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操作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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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新还旧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借新还旧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借款行为是常见的金融交易形式。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一些借款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或满足短期资金需求,采取了“借新还旧”的方式。

这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借款人的燃眉之急,但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借新还旧”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银行(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甲保证在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清本金及利息。

2019年3月1日,借款到期,甲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于是,乙于2019年3月10日与甲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甲保证在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清本金及利息。

同时,甲承诺将新借款用于偿还旧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2020年3月1日,借款到期,甲再次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乙多次催收无果,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争议焦点1. 甲是否构成违约?2. 乙是否有权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 甲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甲在两次借款合同中均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 乙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甲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3. 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乙的损失等。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试图规避法律风险。

然而,这种做法并未能掩盖其违约行为。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1. 违约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在两次借款合同中均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 债权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借新还旧贷款存在的风险与防范

借新还旧贷款存在的风险与防范

借新还旧贷款存在的风险与防范借新还旧贷款的操作方式,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不良贷款,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了即期贷款风险;但也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同时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还存在着相当的法律风险;一、保证项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防范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三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因此对借新还旧贷款的保证责任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l、在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于借款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从而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是针对新贷款的,较之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产生对保证人的风险和责任要小;比如,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而不是借新还旧,如资金不能收回,则旧债未了又出新债,保证人要承担对旧贷和新贷两笔贷款的保证责任;由此,改变贷款用途借新还旧的,即使保证人不知道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由于新贷款合同没有加重保证人的负担,不构成对保证人的利益的损害,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因而,保证人无论是否知晓债权人与债务人借新还旧,均应承担对后一份贷款的保证责任;从公平的角度看,对保证人也不会有什么不公平的结果;2、在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新还旧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的借新还旧,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一笔呆坏帐;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还让保证人保证,明显对保证人不公平,让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承担保证责任,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3、新贷的保证人知道该笔贷款是用于偿还旧贷款的,如贷款合同中贷款用途一栏明确写明是“借新还旧”,或者有证据证明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已经知晓该笔贷款的真实用途;由于不存在对保证人的欺诈,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在诉讼或仲裁中,保证人主张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借新还旧的,应就此负举证责任;保证人的举证就是举主合同这个书证,因为主合同没有写明借新还旧,因而应认定为保证人不知借新还旧;如果商业银行或借款入主张保证人知道借新还旧的情况并提供保证的,应当有商业银行或借款人举证,如不能举证应认定保证人不知主合同借新还旧的事实;4、商业银行不直接贷款给原借款人,而是通过贷款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将款项周转给原借款人用以清偿贷款;这种情况不能因为款项周转给原借款人用以清偿贷款,就推断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适用的是新旧贷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同一情况:贷款人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或职责,不能让贷款人为贷款资金流向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商业银行、新借款人、原借款人串通起来,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存在贷款资金始终在商业银行控制下,新借款人没有真实的得到资金等情况;在借新还旧的保证担保中,保证人是否知道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是关键,如果在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中已注明了借新还旧,保证人已签字的应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如果只是口头告知而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注明款项的真实用途,而写作其他,例如流转资金等,则新的保证人将可能不承担担保责任;商业银行在借新还旧时,应该坚持城实信用的原则,应该告知保证人真实情况,在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条款中注明是借新还旧或者流动资金贷款,不应该虚构贷款用途,防止欺诈的嫌疑;二、抵押担保项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其防范借款合同当事人协议借新还旧,因为合同的标的作为债的要素已经发生变化,构成债的更改,发生旧债的消灭和新债关系产生的效果;即原有的贷款债权消灭,抵押权也同时消灭;所以应防范下列风险:l、不重新办理抵押登记风险借新还旧时仍然把原来的抵押合同作为借新还旧贷款合同的抵押合同,而不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更不重新办理登记的做法,导致新贷款无第二还款来源保障,而成为信用贷款;因此,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必须重新办理抵押手续;2、恶意抵押风险借新还旧时变更抵押物或是以前没有抵押而在借新还旧时新设立了抵押;为了保全资产各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对以前没有抵押的或担保物不足的,重新设立了抵押;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在此规定中,由于对“恶意串通”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在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的空问,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了;鉴于这一实际情况,要防止构成“恶意抵押”;对新贷款将旧贷款的第三人保证更换为借款人自身财产设定抵押的,务必注意借款企业其他债务的到期情况和担保方式,避免构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恶意抵押”,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撤销而变成“信用贷款”;为了防范借新还旧中补办抵押手续而出现的风险,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抵押贷款时应从谨慎原则出发并在操作中注意如下问题;1、认真分析抵押人资产负债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状况仔细研究,合理确定抵押物数额;一般而言,拟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占借款人资产之比例是多少,则可以要求借款人按此比例提供相应的则产作抵押;2、对抵押人到期债务进行审查;在抵押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且这些债务不到期的情况下,抵押人将大部分资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并不违法,但在多个债权人存在且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抵押行为就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时银行应要求客户出具“到期债务清单”,一方面,在确定抵押则产时作为参考,即从抵押人的总资产中减去到期债务,其余份额的财产就可以设定抵押;另一方面,留作证据,以备今后发生纠纷时用以抗辩;3、在抵押人设定抵押物时,应要求客户提供明确具体的抵押物品,在合同中尽可能地将抵押物的名称、规格、处所、质量、购置时问、价格等相关内容具体化,禁止使用如“全部财产”、“一座楼”之类的模糊性词语;4、当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3、抵押在后风险曾经有一企业先后与甲、乙两家银行发生信贷业务,均以同一财产抵押,甲银行存办理借新还旧时,因原借款抵押而向登记机关要求撤销登记,登记机关撤销后告诉甲行,由于该企业的此项财产已抵押给乙银行,不能重复抵押而不予以登记;虽然登记机关不予以登记的做法不合法,但甲银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首先,甲银行在企业没有担保的情况下要求撤销抵押,使贷款成为信用贷款;其次,按照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同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到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甲银行借新还旧,将本在先的抵押权变更为在后的抵押权,从而使乙银行的债权优先受偿,企业一旦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甲银行只能待顺序存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才能获得清偿;因此,借新还旧一定要查清抵押物的抵押情况,在没有另外落实新贷担保的情况下,一定不能放弃旧贷的担保;4、优先权风险优先权风险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权利优先于抵押权而使抵押权人而临的风险;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确立了税权优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如果办理借新还旧时,借款人欠缴税款,则税权要优先于重新办理的抵押权;商业银行在办理有关于手续前应该了解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如果存在欠税情况,应当认真考虑是否借新还旧,不能办理借新还旧的,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还款宽限期或者寻求直接处置抵押物;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也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原则,即“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借新还旧系用建设工程抵押的,应查明该建设工程是否拖欠建设工程价款以及与该建设工程相关的配套费用,如存在拖欠情况,计算抵押率时应予以考虑;总之,如不能另行落实抵押手续的,就不应该办理借新还旧;只要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抵押权人就可以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获得清偿;同业交流,仅供学习参考。

关于借新还旧的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发展与协调

关于借新还旧的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发展与协调

关于借新还旧的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发展与协调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一般指债务人通过借新的方式来偿还旧债务,以延长债务的期限或减少债务的负担。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债务人的经济压力,但也存在效力分析和风险防范发展与协调的问题。

首先,借新还旧的效力分析。

借新还旧在短期内可以有效解决债务人的资金周转问题,减缓其经济压力。

通过新的借款来还清旧债务,可以降低债务人的还款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信用评级。

此外,借新还旧还可以延长债务的期限,使得债务人在更长的时间内还款,降低了还款的紧迫性。

因此,借新还旧在短期内可以有效缓解债务人的财务压力。

然而,借新还旧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借新还旧只是暂时性的解决方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债务问题。

如果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新借款,就会陷入新的债务危机。

此外,借新还旧可能导致债务人陷入债务循环之中,不断借新债来偿还旧债,陷入无限循环。

这种借新还旧的行为可能使债务人陷入激增的利息和费用中,导致债务的进一步增加。

为了防范借新还旧的风险并实现发展与协调,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债务人应该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状况,避免过度依赖借新还旧的方式。

适当降低个人消费水平,储蓄积累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是更为稳妥的方式。

其次,债务人应该合理评估所能负担的借贷额度,避免过度借贷导致无法偿还。

另外,金融机构也应该加强对借新还旧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加强对借款申请人的信用审查,确保其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

同时,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合理的利率机制,以降低债务人借新还旧的风险。

最后,政府也应该加强对借新还旧的监管和引导。

建立健全的债务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借新还旧行为中的风险和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干预。

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金融教育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借贷行为的风险意识和理财能力。

综上所述,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可以在短期内缓解债务人的经济压力。

然而,借新还旧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债务人、金融机构和政府共同努力来加强风险防范和发展与协调。

贷款全解

贷款全解

过桥“以新还旧”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一)业务内容:通过短期垫资,帮助贷款企业完成向银行借新还旧业务。

(二)业务风险:1、资金已垫,但企业旧贷未还(垫资资金被挪用),新贷放不下来;2、旧贷已还,新贷放不下来。

放不下来原因具体有4种:①银行主观上不放新贷,只是诱骗企业还旧贷②由于政策变化,银行上级通知不准放贷③借款企业被法院查封④抵押物未能抵押到指定银行,包括:抵押物被查封、抵押物灭失、抵押物被出售、抵押物被用于其他抵押。

3、旧贷已还,新贷已放,但资金被企业挪用。

(三)风险防范:该业务必须满足三个要件:1、企业生产经营正常;2、新的银行贷款已批好,借款合同已签订;3、企业没有或只有少量银行外借款。

如果:①借款企业还能提供房地产抵押、②下家银行能先做余值抵押、③下家银行处级支行副行长以上介绍、④下家银行客户经理连带责任担保、⑤下家银行客户经理以上介绍,则按以上顺序列为优先选择业务;该业务标准模式为:1.上网及到企业实地调查生产经营情况,确认正常(万一这家银行新贷不批,可帮助企业到其他银行获得贷款);2.到银行查看贷款手续,经办人员必须亲眼看到贷款审批单原件及贷款合同原件(合同最好已做公证);3.查询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征信系统,确认没有不良记录;4.查询抵押物登记信息,确认没有查封、预卖、余值抵押(或只有少量余值抵押)、限制权利等情况;5.核对并收取企业以下资料: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③抵押物原件(含贷款押抵物及企业、关联企业或实际控制人其它抵押物);④一个贷款账户印鉴章(与银行预留印鉴核对,防止企业挪用新贷款);⑤贷款账户剩余支付凭证(贷记凭证等,须与开户银行核对,确认没有剩余空白支付凭证留在企业手中,防止企业挪用新贷款);⑥贷款账户金融服务卡(如有);⑦与贷款金额相同的贷款账户贷记凭证一张(用于划回借款);⑧贷款账户网上银行密钥(如有);⑨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住宅、车牌号、手机号等。

借新还旧__法律规定(3篇)

借新还旧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借款行为是常见的融资方式。

然而,在借款过程中,有时借款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或满足短期资金需求,会选择借新还旧的方式来偿还旧债务。

借新还旧,顾名思义,即借款人用新借来的资金偿还旧债务。

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风险,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实务分析两方面对借新还旧进行探讨。

二、借新还旧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资金,贷款人按照约定的用途、期限和利率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新还旧行为涉及新借款合同和旧借款合同,因此,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借新还旧行为可能涉及担保合同,因此,担保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财产的保管人保管抵押财产,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

”借新还旧行为可能涉及抵押权,因此,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借新还旧行为可能涉及公司担保,因此,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三、借新还旧的实务分析1. 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1)违反合同约定:借款合同中通常规定借款用途,借新还旧可能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效。

(2)增加债务风险:借新还旧可能导致借款人债务累积,增加还款压力。

(3)涉嫌欺诈:借新还旧可能涉嫌欺诈,损害债权人利益。

2. 借新还旧的实务应对(1)明确借款用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借款用途,避免借新还旧行为。

(2)加强合同审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3)完善担保措施:在借新还旧过程中,完善担保措施,降低债务风险。

(4)提高法律意识:借款人应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债务置换新骗局有哪些(3篇)

债务置换新骗局有哪些(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债务置换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被广泛应用于企业和个人领域。

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债务置换之名,行骗取钱财之实,给投资者和借款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揭秘债务置换新骗局,帮助大家提高警惕,防范风险。

一、新骗局一:虚构债务置换项目不法分子虚构债务置换项目,通过发布虚假的债务置换信息,吸引投资者参与。

他们通常会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承诺在短时间内帮助投资者实现财富增值。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虚构债务置换项目:1. 假冒政府债务置换项目:不法分子冒充政府部门,宣称推出某项政府债务置换项目,承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2. 假冒企业债务置换项目:不法分子虚构某企业面临债务危机,通过债务置换项目吸引投资者投资。

3. 假冒金融机构债务置换项目:不法分子冒充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债务置换为名,诱导投资者投资。

二、新骗局二:虚构债务置换平台不法分子虚构债务置换平台,以提供债务置换服务为幌子,骗取投资者资金。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虚构债务置换平台:1. 假冒官方债务置换平台:不法分子冒充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的债务置换平台,以官方名义招揽投资者。

2. 假冒知名金融机构债务置换平台:不法分子虚构某知名金融机构的债务置换平台,以金融机构名义吸引投资者。

3. 自建债务置换平台:不法分子自行搭建债务置换平台,以各种名目骗取投资者资金。

三、新骗局三:恶意炒作债务置换不法分子恶意炒作债务置换,通过夸大债务置换项目的收益和风险,误导投资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恶意炒作手段:1. 编造债务置换项目收益:不法分子虚构债务置换项目的收益,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投资。

2. 恶意炒作债务置换风险:不法分子夸大债务置换项目的风险,制造恐慌情绪,迫使投资者急于出手。

3. 传播虚假债务置换信息:不法分子散布虚假债务置换信息,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四、防范措施1. 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投资者在参与债务置换项目时,要充分了解项目背景、风险和收益,切勿盲目跟风。

借新还旧效力分新及风险防范

借新还旧效力分新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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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曳 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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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审 理 金 融 案 件 中 , 常会 遇 到 借 新 还 旧所 带 来 的一 系 列 问 经
题 , 者 根 据 在 审 理 案 件 中 的 体 会 , 谈 对 借 新 还 旧 涉 及 法 律 问 笔 谈

借 新 还 旧概 述
借 新 还 旧 作 为 商业 银 行 在 贷 款 的 发 放 和 收 回 过 程 中 经 常 采 用 的 操 作方 式 , 指 贷 款 到期 ( 展 期 后 到 期 ) 不能 按 时 收 回 , 是 含 后 又 重 新 发 放贷 款 用 于 归还 部 分 或全 部 原 贷 款 的行 为 。 借新 还 旧有 利 于商 业 银 行 盘 活 、 贷 任 务 的 完成 , 服 了诉 讼 时效 的法 律 限 制 , 收 克 进 一 步 明确 了债 权 债 务关 系 ,并有 可 能 要 求借 款 人 完 善或 加 强担 保, 弱化 即期 贷款 风 险 。 但借 新 还 旧在 一 定程 度 上对 社 会 信用 产生 负面 影 响 , 业 “ 企 有借 有 还 ” 的信 用 观 念 进一 步 弱 化 ; 某种 程 度 上 在 掩 盖 了 信 贷 资产 质 量 的真 实 状 况 , 迟 了信 贷 风 险 的暴 露 时 间 , 推 沉
题 的认 识 。

是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串通 实 际 变 更 主 合 同 的 贷款 用 途 、 征 得 保 证 未
人 的 同意 , 而且 保 证 人 承 担 保证 的可 能 是 一 笔 呆 帐 。原 本 就 不 能 收 回 的贷 款 , 让 保 证 人 保 证 , 显 对 保证 人不 公 , 保 证 人 在 这 还 明 让 种情 况下 还 要 承 担 保证 责 任 , 违 民法 上 的公 平 原 则 。 有 3 、新贷 的保证 人知 道该笔 贷款 的用 途是 用 于偿还 旧 贷款 的 , 如 贷款 合 同 中贷款 用途 一栏 明确写 明是 “ 新 还 旧”或 者有 证 据证 明 借 , 保证 人提供 保证 时 已经 知晓该 笔贷 款 的真实 用途 。 由于不存 在 对保 证人 的欺诈 , 保证合 同合 法有效 , 保证 人应该 承担 保证 责任 。 在 诉 讼 或 仲 裁 中 ,保 证 人 主 张 不 知 道 主 合 同 双方 借 新 还 旧 的 , 当举 证 。 应 保证 人 的举 证 就 是 举 主 合 同 这个 书证 , 为 主合 同 因 没 有 写 明借 新 还 旧 , 因而 应 认 定 为 保 证人 不知 借 新 还 旧 。如 果商 业 银 行 或借 款 人 主 张 保 证人 知 道 借 新 还 旧 的 情 况 并 提 供 保 证 的 , 应 当由 商 业银 行 或 借 款 人举 证 , 不 能举 证 应 认 定 保 证 人 不 知 主 如 合 同借 新 还 旧 的事 实 。

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

关于第二个问题的解答与第一个问题是有关联的,因为从合同有效的前提 是主合同的有效。另外是对贷款用途“流动资金”的解释,如果认为企业的 “流动资金贷款”包括用于清偿企业债务,除购买原材料、支付职工工资等应 付款项外,亦包括偿还银行欠款,那么就不能认为与实际的借款意图不符而认 为存在欺诈,保证人自然亦不应逃脱其保证责任。但问题的关键是本案借款合 同为格式合同,意思表示不够清楚时应按照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意思予以 解释,因此只要保证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理解该贷款用途包含“借新还旧”的 意思,其免责主张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就使银行失去了第二还款来源的 保障。
从法理来讲,根据合同自治的原则,只要“借新还旧”合同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法无禁止不为错,只要是银行和企业就还款和贷款达成的合意,其主合同和依法订立的抵押、担保等从合同 的效力就应获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而且上文提到的人民银行的复函可视为监管机构对金融法律及规章例如 《商业银行法》、《货款通则》有关内容的有权法律解释,司法部门在审理相关纠纷时是应当参照和采纳的。 所以根据高法对《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基本承认了该种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风险控制
一、事先防范风险,降低法律不确定性因素 二、规范行业操作,明晰合同条款,避免保证人免责抗辩 三、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不安抗辩权
在目前法无明文、只有司法解释的法制环境下,银行应依法规范自 身的经营行为,注意规避法律风险,不违反相关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 如进行“借新还旧”业务的前提是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信水平, 对逾期贷款原则上应采取依法催收或诉诸法律为妥。对经营情况不佳, 未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企业,贷款银行应采取依法催收 或提起诉讼为上,谨慎办理借新还旧。在条件不许可的情况下,应慎办 或少办借新还旧,以避免陷入诉讼导致败诉。对于已在法院审理阶段的 借新还旧的案件,涉讼银行应积极举证,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解释人 民银行有关贷款及借新还旧的法律文件规定,及高法的最新《解释》, 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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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操作的风险防范
1.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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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0 分)
A 1年
B 2年
✔C 3年
D 4年
正确答案:C
2、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20 分)
A 原贷款期限
✔B 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C 1年
D 2年
正确答案:B
3、贷款展期期限应按规定掌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 分)
A 短期贷款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B 中期贷款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C 长期贷款不得超过3年
D 长期贷款不得超过5年
正确答案:C
多选题
1、以下属于借款合同特点的有()(20 分)
A 双务合同
B 单务合同
C 诺成性合同
D 实践性合同
正确答案:A C
判断题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20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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