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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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3篇)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采购项目。

第三条招投标投诉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及时、高效原则;3. 依法依规原则;4.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投诉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投诉范围: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2. 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3.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投诉条件:1. 投诉人应当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或者与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2. 投诉人应当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事实依据;3. 投诉事项应当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4. 投诉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三章投诉途径第六条投诉途径:1. 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投诉;2. 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投诉;3. 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4.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投诉人应当选择合适的投诉途径,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投诉材料。

第四章投诉处理程序第八条投诉受理:1.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或者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 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3.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调查处理:1.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或者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投诉事项;2. 调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有关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3. 调查结束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处理决定:1. 对于投诉事项成立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 对于投诉事项不成立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招投标投诉处理流程与规定

招投标投诉处理流程与规定

招投标投诉处理流程与规定一、背景介绍在招投标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投诉情况,如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内容存在异议、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疑问等。

为了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保证各方利益,招投标活动需要有明确的投诉处理流程与规定。

二、投诉的定义投诉是指投标人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不公正行为或不合理规定等提出异议或疑问的行为。

投诉可以针对招标文件内容、评标过程、评标结果等方面进行。

三、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提交投诉人需书面提交投诉材料,包括投诉内容、相关证据材料等。

同时,应注明投诉的具体事由、要求与期限。

投诉材料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2. 投诉受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诉材料后,应立即组织专人进行受理。

受理人应认真核对投诉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出具受理函确认。

3. 调查取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进行投诉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与相关方联系核实、查阅相关文件记录等。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尊重投诉人的权益,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 处理意见针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取证结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形成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应包括对投诉内容的回应、处理决定、相关责任人及其承担的责任等。

处理意见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5. 处理结果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并告知其如不满意处理结果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6. 结案和监督投诉案件按照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结案。

同时,投诉案件的处理过程应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档案。

有关部门可以对投诉案件进行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四、相关规定1. 投诉期限投诉人应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提交投诉。

逾期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2. 投诉材料真实性投诉人应确保投诉材料的真实性,提供可信的证据材料以支持投诉内容。

对于虚假投诉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投诉保密投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保护投诉人的隐私权,确保投诉信息的保密性。

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进行投诉

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进行投诉

[提问]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进行投诉?<问题> 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进行投诉?这个案例让我们再次提起招标投标投诉的问题,因为我们从许多案例中了解到,不规范的投诉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涉及到投诉,必须要回答如下问题:谁能投诉?向谁投诉?什么情况下可以投诉?采取什么方式投诉?何时投诉?投诉问题如何处理?关于前3个问题,《招标投标法》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5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人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根据此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反映问题有两个层次,一个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再者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在我国,由于实行招标投标的领域较广,有的专业性较强,涉及不少部门,目前还不可能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监督,只能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并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前言随着招投标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诉处理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招投标投诉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关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宣传、招投标违法行为等方面的申诉、控告、举报、反映等行为。

招标人应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处理制度,及时、科学、公正、规范地处理招投标投诉,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公正、公平、公开,提高投标人的满意度,促进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透明化。

一、招投标投诉处理流程1.受理受理招投标投诉应当主动作为,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接受申诉,并向投诉人提供申诉接收回执。

申诉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宣传、招投标违法行为等有关。

2.调查受理申诉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调查,查清事实、弄明情况,对申诉的主张是否属实进行认真核实。

如属实,应当处理或给予答复。

调查期间,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意见,可以查阅书面材料、电子材料或者录音、录像等记录材料,可以现场勘查或者追溯电子数据等。

3.处理对于受理申诉后查实的问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撤销违规行为,修正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违规行为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等,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

4.答复对于已处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答复,并告知处理结果。

答复内容应当明确、准确、详尽,同时注明申诉的处理结果和处理意见。

二、招投标投诉处理的要求1.公正性原则招投标投诉处理应当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每一起招投标投诉进行快速、公正处理,以维护招标公正、公平、公开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保密性原则招投标投诉处理应当保护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隐私,对投诉信息和处理结果进行保密,杜绝相关信息泄露和隐私侵犯。

3.法律责任原则对于招投标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被投诉人进行处理。

4.服务质量原则招投标投诉处理应当把服务质量放在首要位置,注重投诉人的满意度,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投诉人权益。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前言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和纠纷。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招投标投诉的处理方式和相关规定。

招投标投诉的种类客观投诉客观投诉是指与投标人无关的投诉。

例如,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存在瑕疵,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不规范等。

主观投诉主观投诉是指与投标人有关的投诉。

例如,投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如违约或延期交货等。

投诉的受理机构招投标投诉一般由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受理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方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招标过程中的文件编制、信息发布、评审、中标推荐等环节,在这些过程中可能会引发投诉。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受理投诉,并对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监管机构招标过程中还需要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如发改委、住建委、工商局等。

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也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的处理程序受理投诉当投诉受到招标代理机构或监管机构的受理后,需要对投诉进行初步调查,包括了解事实经过、取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等,同时给予被投诉方合理申辩的机会。

处理决定调查结束后,需要做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该根据调查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裁定。

对于基于事实调查的投诉,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应迅速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对于无法立即处理的投诉,需要及时告知当事人,以保证投诉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意见反馈当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方和投诉的当事人。

对于无法采纳的处理意见,还需要对投诉方进行合理解释,以求达成理解和融洽。

投诉的权利与义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和被投诉方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诉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据及材料;•有义务保证投诉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承担其投诉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有权申请回复和解释,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

被投诉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复并提交有关证据及材料;•有权要求对投诉过程进行公开和公正,对于投诉内容仅能基于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有义务配合受理机构进行投诉的调查和处理,并承担从投诉中产生的法律后果。

招标管理机构应该如何处理投诉和争议

招标管理机构应该如何处理投诉和争议
招标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和争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以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1.投诉受理:招标管理机构应设立投诉受理渠道,接收投标人、招标人、利
害关系人等对招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2.调查核实:对受理的投诉,招标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核实投诉
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处理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招标管理机构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
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4.公示结果:招标管理机构应将处理决定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申诉复议:对招标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行
政复议机关申请申诉或复议。

在处理投诉和争议时,招标管理机构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同时,招标管理机构还应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投诉和争议的发生。

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促进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各级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包括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和勘探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强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明确招投标程序和规则,并制定相应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条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能够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七条招标活动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金额确定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第八条公开招标应通过媒体公告、招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邀请招标应根据项目的需要,确定邀请范围并向具备资质的招标人发出邀请函,邀请函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竞争性谈判应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和需要,与具备资质的招标人进行逐个或逐组的谈判,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组织招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招标活动应公示中标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投标文件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项目的技术方案、价格等内容。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包括企业资质、业绩等证明材料,并签署承诺书,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需要,确定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截止时间,并对逾期未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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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公正、高效地办理招标投标投诉事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合同签订等各阶段。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按属地、分行业、分层级的原则,负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主管部门。

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投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的工
作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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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费用。

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诉实行实名制,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

投诉分直接投诉和委托代理投诉。

委托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

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投诉的相关请求和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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