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案件处理谈-公共资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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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质疑投诉的原因及处理

招投标质疑投诉的原因及处理

招投标质疑投诉的原因及处理前言在招投标过程中,质疑投诉成为普遍的现象,对于投标人和招标人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质疑和投诉不仅能够保障招投标的公正和透明,同时也能够检验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招投标质疑投诉的原因及处理方法,帮助招投标人员更好地运用招投标质疑投诉工具,提高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原因1. 招标文件不明确或存在疑点招标文件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当具备明确、准确、完整和一致的特性。

如果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存在疑点,或是在招标文件的表述方式上存在多种解释,甚至存在明显的疏漏,就会给投标人带来疑惑和困惑,也就可能引发投诉和质疑。

2. 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招标过程的公正性是保障招投标透明、公正、公平的前提条件,也是各方利益的保障。

如果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涉嫌违反相关法规规定,或是对于某些投标人在评选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导致投标人受到不利影响,则可能引发投诉和质疑。

3. 招标人和投标人思路不一致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着思路和理解上的差异。

有些问题的理解和表述方式可能会因人而异,导致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存在着一些无法解决的冲突,进而引发投诉和质疑。

处理方法1. 建立专业的投诉和质疑处理机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和质疑处理机制,建立专门的投诉和质疑处理小组,及时处理和解决投诉和质疑问题。

对于一些重要的质疑和投诉问题,可以召开专门的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制定出具体的处理方案。

2. 提供充分的解释和论证招标人应当充分理解和尊重投标人的疑问和质疑,并提供充分的解释和论证。

针对投标人的疑问和质疑,可以使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解释,并可以使用相关的条款和规定进行论证,让投标人更加明确和了解相关问题的处理方式和结果。

3. 法律手段的运用在较为复杂的质疑和投诉案件中,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可能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可以使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例如,投标人可以请求仲裁或采纳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坚持系统施策_推动常治长效——四川持续推动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

坚持系统施策_推动常治长效——四川持续推动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

坚持系统施策推动常治长效——四川持续推动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文本刊全媒体记者杨智淋特约记者侯荣通讯员金彪“米易县委原副书记祁登武,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罗南海,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黄敏3人伙同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并收受贿赂等问题。

”……10月7日,中秋国庆假期后上班第一天,四川省纪委监委官方微信“廉洁四川”公开通报5起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典型案例。

从通报的案例来看,涉事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既表现在泄露招标文件信息、违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量身定制”招标条件等招投标领域各个环节,又呈现出多人串谋作案的典型特征,凸显出招投标领域问题的复杂性、顽固性,是反腐败的一块“硬骨头”。

在公开通报案例的同时,省纪委监委还就下一步的工作推进提出明确要求,释放出通报曝光不止步,持续深化再出发的强烈信号。

招投标市场环境是重要的营商环境。

自2020年以来,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四川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省纪委监委始终保持工作定力,立足监督责任撬动市(州)党委政府主体责任联动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以齐抓共管的凌厉态势连续四年推进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

在省纪委监委的示范带动下,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牢固树立办案引领理念,坚持有什么问题就整治什么问题,不断强化警示震慑。

同时,将“当下改”与“长久治”有机结合起来,深入推进以案促改、强化以案促治,有力推动四川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政治生态、行业风气和发展环境持续净化。

监督+主责+监管,以三责协同纵深推进系统治理今年6月12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等10部门联合发文,明确2023年度全省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对违规设置不合理条件、转包和违法分包、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7类招投标问题开展整治。

同日,四川省纪委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就建立工程招投标领域投诉、信访等信息共享和线索、案件移送协调机制联合发文,强调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发挥好招投标指导、协调作用,定期汇总本级各行业工程招投标领域投诉、信访、行政处罚(处理)等信息,将相关台账发送至本级纪检监察、公安、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就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作出明确要求。

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及解决案例研究

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及解决案例研究

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及解决案例研究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常常会出现争议。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各个层面,包括招标人、投标人、采购机构、招标文件等。

为了保障招标公平公正,需要及时解决这些争议或纠纷。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及解决方式。

一、标的物规格争议案例:某城市工程招标,投标人A与B均达到了资格要求,但A公司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某种材料使用上与B公司存在争议。

A公司认为其使用的材料符合规格要求,并非低档次,而B公司则认为A公司所用材料偏低档次,不符合规格要求。

解决方式:针对此种情况,采购机构应及时与A公司沟通,明确要求使用的材料规格,并确认A公司所用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A公司所用材料确实符合要求,则需要对B公司进行相应的解释,并防止其对招标过程提起异议。

二、报价争议案例:某市政工程招标,B公司报价比其它投标人低30%,引起了其他投标人的不满和猜测,认为B公司的报价不实或者涉嫌行贿。

解决方式:此种情况需要采购机构对B公司的报价进行核实,确认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如果B公司的报价确实偏低,采购机构可以进行询价、比价、评估等工作,对其报价进行深入分析和审查,排除其中可能存在的不实或行贿因素。

三、投标人资质争议案例:A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交的资质申明书中,存在虚假内容,例如企业注册资金不足等情况。

解决方式:针对此种情况,采购机构应及时对A公司的资质申明进行核实,如发现虚假内容,应立即取消其资格,并把这一情况通报给监管部门,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理。

四、评审标准争议案例:某市政工程招标评审委员会选中B公司为中标单位,但其他投标人对此决定提出质疑,认为评标标准存在问题。

解决方式:针对此种情况,采购机构应重视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并重新对中标单位进行评审。

同时应对评审标准进行调整和规范,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总之,招投标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都需要及时处理和解决。

采购机构与投标人应加强沟通,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针对投标人提出异议、质疑、投诉处理方案及应对措施

针对投标人提出异议、质疑、投诉处理方案及应对措施

针对投标人提出异议、质疑、投诉处理方案及应对措施
针对投标人提出异议、质疑、投诉,以下是一般的处理方案及应对措施:
1. 收集信息:及时收集和记录投标人的异议、质疑或投诉内容,了解其具体问题和诉求。

2. 保持沟通:与投标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听取其意见和建议,解释和澄清问题,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和理解。

3. 快速反应:对于投标人的异议、质疑或投诉,要迅速作出回应,并尽快解决或处理遇到的问题,以避免情况进一步恶化。

4. 调查核实:如果投标人的异议、质疑或投诉涉及涉案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公正、透明、合规原则的实施,并保持适当的保密性。

5. 提供解决方案:根据投标人的具体问题,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并与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无法解决问题,提供适当解释和解决渠道供投标人选择。

6. 维护声誉:确保处理流程公正、透明,并妥善处理和记录相关问题,以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企业的声誉。

7. 防止再次发生:通过总结和分析投标人的异议、质疑或投诉,发现问题发生的原因,采取措施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8. 学习改进:对于类似的异议、质疑或投诉,进行总结和分析,及时进行改进和学习,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总之,在处理投标人的异议、质疑或投诉时,应秉持公正、透明、合法的原则,尽力解决问题,保护投标人的权益,以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05•【字号】吉府办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府办发〔2015〕1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2015年1月5日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土地(矿产)交易、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受理和处理应按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简便高效、分级、分行业和协作配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负责本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受理、协调指导;并建立联合调查处理机制,确保投诉处理工作公平、有序、高效。

市、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行业的投诉处理。

投诉事项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第五条各级管委办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通过指定的媒介向社会公布。

对投诉人采取传真、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非正式投诉或匿(假)名举报(投诉)的,接诉部门应及时告知投诉人正确的投诉渠道、投诉程序、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采购的重要评台,其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资源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也难免出现一些不规范的情况,这就需要及时加以纠正和规范。

下面我们将针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今后的资源交易工作提供借鉴和警示。

一、案例一:信息不公开在一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着一些信息不公开的情况。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市场信息不透明在一些地方的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信息不够透明。

在资源交易之前,相关的市场信息,如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市场行情等,往往并没有充分地公开,这导致了交易的不公平性和不透明性。

1.2 交易规则不清晰在一些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不够清晰。

包括资源交易的流程、纪律、标准等方面,并没有清晰的规定,这给了交易主体很大的操作空间,容易出现违规行为。

1.3 公示不及时在一些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信息并不及时。

一些交易信息、评标结果等并没有及时公示,造成交易流程的不透明性,同时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二、案例二:违规操作在一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现了一些违规操作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内定中标在一些资源交易中心,存在内定中标的情况。

一些即将进行交易的标的物和中标结果,在交易之前就已经确定,这就违反了资源交易的公平竞争原则。

2.2 虚假交易在一些资源交易中心,存在虚假交易的情况。

一些交易主体为了获取资源交易的资格,或者为了达到一些交易目的,采取虚假交易手段,包括资质虚假、交易信息虚假等。

2.3 滥用职权在一些资源交易中心,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

一些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资源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干扰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

三、案例三:监管不到位在一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监管缺位在一些资源交易中心,监管不到位。

一些资源交易中心对于相关的交易行为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导致了一些违规交易的出现。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随着城市发展的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也越来越频繁。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和纠纷,这时候投诉处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本文将从投诉的途径、投诉的内容以及投诉的处理方式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投诉的途径投诉是一种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因此,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的途径是必不可少的。

目前,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投诉:1.书面投诉:在发现问题后,可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进行投诉。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投诉内容完整、准确,并且有纸质证据作为依据。

2.电话投诉:如果问题比较紧急或需要迅速解决,可以通过电话进行投诉。

当然,在拨打电话时,我们要明确自己的诉求,并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

3.上级投诉:如果对于下一级投诉单位的回复不满意,还可以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这种方式可以增加上级部门对于问题的重视程度,从而更有可能得到解决。

二、投诉的内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我们可能会面临许多问题,如投标文件不准确、投标程序违规、评标过程不公正等。

因此,我们在投诉时应该明确问题的性质,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增加我们的投诉成功率。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投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投标文件:如果发现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与实际情况不符,我们可以投诉招标人或工程管理单位。

此时,我们需要提供投标文件的具体条款、相关规定的依据以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

2.投标程序:如果在投标过程中发现了违规操作,如未按时公示投标结果、未在评标过程中保持公正等,我们可以投诉相关单位。

此时,我们需要提供违规操作的具体情况、涉及人员的姓名及相关证据材料。

3.评标结果:如果对评标结果存在异议,我们可以向招标单位提出投诉。

在投诉时,我们应该提供评标标准、自身的投标资料与相关竞争对手的比较以及评标结果不合理的证据。

三、投诉的处理方式当我们进行投诉后,相关部门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来解决问题。

招投标投诉处理

招投标投诉处理

招投标投诉处理招投标投诉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单位的行为提出异议或投诉。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投标文件要求不明确、评标不公正、信息泄露等。

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招标单位设立了相应的投诉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招投标投诉。

一、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招标单位通常会设立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

这个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接受、调查和处理涉及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

一般情况下,该机构由行政机关或专门的招标监管部门负责管理。

投标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的方式向该机构提交投诉材料,并要求调查核实。

二、招投标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受理:投标人向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投诉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材料应当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以及其他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 投诉调查: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会要求投标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同时,招标单位也会被要求提供有关的招标和评标资料。

3. 调解协商:如果投诉涉及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投诉处理机构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解决方案。

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4. 审查裁决:如果投诉无法通过调解解决,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将对投诉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诉进行裁决,并作出相应的处理结果。

裁决结果应当公正、合理、依法依规。

5. 效力执行:当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做出裁决后,相关各方应当按照裁决结果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一方不服裁决结果,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三、招投标投诉案例以某公司投标某项目为例,该公司认为招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决定提起投诉。

该公司首先向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递交了投诉申请,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在受理后,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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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案件处理谈-公共资源交易-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从两起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案件处理谈对重新评标与重新招标问题的思考陈建新投诉处理工作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为复杂的一个环节,也是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在投诉处理程序中,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后,其中重要的解决办法就是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重新评标进行细化,重新评标的具体实施方法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时法律法规中又往往将重新评标和重新招标用“或者”相连加以描述,使两者可以自由选择。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当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并查实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后,是选择重新评标还是重新招标是由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还是由招标人自由选择重新评标是由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还是更换评标委员成员评审是纠正评审中存在的错误还是全部重新评审等等,对这些问题如何作出选择成为了监督管理部门的一个难题。

由于对法律法规条款理解的不一致,同样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区或部门会作出不同的处理意见,产生不同的结果,从而引发种种投诉。

下面笔者以两起投诉案件处理为例,从法律和实务的角度对重新评标与重新招标进行分析。

一、案例案例一:某市新建博物馆工程,规模为总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建安投资估算价2亿,施工总承包依法公开招标。

2016年4月1日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4月25日上午10点前有9家企业递交了投标文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后当天进行了评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为A企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B企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C企业。

4月27日在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上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4日。

在公示期内,第二中标候选人B企业向招标人提出第一中标候选人A企业所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作假,依法应当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在法定时间内招标人进行了回复。

收到回复后B企业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按法定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转市住建局进行处理。

市住建局受理后经调查A 企业所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作假属实,并依法作出第一中标候选人A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由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的处理决定。

由于第二中标候选人B企业报价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近300万元,招标人决定重新招标。

B企业对投诉处理不满,认为监督部门由招标人决定重新招标不合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按招标文件规定否决A企业投标,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就此诉求向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

B企业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值得研究。

案例二:某市国有大型企业新建综合办公楼,空调系统专业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估算价3000万元,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中对设备重要的性能指标以醒目的星号条款进行了明确,并明示不满足星号条款的为实质性不响应,其投标将被否决。

2016年5月9日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5月30日上午10点前有10家企业递交了投标文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后当天进行了评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为甲企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乙企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丙企业。

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后,招标人发现三个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设备性能指标都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星号条款的规定,于是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报告并申请重新招标。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聘请专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同意招标人重新招标。

结果公示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收到3家投标企业的投诉,内容基本一致,认为市监督管理局同意招标人重新招标不合法,应当组织重新评标,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回复因所有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均被取消,招标人已无选择,维持原决定。

投诉人不服,于是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监督管理局同意招标人重新招标是否合法,值得研究。

二、分析与思考要依法依规处理好上述两个行政复议案件,首要的是要能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对重新评标与重新招标的规定。

所谓重新评标是指因为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规的事由导致原评标行为或者评标结果无效(或个别成员评审无效),而重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行为。

所谓重新招标就是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重新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只对重新招标有规定,没有规定重新评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重新评审与重新评标。

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对重新招标与重新评标也作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重新招标与重新评标(评审)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对重新招标与重新评标的相关规定,笔者从法定情形和决定权(选择权)这两个方面对重新招标与重新评标(评审)加以归纳分析。

1.当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下列情形时,监管部门无自由裁量权,招标人也无自由选择权,依法应当重新招标。

一是投标人少于3个的,依法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二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依法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三是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依法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四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和勘察设计招标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依法应当重新招标。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27号令)第二十八条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2号令)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

2.建设工程项目评标环节中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情形时,是否重新招标,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情形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据具体情况决定是继续进行评标,还是否决全部投标,若否决全部投标,则依法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理解本条应注意的三点:一是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不同于投标人少于三个,投标人少于三个依法不得进入开标、评标程序;二是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不同于应当否决全部投标,不属于强制性条款,属于可选择性条款,选择权在评标委员会;三是本条款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

当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下列情形时,是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还是选择重新招标,由招标人决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出现上述情形后,本条之所以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次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而没有规定招标人必须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主要是为了与《招标投标法》第64条规定保持一致,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这一规定也能有效防范中标候选人之间串通,以及减少恶意投诉。

本条虽然赋予了招标人选择权,但招标人要理性行使这一权利。

在其他中标候选人符合中标条件,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招标人应尽量依次确定中标人,以节约时间和成本,提高效率。

当然,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与采购预期差距较大,或者依次选择中标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时,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例如,排名在后的中标候选人报价偏高,或已在其他合同标段中标,履约能力受到限制,或同样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等,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理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核心是: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这是我们在招投标活动实践中处理投诉时会经常用到的法规条款,为我们处理投诉时是决定重新评标还是由招标人依次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选择重新招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重点要把握以下二点:一是当出现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法律规定的是由招标人作出选择,而不是重新评标重新推荐出中标候选人,也就是说采取重新评标不合法。

二是不能理解为只要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一概都是由招标人选择。

只有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被认定中标无效的才由招标人选择。

如中标候选人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等法定的中标无效情形时,由招标人依次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选择重新招标。

4.当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下列情形时,是由监督管理部门作出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的处理意见。

一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二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本条规定为认定相关行为的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理解本条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不能理解为只要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就一定要重新招标或评标。

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存在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不能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才重新招标或评标。

二是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法规未作具体规定,主要原因是招标投标活动因违法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种类多情况复杂,有的是因招标人,有的是因投标人,有的是因评标委员会违法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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