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城市居民家庭实施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何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指导性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参照省人民政府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保障金。
家庭月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条件有哪些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凡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贫困状况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大疾病等增加的长期刚性支出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家庭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年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4.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怎么办理(一)同一县区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未享受其户籍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提供给经济困难、生活困窘的人民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各项救助措施。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针对城乡居民低收入、无劳动能力或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劳动的个人家庭而设定的一种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旨在保障每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包括生活费、住房费、医疗费等方面的保障。
目前,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金额在各地有所不同,但普遍不低于每人每月1000元。
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能会更高,以满足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对于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至关重要。
它可以帮助那些经济困难的人们度过难关,减轻他们的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同时,最低生活保障也可以增加社会的稳定性,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仅是提供金钱援助,还应注重提供必要的服务和资源支持。
除了提供经济援助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提供就业机会、职业培训、教育补贴等方式,帮助那些无劳动能力或就业困难的人们重拾信心,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该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通过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制度的结合,可以形成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障的有效性和覆盖率。
总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通过合理的标准设定和综合的保障措施,我们可以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城市生活和工作。
然而,城市生活的成本也随之上升,给一些低收入家庭带来了生活压力。
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各地都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基本维持生活。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政府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水平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它的出台可以帮助低收入家庭渡过生活难关,确保他们基本的吃、穿、住、行等生活需求。
同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有助于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包括基本生活费用、住房补贴、医疗保障、教育补助等内容。
其中,基本生活费用是最为重要的一项,它包括食品、衣物、日常用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开支。
住房补贴是针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而设立的,可以帮助他们支付房租或者提供廉租房。
医疗保障和教育补助则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医疗和教育需求。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主要依靠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一般来说,低收入家庭需要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后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政府会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补贴的标准和方式,确保补贴资金的公平合理分配。
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影响。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出台对低收入家庭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可以帮助低收入家庭缓解生活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其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有助于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此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还可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的社会文明程度。
五、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完善。
尽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低收入家庭有着积极的影响,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无法享受到应有的补贴。
此外,一些地方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额偏低,难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安庆最低工资标准

安庆最低工资标准安庆市是安徽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
在这样一个城市里,工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而最低工资标准更是关系到许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那么,安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国家、地区或者行业对劳动者最低工资的规定,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安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居民生活水平来确定的。
目前,安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计算,具体标准如下,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00元,农村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00元。
同时,根据国家规定,安庆市还对特定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样的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人可能会觉得过低,而一些人可能会觉得过高。
但是,无论怎样,最低工资标准的出台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在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里,劳动者的付出是不可或缺的,他们应该得到应有的回报。
除了最低工资标准,安庆市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比如,建立劳动监察机构,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
这些举措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让他们在工作中更加安心、放心。
总的来说,安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在制定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过程中,政府和社会应该更加关注劳动者的实际需求,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只有这样,才能让劳动者在城市的发展中有更大的获得感,为城市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镇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办法.doc

城镇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的城市居民实行差别救济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含乡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的情况
第四条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核
居民(社区)委员会可以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承担0+服务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发展改革、财政、统计、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分工,并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管理、税收、教育、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措施,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从事个体经营。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省级最低生活保
障证明。
享受救助和照顾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教育、卫生、建设、工会等部门,参照本县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费用2+确定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物价波动情况调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2011〕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筹集、分配和监管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城乡低保资金的保障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低保资金是为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用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城乡低保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方共同筹集,保障基本需求、体现管理效益,资金封闭运行、过程公开透明,确保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城乡低保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是保障城乡低保资金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城乡低保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二)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利息收入;(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收入;(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每年初,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核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调整和一次性补助发放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预算。
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不含一次性补助和预拨经费)的差额部分,应全额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城乡低保资金缺口时,市、县(区)财政部门应通过追加预算及时予以弥补。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睹任务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省财政建立城乡低保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各地城乡低保人数、实际补差水平,城乡低保管理绩效等素,给予必要的补助。
省级补助资金计算公式如下:省级补助资金=[城乡低保人数*全省人均补助标准*市县实际补差水平/全省平均补差水平]+管理绩效奖励。
安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安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安徽省是我国的一个经济相对较为欠发达的地区,许多家庭生活水平较低,因此对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安徽省政府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制定了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水平。
根据安徽省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安徽省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包括基本生活费和住房补贴两部分。
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来说,他们将会获得政府的资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首先,基本生活费是最低生活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安徽省政府的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将会获得一定的基本生活费,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部分资金将会直接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以帮助他们度过生活中的困难时期。
其次,住房补贴也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安徽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将会获得一定的住房补贴,以帮助他们支付基本的住房开支。
这部分补贴将会在一定的周期内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以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
总的来说,安徽省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制定的。
通过提供基本生活费和住房补贴,政府希望能够帮助这部分人群渡过生活中的困难时期,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同时,这也是政府关心民生、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宣传和落实,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资助。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这些资金能够真正用于帮助低收入家庭改善生活,避免出现滥用资金的情况。
总之,安徽省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政府将会通过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住房补贴的方式来帮助这部分人群。
希望政府能够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宣传和落实,确保这一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到需要帮助的家庭,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一、总则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困难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本细则针对北京市的特殊情况,具体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享受条件、申请流程等事项。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城市居民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居民,包括失业人员、低收入人员、老弱病残人员及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2.家庭人口少于三人的,家庭总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按照规定周期进行调整。
2.单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平均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两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平均收入不得低于1.2倍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三人及以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增加一人,月平均收入增加0.3倍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批流程2.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申请人负责。
3.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核实,对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家庭调查,了解家庭实际情况。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标准分级确定补贴金额,并颁发最低生活保障证书。
五、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发放和管理1.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由市财政部门按月发放,发放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通过现金、统一卡等形式发放。
2.最低生活保障补贴金额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确定,发放期限为每月,按照月份发放。
3.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发放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需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申请,办理续领手续。
4.对于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补贴资格,并进行追回。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1.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2.对于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对于因不正当手段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的人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安庆最低工资标准
安庆最低工资标准
安庆市是安徽省的一个地级市,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城市。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安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安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安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安庆市境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安庆市最低工资规定》,安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
城镇最低工资标准由安庆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农村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根据最新公布的数据,安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元。
这一标准适用于安庆市的城镇劳动者,而农村最低工资标准则根据各县(市、区)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低于城镇最低工资标准。
安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违法不支付最低工资标
准的情况,这不仅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不支付最
低工资标准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安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和社会情
况综合确定的,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希望安庆市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关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确保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对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对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方琦
【期刊名称】《价值工程》
【年(卷),期】2015(034)036
【摘要】自国家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极大地改善了城市居民中生活困难的居民生活.解决了一系列因生活贫困引发的问题,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它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安徽省安庆市为例,来分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现状以及所面临的问题,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改进制度运行效果的相关对策.
【总页数】2页(P51-52)
【作者】方琦
【作者单位】铜陵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铜陵2440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1
【相关文献】
1.安庆市油菜多功能利用的调查与思考 [J], 江和平;李群慧
2.中国式“福利依赖”的制度设计探源——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案例研究 [J], 刘晨男
3.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现状——以安庆市为例 [J], 程庆琳
4.对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成效的调查与思考--基于安庆市的实证分析 [J], 潘海燕
5.构建好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完善[J], 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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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政府《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持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实行城市低保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扶助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低保的管理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低保的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低保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负责辖区内城市居民低保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区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并根据市区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 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 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持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人均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第七条 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转出但仍由其家人供养的,可以视为同一户口人员。 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并以家庭为单位核算其收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一)家庭中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经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达两次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消费的; (三)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且经核实有隐瞒家庭收入行为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计算和核实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一次性安臵费、经济补偿费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 (五)租赁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臵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因用安臵补助费缴纳社会保险且无结余金额,其安臵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有结余金额的,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其结余部分按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在分摊月数期满后,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低保待遇。 第十一条 在计算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家庭的收入时,如其农村承包土地尚未退出的,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算在家庭收入中。 第十二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津贴等;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 (三)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 (四)因工(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 (五)在校学生因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捐赠、资助的货币及实物; (六)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第十三条 对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其家庭收入,应根据其申请前三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确定;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核查时,应根据其此前三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 申请人应当如实报告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必要时接受资产和收入调查。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负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初步核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必要时管理审批机关可派工作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庭和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由经办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三)单位、邻里走访。经办人员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等方式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取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等方式获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部门协同。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六)消费跟踪。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以全面了解其真实生活状况; (七)社区评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小组或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评议或听证。 第十六条 家庭实际收入证明的出具及认定: (一)在职职工的实际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 (二)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发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和失业保险金,由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证明; (三)从事家政服务、保洁、保绿等工作的人员,其收入证明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或其服务单位出具; (四)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具备劳动能力者,釆取灵活就业的,其取得的收入无法核实的,按不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其他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本人申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评议小组提出意见并进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定。 第四章 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七条 申请低保待遇的一般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送交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出具共同生活成员的户籍、收入、就业状况和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二)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居住地管理审批机关要协助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的调查,并提供其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 (三)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由非农业户口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农业户口成员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农业户口成员的收入证明; (四)对行动不便或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或由其监护人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 审核审批低保待遇的一般程序: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区民政部门的委托,接受城市低保申请,并自受理申请1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和就业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社区进行张榜公布,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10日内,应进行审核并及时返回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二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并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三榜公布; (四)所有审批手续应自申请人提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同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30日内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面通知其本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人对审核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复核。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异议属实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低保资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 低保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条 管理审批机关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低保对象在领取保障金期间的收入变化情况。低保对象应主动、及时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收入和家庭成员变化情况。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民政部门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低保待遇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管理审批机关可以依据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困难程度、家庭主要成员的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等因素,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已纳入低保家庭,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家庭收入季度申报制。享受低保的家庭由户主将家庭收入情况于每季度初5日内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季度初10日内上报区民政部门。享受低保家庭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上报,区民政部门将视为其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并取消其低保资格。 第二十三条 低保对象户籍迁移时应在5日内开具迁出证明,并在20日内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迁出证明到迁入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家庭中在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尚未就业的,应积极寻找工作,参加就业或再就业。暂时无法就业的,在享受低保遇期间,应当参加其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参加公益性劳动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城市居民按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小时工资,并按实际享受的低保金数额确定相应的劳动时间; (二)在折算小时工资时应按日均8小时计,并扣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天数;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劳动的,须凭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公益性劳动以社区为单位,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会同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