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的含义和范围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一)消费者概念1、消费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
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产品或者耗费劳动服务的行为。
其包括物质产品消费和劳动服务消费两种。
生产消费还属于生产过程本身,消费的结果是生产出新产品,其对于人们生活消费的影响只是一种间接因素,生产消费已纳入其他法律进行调整,在生产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适用其他法律得到救济如《合同法》。
2、消费者从不同的角度讲消费者有不同的含义。
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
从生物上讲,消费者也是自然界中的一个生物群落,异养型生物,包括草食动物和食肉动物,即被称为消费者。
《消法》中所涉及的“消费者”,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
农民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而作为消费者并受到《消法》的保护,是无可置疑的,但农民除了生活消费外,作为个体生产者他们还需进行生产消费,如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农药、化肥、种子等)。
这种消费本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但在立法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农业生产规模不大,生产单位以户为主,且农民在购买、使用农用生产资料时,经常受到假劣农药、化肥、种子的坑害。
农民受害后由于各种原因,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故将其作为一种例外情况纳入《消法》中亦视为生活消费。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不尽相同。
按不同的确认标准,大体分为三种:(1)以经济领域为主要确认标准认为凡是在消费领域中,为生产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质资料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也不论是生活资料类消费者还是生产资料消费者,都属于消费者之列。
消费者的定义及界定

消费者的定义及界定“消费者”这个平凡字眼,其法律内涵却值得商榷。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条将“为⽣活消费需要购买、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为,那么根据这⼀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活需要⽽购买、使⽤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
■详解:什么是消费者?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中⼼主体,也是确定消费者权益的基本依据,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确⽽⼜全⾯贯彻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键所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条将“为⽣活消费需要购买、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为,那么根据这⼀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活需要⽽购买、使⽤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
这⼀定义不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的⽴法原则,⽽且与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性质相⼀致(有些单位为职⼯⽣活消费购买的商品,最终是要通过社会个体成员的使⽤)。
同叫,也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法相⼀致。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个⼈消费为⽬的⽽购买使⽤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本、泰国、英国等国家将消费者也定义为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的这—定义具有如下5个基本的法律特征:(⼀)消费者的主体是购买、使⽤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的是为了保护⼈们在⽣活性消费过程中的消费权利不受经营者的侵害,⽽只有⾃然⼈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
⾃然⼈作为消费者是不受年龄、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社会地位等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任何⼈⽆论其⾃⾝的具体情况如何,都可以成为消费者。
消费者包括:⼀个国家领域内所有的⼈;⼀切活着的⾃然⼈;居住⽣活在⼀个国家的外国⼈、⽆国籍⼈。
消费者行为分析:消费者需要的含义与特征

消费者需要的含义与特征消费者行为分析消费者需要的含义与特征1、消费者需要的含义需要是指人们对某种事物或目标的渴求与欲望,是人类为了延续与发展生命以及对某些客观事物的占有、使用、消耗、体验、享受等诸多方面的要求与愿望。
某些人类所需要的东西是自然界固有的,如阳光、空气和水等,而另外大量的能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是通过人们的劳动所创造出来的。
人类为了生存必然要满足各种生理需要,如饮食、服装、住宅、健康、安全等。
人类为了发展、改造客观世界又必然有许多方面的需要,如知识、技能、工具、设备等。
人类为了提高生活质量、丰富生活内容,也必然有更多的物质产品、服务产品、精神产品的需要。
那么,人的需要是如何产生的呢?均衡理论认为,在正常的条件下,人的生理和心理是处于平衡或均衡状态下的,一旦生理或心理的某个方面出现缺乏,便会导致原有平衡状态的破坏,变为不平衡。
这时,人的生理或心理便出现不舒服的紧张状态,只有减少或消除这种不舒服的紧张,才能恢复正常的均衡。
依照此理论,需要可以看作是减少或消除这种因正常生活的某个(些)方面的缺乏而引起的不舒适的紧张状态的反映。
例如,在正常情况下,人一段时间不进食血糖浓度会下降,如果下降到一定浓度,神经系统就会产生神经冲动,人感到紧张和不安,引起通常所说的饥饿感,也就是说人意识到能量(食物)的缺乏。
这种感觉会随缺食时间的不断延续而增强。
直到人进食以后,血糖由消化系统对食物的消化吸收得到补充,血糖浓度提高,神经系统的相关冲动消除,饥饿感消失,对食物的需要停止。
消费者需要是指消费者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为了自身生存与发展所必需而对商品或服务的需求和欲望。
消费者需要通常以对商品的愿望、意向、兴趣、理想等形式表现出来。
企业的营销活动对消费者个体的影响,首先表现在需要是营销活动转化为购买活动的中介。
没有需要的中介,营销活动与消费者购买的内在动机之间就没有必然直接联系。
2、消费者需要的特征(1)需要的层次性。
商品房消费者d 文档

商品房消费者定义为: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房的个体社会成员。
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含义:
第一,商品房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房的个体社会成员。
对于消费者的范围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消费者。
将消费者的范围限制在个体社会成员是基于现代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原则的基本精神。
现代消费者保护法是在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弱者地位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
如果将消费者的范围规定得过广,将各种社会团体和组织都视为消费者,那么,以此为指导方针而制定的法律必然会忽视个体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忽视对个体消费者基本人权的保护,对其给予的特殊保护就必然失去理论上的依据。
第二,商品房消费者购房的目的是为生活居住为目的。
根据消费者的定义,商品房消费者必须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房,如他购买商品房的目的是又以盈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这种商品时,则其身份就不是本文所提到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概念,而是一个生产经营者。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界定,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商品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从而更多地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向其倾斜。
第三,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是由经营者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
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的一种法律主体。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作为商品房消费者,其购买的商品房应当是他人生产、制造的而不是自己生产、制造的。
他要支付一定的价款从出卖人那旱取得商品房,不包括自产自销。
消费心理学

第一章消费心理学概述第一节消费心理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一、消费心理学研究的对象*对象:消费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是消费者心理活动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营销活动与消费者市场心理之间的关系。
*消费者的含义:狭义消费者:消耗商品使用价值或劳务的人;广义消费者:包括对商品或劳务的需求者、购买者和使用者。
二、消费者的分类①根据实际消费状况分:现实消费者、潜在消费者、非消费者②根据购买目的可分为:个人或家庭购买、集团购买、企业购买*内部因素:消费者心理活动过程、个性心理特征、需要和动机、心理因素*外部因素:社会因素、市场因素、商品因素、自然因素三、消费者研究的意义*使消费者在心理上和生理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寻求不良需求及动机的心理因素,并加以抑制;*消费者心理行为研究还包括用于解决法律、宗教、民族方面的问题。
第二节消费心理学的历史和现状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商品生产有了较多的剩余。
于是进行了大规模的促销运动,包括广告促销活动,在进行广告活动的时候,商业经营者当然要考虑广告的效果及对消费者的影响,于是就大大推动了广告心理学的发展,同时也谈及了推销人员的条件对顾客心理的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交战双方的物资供应非常紧张,刺激了政府引导消费者使用替代品的消费研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ª¡ª研究兴趣转向消费者动机、态度以及消费者习惯等问题,消费动机研究成为当时消费心理研究的标志性领域。
20世纪60、70年代——专家的研究转向消费者卷入问题(消费者涉入问题),从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受程度和取得消费信息的渠道来研究消费者的态度、消费动机与购买商品的愿望。
80年代以来——以菲利普·科特勒为代表的营销理论对全球的市场观念产生了巨大影响,这些观念向消费者心理研究领域渗透,比如产品形象与定位研究、品牌知名度研究等。
第三节基本概念一、消费的概念*生产消费:指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的消耗,即生产过程本身。
《消费心理与行为》第四版知识点整理

消费的概念:消费包括了广义消费和狭义消费.广义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狭义的消费专是指个人消费.(个人消费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消费者概念:消费者指从事消费行为活动的主体人。
广义的消费者是指“所有从事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消费活动的人。
狭义的消费者是从市场需求的角度界定的.是那些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有现实或潜在需求的人。
消费者心理与行为:在消费过程中发生的心理活动,即为消费心理,又称为消费者心理。
而消费者行为则是指消费者在一系列心理活动支配下,为实现预定消费目标而采取的各种反应,动作,活动和行动。
消费者心理与行为的研究对象:消费者的心理活动基础;购买行为;群体心理行为;心理与社会环境;行为与市场营销;学科性质:是现代经济与管理科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特点:具有综合性,经济性,发展性,应用性等特点。
消费者心理与行为研究的现实意义:对消费者意义:可以使他们学会科学地进行消费决策,从而使由于对商品不了解、认知水平差、消费观念落后等原因造成的消费盲目、效果差甚至利益受损的现象得以改善,消费者的消费趋向于更成熟、更稳定,使其需要得到更好的满足,能被很好地引导,更加明确自己要得是什么,消费更有效,更经济,走出消费误区。
对行业研究者:行为研究者通过对消费者行为的研究,创立一个有关人类行为这一方面知识的独立体系。
使知识体系更为完备,建立更全的理论体系,对实践有更强的指导意义。
对企业1有利于制定科学的市场策略2用来测定市场成效3利于详细划分市场. 消费者心理与行为的研究历史:萌芽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20年代);起步阶段(20世纪30—50年代)20世纪30年代,消费者心理和行为问题开始受到各学派的关注,大大推动了对其研究的市场化。
20世纪50年代,对消费者心理与行为的研究逐步深入.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在这一时期诞生。
快步成长及成熟阶段(20世纪60-90年代)1960年,美国心理学会正式组建了消费者心理学分支.1968年,俄亥俄州大学的恩格尔、科拉特和布莱克合作出版的《消费者行为学》成为该领域的第一部专著。
消费者群体的概念及划分

消费者群体的概念及划分1. 引言消费者群体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以特定标准和特征对消费者进行划分和分类的一种方式。
了解消费者群体的概念和划分对于企业制定有效的营销策略、满足消费者需求至关重要。
本文将会介绍消费者群体的概念和常见的划分方式。
2. 消费者群体的概念消费者群体是指在市场中相对独立的、具有相似需求和购买行为的一组消费者。
由于消费者在性别、年龄、收入、教育程度、地域、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需要根据这些差异将消费者划分为不同的群体,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满足他们的需求。
3. 消费者群体的划分方式3.1 按照人口统计学划分人口统计学是研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变化规律的科学。
在市场营销中,按照人口统计学对消费者群体进行划分是常见的方式。
•性别划分:将消费者根据其性别进行划分,例如男性和女性消费者群体。
这种划分方式常用于针对性别相关产品的营销活动。
•年龄划分:根据消费者的年龄段来划分,例如儿童、青少年、中年人和老年人消费者群体。
该划分方式基于不同年龄段的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差异。
•收入划分:将消费者根据其收入水平进行划分,例如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消费者群体。
这种划分方式通常用于定位高端或低端产品。
•教育程度划分:根据消费者的教育程度进行划分,例如高中毕业、大学毕业和研究生以上学历消费者群体。
该划分方式考虑到不同教育程度对消费行为的影响。
3.2 按照消费行为划分消费行为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和心理活动。
根据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可以对其进行划分。
•价值观划分:根据消费者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进行划分,例如环保主义者、健康追求者和享乐主义者消费者群体。
这种划分方式基于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不同需求和偏好。
•购买习惯划分:根据消费者的购买频率、购买品类和购买渠道进行划分,例如忠诚度高、频繁购买线下零售商产品的消费者群体和更倾向于在线购物的消费者群体。
3.3 按照地理位置划分地理位置是指消费者所处的地理区域。
浅谈消费者市场的含义和特点

浅谈消费者市场的含义和特点1、消费者市场的概念消费者市场又称最终产品市场,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一切个人和家庭。
消费者市场是通向最终消费的市场,是实现企业利润的最终环节,是一切社会生产的终极目标,因此,其他的产业市场都是为消费者市场而存在的。
对消费者市场的研究,是对整个市场研究的核心与基础。
2、消费者市场的特点与组织市场相比,消费者市场具有以下特点:(1)需求的多样性消费者人多面广,差异性大。
不同年龄、性别、兴趣爱好、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的消费者,在生活消费的各个方面都有不同的需求特点。
不仅如此,就同一消费者而言,需求也有多样性特征。
即不仅有生理的物质需求,还有心理的、精神方面的需求。
(2)需求的层次性消费者的需求是多层次的,既包括生存、安全等低层次需求,也包括享受、发展等高层次需求。
当低层次的物质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后,消费者就会追求高层次的社会性、精神性需求的满足。
也就是说由于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文化修养、信仰观念、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会有各种各样的需要,但不可能同时得到满足,可根据需要的轻重缓急,有层次地逐步实现。
即使是在同一类商品市场,消费者购买层次也是不同的。
(3)需求的发展性消费者的需求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需求的内容、构成和总量都会不断变化和发展,即使同一层次的需求,其内涵也是可变的,原有的需求会被新的需求所取代,潜在的、未来的需求会不断转化为现实的需求。
也就是说,人们的需求是无止境的,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消费者的一种需求满足了,又会产生出新的需求,循环往复,以至无穷。
(4)需求的可诱导性消费者需求的产生,大部分可以通过环境的改变或外部诱因的刺激、诱导而发生变化和转移,也就是说,消费者需求是可诱导和调节的,具有较大的弹性。
消费者需求的这一特征,为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市场机会。
企业可以通过卓有成效的市场营销活动,如广告宣传、营销推广等,使无需求变为有需求,潜在需求变为现实需求,未来需求变为现实需求,从而使企业由被动地适应、迎合消费者需求,转化为积极主动地引导、激发和创造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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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的含义和范围【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在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法》的多方面修改具有必要性。
其中,“消费者”的清晰界定是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具有前提和基础性意义。
现行《消法》没有规定“消费者”的含义,导致地方立法不统一和司法判决混乱。
本文通过学理分析和比较研究,对“消费者”进行了界定。
主要观点是:消费者是最终进行消费的人,包括契约型的消费者和使用型的消费者;消费者仅指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接受农业生产技术服务时,为消费者,受《消法》保护。
【关键词】消费者; 自然人; 农民Abstract: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many aspects since its implementation from 1994.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it is necessary to revise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The consumers’ definition is of basic meaning. Present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does not define the consumers, and leads to lack of unification of local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decision. By employing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research methods, this paper provides a definition of consumers. This paper’s main viewpoints are as follows: consumers are those who consume ultimately, including consumers by contract and use; consumers only are natural persons, but not organizations; farmers are also consumers when they purchase and use production materials directly used in farming production, and receive farming production technology service.Key words: Consumers natural person farmer《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上述三个条文是我国现行《消法》的调整范围的大致规定。
由于《消法》没有规定“消费者”、“经营者”和“生活消费”的定义,导致学者争论较大,行政执法混乱,司法判决冲突。
主要争论的问题是:(1)消费者应该如何界定?是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单位?(2)农民是不是消费者?(3)生活消费的判断标准是什么?(4)经营者应该如何界定?《消法》采用了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三个概念,关系如何?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组织是否是经营者,成为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5)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是什么?篇幅所限,本文仅讨论前两个问题。
一、消费者的含义在《消法》中,消费者是最重要的主体,是它所保护的对象。
消费者是指以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现行《消法》规定的“生活消费”不知从何而来,查阅其他国家的法律,均直接规定为消费,未见“生活消费”的字样。
一般人均将经济学上的消费定义,直接套用到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消费定义,事实上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念,或许这就是我国“生活消费”与“生产消费”区分的原因。
《消法》所称的消费,并非纯粹经济学理论上的概念,而是事实上的一种消费行为。
简单地说,就是生活上的行为。
(一)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是最终消费行为的人《消法》所称“消费”,其文义是相对于“营业”(营业,用的是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
因为,相对于生产,营业的范围更广泛和周延)而言,因此,“营业”之外为满足生活目的地一切活动,均属消费。
消费是一种为了达成生活目的的行为;消费是一种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指出:“在消费中,产品直接变成个人需要的对象和仆役,被享受而满足个人需要。
”从这一论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在这里不仅将消费明确为生活消费,而且以“满足个人需要”为标准,将消费主体确定为“个人”,即自然人。
因此,生活消费的主体为自然人,这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消费观,而且具有客观规定性。
1《消法》所称的“消费”,是指不再用于生产的情形下的“最终的消费”而言。
2单位不是最终消费者,处于消费关系终端的总是个人;而生产消费就是生产本身,将其与“消费”混为一谈是没有意义的。
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消费需要,其行为就是消费行为;但如果购买商品之目的是为自己事业的扩张或扩大再生产的原材料所用,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则性质就不是消费行为,其也不是消费者。
这里提出的一个概念即是“与事业相关联的目的”,其中“事业”是包含“营业”和“专业性职业”的术语,消费者行为之目的应不“与事业相关联”,而此种目的行为主体即是经营者。
地方立法虽然在总则中对消费者、经营者、生活消费没有多大变化,但是在经营者一章都特别规定了特殊领域,这也是扩大《消法》调整范围的方式之一,修筑了《消法》与其他法律联系的通道。
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行为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包括为了储存、欣赏、收藏、赠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还包括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如代替家人、亲戚、朋友购物等行为。
另外,为了购物、接受服务而从经营者处获得信息和各种资讯也是消费行为。
虽然以行为目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消费者的标准的观点,遭到一些学者的批评,认为这是一种纯粹的“主观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于是主张所谓“客观1吴景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2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页。
说”,其认为公民个人是否具有生活消费之主观目的是通过“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客观行为而加以表现的,故行为目的系根据事实推定而得知。
据此,消费者的定义便应为“购买、使用、接受生活消费品或服务的个人。
”3但是,笔者并不赞同此种观点,尽管客观说有直观、便于判断的好处,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主观与客观的联系。
购买、使用商品有可能基于消费的目的,也有可能基于经营的目的。
因此,行为目的应予强调。
就判断方法而言,在交易中,经营者本无必要去判断购买者是否为消费者,只有在发生争议或诉讼时,才会出现所谓消费者身份的判断问题,而此时,对于购买者是否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完全可以“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即所谓的经验法则”4加以判断,故无必要抛弃“为生活消费需要”的主观目的标准。
5(二)消费的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消费者分为契约型的消费者和使用型的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并使用商品当然是生活消费,不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但不使用商品也是生活消费,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同样是生活消费。
关于服务也存在自己付费自己接受、自己付费他人接受或者他人付费自己接受等情况。
由于服务无法使用方式为之,故以接受代替。
事实上,接受应属广义的使用范围。
此种使用消费关系,亦只要有接受服务提供的事实即可,不以自己花钱买来的服务为限。
6消费者不以消费契约的当事人为限。
一般而言,权利义务关系仅存在于具有契约关系的双方。
但是,除了与企业经营者进行交易的契约相对人之外,消费者还包括其他以消费为目的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在内,亦即包括依契约目的可能实际为消费之人在内。
因此,与契约关系无关的第三人也可能是《消法》所称的消费者。
(三)消费的客体“商品和服务”是不断丰富的关于生活需要的规定,地方立法有四种模式:一是直接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这是大多数地方立法的措辞。
二是规定“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如海南。
三是“为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如四川。
四是规定“为非生产经营需3许建宇:“完善消费者立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载《浙江学刊》2001你第1期。
4梁慧星:“关于消法49条的解释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3月29日。
5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页。
6黄明阳:《消费者保护法入门》,台湾商务印书馆2006年发行,第23页。
要”,如《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消费是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需要而消耗物质资料的行为,不同的需要,对应着不同的需求。
人类的需求可以分为一定的层次。
马斯洛(A·Maslow)将人的需要分为生理、安全、社会、自尊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WTO的法律文件体系中的附件《服务贸易总协议》(简称GATS)减让表遵循的服务部门分类基本上以《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为基础,共分为12个部门种类,155个分类。
这12个部门种类为:职业服务(包括专业与计算机)服务、通讯服务、建筑与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保险与银行)服务、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健康及社会服务。
7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就要遵照上述规定。
上述规定虽然不一致,但说明了消费包括物质消费(购买、使用商品)和精神消费(接受服务),都体现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
二、消费者仅指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我国消费者保护的专门立法走的是从地方到中央的发展历程。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为我国制定国家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并创造了良好的立法环境。
国际上把消费者定义为自然人,中国国家标准局1985年6月29日颁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即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