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南湖水域污水排放标准
湖北省污水排放标准

湖北省污水排放标准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和《第2单元:标准内容的确定方法第22部分引用标准的规定》进行编制。
本标准是首次制定,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结合地方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参考了臣内外相关酶标准。
并采用已有的国家分柝方法标准,确定污染物的排放值和监测分析方法。
标准设附录A为标准附录。
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由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孝感市环境监测站参加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吴丹、肖锐敏参与本标准制定的主要工作人员:郭中波、周宏礼、李薇、林良腾本标准由湖北省环保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氯化物对府河水质的污染,加强对湖北省府河流域污染源的治理,实现府河水质环境保护目标,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街,结合地方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制订本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府河流域所有企事业单位不同水期向府河排放氯化物的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和最大允许排水量,并规定了不同时段,不同水期各河段氯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总量。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所有向府河排放氯化物的企事业单位的排放管理.也适用于府河流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1896—89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3 定义氯化物:是指NaCI、KCI、MgCl2、CaC2等一些溶解度大的氯的化合物,其阴离子在水中以氯离子形式存在。
污水三级排放标准

污水三级排放标准根据我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水三级排放标准如下: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和GB3097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GB3097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根据污水来源的观点,污水可以定义为从住宅、机关、商业或者工业区排放的与地下水、地表水、暴风雪等混合的携带有废物的液体或者水。
污水由许多类别,相应地减少污水对环境的影响也有许多技术和工艺。
按照污水来源,污水可以分为这四类。
第一类:工业废水来自制造采矿和工业生产活动的污水,包括来自与工业或者商业储藏、加工的径流活渗沥液,以及其它不是生活污水的废水。
第二类:生活污水来自住宅、写字楼、机关或相类似的污水;卫生污水;下水道污水,包括下水道系统中生活污水中混合的工业废水。
垃圾、各种大气颗粒物沉降等,通过地表径流、土壤侵蚀、农田排水等形式进入水体环境所造成。
具有分散性、隐蔽性、随机性、潜伏性、累积性和模糊性等特点,因此不易监测、难以量化,研究和防控的难度大。
水污染物(waterpollutant)排入水体中引起污染的物质。
第三类:商业污水来自商业设施而且某些成分超过生活污水的无毒、无害的污水。
如餐饮污水。
洗衣房污水、动物饲养污水,发廊产生的污水等。
第四类:表面径流来自雨水、雪水、高速公路下水,来自城市和工业地区的水等等,表面径流没有渗进土壤,沿街道和陆地进入地下水。
病原体污染物生活污水、畜禽饲养场污水以及制革、洗毛、屠宰业和医院等排出的废水,常含有各种病原体,如病毒、病菌、寄生虫。
水体受到病原体的污染会传播疾病,如血吸虫病、霍乱、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等。
历史上流行的瘟疫,有的就是水媒型传染病。
如1848年和1854年英国两次霍乱流行,死亡万余人;1892年德国汉堡霍乱流行,死亡750余人,均是水污染引起的。
受病原体污染后的水体,微生物激增,其中许多是致病菌、病虫卵和病毒,它们往往与其他细菌和大肠杆菌共存,所以通常规定用细菌总数和大肠杆菌指数及菌值数为病原体污染的直接指标。
废水常见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1.1 标准分级1.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1.1.2 排入GB 3838 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 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1.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1.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 和4.1.2 的规定。
1.1.5 GB3838 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1.2 标准值1.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1.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1.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1.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1.3 其他规定1.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 计算。
1.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 计算。
1.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 计算。
1.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适用所有排污单位。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一、引言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旨在控制和规范污水处理厂的排放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和措施。
二、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对环境造成为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为了减少污染物对水体的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以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三、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污染物和排放对象,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总氮和总磷排放标准总氮和总磷是污水中主要的营养物质,过量的排放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起水华等环境问题。
根据不同的水体类型和用途,制定了相应的总氮和总磷排放标准,以控制其对水质的影响。
2. 有机物排放标准有机物是污水中的重要组成部份,包括悬浮物、油脂、有机溶解物等。
过量的有机物排放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水质恶化,对水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制定了有机物排放标准,限制有机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
3. 重金属排放标准重金属是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包括铅、汞、镉等。
过量的重金属排放会对水体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减少重金属的排放,制定了相应的重金属排放标准,限制重金属的排放浓度和总量。
4. pH值和悬浮物排放标准pH值和悬浮物是污水处理排放中的两个重要指标。
过高或者过低的pH值会对水体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过多的悬浮物会导致水体浑浊,影响水质。
因此,制定了pH值和悬浮物排放标准,以控制其对水体的影响。
四、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具体要求根据不同的排放对象和环境要求,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具体要求如下:1. 排放浓度限制根据不同的污染物和排放对象,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制。
例如,对于总氮和总磷,普通要求其排放浓度不超过一定的限值,以控制其对水体的影响。
2. 排放总量限制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总量,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还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总量限制。
例如,对于有机物和重金属,普通要求其排放总量不超过一定的限值,以保证水体的健康和安全。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一、引言污水处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排放,制定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二、适合范围本标准适合于各类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厂等。
三、排放指标1. 总氮排放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污水处理厂,总氮的排放标准有所不同。
例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总氮排放标准为X毫克/升,工业废水处理厂的总氮排放标准为Y毫克/升。
2. 总磷排放标准:同样根据不同类型的污水处理厂,总磷的排放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总磷排放标准为X毫克/升,工业废水处理厂的总磷排放标准为Y毫克/升。
3. 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COD排放标准为X毫克/升,工业废水处理厂的COD排放标准为Y毫克/升。
四、排放监测与报告要求1. 监测频率:污水处理厂应每日对排放口进行监测,记录相关数据。
2. 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包括总氮、总磷、COD等指标。
3. 监测方法:监测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方法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4. 报告要求:污水处理厂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排放监测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监测数据、监测方法和结果分析等内容。
五、处罚措施对于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治等。
同时,对于多次违规的污水处理厂,将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直至关闭。
六、技术要求1. 污水处理厂应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标准。
2. 污水处理厂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处理效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排放水质的稳定性和可控性。
七、环境影响评价污水处理厂在新建或者改建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八、结论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可以减少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7•【字号】武政办[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的通知(武政办[2005]9号)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水务局编制的《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一、总则(一)规划指导思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关于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保护湖泊,改善水环境,促进人水和谐,推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原则1.强化湖泊形态控制,截除污染源。
2.湖泊周边环境治理与水体生态修复并重。
3.湖泊综合治理与监督管理并举。
4.湖泊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三)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6.《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年;7.《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02年;8.《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2002年;9.《国务院关于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9〕11号);10.《城市绿线管理规定》,2003年;11.《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1995年;12.《武汉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年;13.《湖北省水功能区划》(鄂政函〔2003〕101号);14.《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鄂政办函〔2000〕74号);1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7.《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排放进行限制和要求的标准。
它主要包括对污水处理工艺、处理效果以及排放水质的要求。
以下是针对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详细内容:一、污水处理工艺要求:1. 采用生物处理工艺:污水处理厂应采用生物处理工艺,如活性污泥法、厌氧处理等,以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和氮磷等污染物。
2. 二级处理工艺:污水处理厂应达到二级处理标准,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去除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确保排放水质符合相关要求。
3. 污泥处理:污水处理厂应建立污泥处理系统,对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理和处置,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处理效果要求:1. COD去除率:污水处理厂应达到一定的COD去除率要求,确保处理后的污水中COD浓度降低到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2. BOD去除率:污水处理厂应达到一定的BOD去除率要求,确保处理后的污水中BOD浓度降低到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3. 悬浮物去除率:污水处理厂应达到一定的悬浮物去除率要求,确保处理后的污水中悬浮物浓度降低到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4. 氮磷去除率:污水处理厂应达到一定的氮磷去除率要求,确保处理后的污水中氮磷浓度降低到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三、排放水质要求:1. pH值范围: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pH值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以确保不对接受水体产生不良影响。
2. 溶解氧浓度: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中溶解氧浓度应达到一定的要求,以保证接受水体中的生物生态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3. 总磷浓度: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中总磷浓度应降低到规定的标准范围内,以减少对水体的富营养化影响。
4. 总氮浓度: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中总氮浓度应降低到规定的标准范围内,以减少对水体的富营养化和氮污染的影响。
5. 其他污染物: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中还应满足其他相关污染物的限制要求,如重金属、有机物等。
四、监测和报告要求:1. 监测频率:污水处理厂应定期对排放水质进行监测,监测频率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一、背景介绍污水处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环节。
为了减少污染物对水体的影响,各国都制定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二、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定义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水,在经过处理后,其排放到水体中的水质要求和限制。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水质指标、处理工艺要求等。
三、常见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1. COD(化学需氧量):COD是衡量水中有机物含量的指标。
根据不同的水体功能区划,COD的排放标准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普通工业污水处理,COD排放标准可以控制在100mg/L以下。
2. BOD(生化需氧量):BOD是衡量水中有机物生物降解能力的指标。
普通来说,BOD的排放标准要求低于20mg/L。
3. SS(悬浮物):SS是衡量水中悬浮固体物质含量的指标。
对于不同类型的水体,SS的排放标准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湖泊水体,SS的排放标准可以控制在30mg/L以下。
4. pH值:pH值是衡量水体酸碱性的指标。
不同类型的水体对pH值有不同的要求。
普通来说,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水体的pH值应在6-9之间。
5. NH3-N(氨氮):氨氮是衡量水体中氨含量的指标。
对于不同类型的水体,NH3-N的排放标准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河流水体,NH3-N的排放标准可以控制在5mg/L以下。
四、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实施1. 监测与检测:为了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水质符合标准,需要进行定期的监测与检测。
监测内容包括各项污染物的浓度、水质指标等。
2. 处理工艺:根据不同的污染物特性和水体要求,采用相应的处理工艺进行污水处理。
常见的处理工艺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
3. 排放管道与设备:排放管道和设备需要符合相应的标准,确保排放水体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 监管与处罚: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并对不符合标准的排放行为进行处罚,以确保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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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南湖水域污水排放标准
(DB42/074-2002代替DB42/074-93,2002年10月10日起实施)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控制水域污染,确保南湖水质,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向位于洪山区的南湖水域的污水水质和监测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向南湖水域排污的所有单位。
2 引用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标准值定义
3.1.1 石油类:是指溶解于特定溶剂中收集到的所有物质,包括被溶剂从酸化的样品中萃取,并在试验中不挥发的所有物质。
3.1.2 化学需养量: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用强氧化剂(重铬酸钾)处理水样时所耗氧化剂的量,以氧的毫克/升(mg/l)表示。
3.2 污水水质要求
3.2.1 化学需氧量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60mg/l;(2)其他排污单位80mg/l。
3.2.2 石油类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mg/l。
3.2.3 对本标准未列入的污染物,应执行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
4 监测方法
监测分析、样品采集及保存均按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