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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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赣农产字[2007]2号•【施行日期】200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农产字[2007]2号)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6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享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赣办发[2002]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6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农业产业链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带动周边农民增收、提高生产效率和品质的企业。

为了认定和监测农业龙头企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认定程序:1.申请阶段:农业龙头企业应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介绍、主要产品和技术、经营情况等。

2.初审阶段: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查验企业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现场考察:初审合格的企业将接受现场考察,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

4.评审和认定:相关部门将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和相关指标进行评审,对符合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

二、认定条件:1.规模和投入:农业龙头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和投入,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和进行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

2.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能够提供创新性的技术和产品,不断引领农业产业的发展。

3.市场影响力: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应积极推动绿色农业,采取环保措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监测管理:1.信息收集:相关部门应建立农业龙头企业信息库,定期收集和更新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技术创新等。

2.定期评估:对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政策支持: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优惠政策、财务支持和技术支持等。

4.产业引导:相关部门应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推动农业产业链的整合和优化,提升农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

5.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运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以上是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通过完善认定程序,严格认定条件,做好监测管理工作,可以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加强农业产业链的整体效益,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运行监测治理方法(农经发[2018]11号)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截了当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剔除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布、公平、公平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差不多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截了当在工商治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酬劳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样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

鼓舞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截了当带动农户。

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政发〔2008〕83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委、办、局:为发展壮大我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州人民政府下发了《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发〔2005〕62号)。

文件的实施,推动了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全州现有州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55家,其中国家级1家、省级10家、州级44家。

为了进一步规范红河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工作,促进我州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

针对我州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中存在的问题,经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了红政发〔2005〕62号文件《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报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

现将修改和补充后形成的《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红河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有较强科技创新和示范带动能力、主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的企业或达到一定规模的中介服务组织,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红河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42号令

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42号令

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落实好扶持重点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林、牧、渔等农业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及带动能力等有关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经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私营或股份制企业,并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龙头企业加工或流通的农产品销售额占到企业经营销售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

年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

(三)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与信用。

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连续3年盈利,且能照章纳税。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嘉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05]58号

嘉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05]58号

嘉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正文:---------------------------------------------------------------------------------------------------------------------------------------------------- 嘉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05〕58号2005年5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嘉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被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农业经济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申报条件:(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为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二)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流通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外向型企业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三)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四)企业通过建立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或联结基地2000亩以上;企业在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二次返利、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应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订单合同履约率在90%以上。

(五)诚信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

(六)在全市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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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函
县机关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领导意见,现将《XX县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修改、提出意见。

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于下周一前反馈到县扶贫办综合科,联系电话:67833695。

XX县扶贫办
2011年9月8日
XX县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1)
大力培育农业农业龙头企业,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是加快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文委发〔2011〕1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

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把产品销路好、经济效益好、生态效益好、发展前景好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确定县级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的前提条件。

(二)比较优势原则。

大力培育和发展能体现本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农业龙头企业,把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作为优先发展的对象。

(三)技术支撑原则。

把起点高、产品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作为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重要因素。

(四)带动效应原则。

培育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因此,必须把企业能否在较大范围内对农业和农户起带动作用作为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必备条件。

二、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标准和认定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在筛选、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时,应把握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类型。

在XX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等三种类型的企业。

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2.企业规模。

3.资产效益。

上述四种类型的农业龙头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0%,产品符合国家及县产业政策,主要产品获得省无公害产品或市知名产品(商标)以上称号。

4.企业信用。

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不拖欠工人工资,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办理劳动用工年度书面审查、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备案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5.带动辐射能力。

企业应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工型企业应有50%以上的原料来自本地,带动农户500户以上;营销型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生产型企业带动农户数,粮食蔬菜类5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500元以上;果树、茶叶5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2000元以上;花卉苗木及畜禽类20户以上,户均增收3000元以上。

(二)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由县农业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认定。

认定程序和办法为:
1.申报。

申报企业按要求将相关申报材料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县各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县农业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农转办,设在县农办)。

县农业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审查专家组对各企业进行复查,并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建议方案。

3.认定。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县农业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各成员单位召开评审会,确定入选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政府发文公布。

三、做大做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认定公布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县政府授牌,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2.优先享受各级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3.推荐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与省、市扶贫龙头企业。

4.县各新闻媒体以优惠价格大力宣传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及其品牌产品。

四、监督管理
(一)动态管理。

县农转办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对认定的县农业龙头企业每年考核一次,每两年复评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1.主业外迁;
2.企业规模、资产效益及企业信用连续两年达不到评审标准;
3.基地减少,带动能力下降50%以上;
4.企业转让。

(二)县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年报统计制度,在每年1月15日前,企业将上年度的统计调查表报农转办。

(三)已认定的县农业龙头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等,须向农转办书面报告,对其中需要保留县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要重新申请认定;对县农业龙头企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的,要及时报农转办备案。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取县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县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如该企业同时还是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市级以上持贫龙头企业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反馈。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农转办负责解释。

附件:
1.XX县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
2.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1:
XX县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企业名称(盖章):
附件2:
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税务机关登记。

3.经当地财政审核、盖章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4.经当地国税、地税机关盖章的上年度企业税收清单。

5.由统计部门出具的产值数据。

6.企业概况、年度总结。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包括申请表)均可用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并装订成册,一式20份报县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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