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通用版)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了《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当由政府负责的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最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最新
在现代社会,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企业和社会的发展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防范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和企业机构必须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管理工作。
排查隐患
1.定期检查:企业应建立定期排查隐患的制度,对生产设备、作业场
所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员工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
处置能力,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科技应用:借助科技手段,如智能监控设备、无人机巡检等,提升
隐患排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隐患治理
1.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隐患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优先处理
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
2.责任落实: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安全事
故隐患治理中的职责和义务,形成工作合力。
3.技术升级:加大技术装备的更新和升级力度,引入先进的安全生产
技术,提高事故隐患治理水平。
管理办法
1.风险评估: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
评估和排查,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员工和社会公众披露企业的
安全生产情况和隐患治理措施,增强透明度。
3.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治
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通过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能够有效提高企业和社会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都能认真贯彻执行,共同努力,创建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一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明确该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组织隐患排查工作、整改落实隐患、记录和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第三条企业领导层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制定奖惩措施,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四条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有效治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第一条每年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
第二条年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应明确排查的内容、对象、时间、频次等要求,并下发到各相关部门和岗位。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执行人员可由相关部门指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按照规定的计划、内容和频次进行,确保全面检查各类潜在隐患。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重点关注危险化学品、高空坠落、火灾爆炸、机械设备、用电、交通安全等方面的风险。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结合实际情况,采用现场检查、台账核对、员工培训等方法,全面排查各类隐患。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过程中,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分类、记录,并制定整改方案。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完成后,相关部门应对排查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隐患整改落实第一条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由相关部门负责整改,应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限。
第二条隐患整改过程中,相关部门应监督整改工作的实施情况,确保整改措施到位。
事故隐患管理制度范本

事故隐患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为了保障员工和企业财产的安全,防范事故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本企业全体员工,包括内部员工和外来人员。
二、责任与义务1. 企业管理层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2. 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事故隐患管理工作负责,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
3. 员工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和管理工作。
三、事故隐患排查与管理1. 日常巡视:(1) 每日开展定期巡视,重点排查火灾隐患、电气隐患、设备隐患等。
(2) 巡视过程中,要仔细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消防设施是否齐全、电气线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3) 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2. 定期检查:(1) 在制定的时间间隔内,进行专项检查,包括消防安全检查、环境卫生检查等。
(2) 检查时要重点关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并记录检查结果。
(3)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3. 安全培训与教育:(1) 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教育。
(2) 进行实地演练,让员工了解应对事故的正确方法和措施。
(3) 每位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四、事故隐患整改与追踪1. 整改责任:(1) 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整改工作。
(2) 整改方案应明确整改时间、责任人和整改措施。
(3) 整改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整改。
2. 整改评估:(1) 确认整改完毕后,要进行整改评估,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2) 评估结果要记录,以备查证。
3. 追踪管理:(1) 对于反复出现的事故隐患或严重事故的隐患,要进行追踪管理。
(2) 追踪的目的是确保疑难问题得到解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追踪记录要在相关档案中保存,并定期审核。
五、事故隐患奖惩制度1. 奖励机制:(1) 奖励那些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和管理工作的员工。
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50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通用版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事故责任追究1、各单位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或造成严重骨折的事故)及一级非伤亡事故,要立即向集团公司汇报,简要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受伤部位及事故经过等情况,由集团公司负责调查处理。
2、本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集团公司追究有关领导人的管理责任:(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3)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4)作业环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5)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提取或提用不足,造成事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的;(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造成事故的。
(安全生产)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最全版

(安全生产)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205号《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业经2007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二○○七年二月五日第壹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以下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运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炭、公安、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壹)建立、健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二)组织制定且实施本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模版(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要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逐级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明确排查的时限、范围和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涵盖企业的各个环节和岗位,并重点关注工作过程中的危险源。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采取定期、不定期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排查全面、及时。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注重现场实地排查,借助专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科学检测。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充分发挥员工的作用,鼓励员工提出排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和报告,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根据排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按照“先易后难、逐级推进”的原则,先治理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注重长效机制的建立,避免问题反复出现。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注重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治理效果。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要建立相关的档案和台账,记录排查、治理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公司、直属各单位及各项目部(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有可能造成人员重伤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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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事故隐患项目的排查、治理与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和缺陷。
一般包括:(一)生产区域、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中,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存在缺陷的;
(三)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导致的。
第四条本办法按隐患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结合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将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发现后需要一定治理时间和投入较大治理资金方能整改的隐患。
重大隐患分为以下等级:
1.重大隐患A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亿元及以上的;
2.重大隐患B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亿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的;
3.重大隐患C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的;
4. 重大隐患D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以上的;
5. 重大隐患E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5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的;
6. 重大隐患F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隐患治理实行单位负责制。
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评估和整改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重大隐患要逐级上报。
第六条隐患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
(三)谁管理、谁负责;
(四)全员参与,全过程监控。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公司安全环保处是公司隐患管理归口部门,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公司隐患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核各单位重大隐患治理项目,汇总公司年度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计划;
(三)负责对隐患治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资金支付进行审核;
(四)指导所属单位隐患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负责隐患管理相关工作,其中:
(一)规划计划处负责公司重大隐患治理投资项目(资本化)计划的集团公司核备工作;负责项目的计划下达,投资控制与后评价工作;负责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资金支付进行审核;
(二)财务资产处负责隐患治理资金的计提和筹集,对资金使用进行支付审批和监管;
(三)总调度室、工程技术处、质量设备处、信息管理处按照部门HSE职责,对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挂牌督办;
(四)纪检监察处负责对隐患治理进行效能监察;
(五)审计处负责对隐患治理投资项目和治理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矿区服务工作部负责矿区隐患治理工作。
第九条所属单位隐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本单位隐患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本单位隐患进行排查、评估、立项、治理、治理效果评价、销项、监督考核;
(三)负责本单位隐患治理项目挂牌督办,对隐患监控措施的落实和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隐患治理效果进行评价;
(四)按安全生产职责要求,本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建立本单位隐患治理信息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隐患排查与立项
第十条隐患排查工作可与单位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
隐患排查中可采用安全检查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事故树分析、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等技术方法。
第十一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所属单位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一)适应性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颁布实施或原有适应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后颁布实施;
(二)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三)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五)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期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第十二条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首先判断监控措施的实施能否确保安全运行,若不能,则应立即停工。
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二)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四)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第十三条重大隐患立项前,应开展隐患评估,编制隐患评估报告。
隐患评估应由各单位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岗位技术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或由有资质的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和行业安全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为依据,提出评估整改意见或评价报告。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及危害和结论性意见等。
第十四条在隐患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参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确定隐患治理项目管理权限,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五条重大隐患项目审批程序。
(一)二级单位向公司上报年度安全隐患治理项目计划及隐患治理方案,由安全环保处进行初审并整理汇总;
(二)公司年度安全隐患治理项目计划及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由安全环保处审查汇总后,组织公司机关相关处室进行讨论并会签,经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核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三)未列入公司年度安全隐患治理项目计划的突发性紧急隐患项目,可边实施治理边办理相关手续,其投资在所属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计提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隐患治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隐患治理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第十七条隐患治理实行全过程项目管理。
项目招投标、承包商选择等关键环节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各相关管理部门严格对隐患项目在立项审核、项目审计、效能监察、资金监管、项目后评价等环节进行相应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已立项的重大隐患项目实施分级挂牌督办。
(一)重大隐患C级及以上项目由公司领导挂牌督办;
(二)重大隐患D级项目由公司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挂牌督办;
(三)重大隐患E级项目由二级单位领导挂牌督办;
(四)重大隐患F级项目由二级单位确定挂牌督办人员。
第二十条重大隐患项目挂牌督办内容主要包括:
(一)隐患项目治理资金使用情况;
(二)隐患项目治理形象进度;
(三)隐患项目治理效果等;
(四)隐患项目名称,隐患所在单位及部位,治理及督办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重大隐患项目应定期召开隐患项目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专题会议,确保所有项目专人监管、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隐患项目挂牌督办联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定期在各级HSE会议上通报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前,将隐患治理情况总结报送公司安全环保处。
第二十四条隐患项目治理完成后,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验收。
验收合格后的隐患项目应及时销项,并录入隐患治理信息管理台账。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参照《XX公司未遂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对于及时发现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在隐患治理项目程序管理,监督检查、督办,项目审计,项目后评价、资金使用和效能监察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隐患治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应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项目未按时开工、竣工的;
(二)治理资金没有专款专用的;
(三)项目变更没有及时上报的;
(四)治理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次生事故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存在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的;
(二)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
(三)隐患监管不到位或治理期间引发事故的;
(四)隐患治理后又导致出现新隐患的;
(五)新建工程发生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