及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原则来进行的。

如果司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措施,并符合交通规则,通常会被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但仍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划定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的紧急避险行为评估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的紧急避险行为评估交通事故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事件之一,发生意外碰撞或者交通违规行为时,我们常常会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以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

然而,在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中,如何评估和认定紧急避险行为对于确定责任和争议解决非常重要。

本文将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紧急避险行为的评估方法和相关依据。

一、紧急避险行为的定义和特点紧急避险行为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为了避免危险或减少损失,驾驶员采取的突发行动。

这种行为常常是出于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考虑,并且在事故发生前很难预料。

由于其突发性和意外性,紧急避险行为的评估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二、评估紧急避险行为的标准和依据1. 遵守交通规则在评估紧急避险行为时,首先需要考虑驾驶员是否在行动中遵守交通规则。

例如,是否按照交通信号灯、交叉路口的交通优先规则、车道划分等规定进行行驶。

如果紧急避险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可能会对事故责任产生影响。

2. 具备主观恶意评估紧急避险行为的时候还需要考虑驾驶员是否具备主观恶意。

如果驾驶员的紧急避险行为是出于恶意目的,例如故意将车辆撞向对方,那么责任划分会有所不同。

3. 注意合理性和可行性紧急避险行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也是评估的重要依据。

驾驶员在遇到危险时,采取的是一种合理且对事故有帮助的避险行为,还是采取了不当或不合理的避险行为。

在评估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例如紧急刹车、变道、避让障碍物等。

4. 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最后,在评估紧急避险行为时,需要考虑该行为是否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了损害。

如果避险行为导致其他人受伤,那么驾驶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紧急避险行为的评估方法,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某天,A驾驶员行驶在快速路上,突然前方一辆车变道斜插入A的车道,A为了避免与对方车辆发生碰撞,迅速踏下刹车并向右变道避让,结果后方的B驾驶员未及时减速,与A的车辆相撞。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评估A驾驶员的紧急避险行为。

分析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15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市区道路行驶。

当日22时30分,张某在经过某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张某未停车查看,也未报警,驾车逃离现场。

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伤二级。

二、案例分析1. 事故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

本案中,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查看,也未报警,驾车逃离现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2.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因交通肇事逃逸,导致王某受到重伤,侵犯了王某的民事权益。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某应承担民事责任。

3. 案件审理(1)起诉王某的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同时,张某还应承担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案例启示1. 法律责任具有普遍性本案中,张某因交通肇事逃逸,既承担了刑事责任,又承担了民事责任。

法律上紧急避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一辆重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失控,冲向了路边的人群。

此时,一名年轻的律师小王正在现场,他目睹了这一幕,立刻意识到如果不采取行动,将有更多无辜的生命受到威胁。

于是,小王决定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以保护现场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紧急避险行为1. 小王首先大声呼喊,提醒周围群众注意危险,迅速远离事故现场。

2. 接着,小王找到一辆附近的电动车,骑上电动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3. 到达现场后,小王发现货车已经冲向了路边的人群,形势十分危急。

于是,他果断地跳下电动车,冲向货车。

4. 小王抓住货车的驾驶室,试图阻止货车继续前行。

然而,货车司机并未意识到小王的存在,仍然驾驶着货车向前冲去。

5. 在货车即将撞到人群时,小王使出全身力气,将货车司机从驾驶室中拉出。

这时,货车终于停了下来。

6. 事后,小王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

而货车司机则因紧急避险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王为了保护现场群众的生命安全,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条件。

因此,小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四、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1. 货车司机因紧急避险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小王因紧急避险行为受到的伤害,依法可以获得医疗救治和赔偿。

五、案例启示1. 紧急避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当遇到危险时,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3. 公民在紧急避险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警方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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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的法律责任分析
摘要: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均认为在驾驶过程中为了避免第三方引发的危险而采
取紧急避让措施,使自己和其他当事方受到损失的责任,认为以实际接触为准,
引发危险方无责任,自认“倒霉”;然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和《刑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关键词:紧急避险;交通事故;责任
一、引言
笔者对十数名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了调研:如果有人忽然横穿马路,为了避免
撞上行人而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引发交通事故使自己和车辆受损以及造成第三方损害,责任是否该由横穿马路者承担,无一例外的回答“不该”;如果是为了避免与
第三方的危险驾驶车辆发生碰撞而采取的紧急避让措施引发了交通事故,使自己
和另当事方受损,危险驾驶方是否该承担责任,都认为由实际接触方承担相应的
责任,引发方没有实际接触不应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我国相关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
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
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
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
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一是只有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受到危险时才能实施
紧急避险。

二是必须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这时危险已迫在眉睫,对法律
所保护的权益已直接发生了威胁,这种危险必须是实际的,不是假想的。

三是必
须是在迫不得已没有其它办法可以避免的情况下,方容许紧急避险。

如果用其它
方法可以不造成事故损害,则此项行为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

四是必须适用法益
平衡原则,两种合法利益相冲突时,“两利相权取其重”来保护更为重要的价值,
所保全的利益必须大于损害的利益;纯财产损失的以财产价值为标准;但在为避
免人身损害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时,一般人身利益大于财产利益,人身权里的生命权大于其他人身权利。

紧急避险是在两种合法利益发生冲突的情
况下实施的,是采用损害一种小的合法利来保护另一种大的合法利益;既然两种
利益都是法律所保护的,那么,只有应予保全的合法利益大于被损害的合法利益
时才能实施,才是合法且对社会有益的。

三、机动车紧急避险险情行为人的认定。

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行为人按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

根据紧急避险理论和
审判实践,以下几个方面去分析判断。

(一)按是否享有路权来确认。

路权是指车辆、行人在法定通行的道路上依
法享有通行的权利。

享有路权者在使用道路时,他人必须依法避让,以确保交通
安全和道路畅通。

不享有路权一方行为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危及享有路权一方行为
人安全使用路面时,不享有路权一方行为人是引起险情的行为人。

(二)按是否有优先通行权。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车辆行人
必须各行其道,借道路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上行驶的车辆或行人
优先通行。

”因此,优先通行权就是道路使用人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而限制他方同时使用道路或者要求该他方承担避让义务。

当各方当事人都享有路权时,没有
优先通行权的当事人违章行为危及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一方正常行驶时,没有优先
通行权一方行为人是引起险情当事人。

(三)按是否遵守安全原则来确认,交通管理法规、规章中有关遵守标志、
速度、超车、跟车、会车、停车、装载、车辆技术要求等规定,是安全原则的具
体表现。

当违反安全原则一方的行为危及另一方行为人全通行时,违反安全原则
的一方是引起险情的行为人。

1、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

引起险情发生的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险情对他人发生或对自己发生,如果险情对他人发生,行为人会因此成为受害人或有第三
人成为受害人,而面临险情的人由于紧急避险而成为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受益
人的利益是由于行为人的无过错行为及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而获得的,出于法益权
衡的考虑,应由受益人和行为人公平分担受害人的一定损害,即都承担一定的民
事责任;如果险情对自己发生则由于紧急避险行为人成为受益人,行为人需承担
一定的民事责任,分担受害人的损害。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构成了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或刑法上的犯罪,则行为人需就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行为人还须就自己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当然这就属于紧急避险制
度调整以外了。

四、机动车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又不同于一
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具有特殊性,因而除依照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则外,还应考虑其特殊性。

(一)对于造成交通损害者来说,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
的限度,即不是迫不得已采取的或保全的利益不是大于受损害利益的,则失去了
紧急避险的意义,紧急避险不能构成免责事由,而且由于其所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当事人仍需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对于造成交通损害者来说,迫不得已采取的或保全的利益大于受损害
利益的,若车辆驾驶员采取紧急避险是由于对方引起的险情所致,紧急避险行为
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联系的,则由引起险
情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行为人不承
担民事责任;若驾驶员是由于自己违章行为而导致或部分导致险情,然后再采取
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三)如紧急避险的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紧急避险又符合上列要件要求,则构成避险人免责事由,而由第三人负担民事责任。

(四)如紧急避险的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又符合上列要件要求,原则上应构成免责事由,但根据情况,也不排除避险人按公平原则负担适当
的民事责任。

五、机动车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中应注意的问题
机动车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符合紧
急避险要件的免除其责任,避险过当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然在机动车紧急避险
的免责往往难以实施,主要原因还在于引发险情的车辆和人员往往难以固定,有
意或者无意的消失在人群中,难以追究险情引发人员的责任,主要还是一个举证
难的问题。

要解决这一难题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车辆和行人遵章守纪,各行其道,这是
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的根本原因;一旦发生事故,车辆和行人都要勇于承担责任,不逃逸,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责任进行认定;对于逃逸者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
者成本提高。

二是及时固定证据,找到险情的引发者。

在机动车上装载监控,随时对路况,附近、车辆、行人及周边情况进行记录,一旦险情发生就能及时的找出险情的引
发者。

三是公权介入,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查找险情引发的车辆和行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简介:鲁刚宁(1967—),男,重庆涪陵人,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物
业管理专业教师,副教授、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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