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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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国际商法是规范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它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诸多领域。

本文将从合同法、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知识产权保护及争端解决等方面,介绍一些国际商法的基本知识点。

一、合同法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构成要素。

国际商法中的合同主要包括国际买卖合同、国际货运合同和国际技术合作合同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守信原则和平等原则。

此外,合同的成立要素有三个: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和合同内容。

在跨国商业交易中,合同的履行方式也是关键。

通常,合同的方式可分为实物交付和货币支付两种。

此外,国际商法对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和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等均有相应规定。

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就货物销售事宜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国际商法的相关条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合同履行地点等。

同时,合同的风险转移也是关键问题,国际商法规定了多种不同的风险转移方式,如CIF(费率、保险、运费)等。

三、知识产权保护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而言愈发重要。

国际商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应积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在合同中规定好相关权益的转让与许可。

四、争端解决国际商法的争端解决是确保各方利益的保障机制。

在跨国贸易中,争端解决可分为诉讼解决和非诉讼解决两种。

诉讼解决通常通过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法院等方式进行。

而非诉讼解决主要包括友好协商、调解和中立审裁等方式。

国际商法的争端解决过程中,还存在着执行问题。

由于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庭判决,执行难度较大。

因此,在合同中,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法律管辖和仲裁地点来解决争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总结国际商法知识点众多,仅仅在这篇文章中有限地介绍了一些基本原则和要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一、概念术语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局部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根底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法律条文的含义、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展的国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指处理国际贸易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学科。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的法律和制度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一套国际化的商法来规范和协调各种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特点:1. 国际化:国际商法是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则,适用于跨国贸易活动。

2. 统一化:国际商法倡导统一的商事法律标准,以便于各国贸易活动的协调和规范。

3. 自由化:国际商法倡导自由贸易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原则。

4. 基于契约:国际商法强调合同的重要性,鼓励各国商事主体通过合同来规范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如WTO协定、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等。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有效方式,根据国际仲裁法院的裁决来实现纠纷解决和协调。

第三节: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WTO协定、国际商品贸易相关法规等。

1. WTO协定:WTO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自由贸易和关税减让,通过签署WTO协定,各成员国可以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范化发展。

2. 国际商品贸易法:国际商品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品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海运法、国际航空运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四节: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

1. 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是指两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保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一、国际商业的商业实施程序
1、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一种独立而普遍的诉讼和仲裁程序,用于处理国际商
业交易中产生的纠纷。

2、国际商业实施程序:国际商业实施程序要求双方通过合同解决争端,社会规范只
是优先级低的补充性路径。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诉讼:当一方未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行动,在被诉方
住所国法院或申诉权利国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讼论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损失赔偿。

(2)和解:双方可以为解决争端达成和解,以避免拖延期间加剧纠纷。

和解也可以
在纠纷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继续。

(3)仲裁: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以友好的方式达成协议,解决因国际商业双方之
间的纠纷而产生的纠纷,而不必通过诉讼解决。

(4)调解:双方也可以就纠纷问题寻求调解,由一名或多个调解人协助双方谈判。

二、国际商交易的重要性
1、国际商业交易的重要性:国际商交易是当今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多个国家之间
友好合作互利共赢发展的重要形式,为国内外企业带来了许多利益和机会。

2、国际商交易服务支持:国际商业交易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为此提供
各种服务和支持。

比如中国政府出台了外贸出口保险和外汇支付机制,方便外贸贸易活动。

3、国际商业规则的重要性:国际商业的发展需要有共同的规则和标准来保护双方免
受损害,因此有很重要的意义,国际商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权利。

4、国际商业安全须知:参与国际商业交易,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掌握商业风险预防有效控制的方法,加强社会责任意识,避免损失和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新编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新编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新编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导言国际商法是研究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规则和法律的学科。

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国际商法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总结国际商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支付方式、跨境投资法等内容。

一、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活动的法律规则。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国际支付以及争端解决等。

1. 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订立的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国际商法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

2. 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跨国公司之间进行的货物交易。

国际货物买卖涉及到货物的购买、运输、保险、验货等事项,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合同的签订、交货、支付等。

3. 国际运输国际运输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

国际运输涉及到运输方式、运费、保险、货物丢失、损坏等事项,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运输合同的签订、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单据的要求等。

4. 国际支付国际支付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进行的支付活动。

国际支付涉及到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条件、支付凭证等事项,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信用证支付、托收支付、跨境汇款等。

5. 争端解决争端解决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发生的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端解决的方式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等。

国际贸易法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和方式,保障了跨国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签订、货物的交付、价格的支付、商品的质量、运输方式和运费、保险等。

1. 合同的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表述的要素、合同的形式等。

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约定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支付条件等事项。

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国际商法知识点:1.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即构成国际商法。

2.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四种形式: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国内法及商事判例。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公司是法人、公司是一种社团法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社团法人、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团法人。

5.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开放性的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法,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法。

6.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没有做出上限要求。

7.公司的合并有两种方式:一是新设合并,二是吸收合并。

8.意思自治是现代合同法的一项最基本原则。

9.普通的商业广告是不具有要约的作用,而只是要约邀请。

10.要约的主要条件一般包括商品的名称、价格、数量、品质或规格、交货期和地点以及付款方式等。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货物销售要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品名、价格或价格的确定方法、数量或数量的确定方法。

11.英国法将违约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

12.违约的救济方法: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

13.根据《公约》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时,对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14.德国法律规定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15.卖方的基本义务:品质担保义务、权利担保义务。

16.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但是人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无需证明对方的违约是否出于过失。

一方但是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额相等,包括受损害方的实际损失及依据该合同可与其获得的利润。

但是,赔偿数额不超过违反合同放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料到得损失。

17.在托运人手中,提单只是运输合同及其内容的证明,不是运输合同。

18.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19.按照提单签发的时间: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

国际商法要点

国际商法要点

国际商法一、名词解释(5×3分=15)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3、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大陆法系国家,分为民事合伙、商事合伙;合伙企业的弊端:对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4、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法定性、营利性、法人资格)5、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特征)7、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

(*特征)8、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9、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用以从事经营、开展业务的所有资金和财产。

包括公司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两部分。

(选择)10、公司债:是指公司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签订贷款合同的方式与特定人或非特定人之间所成立的一种金钱债务关系。

(非重点)11、合同:大陆法系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的一致。

《法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时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12、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订立合同的建议。

(含三方面的意思:⑴要约是订立合同建议的一种;⑵必须有足够的确定性;⑶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

)13、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做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注:承诺内容应与要约一致,承诺要在有效期内作出,传送方式应符合要求)14、”越权”无效原则:是指公司无权在其章程规定的营业目的之外签订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

第一章绪论国际商法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法的渊源✓国际(商务)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大陆法系概念、特点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概念、特点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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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一、概念术语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就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与国内法。

3、国际条约:就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就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与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与规则。

5、大陆法系:它就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与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她国家与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就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她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就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与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与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就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与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与国内法。

(1)国际条约:就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就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与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与规则。

(3)国内法:就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①全面继受罗马法②实行法典化③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④在法律推理形式与方法上采取演绎法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①判例法就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③普通法与衡平法就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就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就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

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与判例法都就是法律渊源,而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2)法律结构的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结构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公法与私法就是法律的基本分类,而在英美法系中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具有明显的私法与公法之分。

(3)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的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公私法划分相联系,普通法院系统与行政法院系统并存,它们的管辖权严格分开,而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审理。

5、试述我国仲裁的基本制度(1)或裁或审制度即当事人选择解决途径就是,只能选择仲裁与审理两者中的一种而不能同时选择,该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的尊重。

(2)一裁终局制度即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

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一、概念术语1、个人独资企业:就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就是指各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

3、普通合伙企业:就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4、特殊的普通合伙:就是指以专门知识与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企业:就是指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仟,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二、思考题1、合伙企业的特征答:(1)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2)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2、举例说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何主要区别答:(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就是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普通合伙企业的主体就是自然人;而有限合伙企业就是由普通的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出资范围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3)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就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就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她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但就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就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6)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她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她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就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规定答:(1)合伙企业的损益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一、概念术语1、合同:合同就就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国际商事合同: 国际商事合同,就是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主体为设立、变更、终止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就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①双务合同就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的合同。

绝大多数合同为双务合同,典型者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

②单务合同就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债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除意思表示一致外,就是否还以交付标的物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①诺成合同就是指只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②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就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作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就是否对其设有规范并赋予其特定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①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就是指法律确定了特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②无名合同义称非典型合同,就是指法律没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①主合同就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她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

②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就是指不具有独立性,以其她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如定金合同、保证合同。

7、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在形式上就是否有特别要求,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①要式合同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口头之外的某种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②不要式合同就是指不需要以某种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于1980年4月10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该公约吸纳了不同法律体系买卖法与合同法中的合理成分,较好地平衡了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与卖方的利益,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与实用性,得到各国贸易界、法律界的普遍认同。

9、《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80年着手起草,1994年5月通过。

《合同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也可作为国内与国际立法的范本。

10、要约: 要约就是希望与她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其相对方为受要约人。

在对外贸易上,要约又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

要约可用书面形式,也可通过口头、行为表示。

11、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就是指希望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表示。

在性质上,要约邀请一般就是订约的准备工作。

12、承诺:承诺又称为接受,贸易中又称收价或接盘,就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也可称承诺人。

承诺就是合同订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

1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就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法律行为。

要约的撤销,就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14、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就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合同的类型与性质决定。

按照合同的类型与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15、默示条款: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就是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16、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的责任)。

17、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也就就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

就是指用法律的标准评价已成立的合同,以便确认合同就是否能够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效果。

18、有效合同:就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有效要件的合同。

它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一方不履约时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同的规定。

19、无效合同:就是指已经成立、但不符合或者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效力要件,从而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的合同。

20、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因此法律赋予因该瑕疵而可能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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