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6条
劳动法第46条规定

劳动法第46条规定
劳动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并应当以人民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稳定的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按照这一条款,用人单位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且以货币形式,以人民币支付。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也不能使用外币支付工资。
此外,劳动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稳定的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应该建立一个稳定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的支付及时、准确,并且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延迟、拖欠或减少工资的支付。
劳动法第46条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劳动得到合理的报酬。
按时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也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基础。
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新劳动法辞退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公司解除合同补偿有无补偿金和多少补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问题要看原因。
1、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被辞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没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篇一: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6、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7、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1、“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既为“补偿”,就不具有惩罚性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根据四十七条的规定。
2、“经济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须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这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所作的一种具有惩罚性的经济制裁。
二者区别主要是:A、一是前提不同,补偿金的前提是合法解除;赔偿金的前提是违法解除。
B、二是法律后果不尽相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享有选择权即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是接受补偿金;而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具有二者的选择权,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篇一: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6、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7、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1、“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既为“补偿”,就不具有惩罚性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根据四十七条的规定。
2、“经济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须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这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所作的一种具有惩罚性的经济制裁。
二者区别主要是:A、一是前提不同,补偿金的前提是合法解除;赔偿金的前提是违法解除。
B、二是法律后果不尽相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享有选择权即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是接受补偿金;而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具有二者的选择权,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我要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

我要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1. 自主意愿的体现《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应当得到充分尊重。
这意味着合同的订立应当是自愿的、真实的,并且基于当事人自身的真实意愿而进行的。
合同一旦成立,便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2. 法律意图的重要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意图。
这就要求合同不仅要在法律上具备法律行为的要件,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合法的对象和目的等,还必须在法律意图上得到充分的确认和认可。
3. 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符合法定要求,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这种法律效力保障了合同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使得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能够安心进行商业活动和交易。
4. 自由意志原则《合同法》第46条进一步强调了自由意志原则在合同形成中的重要性。
自由意志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应当基于自身真实的意愿和自主选择,没有被任何外部压力或不正当手段所强迫或诱导。
这保证了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使得合同能够真实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交易意图。
5. 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不仅要求合同本身合法,还要求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在经济上公平合理。
这意味着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6. 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当合同因某种原因产生纠纷或违约行为时,合同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请求赔偿损失,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得到有效保护。
《合同法》第46条作为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合同的有效缔结和合法履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它强调了当事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自主意愿和法律意图的重要性,保障了合同交易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公平性。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遵循和理解《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助于促进商业交易的诚信和稳定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具备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法定解除、经济性解除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解除后,又重新就同一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满被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转产、重组,或者经济效益严重下滑,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经营破产的;
(六)其他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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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补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能够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
首先,我们来了解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1.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2.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3.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4.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5.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解除劳动合同的;6.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7.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8.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外,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三倍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确保了劳动者在面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同时也规范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行为,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法44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44条规定第46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范围: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1、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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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6条
第46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的范围:
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
1、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
安全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
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本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有的意见认为,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有的意见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
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
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在保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给经济补偿的规定外,也作了一定限制。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增加规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
受到保护。
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
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XX年被废止,但XX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XX年的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