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拆迁的实践调查报告(2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的需求日益增长,拆迁工作成为了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
然而,拆迁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报告通过对某市拆迁实践的调查,分析了拆迁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以期为我国拆迁工作的开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调查背景某市作为我国中部地区的一个地级市,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拆迁工作逐渐成为该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全面了解拆迁工作的现状,我们选取了该市A、B、C三个城区作为调查对象,对拆迁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调研。
三、调查方法本次调查采用以下方法:1. 文献研究法:查阅相关政策法规、新闻报道、学术论文等,了解拆迁工作的背景、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 访谈法:对政府相关部门、拆迁公司、被拆迁户进行访谈,了解他们的看法和需求。
3. 案例分析法:选取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拆迁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4. 数据分析法: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揭示拆迁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四、调查结果与分析(一)拆迁工作现状1. 拆迁政策法规逐步完善。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拆迁政策法规,为拆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拆迁资金投入逐年增加。
政府加大了对拆迁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拆迁补偿标准不断提高。
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拆迁补偿标准逐步提高,被拆迁户的补偿权益得到保障。
4. 拆迁进度加快。
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项目的推动下,拆迁工作进度加快。
(二)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 拆迁政策法规执行不力。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拆迁项目存在政策法规执行不力、补偿标准不透明等问题。
2. 拆迁矛盾突出。
拆迁过程中,部分被拆迁户对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存在异议,引发矛盾。
3. 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
部分拆迁项目补偿标准偏低,导致被拆迁户生活困难。
4. 拆迁程序不规范。
房屋拆迁情况调查报告

房屋拆迁情况调查报告房屋拆迁情况调查报告房屋拆迁指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
本文将介绍房屋拆迁情况调查报告。
房屋拆迁情况调查报告(1)接《关于做好征地拆迁专项检查迎检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我局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现将下西坊区域改造(第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原物资公司和原种子公司宿舍征收情况1、原物资公司办公楼及宿舍:总占地面积约7.5亩,公、私建筑面积2774.06m2,涉及私住房13户,建筑面积1200m2。
2、原种子公司及宿舍:总占地面积约5.35亩,征收公、私建筑面积3594.68m2,涉及私住房16户,建筑面积1340.68m2。
(二)下西坊区域改造第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改造范围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切实改造旧城区脏、乱、差现象。
(三)肖家城中村修建肖家中路征收范围修建肖家中路,北从欧阳修大道通跃进西路,全长500m,宽50m,初步预计征收房屋89户,其中集体民房61户,居民住房28户。
征收房屋面积29955m2,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3500m2。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情况1、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皮革厂棚改项目,涉及征收房住61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00m2,其中产权调换9户,货币补偿52户,到目前为止已全部落实到位。
2、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情况(截止到8月底止)。
①已启动征收项目4个,涉及178户,建筑面积37715.68m2,其中集体民房61户,建筑面积26455m2。
②已做出征收决定项目3个,涉及89户,建筑面积7760.68m2。
③非公共利益收购项目2个,建筑面积3828.06m2,2012年6月份已拆除。
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原则1、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文明、和谐征收。
2、房屋征收与补偿,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3、旧城区改造反复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和听证会,坚持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最新-房屋征收问题调查报告 精品

房屋征收问题调查报告一、引言近年来,因拆迁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频发。
如何防止和减少拆迁矛盾,已经成为了全民关注的,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回避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
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不少群众上访,甚至造成了许多悲剧性事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
尤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改拆迁为征收,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围绕强制拆迁的话题,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观点。
拆迁已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我们在现实中应在全社会形成合力解决。
二、老条例背景下的拆迁现状一、法律层面来说,2019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物权法》出台之后,拆迁制度的合法性受到置疑。
《物权法》秉承《宪法》的精神,明确宣布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4条,所以只有政府出面为了公共利益实施征收,才能强制性剥夺不动产物权,除此之外,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取得物权。
因此,那些非用于公共利益目的,而强制要求他人放弃物权的行为就属于侵害物权的行为,而且也不可能由商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出面实施类似于征收的行为。
特别是政府依《条例》规定直接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更引起与被拆迁人的直接对立,常有媒体披露被拆迁人高举宪法与政府的强迁相抗衡的。
比如2019年重庆最牛钉子户的女主人公吴萍,就是通过悬挂国旗、打标语、拿宪法等手段来以示对抗的。
二、利益冲突,凸显拆迁矛盾。
城市房屋拆迁牵扯多方利益,包括有政府、开发商拆迁人,还有被拆迁人。
在社会资源和财富的稀缺性与有限性,以及各拆迁利益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共同作用下,矛盾冲突在所难免。
从经济学上讲,每一个理性人都是力图最求利益最大化的人。
作为拆迁方的开发商也好,作为被拆迁的群众更是如此,矛盾的焦点就凸现出来,那么怎样在拆迁这场利益博弈中取得胜利,双方就此展开拉锯战,矛盾急剧升级。
房屋征收问题调查报告

房屋征收问题调查报告一、调查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房屋征收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全面了解房屋征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们组织了一次房屋征收问题的调查。
二、调查目的1.了解当前房屋征收的实施情况;2.分析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3.提出合理建议,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三、调查方法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问卷90份,回收率为90%。
四、调查结果根据对问卷回收结果的统计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 房屋征收的实施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在受访者中有60%的人表示曾经遭到过房屋征收,并且其中有30%的人表示征收过程不够透明,缺乏相关的解释和沟通。
2.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1)不公平的补偿标准:有50%的受访者认为征收方在补偿标准上存在不公平,补偿金额过低,没有充分考虑房主的实际情况。
(2)缺乏明确的程序和规定:有35%的受访者反映在征收过程中面临程序不清晰、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导致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3)缺乏沟通和协商:有40%的受访者表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缺乏与征收方的沟通和协商机会,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关切。
3. 改进房屋征收工作的建议(1)提高补偿标准:应该根据市场行情和房主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补偿标准,确保房主的合理权益得到保护。
(2)加强沟通和协商:征收方应该在征收前与房主进行充分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商定合适的补偿方案。
(3)完善程序和规定:明确合理的征收程序和规定,确保征收过程的透明和公正性,有效保障房主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通过对房屋征收问题的调查,我们发现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改进和完善房屋征收工作,我们建议加强沟通和协商、提高补偿标准、完善程序和规定。
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参考资料1.国家发改委《房屋征收管理办法》;2.市民网络论坛中关于房屋征收问题的讨论帖;3.相关调研机构发布的有关房屋征收问题的报告。
房屋征收问题调查报告

部分安置小区的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商业等不完 善,影响被征收人的生活品质。
征收纠纷处理问题
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征收纠纷的处理机制不够完善,被征收人维权困难。
司法途径解决纠纷难
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时间长、成本高,对于普通被征收人来说难以承 受。
行政干预影响纠纷处理
部分地区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影响纠纷处理的公正性。
在征收决定阶段,需要经过严格的评估 和审批程序,确保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
在征收补偿阶段,需要按照法定标准给 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包括房屋补偿 、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03
房屋征收问题分析
Chapter
征收补偿问题
补偿标准不统一
01
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征收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导致被征收人
难以比较和判断。
02
房屋征收政策概述
Chapter
房屋征收的定义
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 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强制征收并给予 补偿的行为。
房屋征收的本质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即由原来的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 。
房屋征收的范围
房屋征收的范围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工 程需要占用的房屋。
分析结果显示,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一些普遍问 题,如征收补偿不公、征收程序不透明、被征收 人权益保障不足等。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房屋 征收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如地 方政府的利益驱动、法律法规 的不完善等。
未来研究可以扩大调查范围, 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屋 征收问题进行比较研究,以得 出更具普遍性的结论。
06
关于房屋拆迁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房屋拆迁问题的调查报告第一篇:关于房屋拆迁问题的调查报告关于房屋拆迁问题的调查报告院校:聊大外院专业:对外汉语班级:2011级12班学号:2011201000 姓名:董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这期间城市房屋拆迁也向着规范化、人性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199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开始受到行政法规的制约,公民财产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更全面地规范拆迁行为。
在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的同时,我们看到城市房屋拆迁带来的纠纷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就其原因是条例的某些方面出现了漏洞和不合理,主要表现在:(1)和《宪法》的精神根本抵触。
也就是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违宪的。
城市房屋拆迁从政府管理角度讲是属于市政建设的范畴,而从法理角度讲则是对公民个人财产的征收行为。
2000年7月1日实施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也就是说涉及到公民财产征收的行为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范此类重大事项,排除了行政规章。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第十三条修订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概念,即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是法律对征收私有财产行为进行规范的最基本依据。
既然《宪法》有如此规定,那么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就应当通过在法律的层面上加以实现,但是实际上,房地产管理机构和房地产公司只认“拆迁条例”。
尽管《物权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前者为上位法,后者为下位法,下位法应该服从上位法,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这个条例比“法律”还大。
(2)行政机构和该“条例”将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剥夺。
关于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XX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支持下积极服务三区经济建设,以“征收合法、补偿合理、补偿可行、公平为民”为原则依法、规范开展三区房屋征收工作,通过总结反思工作经验,借鉴他地工作方式,现将实施房屋征收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相应解决思路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主要存在的问题(一)公共利益的界定泛化国务院于 2011 年 1 月 21 日颁布的《征收条例》明确了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政府才可以动用公权力强制取得私人财产。
《征收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对公共利益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仍存在着不足。
例如第五款关于危旧房的规定,危旧房改造是否必然属于公共利益,不可一概而论。
(二)房屋价值评估机构中立性有待提高在房屋征收补偿程序中,房产价值评估是房屋征收补偿程序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被征收房地产的价格认定和评估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房屋征收补偿是否公平合理。
《征收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这样估价机构的选择权就交到了被征收人的手里,从而使被征收人能够按自己的意愿去选择自己信任的评估机构,提高了对评估结果的接受程度。
房屋征收问题调查报告

房屋征收问题调查报告房屋征收问题调查报告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房屋征收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围绕房屋征收问题展开调查,从多个角度分析,为进一步改善和完善房屋征收制度提供参考。
一、调查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的发展与变化迅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土地和资源。
然而,为了获取土地和资源,政府为之征收居民的家园,导致社会上对房屋征收这一问题的不断关注和质疑。
房屋征收问题涉及政府、居民、社会公众等多方面,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研究。
二、调查内容本次调查主要围绕房屋征收的目的和程序、对居民利益的保护、征收补偿费用等方面进行调查。
1.房屋征收的目的和程序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城市用地的整理和规划,加速城市建设的发展。
房屋征收的程序需要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必须经过征地准备、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征收协议签订等环节,确保合法合规。
2.对居民利益的保护在征收过程中,必须保障居民的合法利益,保护他们的安全和生命权益,加强透明度和信息发布。
居民有权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有权参与和监督整个征收程序。
3.征收补偿费用征收补偿费用是居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必须根据市场价格合理计算,充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征收补偿费用还必须及时支付,确保居民的生活不受影响。
三、调查结果1.房屋征收程序的不规范调查表明,目前部分地区的房屋征收程序不规范,征收决定程序不严格,导致一些人被非法征收。
此外,一些工程项目的用地规划和征收决定的环节存在漏洞,对决定是否合法产生质疑。
2.对居民利益的保护不足部分地区对居民的权益保护不到位,征收时未经妥善处理并赔偿居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对居民造成了损害。
有些居民在征收过程中缺乏信息,未能有效行使维护自身权利的。
3.征收补偿费用过低调查表明,当前各地对征收补偿费用的标准各不相同,甚至存在补偿水平过低,无法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部分地区甚至存在拖欠补偿费用的情况,致使居民生活不能继续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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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问题调查报告一、引言近年来,因拆迁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频发。
如何防止和减少拆迁矛盾,已经成为了全民关注的,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回避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
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不少群众上访,甚至造成了许多“悲剧性”事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
尤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改拆迁为征收,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围绕强制拆迁的话题,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观点。
拆迁已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我们在现实中应在全社会形成合力解决。
二、老条例背景下的拆迁现状(一)、法律层面来说,20**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物权法》出台之后,拆迁制度的合法性受到置疑。
《物权法》秉承《宪法》的精神,明确宣布“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4条)”,所以只有政府出面为了公共利益实施征收,才能强制性剥夺不动产物权,除此之外,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取得物权。
因此,那些非用于公共利益目的,而强制要求他人放弃物权的行为就属于侵害物权的行为,而且也不可能由商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出面实施类似于征收的行为。
特别是政府依《条例》规定直接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更引起与被拆迁人的直接对立,常有媒体披露被拆迁人高举宪法与政府的强迁相抗衡的。
比如20**年重庆最牛“钉子户”的女主人公吴萍,就是通过悬挂国旗、打标语、拿宪法等手段来以示对抗的。
(二)、利益冲突,凸显拆迁矛盾。
城市房屋拆迁牵扯多方利益,包括有政府、开发商(拆迁人),还有被拆迁人。
在社会资源和财富的稀缺性与有限性,以及各拆迁利益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共同作用下,矛盾冲突在所难免。
从经济学上讲,每一个“理性人”都是力图最求利益最大化的人。
作为拆迁方的开发商也好,作为被拆迁的群众更是如此,矛盾的焦点就凸现出来,那么怎样在拆迁这场利益博弈中取得胜利,双方就此展开拉锯战,矛盾急剧升级。
而在此背景下,本应作为制度设计用来公平裁决规范拆迁行为的政府,为各种利益的驱动加入到拆迁人一方,急功近利,造成对抗升级。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不对称、不公开透明。
现实中,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是由拆迁人单方确定的,而被拆迁人对于拆迁区域如何划定、危旧房屋认定的标准、评估标准、安置地点等信息均并不明确,没有公平、主动的参与权,致使拆迁信息严重不对称,缺乏公开、透明,被拆迁人认为难以确保公平、公正,加重了误解和疑虑。
2、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及时到位。
现实中,先拆迁后安置现象普遍存在,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得不到及时安置,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以县为例,南部乡镇存在20**年拆迁户产权调换安置房未安置到位的现象。
另外,政府主导制定货币补偿的标准往往比市场上商品房价位低,与群众理想价位相去甚远,被拆迁人抵触极大。
3、拆迁手段不文明。
各种野蛮拆迁、强制拆迁花样翻新,夜袭常有,威逼时有发生。
成都的唐福珍事件,清华博士公开信事件等一系列悲剧事件的产生,社会影响极大,民怨极大,群众对政府不信任,进而怀疑法治进程、社会公正,造成了一种偏执的对抗情绪,形成了不合作的社会氛围。
(三)、非法利益诉求在拆迁中得到满足。
由于拆迁带来的巨大利益,各种非法利益诉求纷纷涌现。
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失职,导致违法建设大量滋长,“隔夜楼”、“住该非”等拆迁顽疾如雨后春笋,政府执法的失职、失衡、不公平,将自身拖入矛盾对抗的漩涡。
(四)、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角色错位。
长期以来的“土地”财政政策,不正确的政绩观,以及急功近利的工作态度造成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错位。
不管是商业拆迁抑或公共利益拆迁,政府往往以城市建设需要、国家政策需求、经济发展诉求等各种理由,冲到同被拆迁群众对立的第一线,形成政府只保护开发商利益,而忽视群众利益的局面,与民争利,丧失了政府公平、公正社会管理者的角色,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五)、转型社会中形成的仇官仇富、以及对弱者普遍的同情心理,导致社会在对待拆迁这一关乎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上特别敏感,一旦某地出现拆迁矛盾纠纷,群众往往想当然的同情“钉子户”,认为是政府采取非法手段损害了群众利益,而无视事实真相,我们必须看到,并不是每个所谓的“钉子户”都“钉”的有理,其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而且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部分被拆迁有漫天要价、无理取闹的情况。
另外,部分媒体在报道相关拆迁问题时,为迎合读者,制造新闻热点,把问题到归结到政府一方,或集中报道政府在强拆中的种种不当行为,报到存在偏向性,影响了社会舆论导向。
特别是在网络时代,一点小事,通过网络推手、水军的炒作,产生蝴蝶效应,无限放大,普通事件极易发展成群体性事件。
(六)、对法律、执法的不信任,司法机关公信力的缺失。
理想中的司法总是给人以公正的向往,现实中的司法有时却出现有所偏向的局面,原因就在于,司法亦非不食人间烟火,必然会受到现实中各种利益主体左右。
在强拆中,行政方的主导力量显然是强势的,被拆迁的力量则是极不对等的弱势。
这种力量较量的结果是,司法往往会站在行政一边,站在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的一方。
(七)、拆迁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从现实中来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中村拆迁骤富者会越来越多,因财富来得太容易而且巨大,对不少拆迁富翁的生活和家庭带来了不少冲击,因此心理迷乱者并不鲜见,有人开始游手好闲比奢、赌博,有家庭因财产分配导致矛盾重重,更是引发了一系列案件,如北京被拆迁户的“灭门案”。
(我们现实工作经常出现大量的因拆迁利益分配不均,产生的家庭和社会矛盾),如何帮这一群体在心理上重新建立起一种合适的生活理念,亟待有关部门引起重视。
三、在新条例实施的大背景下,如何合理解决征收这一社会问题20**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该条例改拆迁为征收,从立法上理清了法律概念和关系,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从而明确了征收的前提条件。
可以说,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我国立法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
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这是一个立法的重大完善。
第三,强化了被征收人的参与。
从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到征收程序启动,以及有关补偿标准的确定,条例都要求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
第四,完善了征收程序,包括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补偿方案制定程序、强制搬迁程序、争议解决机制以及救济程序。
第五,制度设计上提高了征收补偿标准,充分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那么怎样在新条例实施的大背景下,合理解决征收这一社会问题呢,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从政府层面来说,不管拆迁还是征收,政府都要树立“群众利益至上,一切以群众利益为底线”的观念,不与民争利,在征收工作中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让群众得到实惠。
这是解决征收矛盾的根本出路。
2、政府行政过程中一定要贯彻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则,严格依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征收工作,全程公开征收过程,把“征收放在阳光下”,让群众切实参与进来,充分尊重群众意见。
强化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严肃查处违法建设、抢搭抢建等违法现象,保障社会公平环境。
加大问责力度,杜绝违法、违规拆迁,及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法强拆,做到发现一起严厉打击一起,重塑政府形象。
3、创新社会管理体系,着力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不能为拆迁而拆迁,一拆了之,不能使群众因拆至贫,把征收工作作为一个社会管理的系统工程来抓,建立征收社会保障机制,使群众没有后顾之忧,积极响应征收,化解矛盾。
另外,更要关注由拆迁带来的新的社会矛盾,用社会管理创新来化解矛盾,注重在被拆迁群体中探索实行“心理干预”的手段,以推广健康生活方式为主,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公民意识,才能避免出现子女争夺家产、亲情丧失等“人伦、社会悲剧”,已达到合理引导化解纠纷的目的。
强调征收工作的专业化、精细化,要建立一支精法律、熟业务、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专业化征收队伍,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如在征收过程中多让群众代表参与、多征求群众意见,多做一些贴心的小事情,化解矛盾。
4、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用群众的力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群众路线是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法宝,处理新时期征收矛盾,也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为此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群众管好自己的事情,处理好矛盾。
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工作的作用,强化群众调解、人民调解,调动一些有文化、有威信、懂政策的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模范参与到政策宣、矛盾化解中来,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形成合力。
加强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努力营造一种向上、诚信、公正、透明的征收环境。
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作用,注重发掘网络等新媒体的潜力,通过论坛、微博等群众易受的新手段,积极转化社会价值观,通过开诚布公的宣传重新树立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如市瑶海区的“拆迁围脖”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5、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强化能动司法,扎实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首先,要严格公平审判,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充分发挥检察、审判职能,树立司法权威性,打消群众法律偏袒政府的疑虑。
其次,法院大力推进司法调解工作,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同时,通过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以化解纠纷、案结事了为目的,推进当事人间的平等对话,促成当事人间的自愿和解;再次,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与行政机关以座谈会等形式,加强行政审判与依法行政工作的交流;增强法制意识,优化司法环境。
通过《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司法建议等形式,通报行政审判中发现的问题,以点带面,推进依法行政。
最后,司法部门要抓住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打击经济犯罪,严办职务犯罪,特别是严惩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
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推进普法工作,通过适用法律,来宣传法律。
房屋管理局全年工作汇报一、XX年工作总结XX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努力推动房产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的过程中,我局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确保住房保障工作有序推进为了抓好住房保障这一民生工程,切实让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今年我局狠抓了三个环节:(二)努力帮扶重点项目完成年度计划今年,我局帮扶的重点建设项目有两个,分别是:和新城建设项目。
在帮扶过程中,我局主要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多次深入现场沟通协调,帮扶开发企业解决具体问题,为两个重点项目全面完成年度任务起到了推动作用,收到了积极成效:(三)切实做好重点工作二是成功举办“房产陕北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