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案件处理谈-公共资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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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案件处理谈

对重新评标与重新招标问题的思考

陈建新

投诉处理工作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为复杂的一个环节,也是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在投诉处理程序中,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后,其中重要的解决办法就是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重新评标进行细化,重新评标的具体实施方法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时法律法规中又往往将重新评标和重新招标用“或者”相连加以描述,使两者可以自由选择。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当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并查实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后,是选择重新评标还是重新招标是由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还是由招标人自由选择重新评标是由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还是更换评标委员成员评审是纠正评审中存在的错误还是全部重新评审等等,对这些问题如何作出选择成为了监督管理部门的一个难题。由于对法律法规条款理解的不一致,同样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区或部门会作出不同的处理意见,产生不同的结果,从而引发种种投诉。下面笔者以两起投诉案件处理为例,从法律和实务的角度对重新评标与重新招标进行分析。

一、案例

案例一:某市新建博物馆工程,规模为总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建安投资估算价2亿,施工总承包依法公开招标。2016年4月1日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4月25日上午10点前有9家企业递交了投标文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后当天进行了评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为A企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B企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C企业。4月27日在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上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4日。在公示期内,第二中标候选人B企业向招标人提出第一中标候选人A企业所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作假,依法应当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在法定时间内招标人进行了回复。收到回复后B企业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按法定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转市住建局进行处理。市住建局受理后经调查A 企业所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作假属实,并依法作出第一中标候选人A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由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的处理决定。由于第二中标候选人B企业报价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近300万元,招标人决定重新招标。B企业对投诉处理不满,认为监督部门由招标人决定重新招标不合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按招标文件规定否决A企业投

标,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就此诉求向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B企业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值得研究。

案例二:某市国有大型企业新建综合办公楼,空调系统专业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估算价3000万元,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对设备重要的性能指标以醒目的星号条款进行了明确,并明示不满足星号条款的为实质性不响应,其投标将被否决。2016年5月9日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5月30日上午10点前有10家企业递交了投标文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后当天进行了评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为甲企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乙企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丙企业。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后,招标人发现三个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设备性能指标都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星号条款的规定,于是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报告并申请重新招标。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聘请专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同意招标人重新招标。结果公示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收到3家投标企业的投诉,内容基本一致,认为市监督管理局同意招标人重新招标不合法,应当组织重新评标,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回复因所有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均被取消,招标人已无选择,维持原决定。投诉人不服,于

是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监督管理局同意招标人重新招标是否合法,值得研究。

二、分析与思考

要依法依规处理好上述两个行政复议案件,首要的是要能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对重新评标与重新招标的规定。所谓重新评标是指因为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规的事由导致原评标行为或者评标结果无效(或个别成员评审无效),而重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行为。所谓重新招标就是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重新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对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只对重新招标有规定,没有规定重新评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重新评审与重新评标。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对重新招标与重新评标也作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重新招标与重新评标(评审)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分析

依据法律法规对重新招标与重新评标的相关规定,笔者从法定情形和决定权(选择权)这两个方面对重新招标与重新评标(评审)加以归纳分析。

1.当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下列情形时,监管部门无自由裁量权,招标人也无自由选择权,依法应当重新招标。

一是投标人少于3个的,依法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二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依法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三是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依法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四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和勘察设计招标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依法应当重新招标。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27号令)第二十八条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2号令)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

2.建设工程项目评标环节中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情形时,是否重新招标,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情形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据具体情况决定是继续进行评标,还是否决全部投标,若否决全部投标,则依法应当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理解本条应注意的三点:一是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不同于投标人少于三个,投标人少于三个依法不得进入开标、评标程序;二是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不同于应当否决全部投标,不属于强制性条款,属于可选择性条款,选择权在评标委员会;三是本条款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

当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下列情形时,是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还是选择重新招标,由招标人决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

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出现上述情形后,本条之所以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次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而没有规定招标人必须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主要是为了与《招标投标法》第64条规定保持一致,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这一规定也能有效防范中标候选人之间串通,以及减少恶意投诉。本条虽然赋予了招标人选择权,但招标人要理性行使这一权利。在其他中标候选人符合中标条件,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招标人应尽量依次确定中标人,以节约时间和成本,提高效率。当然,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与采购预期差距较大,或者依次选择中标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时,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例如,排名在后的中标候选人报价偏高,或已在其他合同标段中标,履约能力受到限制,或同样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等,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理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核心是: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这是我们

在招投标活动实践中处理投诉时会经常用到的法规条款,为我们处理投诉时是决定重新评标还是由招标人依次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选择重新招标提供了法律依据。重点要把握以下二点:一是当出现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法律规定的是由招标人作出选择,而不是重新评标重新推荐出中标候选人,也就是说采取重新评标不合法。二是不能理解为只要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一概都是由招标人选择。只有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被认定中标无效的才由招标人选择。如中标候选人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等法定的中标无效情形时,由招标人依次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选择重新招标。

4.当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下列情形时,是由监督管理部门作出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的处理意见。

一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二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本条规定为认定相关行为的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理解本条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不能理解为只要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就一定要重新招标或评标。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存在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不能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才重新招标或评标。二是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法规未作具体规定,主要原因是招标投标活动因违法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种类多情况复杂,有的是因招标人,有的是因投标人,有的是因评标委员会违法造成。因此,需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具体情况作出选择和处理意见,具有一定的行政裁量自由权,只有当出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才由招标人作出选择。

5.当评标活动出现下列情形时,由监督管理部门作出重新评标(评审)的意见。

一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理解本条要注意两点:一是本条没有穷尽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情形,例如,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拒不遵守评标纪律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招标人也应当及时更换。二是有些事由可能是评标时发生或者存在但事后发现的,如有更换可能,招标人也应当更换。

二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是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前提。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擅离职守;(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4)私下接触投标人;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7)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所谓责令改正是由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前

评标中出现的错误进行纠正,对评标中没有出现错误的部分则不用进行再次评审。

从以上重新评标(评审)的法规条款来看,重新评标(评审)是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过失导致原评标行为或者评标结果无效前提下使用,否则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二)关于本文中两起投诉案件处理的分析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条款分析,再对本文两起投诉案件处理进行行政复议,应当比较清晰,有理有据。

案例一中行政监督部门查实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作出由招标人依次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选择重新招标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招标人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重新招标也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存在违法行为和过错,要求重新评标无法律法规依据。因此,诉求不成立,维持原处理决定。

案例二中三个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均存在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的要求属实,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否决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时没有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应当否决投标的没有否决投标,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而不是由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因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决定适用法律不当,诉求成立,予以支持,撤销原处理决定,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案例一与案例二尽管都是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但产生的原因不同,案例一的违法主体是中标候选人,案例二的违法主体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因此,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也就不同,在实践中容易混淆。如某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后,第二中标候选人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调查属实。于是监管部门先要求原评标委员只针对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重新作出认定,后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招标人作出选择,结果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显然监管部门的处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再如某项目招标人反映评标委员会不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评标,评标结果存在错误,经调查属实。监管部门下达的处理决定是由招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选择重新招标或评标,结果招标人选择了重新招标。这一处理是错误的。这两个案例存在相同的错误,首先自由裁量权的主体错误,应当是由监督部门作出选择,而不是由招标人选择。其次,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应当责令评标委员会成员改正,选择重新评标,而不是选择重新招标。

(三)重新评标(评审)是由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错误纠正还是全部更换成员后重新评标分析

重新评标会有三种不同情形,一是全部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二是更换个别成员由替换的成员重新评审;三是由原评标委员会成员纠正前评标中的错误。法律法规并没有完全明确,在实际工作中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和把握。

1.下列情况应当重新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

一是当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违法时,应重组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原评标委员会的所有评标行为和评标结果均无效。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不是从合法的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不是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已经泄露且对评标结果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等。

二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改正,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改正的。

2.下列情况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需要更换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如果存在多数评委需要更换的情况,建议重新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

3.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除前述两种情况外的重新评标可以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但只限于评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形。

4.招投标活动发生下列情形时,原评标结果可能会受到影响,但不需要重新评标。

一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只需评标委员会作出认定,而非重新评标。

二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此条仅是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而非重新评标。

三是原评标委员会对异议、投诉事项的解释。在招标实践中,因处理异议和投诉的需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异议和投诉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但解释仅针对于异议和投诉的事项和评标委员会作出的意见不清晰或不明确,不需要重新评标,不是否定原评标行为和评标结果。如果在处理异议、投诉时发现依法应当重新评标的,其重新评标是在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后进行。

三、结语

无论是重新评标还是重新招标都会造成人力、物力、时间的浪费,都会增加成本,影响效率,还可能被用来操纵评标结果。在实践中如果对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运用不当会直接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从而带来大量的投诉和潜在的腐败风险。因此,在招标实践中监管部门作出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评审)的决定时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和条件,严禁违法重新评标(评审)或重新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除了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之外,采购人、采购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重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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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个人 2019 年半年工作总结范文 1 营商环境建设中锤炼出来的能力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开放度高,面对的投标企业来自全国各地, 服务能力直接影响到我市的营商环境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则 是我们的服务原则,因此从《招标投标法》到新出台的 87 号令,与 时俱进的法律法规都成为了我们必须要掌握的基本功。尤其是我参与出台《关于防范政府投资项目出现非正常废标现象的若干意见》的过程中,与住建局、财政局连续十几天熬夜到凌晨,研究废标知识,让我再次感 受到掌握知识精准度的重要性,也让我认识到“领导领学、半月考试、集中交流、案例讨论”多样化学习模式的意义。 2 急难险重任务下比拼出的毅力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少,任务量大,为确保进场的交易项目顺利交易,交易中心充分发挥每名同志的最大效能,我们女人当男人用,男人当驴用,全员轮转。通过模块化的管理体制打造了最优的交易流程,一是专家抽取的专人负责制,二是场地服务的领导带班制,

三是系统交易的全时段服务制,四是保证金收退的限时办结制,五是日常管理的替补轮流制。比如我虽然在综合科,但是和场地服务科的一块轮流值班,确保中午吃饭、午休甚至凌晨 4 点开标我们都能“玩转”。 3 主动作为思路下激发的创新力 “破釜沉舟,不破不立,破而后立,不生则死。”因此我始终将“创新”作为工作突破口,一是到文家、侯镇等地调研,和同事一块研究交易流程,实现了在全潍坊率先将标的额为 50 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纳入平台;二是协助财务工作人员进行保证金收退管理工作,在投标保证金“一键退付”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实现了履约保证金“零跑腿”;三是配合场地服务科协调场地设备,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实现了资格审查和投影演示的物理隔离。 在工作中也发现了自身存在的不足:一是自己文字功底较浅,综合汇报材料的能力有待提高,宣传工作不到位;二是对个人标准要求不高,仅仅满足于完成工作任务,没有做到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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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管理系统 建 设 方 案 湖北兆友科技有限公司 2012年8月

目录 1 项目概述 (4) 1.1建设背景 (4) 1.2建设目标 (4) 1.3项目建设内容 (5) 1.4项目建设意义 (5) 1.5项目实施范围 (6) 1.6项目建设依据 (8) 1.7建设原则 (9) 2 业务需求分析 (11) 2.1需求综述 (11) 2.2建设工程交易 (11) 2.3政府采购 (16) 2.4土地交易 (21) 2.5产权交易 (26) 3 应用系统建设 (30) 3.1外网门户 (32) 3.2招投标业务管理系统 (40) 3.3综合管理系统 (43) 4 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子系统 (51)

4.1总体功能设置 (51) 4.2预警纠错 (52) 5 项目预算及进度 (53) 5.1项目预算原则 (53) 5.2项目建设预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实施周期 (54)

1项目概述 1.1 建设背景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有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效治理资源交易和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加强公共资源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此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已陆续展开,但在我区进展不快,现有的交易平台还处于各系统管控之中,不符合规范要求。 我区目前公共资源交易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系统建设参差不齐,且都有各自成熟的系统,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为了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网上运行、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提高交易效率,增进交易透明度,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的现代化、信息化有形市场,因此急切希望建设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平台。 1.2 建设目标 XXXXXX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行政管理理念,建设标准规范、入口统一、功能完善、高效快捷、安全可靠的一体化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交易规则和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诚信档案库、商品行情库、社会代理机构信息库、交易历史数据库等,实现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共享和合理利用。实现建设交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土地交易管理、产权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2篇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2篇 导读:本文是关于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2篇,希望能帮助到您! 近年来,xx区委、区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为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区委、区政府按照“六统一”要求,以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基础,以制度建设和科学支持为依托,以部门协调联动监督为保障,探索出了一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新路子,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牢牢把握组织建设这个前提,全面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分工明确是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前提。 一是领导重视。区长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高度重视。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上,明确提出,领导干部,将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绝不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同时,要求全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带头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绝不能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是组织健全。区委、区政府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纪委书记和常务副区长为副组长的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联系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工作,解决问题,推动落实。 三是分工明确。根据本区实际,通过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将原区工程招标交易中心、区政府采购中心成建制划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产权及地产相关的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现行体制暂时保留不变,组建工作进展顺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区行政服务中心所属副科级全额

拨款事业单位,内设综合部、建设工程交易部、政府采购部等3个职能机构。 二、牢牢把握交易中心这个平台,建设高标准公开透明交易场所 为加强“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之初,区政府就明确了“六统一”的管理要求,即: 1、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适应招投标活动需要,专门设立开标厅、评标厅、竞争性谈判室、评委抽取室、中心总监控室,将我区所有建设招投标项目统一纳入到一个平台上来进行交易,变分散交易为集中交易,以便统一监管; 2、统一开评标区管理。制定了详细的开评标区管理办法,对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监控手段,由总监控室对各开标、议标活动通过同步声像监控录制,实时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3、统一对专家库进行整合。已完成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的评标专家整合工作。规范了评委抽取和使用,由专人负责招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维护,确保参与评标专家名单的保密性。 4、统一信息发布: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中心在区政府网站和招投标中心交易大厅电子屏幕发布招标信息; 5、统一受理报名:在招标信息统一发布的同时,中心在交易大厅设立的交易咨询台同时受理报名。为保证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凡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报名。 6、统一结果公示。开评标活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形成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当众宣布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在区政府网站和交易大厅电子屏幕上同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为中标人。为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各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情况汇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情况汇报 第 1 页共7 页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情况汇报 随着国家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一年来,我中心在上级单位的正确领导下,不断推进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信息共享、统一专家资源和统一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新模式。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为路径,持续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系统建设,扎实工作、主动作为,不断深化交易体制改革,完善服务管理机制,构建起“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市场运作、监管有力、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就三年来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化改革、持续推进“一体化”平台整合建设工作 (一)政府主导,高位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为此专门成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的建设、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主要领导挂帅出征顶层设计,高位推动,并印发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系列文件和制度规定,为平台整合建设工作发挥关键作用。 (二)省市合一,管办分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组织机构建设工作采取“先挂牌、后规范,边建设、边规范”的方法,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现已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的统一进场交易。 (三)系统整合,互联互通。中心积极探索创新“互联网+交易服务”思维理念,全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系统建设工作,初步完成“一网三平台”建设,全面实现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登记、信息发布、场地预约、专家抽取、投标保证金收退等全流程电子化。实 第 2 页共 7 页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常见问题及解答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常见问题及解答 目录索引 一.IE浏览器设置 二.插件安装(设置)问题 三、招标文件下载 四.企业入库 五.关于新系统无法转PDF问题及无法签章问题 六.文件制作 七.文件上传 八.业务(技术)相关电话 注:2019年9月9号之前办理的CA锁属于旧锁,2019年9月9号以后办理CA锁或延期的属于新锁,按照锁的新旧在-漯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相应的驱动或制作工具。

一.IE浏览器设置 1、运行环境要求 1.1 操作系统要求: Win7/Win 10 下均可运行,建议使用Win7 版本。 1.2 浏览器要求:必须使用32位IE浏览器,版本支持IE 11及以上版本。 1.3 办公软件要求:OFFICE办公软件与WPS任选其一,但不能同时安装。 1.4 驱动要求:前往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的下载中心下载【新锁】品茗驱动2019-9-9安装包,解压并安装;安装前需关闭电脑的杀毒软件以及其他证书软件。 2、Internet选项/IE设置 为了系统相关插件能正常加载,请按以下步骤进行 IE 浏览器配置。 2.1信任站点以及安全级别设置 打开桌面上的品茗驱动,点击加入信任站点以及设置安全级别按钮,并重新打开IE浏览器。 2.2弹出窗口阻止程序设置 (1)点击ie浏览器右上角齿轮图标; (2)选择Internet选项 (3)选择隐私-启用弹出窗口阻止程序,把对勾去掉即可。如下图所示:

2.3兼容性视图设置 (1)点击ie浏览器右上角齿轮图标; (2)选择兼容性视图设置 (3)点击添加按钮,把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添加到兼容性视图网站中 2.4品茗驱动 打开品茗驱动 加入信任站点和设置安全级别各点一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 家七部委第11号令) ?来源:保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2018-01-03 11:57 ? (2004年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4212422368.html,)/总结报告/调研报告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xx区委、区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为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区委、区政府按照“六统一”要求,以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基础,以制度建设和科学支持为依托,以部门协调联动监督为保障,探索出了一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新路子,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牢牢把握组织建设这个前提,全面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分工明确是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前提。 一是领导重视。区长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高度重视。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上,明确提出,领导干部,将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绝不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同时,要求全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带头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绝不能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是组织健全。区委、区政府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纪委书记和常务副区长为副组长的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联系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工作,解决问题,推动落实。 三是分工明确。根据本区实际,通过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将原区工程招标交易中心、区政府采购中心成建制划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产权及地产相关的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现行体制暂时保留不变,组建工作进展顺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区行政服务中心所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内设综合部、建设工程交易部、政府采购部等3个职能机构。 二、牢牢把握交易中心这个平台,建设高标准公开透明交易场所 为加强“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之初,区政府就明确了“六统一”的管理要求,即: 1、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适应招投标活动需要,专门设立开标厅、评标厅、竞争性谈判室、评委抽取室、中心总监控室,将我区所有建设招投标项目统一纳入到一个平台上来进行交易,变分散交易为集中交易,以便统一监管; 2、统一开评标区管理。制定了详细的开评标区管理办法,对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监控手段,由总监

建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情况汇报

建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情况汇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情况汇报尊敬···: 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统筹谋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扎实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做到“主动办、现在办、马上办”,扎实推进项目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顺利完成。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成立背景。根据新时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需要,结合《···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通知》(··函〔2012〕240号)要求各县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 我县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县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事宜。经研究决定,2013年3月,中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更名的批复(金编委发[2013]21号)文件,县政府采购办更名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按“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原则,整合我县现有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建成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服务,确保公共资源资产保值增值,不断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二)机构编制。中心于2013年10月正式挂牌,经请示县编委会,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府发〔2013〕22号)文件,切实明确了交易中心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主任),股级领导职数3名(股室负责人)。目前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主任1人,工作人员2名。有独立的法人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合法的组织机构,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设有主任办、采购股、工程招投标及国有产权交易股、档案室、开标室、等候区。 (三)职能范围。在本县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200万元以下(含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但达到了必须比选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货物)、政府采购50万元以下、国有产权50万元以下交易项目全部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即:除纳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的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负责为各类交易活动办理交易登记和招标申请,统一发布交易信息,受理投标报名,为开标、评标和定标等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二)收集、存储和发布招投标法规政策以及相关价格、企业、科技和人才等信息,并为招标投标交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为监督部门参与监督各类交易提供服务; (四)负责制定进入中心项目的有关交易规则,维护交易场所内秩序。 (五)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阶段,行使招标职责。 (六)负责建立招标投标集中统一平台,建立各方主体信用体系和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体系,并做好交易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管理。 (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责,接受委托国有产权交易,负责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交易活动,承办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进场交易事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思路

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扣“聚焦发展、率先突破”的工作要求,围绕“重转型、重建设、重民生”的工作重点,服务发展,服务建设,以解决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按照“遵循一条主线、坚持二项原则、处理三对关系、做好四篇文章”的总体思路,在继承中求创新,在创新中求发展,扎实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正确、优质完成“四大”交易。审查备案率、现场监督率、中标公示率、信息公开率均达100%,正确处理好“规范与效率”、“原则与灵活”、“督查与指导”三对关系,做好“阳光透明”、“提速增效”、“规范市场”、“强化自身”四篇文章。标中程序管理进一步加强,操作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创新措施,提升效率,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全面落实,分中心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村级工程监管取得实效。 三、主要措施 (一)优化机制,健全制度 一是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二是探索组织协调机制。三是探索建立联合查处机制。 (二)规范运作,阳光透明 一是完善招标投标文件范本。二是不断规范内部操作流程。三是加强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四是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 (三)务实创新,提速增效 一是进一步优化服务。二是继续简化完善工作程序。三是积极探索新的提速增效办法。 (四)加强监管,攻坚克难 一是不断惩治不良行为。二是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三是抓好分中心建设。(五)注重素质,强化队伍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三是加强业务交流培训。四是加强干部培养教育。五是加强日常考核督查。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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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5-08-18 作者:浏览次数:9 字号:[ 大中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部署,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 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对于促进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总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各地在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中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各类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市场资源不共享;有些交易市场职能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有些交易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场主体负担较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剧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以解决。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 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承办机构】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受理和处理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承办。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承办机构,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承办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处理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诉 第六条【投诉主体】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

总结报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精品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xx区委、区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为实现公共资源交 易统一集中管理,区委、区政府按照“六统一”要求,以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基础,以制度建设和科学支持为依托,以部门协调联动监督为保障,探索出了一条公共 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新路子,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牢牢把握组织建设这个前提,全面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分工明确是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前提。 一是领导重视。区长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高度重视。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上,明确提出,领导干部,将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绝不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等公共 资源交易活动。同时,要求全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带头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公 共资源交易环境,绝不能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是组织健全。区委、区政府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纪委书记和常务副区长为副 组长的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联系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公共资源交易统一 集中管理工作,解决问题,推动落实。 三是分工明确。根据本区实际,通过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将原区工程招标交易中心、区政府采购中心成建制划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产权及地产相关的交易活动进 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现行体制暂时保留不变,组建工作进展顺利。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为区行政服务中心所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内设综合部、建设工程交易部、政府采购部等3个职能机构。 二、牢牢把握交易中心这个平台,建设高标准公开透明交易场所 为加强“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之初,区政府就明确了“六统一”的管理要求,即: 1、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适应招投标活动需要,专门设立开标厅、评标厅、 竞争性谈判室、评委抽取室、中心总监控室,将我区所有建设招投标项目统一纳入到 一个平台上来进行交易,变分散交易为集中交易,以便统一监管; 2、统一开评标区管理。制定了详细的开评标区管理办法,对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监控手段,由总监控室对各开标、议标活动通过同步声像监控 录制,实时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3、统一对专家库进行整合。已完成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的评标专家整合工作。 规范了评委抽取和使用,由专人负责招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维护,确保参与评标专家名 单的保密性。

XX年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工作总结

XX年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办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契机,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制度,全力服务重点工程,着力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努力提升交易程序、一线服务和干部行为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截至10月底,共完成各类交易487宗,总交易额达亿元。 一、健全制度,逐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 1、深化预选承包商制度的实施。扩大预选承包商制度试点,实行XX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监理项目预选承包商制度,预选5家和8家不同规模的水利监理企业。认真做好第二轮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企业预选承包商工作,清退5家(次)、暂停1家中介机构在象承接业务,较好实现了优胜劣汰。指导县大目湾开发管委会顺利完成新一轮2500万元以下房建、市政项目预选承包商工作,征集办法更加科学合理,兼顾我县中小建筑企业发展,两个预选库中象山企业入围率均为95%。另外,XX-XX年度水利施工项目预选承包商招标文件正在审核完善中,即将在年底前完成招标。 2、制定各个行业、各项类别、各种规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和具体操作规范。按照“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要求,

通过2-3年的努力,制定一整套涵盖房建、市政、水利、公路等各个行业,涉及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各项类别、各种规模的招标文件范本和具体操作规范,明确投标人资质、类似业绩、资信分、技术标评分等设置的前提条件、具体操作、评委抽签和招标文件审核办法,尽量缩小建设单位和监管单位的自由载量权,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今年,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制订了《XX县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操作规范》、《XX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理招投标操作规范》、《XX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选择操作规范》、《XX县房建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范本》等。 3、整合农村和海洋产权交易。为进一步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推进统一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交易规范性,积极与监察局、农办、海洋与渔业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沟通,在保持监管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将农村产权交易和海洋产权交易纳入县、镇乡(街道)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交易信息,进一步扩大交易信息受众面,规范交易流程。 4、严格控制技术标评分。明确对技术要求不复杂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设技术标评分环节,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要设置技术标评分环节的,须经县有关部门批准,并修改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方式,取消业主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修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修正)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已撤销)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3.03.11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情况汇报

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情况汇报 **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情况汇报 **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9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首先,热烈欢迎各位莅临**检查指导工作,并对您们长期以来给予**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按照会议安排,现将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情况报告如下。 为全面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我县于2011年11月率先在全市建立首个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分散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统一纳入平台进行交易。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2014年底,我进一步整合资源,将分散于农牧、林业等部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统一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运行几年以来,建立健全了运行管理机制体制,配套完善了软硬件服务设施,组织开展了大量的交易活动,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出了有效路径,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一、交易平台整合情况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一委、两办、一中心”的监管运行模式。“一委”即: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简称县交管委),作为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决策、管理、协调和监督机构,由县政府县长担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两办”即: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县交管办),作为县公共资源交易议事协调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及运作,规范交易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在县纪委监察局设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简称县交监办),负责对交易中心和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监察。“一中心”即:设立**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分散于各部门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和农村产权交易统一纳入平台进行交易,并履行各类公共资源和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职责。县交易中心设置为县政府直属的全额拨款正科级事业单位,内设5个股室,分别为办公室、建设工程交易股、采购交易股、国有产权交易股,农村产权交易股,核定编制18名,含领导职数3名(一正两副)、中层干部5名。 二、平台建设情况 为方便群众办事和提供一流的服务设施,交易中心场地设在县政务中心大楼2楼,建筑面积750㎡,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统一设置开标区(交易大厅、受理、侯标、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总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总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总结(一) 时间飞逝,转眼间我在镇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有一年的时间了。我于09年6月份进中心工作,开始接触以前从未接触过的事物。 除了政府采购工作,后来又从事了国有资产转让。这个是比政府采购更加有难度的工作,因为国有资产是刚刚开始进中心,很多地方都存在不足及不成熟,所以在工作中出现过很多五花八门的问题,而且又是甚至不知道如何去应付。但是在领导的带领下,在自己的努力下,把问题逐一突破。 目前我做的是建设工程,在刚开始接触建设工程的时候,发现很难应付,因为这个和之前的工作又完全不一样,建设工程有自己固定的套路,需要学习它的业务知识。有不懂的地方就问问做过的同事,他们给了我很大的启发。在做的过程中也发现有不少问题。做建设工程最先接触的就是那个开标一览表,因为这个表格是由公式组成的,并且这张表格式由我来做的,不象政府采购中的开标一览表,是简单的加减乘除,要看懂花了我很多时间,必须要把其中的问题给解决了。所以那时我基本上就是在为这个事情发愁,因为对于投标单位来说,这个表格式何等的重要,假如计算结果错误那是会造成很大的影响的,而且自己都觉得在开标现场时非常紧张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我积极向同事学习,力求在最短的时间里把这个表格搞明白。现在做起来就顺手多了,而且建设工程在服务领域有了新的突破,减少了人工及时间。 在作风上,能遵章守纪、团结同事、务真求实、乐观上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生活中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耐劳、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始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勤劳简朴的生活,严格要求自己,在任何时候都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回顾一年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取得了新的进步,也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理论知识水平还比较底,和有经验的同事比较还有一定差距。针对自己经验不足及知识面薄弱的问题,我对来年的工作作好自步的设想。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行为和受理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市(州)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一)串通投标; (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骗取中标; (四)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五)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半年述职报告

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半年述职报告 在县委县政府及县纪委监察部门的推动下,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基本达到规范管理、堵塞漏洞、节约成本、提升效益的目的。从运行以来到18年6月止,累计进场交易项目523个,实现交易总额1.71亿元,为财政增收节支518.37万元。现将上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省市的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交易中心通过优化整合原有交易模块,全力打造优质、阳光、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我们主要做好了两个方面工作: (一)归并职能,统一平台 一是建立统一平台。成立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一委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实行管办分离,将分散的交易职能归并,设置建设工程、土地矿业权、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四大交易部门,各类交易主体统一进场交易。同时,交易中心建成了一流的信息软件系统,包括中心门户网站、交易软件系统、中介库系统、电子竞价系统等,基本涵盖了从进场备案、项目受理、公告信息发布、开标、评标到数据统计、备份等整个交易过程。 二是建章立制。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等四个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以及xx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供长效机制保障。 三是强化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对交易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对交易行为实施监管,行政监察部门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及人员履行职能、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对交易中心各项业务进行协调、指导,建立起各负其责、相互制约、互为补充、监督有力的监管机制,实现内部管理体制与日常管理、行业监管和行政监察的无缝连接,形成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中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业务监管、相关行政部门行业监管和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察“三位一体”的监管合力。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镇、村小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健全交易管理制度,实施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加强工程领域全程监督,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根《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第92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规范镇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关于印发《市限额下施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就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按照“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提高效率”的原则,切实加强本镇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化建设,将原坞根镇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更名为坞根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坞根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职责 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监管本镇所属单位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 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投诉; 负责管理和维护本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日常交易秩序。 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 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招标申请、投标报名。对参加交易各方的有关资料进行备案审查,统一发布本镇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会同招标人对参加交易企业的资质、资信进行审查; 指导与会同招标人进行收标、开标、评标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发放等事宜; 指导与监督交易合同的签订,对标后履约施工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向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反馈有关情况; 自交易结束七天内,向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镇纪委上报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 实行交易档案的统一管理; 协助审核工程量变更的有关手续; 承办本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和标准 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 镇村项目交易除按规定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外,镇项目必须统一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村级项目原则上进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利用国有、集体资金在本区域内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货物采购、服务采购; 国有、集体资产资源公开承租、出让、承包经营等公共资源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的标准 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价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采购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合同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费合同价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镇本级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合同价或单价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物资、服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1万元以上的物资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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