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和职能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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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执法队岗位职责(共10篇)

农业综合执法队岗位职责(共10篇)

农业综合执法队岗位职责(共10篇)农业综合执法队岗位职责。

农业综合执法队是负责农业领域执法监管工作的专业队伍,他们的职责是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农业综合执法队的岗位职责。

一、执法监管。

农业综合执法队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执法监管。

他们负责对农业市场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包括假冒伪劣农产品、销售过期食品、违规使用农药等。

他们会定期巡查农贸市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田等地,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处罚。

二、食品安全监管。

保障食品安全是农业综合执法队的重要职责之一。

他们会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质量安全。

同时,他们还会对食品销售环节进行监管,防止销售过期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行为的发生。

三、农产品质量监管。

农产品质量监管也是农业综合执法队的职责之一。

他们会对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违规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他们还会对农产品销售环节进行监管,防止假冒伪劣农产品的流入市场。

四、农业生产环境保护。

农业综合执法队还负责农业生产环境的保护工作。

他们会对农田、水源等环境进行检查,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及时处理。

同时,他们还会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处理进行监管,确保废弃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五、宣传教育。

农业综合执法队的另一个重要职责是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他们会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农民、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等,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六、案件处理。

在执法监管过程中,农业综合执法队会发现各类违法行为,需要及时进行案件处理。

他们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进行处罚,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七、协助其他执法部门。

农业综合执法队还会协助其他执法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在农业领域的执法监管工作中,可能涉及到其他部门的职责范围,农业综合执法队会积极协助其他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农业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范文(4篇)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范文(4篇)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范文1. 组织制定农业行政执法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准确解读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确保执法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的规划、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确保执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3. 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单位的执法工作,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

4. 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例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5.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参与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解决纠纷,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6. 积极主动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行政执法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促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法有序进行。

7.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动执法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8.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农业行政执法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政策建议,促进执法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

9. 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的验收评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总结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执法工作的不断提高。

10. 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以上是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的范本,具体职责任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保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是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核心职责,同时要加强对下级单位、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指导和教育,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

同时,加强宣传工作和信息化建设,推动执法工作的科学化、智能化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范文(2)主要职责任务:1、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委托执法范围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

2、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发放、年审、注销各种行业许可证照和特许品种的许可行为、可行性调查。

3、执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责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责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国家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直属机构,负责维护国家农业生产秩序和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业安全和生态环境。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职责。

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基本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农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农业市场秩序和农民利益;2.开展农业生产、流通、加工、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种植业和畜牧业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3.监督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的经营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流通、加工、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种植业和畜牧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培训;5.承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其他职责。

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具体职责1.农业生产和种植业方面的职责(1)检查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用药、使用农膜等行为,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2)监督农业生产者的动植物防疫、种子、农药、肥料、饲料等方面的管理,维护农业生产环境;(3)指导农民科学种田,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2.农产品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职责(1)检查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农产品的品质;(2)监督农产品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开展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

3.畜牧业方面的职责(1)检查畜禽养殖场的规范运营和卫生状况,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2)监督畜禽养殖者的动物防疫、饲料、水源等方面的管理,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3)指导畜禽养殖者科学养殖,提高畜禽养殖的效益。

4.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1)检查农业生产、畜禽养殖等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维护生态环境;(2)监督农业生产、畜禽养殖等单位的环保措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基本职责和具体职责。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和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业安全和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希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能够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为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生活贡献更大的力量。

农业综合执法划分为行政执法职能的最新依据

农业综合执法划分为行政执法职能的最新依据

农业综合执法划分为行政执法职能的最新依据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均是各级政府组阁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是为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而成立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行使农业执法如食品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执法环节中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权等,应属于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手册第一章农业行政执法概述 (3)1.1 农业行政执法的含义与特点 (3)1.1.1 含义 (3)1.1.2 特点 (3)1.2 农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体系 (3)1.2.1 法律 (3)1.2.2 行政法规 (4)1.2.3 部门规章 (4)1.2.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4)1.2.5 其他规范性文件 (4)第二章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与职责 (4)2.1 农业行政执法主体 (4)2.2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与权利 (4)2.3 农业行政执法的协作与监督 (5)第三章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5)3.1 立案与调查 (5)3.1.1 立案 (5)3.1.2 调查 (5)3.2 决定与执行 (5)3.2.1 决定 (6)3.2.2 执行 (6)3.3 简易程序与紧急处置 (6)3.3.1 简易程序 (6)3.3.2 紧急处置 (6)第四章农业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6)4.1 证据的种类与收集 (6)4.2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7)4.3 证据的运用与保管 (7)第五章农业行政执法强制措施 (8)5.1 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8)5.1.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8)5.1.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8)5.1.3 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8)5.1.4 扣押、查封、冻结、登记保存 (8)5.1.5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工具及物品 (8)5.1.6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8)5.1.7 强制传唤、强制扣押 (8)5.2 强制措施的程序与实施 (8)5.2.1 审查证据 (8)5.2.2 制作法律文书 (9)5.2.3 送达法律文书 (9)5.2.4 实施强制措施 (9)5.2.5 制作实施记录 (9)5.3 强制措施的监督与责任 (9)5.3.1 内部监督 (9)5.3.2 上级监督 (9)5.3.3 社会监督 (9)5.3.4 法律责任 (9)第六章农业行政执法处罚与救济 (9)6.1 处罚的种类与适用 (10)6.1.1 处罚的定义 (10)6.1.2 处罚的种类 (10)6.1.3 处罚的适用 (10)6.2 处罚的程序与决定 (10)6.2.1 立案 (10)6.2.2 调查取证 (10)6.2.3 告知权利 (10)6.2.4 处罚决定 (10)6.2.5 强制执行 (11)6.3 救济的途径与方式 (11)6.3.1 陈述和申辩 (11)6.3.2 听证 (11)6.3.3 复议 (11)6.3.4 诉讼 (11)6.3.5 国家赔偿 (11)第七章农业行政执法重点领域 (11)7.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1)7.1.1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与实施 (11)7.1.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监管 (11)7.1.3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 (12)7.2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 (12)7.2.1 农业资源保护 (12)7.2.2 农业环境保护 (12)7.2.3 农业生态补偿机制 (12)7.3 农村经济秩序维护 (12)7.3.1 农村市场秩序监管 (12)7.3.2 农村土地市场监管 (12)7.3.3 农村金融秩序维护 (12)第八章农业行政执法案例解析 (13)8.1 典型案例解析 (13)8.2 案例启示与执法建议 (13)第九章农业行政执法技能与策略 (14)9.1 农业行政执法沟通与协调 (14)9.1.1 农业行政执法沟通的重要性 (14)9.1.2 农业行政执法沟通的技巧 (14)9.1.3 农业行政执法协调的策略 (14)9.2 农业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技巧 (14)9.2.1 调查取证的重要性 (14)9.2.2 调查取证的方法 (14)9.2.3 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15)9.3 农业行政执法风险防范与应对 (15)9.3.1 风险识别与评估 (15)9.3.2 风险防范措施 (15)9.3.3 风险应对策略 (15)第十章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与培训 (15)10.1 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要求 (15)10.2 农业行政执法培训内容与方法 (16)10.3 农业行政执法队伍考核与激励制度 (16)第一章农业行政执法概述1.1 农业行政执法的含义与特点1.1.1 含义农业行政执法是指在我国农业领域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处罚等一系列执法活动的总称。

当前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工作研究农业开发与装备 2021年第11期当前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高素青(衡水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河北衡水 053000)摘要:作为农业大国,农业在社会发展中的经济地位最为突出。

当前,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对农业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农业综合执法是推进农业主管部门法定职责落地的重要推手,是今后依法治国、更好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文章分析当前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改革突破切入点,对应提出健全综合执法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综合执法效能;划分好行政执法职能,确保行政执法责权统一;利用分配好执法经费,以财权匹配相应的事权;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队伍综合素质;注意强化农业综合执法手段,不断提升农业执法效能等,以期为提升农业综合执法质量提供理论借鉴和技术指导。

关键词:综合执法;执法效能;执法质量0 引言做好农业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要求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明确农业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能,落实好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建设,集中行使好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的行为。

今后,农业主管部门积极作为,履行好、抓好农业领域的管理工作,加强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切实走好农业综合执法之路是大势所趋。

而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一,改革农业综合执法,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能力,是从源头上解决诸多执法问题,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落实《农业法》及涉农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其二,改革农业综合执法,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能力,是农业部门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必然选择。

只有例行改革之责,有关部门才能提高认识,才能意识到农业综合执法的重要性,才能将执法工作真正落实到位,才能将执法工作抓好、管好,并最终为农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1 当前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1.1 综合执法运行机制不畅综合执法运行不畅,将直接影响执法作用的效力。

就制度不畅的原因分析,集中体现在:执法协作不够、监管环节脱节、检测与惩戒未成联系、各级联动运行不畅、跨行业运行机制未形成等,这些问题集中导致综合执法运行机制不畅,降低农业综合执法效能。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线索处置、信息共享、监督抽查、检打联动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农业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1 -司法机关的交流协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章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农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第十条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由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较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 2 -法案件及其直接管辖的市辖区内一般农业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二、责任人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实行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大队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并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三、行政执法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五)《农药管理条例》(六)《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九)《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十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十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四、农业违法案件查处相关程序和制度(一)农业行政执法程序(附件1)(二)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附件2)(三)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附件3)五、责任追究按《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见附件4)的规定执行.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程序2: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3: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4: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程序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附件2: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农业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第三条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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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对重庆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的调查重庆市农业局课题组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是改革和创新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实施农业综合执法的前提和关键是科学合理界定农业综合执法的性质和职能。

根据农业部的统一部署,结合重庆市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实际,我们组织黔江、万州、南川、梁平、綦江等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区县(市)根据自身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现状分析;采取问卷、走访、集中座谈、电话交流等方式,深入有关部门、试点和非试点区县进行了实地调查,对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和职能进行了调查研究。

本调研认为,在当前农业执法条件下,建立一个财政全额预算、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综合种养殖业范围、集中实施行政处罚权、相对独立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是成功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建设的根本保证,对稳定执法队伍、调动执法积极性、提高机构效能和执法水平,实现依法治农、依法兴农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重庆市农业综合执法现状考察(一)基本情况我市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的一系列部署,于2000年开始了农业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2002年按照农业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134号)精神,进一步扩大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范围,取得积极成效。

试点工作坚持“二个相对分开”(即政策制定职能、审查审批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权责一致(即合理划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理顺各方关系)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一是着力于调整归并农业执法机构,建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二是明确其性质和职能定位,实现职能调整划转;三是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经过三年多的建设,基本形成了农业综合执法体系框架。

同时,受各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机构设置等条件的影响,使农业综合机构的性质、职能定位上各有不同。

1、从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整体情况看: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执法效能整体提高。

试点工作从2000年开始起步,已实现从点向面的延伸。

起步当年选定三个县开展了以综合职能和建立机构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执法试点工作;2002年我们在总结实践、借鉴先进省市综合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5个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县,试点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综合农业行政处罚权为重点;2003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确定8个区县(市)为试点县。

在部、市试点工作的推动下,其它区县(市)也抓住区县(市)机构改革和事业改革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截止目前,全市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已经编制部门批准;28个区县(市)的农业(畜牧)部门相继经同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了农业(畜牧)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综合执法的面已达到71%,运行基本正常,效果较为明显。

2002年,全市共承办了农业案件3640件,办结案率达到95%,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17件,仅有4件被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占查处案件的0.11%。

据统计,2003年上半年全市农业部门承办案件达到了3059件,没收违法所得26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878万元,同比均有较大幅度增长。

2、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看:据对24个区县(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调查表明,各区县的农业执法机构在机构性质、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方面执行不一。

机构性质上,主要有行政单位、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和其他类事业单位三种类型。

其中,荣昌县等3个区县的执法机构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属行政性质,占总数的13%;梁平县、永川市等13个区县(市)的执法机构为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约占54%;其他类事业单位的有8个,占33%。

经费来源上,主要指“人头费”和公业务费,南川、合川等21个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相当于总数的88%;武隆县等2个区县执法机构经费为差额拨款,占8%;有1个执法机构因为执法人员来源和性质不一样,导致经费一部分由财政差额拨款,一部分为自收自支;执法专项经费基本没有固定预算,靠单项争取解决或罚没收入返还。

执法人员的管理上,有8个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占33.3%;11个机构为事业人员管理方式,约占46%;綦江等3个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中,有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有的按照事业人员管理;江津等2个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部分参照公务员管理,部分按照事业人员管理。

3、从执法范围和职能范围看:对综合的职能范围,包括万州、涪陵、綦江等13个执法机构综合行使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占总数的52%;合川等8个执法机构综合行使了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占33.3%;开县、江津、丰都等3个综合执法机构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权外,还综合行使了其他执法职能。

对综合执法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与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的有16个,约占67%;综合执法由独立机构行使的有8个,占33%。

对综合执法的管理范围,有15个机构综合行使了种植业和畜牧业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占总数的63%。

其中,1个区将植物检疫纳入综合执法范围,2个区县将植物检疫和动物检疫均纳入了综合执法范围;因地方机构设置的原因,有9个执法机构对种植业和畜牧业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分别进行了综合。

(二)基本特征分析我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性质和职能特征,主要体现为“四为主”,即:1、机构性质以事业单位为主。

在被调查的24个执法机构中,除荣昌县、双桥区和巴南区以外,其他21个机构都属于事业单位。

其中,超过一半的机构明确规定为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另外的部分机构为其他类的事业单位。

2、执法领域以本部门法定执法职能为主。

多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种养殖业范围内综合行使农业(畜牧、渔业、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权,未将动、植物检疫等授权有关机构的执法范围纳入农业综合执法内。

也有一部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授权执法权都纳入综合执法的范围,统一行使本区域内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3、职能范围以综合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为主。

根据调查的数据显示,超过一半的机构仅综合了行政处罚权;近三分之一的机构综合了行政处罚权和部分许可权;另外也有小部分机构综合了行政处罚权、许可权和收费权等其他执法职能。

4、运行方式以与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为主。

大多数区县采取组建相对独立的专职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综合执法机构与法制工作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的方式,实施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有部分地方由综合执法机构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独立实施行政执法职能;也有部分区县直接由法制工作机构实施执法。

(三)存在问题1、综合执法滞后于机构改革,推进难度大。

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在全国试点较早,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但是当新修订的《农业法》的规定实行农业综合执法,中央明确将综合执法在全国试点推行的时候,已明显滞后于各地的机构改革推进的时间。

因多数区县(市)机构改革“定机构、定编制、定人员”的三定工作均是在2001年底或2002年初完成,在之后要想调整“三定”方案,有一个再宣传、再认识的过程,给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带来一定难度。

2、执法人员身份不同,管理体制不统一。

由于专职农业行政执法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相当部分区县农业部门在争牌子、要编制、核经费上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在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的配备上,多为农业部门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调整,形成执法人员的身份有的是公务员性质,有的为事业技术人员,导致管理不统一,有关待遇标准执行不一或执行困难,影响执法人员积极性。

如事业性质管理的技术人员长期从事行政执法,影响到其技术职务的晋升等。

3、综合执法的范围不彻底,多头执法、分散执法现象仍存在。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农业部门管理范围的差异,在行政执法的范围上多数实行了部分综合,法律法规授权的植物检疫、动物检疫职能和地方法规授权的部分职能基本上都没有纳入综合执法的范围,在实际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多头执法、分散执法的现象。

如在种子执法管理过程中,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检查种子标签、经营档案、质量合格与否,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又去检查是否开据植物检疫证书等。

这样就导致在实施处罚过程中,管理相对人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农业执法机构处罚的现象就难以避免。

4、综合的职能过多,导致实施行政处罚职能的力度不够。

调查发现,在综合了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征收权的地方,因为编制人数的限制,导致直接参与实施行政处罚职能的执法人员不足、力量不齐、力度不够,影响了农业综合执法的水平和效率。

二、不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性质和职能确定的现实分析(一)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不同性质的表现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和领导认识与重视程度的差异,已建立的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定位也存在较大差异,根据机构性质、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不同,有以下三种情况:1、差额(定额)拨款的事业性机构:这类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属事业,经费来源为财政差额预算,执法人员的基本工资及执法机构日常部分办公经费由财政解决,不足部分由执法机构的合法收入填补,执法人员也是分情况按照管理人员(主要指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进行管理。

这种类型的执法机构多数是区县财政相当困难,经费难以保障。

这样做一方面可减轻财政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因利益驱动而增强执法机构办案的积极性。

如我市某国家级贫困县,财政较为困难,其畜牧局所属的执法大队就定性为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人数7人,执法大队为保证日常工作的开展,不得不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罚没收入由综合前的9600元增加到综合后的32000元。

这种性质下的执法机构,在没有强力监督约束机制的管理下,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难以避免,对法律、法规或规章未设定罚款条款的违法行为可能得不到及时纠正。

据对几个差额拨款性质执法机构办理案件的随机抽查发现,在办理的50件案件中,50件都有罚款处罚、45件处以最高限罚款、40件应并处其他处罚的仅处以罚款。

2、全额预算的行政执行类事业机构。

这类综合执法机构的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预算,执法人员实行准行政人员管理,执法收入全部上缴财政,执法人员的工资及执法机构基本办公经费由财政解决。

这种类型的执法机构,其执法人员执法的素质相对较高,精力较为集中,办案质量较高,一定程度上减少或杜绝了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发生,可以有效地避免执法争议或因处罚过重引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但因部分执法人员脱离原专业技术岗位,会影响执法人员的职称晋升和福利待遇,从而影响执法人员积极性的提高;同时,在缺乏激励机制的情况下,会出现执法松懈或执法不力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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