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案例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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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健康手环”的智能穿戴设备,并申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17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智能健康手环”外观设计相似的智能穿戴设备,由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生产、销售。

科技公司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科技公司、创新公司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享有独占实施权,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的,构成专利侵权。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具体分析如下:(1)外观设计相似性:法院经比对,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外观设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并非完全相同。

(2)功能、技术特征: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技术特征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等同侵权。

(3)市场影响: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形成了竞争关系,但并非直接替代。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不构成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如果创新公司的产品确实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1)与侵权方协商:科技公司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款具有独特功能的新型智能手表,并申请了专利权。

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自家产品高度相似的智能手表,涉嫌侵权。

经过调查,该涉嫌侵权的产品由另一家名为“创新公司”的企业生产。

为此,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计算损失?三、案件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1)专利权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侵权判定本案中,科技公司拥有新型智能手表的专利权,而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外观设计等方面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若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实质上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计算损失?(1)损失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损失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计算损失:①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产品销售所造成的销售收入损失、因市场份额减少所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② 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研发投入、市场推广、品牌形象等方面的损失。

(2)损失计算结果根据科技公司的举证,创新公司的侵权产品销售金额为100万元,市场份额减少导致科技公司损失20万元。

专利侵权纠纷解析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

专利侵权纠纷解析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

专利侵权纠纷解析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的推动,专利权的保护和侵权纠纷解决成为了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方法和相应的法律途径。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A公司针对B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A公司是一家拥有专利权的企业,该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型技术,在相关领域取得了广泛的认可。

然而,B公司未经许可并且未支付专利使用费,擅自利用了A公司的专利技术,并在市场上销售相关产品。

A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侵权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1)诉讼:A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和利益权益。

(2)和解:A公司可以与B公司进行谈判,寻求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可能包括双方达成许可协议,允许B公司在支付专利使用费的前提下继续使用相关技术。

2. 案例二:C公司被D公司指控侵犯专利权C公司是一家创新企业,致力于开发新技术。

然而,D公司声称C 公司的某项产品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要求C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1)无效宣告:C公司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递交无效宣告请求,对D公司的专利进行无效宣告。

如果专利被宣告无效,D公司的侵权指控将不再有效。

(2)反诉:C公司可以提起反诉,声称D公司也侵犯了C公司的专利权。

这样可以使双方在法庭上争论彼此的侵权行为,并找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法律途径1. 提前申请专利保护: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提前申请专利保护是防止他人侵犯专利权的重要措施。

及早申请专利可以确保自己的技术独立性和专有权益。

2. 版权登记和保护:除了专利,创作者还可以考虑对其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和保护。

版权法提供了对原创作品的保护,包括文学、艺术、音乐和软件等领域。

3. 寻求法律援助: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寻求专业法律援助是很重要的。

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可以协助解决专利纠纷,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和指导。

专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专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专利侵权纠纷,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其研发的“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2. 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3.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甲公司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研发,甲公司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并于2016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该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201610XXX。

(二)被告乙公司被告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

在被告乙公司成立初期,其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较大差异。

然而,在2018年,被告乙公司开始生产与原告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三)纠纷发生2019年,原告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自己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一)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1. 法院认定被告生产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在本案中,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且被告乙公司的产品在功能、用途、效果等方面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同,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乙公司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2.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案由:专利权纠纷二、案件背景A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物科技领域的研究与开发的企业,长期致力于生物制药技术的创新。

2015年,A公司研发出一种新型生物制药技术,并成功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

该专利技术涉及一种新型生物活性物质的提取方法,具有高效、环保等优点。

2017年,B公司开始生产与A公司专利技术相似的生物制药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

A公司发现后,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B公司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审理(一)案件事实1. A公司于2015年成功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该专利涉及一种新型生物活性物质的提取方法。

2. B公司于2017年开始生产与A公司专利技术相似的生物制药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

3. A公司认为B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1. 关于B公司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法院认为:- A公司的专利技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B公司的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技术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构成专利侵权;- 因此,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2. 关于B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 B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B公司应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B公司应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五、案例分析(一)专利权纠纷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认定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 A公司的专利技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符合专利授权条件;2. B公司的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技术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构成专利侵权。

(二)专利侵权责任的承担在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 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 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 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有关专利法的案例以及解析与启示

有关专利法的案例以及解析与启示

有关专利法的案例以及解析与启示专利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个分支,涉及到创新、发明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以及对其解析和启示:案例一,Apple vs. Samsung.在这起专利侵权案中,苹果公司声称三星公司侵犯了其设计专利,包括外观设计和界面设计。

法院最终裁定三星侵犯了苹果的部分专利,并判决三星支付数十亿美元的赔偿金。

解析与启示,这个案例强调了专利权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科技和设计领域。

它提醒企业和个人要谨慎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并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此外,该案例还凸显了专利侵权案件的复杂性,需要充分的法律知识和证据支持。

案例二,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这个案例涉及到软件专利的可行性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裁定,某些软件相关的专利过于抽象,不符合专利法的可行性要求。

解析与启示,这个案例引发了对于软件专利的讨论,强调了专利法对于技术创新的平衡要求。

它提醒人们要审慎申请和审查软件专利,确保其具有明确的技术实质和创新性。

案例三,Merck v. Integra Lifesciences I.这个案例涉及到药物专利和研发过程中的实验使用权。

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确认,研发阶段的实验使用符合专利法的合理使用原则。

解析与启示,这个案例强调了专利法对于创新研发的支持和保护作用。

它提醒了企业和研究机构在新药物研发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以及专利法对于医药领域创新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以上案例展示了专利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和影响。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要充分理解专利法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并在创新研发过程中充分利用专利法的支持和保护。

专利法不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法律规定,也是促进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法-专利权-案例分析与法条解析

知识产权法-专利权-案例分析与法条解析

知识产权法-专利权-案例分析与法条解析1. 案例背景在2010年,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份关于“一种新型节能灯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在2012年获得了授权。

B公司在2014年推出了与A公司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并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反响。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 案件经过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要判断A公司的专利权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发明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经过审查,法院认为A公司的专利技术确实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A公司的专利权有效。

接下来,法院要判断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经过对比,法院认为B公司的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技术完全相同,且B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因此B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3. 法院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 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4. 法条解析本次案例涉及的主要法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发明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5. 案例启示本次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时,应当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申请专利。

同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构成专利侵权。

对于涉嫌侵权的企业,应主动与专利权人沟通,寻求合法来源,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6. 总结通过本次案例分析,我们深入了解了知识产权法中专利权的相关规定,以及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这对于我们今后在创新创业过程中,有效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权案例附带答案

专利权案例附带答案

专利权案例附带答案案例背景在当今高度竞争的商业环境下,专利权案例成为了公司之间的常见争议领域。

专利权是一种法律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发明,并确保发明人能够从自己的发明中获得经济利益。

然而,专利权争议往往极为复杂,需要深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判例才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案例描述公司A vs 公司B公司A是一家生物科技公司,致力于研发新型药物。

他们的最新发明是一种能够治疗癌症的药物,经过多年的研究和临床试验,该药物显示出显著的疗效和低毒副作用。

公司A在国内申请了一项与该药物相关的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然而,不久后公司B也发布了一种类似的药物,并声称他们的药物不侵犯公司A的专利权。

公司B辩称他们独立开发了这种药物,并没有使用公司A的技术或知识产权。

公司A对此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权案例审理法庭审理期间,公司A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证明公司B的药物确实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

他们展示了在早期研发阶段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文件,包括实验记录、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尽职调查报告。

公司A还聘请了专利专家作为证人,解释了他们的专利在技术上有别于公司B的药物,并且公司B的药物使用了与公司A专利相同的技术要素。

公司B则试图反驳公司A的指控,声称他们的药物是由他们自己独立研发的,并且不同于公司A的技术。

公司B还提出了一项早期的独立研究报告,声称他们在公司A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了相关研究,因此公司A的专利无效。

案例解决策略作为法庭的判断者,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和判断依据来做出决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采取的案例解决策略:1.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法庭将审查公司A的专利,并确认它是否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包括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可实施性。

如果法院发现公司A的专利无效,公司A将无法主张专利权。

2.技术对比分析:法庭将对公司A和公司B的技术进行详细比较,以确定是否存在技术上的相似性。

如果法庭认为公司B的药物使用了与公司A 专利相同的技术要素,并对公司A的专利构成侵犯,法院可能会支持公司A 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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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案例分析解答
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后,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一直使用在北京消费者中有相当知名度的"
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在北京设立20余加连锁店。

该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幅于1993年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司于1993年向商标局申请“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服务商标,至1995年5月仍未获准。

某快餐店于1993年4月10开业,自开业以来在其横幅牌匾上打上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其横幅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其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

1993年,经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某工商所责令快餐厅就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

快餐店则仅将其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将字样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能模糊辨认。

于是,鸿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某快餐店侵权。

1、被告之横幅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淆,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在中国获得的专利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客体特征为:1.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以产品的外表为依托,构成产品与设计的结合。

2.必须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3.必须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能应用于产品上批量生产,在申请日或优先日之前与现有外观设计不同一。

没有相同的申请向专利局提出并在中国专利公告上公布或公开,也没有相同的外观设计产品被公开销售。

4.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或结合所作的设计,突出体现引起人们对商品的视觉、感官的吸引,满足消费需要。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

权利的保护以权利人向专利局声明保护提交的图片、照片为限。

据此被告之横幅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淆,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在中国获得的专利权;2、原告在京设立“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这些连锁店的牛肉面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

被告擅自使油B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

权利的保护以权利人向专利局声明保护提交的图片、照片为限。

据此被告之横幅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淆,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在中国获得的专利权;2、原告在京设立“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这些连锁店的牛肉面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

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赔偿原告有关商誉损失并消除影响。

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例
来源:未知作者:佚名q 日期:10-01-22
案情简介
2000年8月4日,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发明名称为“无插片车载无源防拆电子识别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于2001年3月29日获得专利权。

其专利公告载明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无插片车载无源防拆电子识别卡,包括A、印刷电路⑴B、及与其焊接的IC芯片⑵,其特征在于C、印刷电路的基板为玻璃片⑶,D、玻璃片⑶上有孔⑷,E、芯片⑵位于孔⑷内,F、玻璃片⑶敷有电路⑴的一面通过粘结层⑹与车窗玻璃固连。

2002年初,请求人发现成都某微电子厂和四川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电子识别卡”产品,并销往深圳等地,其产品技术特征包括:印刷电路、与印刷电路焊接的IC芯片、印刷电路的基片(或者称为基板)为陶瓷片、陶瓷片上有孔、芯片位于孔内,基板上有防碎的两个条形漏孔,使用时用玻璃胶粘结在汽车挡风玻璃背后。

请求人认为成都某微电子厂和四川某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与专利产品相一致的产品的行为侵权了自己的专利权,故请求省知识产权局责令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成都某微电子厂认为,其生产的电子识别卡是根据四川某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进行生产的,其产品特征与请求人的专利不一样,不存在侵权问题。

被请求人四川某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则认为自己委托成都某微电子厂制造的电子识别卡与请求人的专利具有不同的技术特征,通过对玻璃片与陶瓷片的技术性能反复进行研究和比较,决定抛弃玻璃片而采用陶瓷片,同时将圆形孔改为方形孔,在使用时与请求人的专利技术的粘贴面正好相反,因此,也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

处理结果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其权利要求书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将被请求人制造的被控产品与请求人的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有内容进行对比,被控产品的印刷电路、与印刷电路焊接的IC芯片、芯片位于孔内与专利技术特征A、B、E相对应并且有相同的;被控产品的印刷电路的基片(或称基板)为陶瓷片,陶瓷片上有孔与专利的技术特征C、D是相对应的。

区别仅在于被控产品以陶瓷片替代了专利中的玻璃片,这种替代在本案中应属等同替换,至于被控产品较之独立权利要求多出的一个技术特征:两个长条形漏孔,并不影响特征覆盖前提下的相同或等同与否的判断,故两被请求人制造的电子识别卡已经落入了请求人的专利保护范围。

两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制造出侵权产品,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已构成了共同侵权,均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省知识产权局作出了责令两被告人立即停止制造侵犯专利权的电子识别卡,并且不得销售、使用权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两被请求人对省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理由是自己制造的电子识别卡与请求人的专利技术相比较,虽然都有印刷电路和与之焊接的IC芯片,以及有一个能容纳芯片的孔,但自己生产的产品基板是用陶瓷片,并通过增加防碎漏孔,防拆破损记忆线达到防止拆卸的目的。

并且处理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因为专利权未提交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省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和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维持决定。

两被请求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又以同样的理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

评析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确认侵权的原则是: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包括专利权人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完全覆盖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即构成侵权。

但是,真正的每个专利技术特征都一一对应的专利侵权行为并不多见,侵权人往往采用增加或减少一个或几个从属技术特征或等替换的方法达到侵权目的。

此案告诉我们,,企业在研制开发和改进产品的过程,应注意查寻专利情报,通过专利文献,,研究分析同行业企业的专利情况,绕开专利保护范围,如果的确绕不开,又非要制造进,就应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会发生专利侵权行为,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对于加工企业来说,在接受委托生产时,一定要向委托人了解清楚产品有无专利保护情况,对于侵权产品一定不能接受委托,否则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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