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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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是指跨越国界(个人,法人,公司)

两大法系的区别

a 渊源不同:成文法;判例法

b 形式不同:法典;单行法规

c 推理方式不同:一般到个别;个别到一般

d 法律结构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e法律观念不同:前者重视法理研究,强调成文法规;后者则重视判例的作用,强调法官制定法律。

f 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取合议制,不用陪审制,采用“纠问式”,法官主动讯问

被告和证人,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采取独任制,陪审团参与认定事实,采用“对抗式”,双方辩论,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

g 受罗马法影响不同:直接;间接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1 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

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属于企业法人。

3、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 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依照《公司法》设立。税收政策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企业所有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46)

(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

善意第三人。

(2 )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债权人

合伙企业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协议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平均分担)

(3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人个人所负债务应先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当其个人财产

不足以清偿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 资本金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为 3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500 万

元。

2. 股东人数的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少为 1 人,最多为50 人;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人数不得低于2(200人以下的发起人),无上限。

3. 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或者向特定对象私募。

4. 股权转让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随时变换,但必须经内部同意,老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例外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 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6. 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开,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流动频繁,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开其财务会计报告。

7. 登记审批程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只要符合条件,就可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 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高。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5. 股东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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