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6.24
•【字号】沪市监标技[2024]299号
•【施行日期】2024.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市政府第8号令),经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和公示,现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见附件)。
本计划共计92项,其中,71项为制定项目,21项为修订项目,完成期限为两年。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标准制修订的程序规定,按计划及时完成上海市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并将各阶段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市市场监管局。
附件: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联系人:刘宙君,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26分机,传真:54236062。
)附件
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共计92项)制定项目:71项
修订项目:21项。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实施细则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实施细则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保护和管理城市公共安全的一种系统。
它包括了视频监控、入侵报警、门禁管理、消防报警等技术手段,用于实现对城市公共场所、重点部位的监控、预警和防范。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系统的正常运行,必须对其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
本文将从检测的目标、内容和周期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检测目标1.系统设备的完好性检测:主要检测系统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各个设备之间的连接是否正常,设备的通讯和供电是否正常等。
2.功能完整性检测:检测系统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如视频监控画面是否清晰、入侵报警是否灵敏、门禁管理是否准确等。
3.视频质量检测: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质量检测,包括画面清晰度、色彩还原度、运动图像的流畅度等指标的检测。
4.报警响应性检测:检测报警设备的响应速度和准确度,包括入侵报警、消防报警等各种报警设备的检测。
5.安全性检测:检测系统是否存在漏洞,是否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等,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二、检测内容1.设备硬件检测:对主机、摄像机、报警器件等设备的硬件进行检测,包括外观检查、电源供电检测、通讯线路检测等。
2.功能性检测:对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测,包括视频监控画面清晰度、报警响应速度、门禁管理准确度等。
3.信号检测:对各种信号进行检测,如视频信号、报警信号、门禁信号等,确保信号的稳定传输。
4.安全性检测:对系统的安全性进行检测,包括系统的漏洞检测、防火墙配置检测、权限管理检测等。
5.设备养护检测:对设备进行定期的养护检测,包括清洁、防尘、紧固等。
三、检测周期1.日常巡检:对系统的设备和功能进行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一般可以每天或每周进行一次。
2.定期维护:对系统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养护,包括设备的清洁、防尘、紧固等,一般可以月度或季度进行一次。
3.功能性检测:定期对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测,包括视频监控画面清晰度、报警响应速度、门禁管理准确度等,一般可以每半年或每年进行一次。
上海市一、二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

上海市一、二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上海市一、二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办事依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办事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1、应具备的条件拟承接一、二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本市从业单位,应持有一、二级别《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核准证书》);无《核准证书》的本市技防工程从业单位或持有《核准证书》从业单位需越级承接技防工程、外省市和境外从业单位在本市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承接一、二级技防工程到市局技防办办理《上海市一、二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承诺书》(仅对被允许的技防工程设计、施工有效,其中金融系统的技防工程需持二级以上《核准证书》承接工程),办理所需材料:(一)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公司除外);(二)技防工程合同复印件;(三)《核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核准证书》除外)。
(四)外省市和境外从业单位应递交在本市具有可靠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售后服务的措施。
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还。
2、需办理的手续从业单位在技防工程合同委托生效后,应提出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
申请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时,从业单位应向市局技防办报送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文件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1)《核准证书》副本复印件或《上海市一、二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承诺书》原件;(2)技防工程合同复印件;(3)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复印件;(4)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复印件;(5)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及有关图纸资料;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1、办事顺序市局技防办收到从业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后,应组织技防工程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建设单位、从业单位以及技术专家召开初步设计方案评审会。
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合格的,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应根据评审小组的建议和要求,在填写《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整改承诺书》后,由评审小组填写《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交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并出具《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一、二级)系统检测委托书》。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一条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结合其他现代科技手段,预防、发现、监控、震慑、制止违法犯罪、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规定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由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包括具有入侵探测与报警、视频探测与监控、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个体功能的部分或者由上述具有个体功能的部分而组合、集成的具有综合功能的整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技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建设、工商、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技防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一)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或者部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二)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场所;(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等金融机构的营业和储存场所;(五)机场、车站,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饭店、宾馆、网吧、居民小区、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六)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七)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存放重要物品的纪念馆和展览馆;(八)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和武器弹药的生产和存放场所;(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第六条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障技防系统运行正常。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沪安委会〔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安委会〔20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控股(集团)公司:经市安委会领导同意,现将《上海市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14年3月13日上海市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一年。
2014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国务院安委会的有力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充分认识安全是所有工作的前提和底线,始终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的大局,以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为主线,进一步健全责任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各项措施,努力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切实对人民负责、对城市发展负责。
2014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五个严”(检查要严、执法要严、整改要严、追究责任和处罚要严、各项制度的落实更要严),坚持用改革统领全局,注重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狠抓联动联控,强化责任落实,持续降低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全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抓好“五个强化”、“五个促进”。
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沪公发[2001]121号
![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沪公发[2001]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b54fe1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9a.png)
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沪公发[2001]121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技防办联系。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管理,确保技防工程质量,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综合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技防工程包括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参与制定技防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技防工程管理规范;2、颁发《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临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资格证书》);3、组织实施对本市一、二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4、签发一、二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开工登记表》(以下简称《开工表》)、《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竣工登记表》(以下简称《竣工表》)、《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5、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资格证书》登记内容的变更手续;6、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的本市技防工程从业单位实行年度审验工作;7、组织技防工程从业单位的设计、施工、维修人员及技防工程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的技防业务安全培训、考核,颁发有关培训证书;8、对本市已建技防工程开展日常监督管理;9、对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技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上海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校(包括大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包括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等)、幼儿园(包括托儿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本市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及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市其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1 —GA 27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9.1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DB 31/329.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DB 31/329.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 术语和定义DB 31/329各部分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2部分:通信单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2部分:通信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2部分:通信单位》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经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等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基础业务的通信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通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其他增值电信业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01 彩色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DB 31/329.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DB 31/329.10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0部分:党政机关YD5003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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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管理,确保技防工程质量,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综合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技防工程包括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参与制定技防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技防工程管理规范;2、颁发《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临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资格证书》);3、组织实施对本市一、二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4、签发一、二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开工登记表)(以下简称《开工表》)、《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竣工登记表》(以下简称《竣工表》)、《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5、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资格证书》登记内容的变更手续;6、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的本市技防工程从业单位实行年度审验工作;7、组织技防工程从业单位的设计、施工、维修人员及技防工程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的技防业务安全培训、考核,颁发有关培训证书;8、对本市已建技防工程开展日常监督管理;g、对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技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本市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协助市局技防办对辖区内一、二级技防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辖区内三级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2、签发本辖区内三级技防工程的《开工表》、《竣工表》,负责对申领《临时资格证书》的技防工程从业单位,以及对一、二级技防工程《开工表》、《竣工表》进行初审;3、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新增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内容的手续;4、对本辖区已建技防工程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5、依法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技防工程从业、使用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应在取得市局技防办颁发的《资格证书》、《临时资格证书》后,承接相应级别的技防工程。
第七条无《资格证书》的本市从业单位,须首先申领三级《临时资格证书》;持有二、三级《资格证书》的本市从业单位,拟越级承接技防工程的,可申领高一级别的《临时资格证书》。
外省市从业单位凭当地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申领相应级别的《临时资格证书》。
《临时资格证书》仅对被批准的技防工程设计、施工有效。
第八条持有《临时资格证书》的本市从业单位,符合申领相应级别《资格证书》条件的,可申领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本市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技防工程设施: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生产、存放场所;2、广播、电视、电信单位的要害场所或者部位;3、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4、存放计算机数据库的场所;5、金银等贵重金属、珠宝的加工、储存、经销场所;6、货币、有价证券的制造、存放场所和金融营业以及金融信息运行、存储等场所;7、博物馆、展览馆、文物店等集中陈列、存放、经销文物、珍宝和贵重物品的场所;8、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致病性细菌、病毒的集中存放场所;9、星级饭店、高级商务楼及大型活动场所的重要部位;10、新建居民住宅以及居民住宅小区的重要场所及部位;11、根据国家和市政府规定,应当采取技防措施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第十条持有《资格证书》的外商独资企业,不得承揽下列场所和部门的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粒维修业务:1、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驻地及省部级以上干部的住所;2、县级以上通信枢纽、广播电台、电视台;3、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生产单位、信息中心、国家战略储备库;4、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文物、博物馆;5、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金融机构、造币厂;6、国防科研、试验单位及军工产品的生产、储备场所;7、机场、大型车站和大型码头;8、城市集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g、从事报警网络建设、运营、服务。
第十一条申领《资格证书》的,应当由从业单位向市局技防办领取并填报《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资格证书申请表》,经市局技防办核准后,颁发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申领《临时资格证书》的,应当由从业单位向市局技防办或工程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领取并填报《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临时资格证书申请表》,经分、县局技防办初审,报市局技防办审核批准后,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资格证书》。
外省市从业单位申领《临时资格证书》的,按照本市申领《临时资格证书》的审批程序办理。
申领三级《开工表》、《竣工表》的,在通过分、县局技防办组织的三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后,由从业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申请,经核准后,办理签发手续,并报市局技防办备案。
申领一、二级《开工表》、《竣工表》的,在通过市局技防办组织的一、二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后,由从业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申请,经分、县局技防办初审,报市局技防办审核批准后、办理签发手续。
申领《证明函》的,应当由从业单位向市局技防办申请,经市局技防办核准后,办理签发手续。
第十二条一、二级技防工程竣工验收前,从业单位应向市局技防办申请办理技防工程系统检测手续,并经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第十三条一、二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及竣工验收须有技术专家参加。
技术专家可从本市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从业单位中聘请,并经市局技防办按照下列条件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聘书,聘任期限为二年。
聘请的技术专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责任感;2、熟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3、较全面了解技防设备和器材性能、用途及发展趋势;4、具有高级以上相关技术专业职称或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对待有《资格证书》的本市从业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的,应向市局技防办申请变更。
市局技防办按照上述规定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市局技防办每年第四季度对待有《资格证书》的从业单位进行年度审验。
年度审验合格的,由市局技防办在其《资格证书》的正、副本上标注审验合格标记;审验不合格或逾期未参加审验的从业单位,其《资格证书》无效。
第四章从业管理第十六条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技防工程中所使用的技防产品,应当符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走。
第十八条技防工程从业和使用单位,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未受过刑事处罚的:2、未受过劳动教养处罚的;3、未受过治安拘留处罚的。
第十九条市局技防办对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从业单位法人(包括负责工程技术的经理或者副经理)和在编的工程从业人员及工程使用单位的使用人员进行技防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安全培训合格证》(以下筒称《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二年。
未持有《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不能从事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和使用工作。
第二十条技防工程从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登记、保管及保密等制度,落实技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安部门在检查中,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技防工程从业和使用单位,应将其违法情况在《资格证书》、《临时资格证书》的副本上予以记载后,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部门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技防工程从业和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填写《上海市公安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该单位,并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幅度最高不超过1000元。
1、无《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承接技防工程业务的;2、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技防工程业务的;3、涂改、伪造、转借、买卖《资格证书》、《临时资格证书》以及《合格证》的;4、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事故,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5、从业人员元《合格证》的;6、擅自变更技防工程正式设计方案的;7、从业单位、使用单位未办理《开工表》、《竣工表》而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8、外商独资企业违反规定承揽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9、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的;10、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
第二十五条对技防工程认业和使用单位及个人的行政处罚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对单位处30000元罚款或者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关联法规:第二十六条对技防工程从业和使用单位及个人的行政处罚,由分、县局技防办负责实施。
处20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应报市局技防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籍弊,违背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技防工程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造价(人民市)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工程:一级风险等级或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二级工程:二级风险等级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三级工程:三级风险等级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下。
第三十条申请办理技防工程《资格证书》、《临时资格证书》、《开工表》、《竣工表》、《证明函》等的条件、办结时限,按《上海市公安局社会治安防范局政务公开制度》[ 沪公发(1998) 68号]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市局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局技防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申领的条件及程序一、申领三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核准证书》)的条件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及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2、应有不少于2名持有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且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3、两年内完成的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安防工程)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