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十档案盒 工伤事故
(档案管理)第十档案盒工伤事故

第十档案盒工伤事故工伤事故档案目录1、工伤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2、工伤事故记录3、伤亡事故报告单4、建设系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5、伤亡(重大未遂)事故记录6、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审批表7、职工意外伤害保险8、其它有关资料№1工伤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1、严格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国务院(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标准)实施,做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2、对违反规章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符责任,一致造成重大事故应根据其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经济和行政处分。
职工伤亡事故不得隐瞒,凡发生伤亡事故,应对伤者迅速抢救,保护现场,并根据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原因,确定性质,制定改进措施,否则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4、对事故责任者或其他责任者分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直至直接追查刑事责任。
附1 国家、部、省关于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的制度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国务院、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定了一系列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规定和程序,使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制度不断完善,这些规定、制度主要有:1、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第一个《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国标GB6441—8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林汉雄1987年9月30日签发的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1991年3月1日李鹏总理签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令,该令于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5、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本规定。
6、1994年2月5日建设部以建监(1994)96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通知。
工伤十级可以入档案吗

工伤十级可以入档案吗工伤十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十级的一种评定标准。
那么,工伤十级的职工是否可以入档案呢?这个问题涉及到职工的权益保障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十级的职工是可以入档案的。
工伤保险是职工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障待遇。
工伤十级的评定是对职工伤残程度的一种量化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职工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金和伤残津贴。
因此,工伤十级的职工符合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是可以入档案的。
其次,工伤十级的职工入档案可以带来一系列的权益保障。
入档案意味着职工可以获得一定的伤残津贴和工伤保险金,这对于职工的生活保障和医疗费用的支付都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入档案还可以为职工提供相关的康复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和就业。
因此,工伤十级的职工入档案不仅可以获得经济上的帮助,还可以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爱和支持。
然而,工伤十级的职工入档案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入档案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的权益保障,职工需要定期进行伤残评定和复查,以确定伤残程度和相关的待遇标准。
其次,入档案后,职工需要积极参与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身的就业能力和生活质量。
此外,入档案也需要职工和用人单位的配合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综上所述,工伤十级的职工是可以入档案的,入档案可以为职工带来一系列的权益保障和社会支持。
然而,入档案并不意味着结束,职工需要积极参与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与用人单位共同努力,为自己的生活和未来创造更好的条件。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加强对工伤十级职工的关爱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
工伤事故档案

工伤事故档案工伤事故档案是指用于记录和保存工伤事故相关信息的文件。
它是企业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开展工伤事故预防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工伤事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基本信息: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事故分类、事故原因等基本信息,用于了解工伤事故的主要情况。
2. 伤亡人员情况:包括受伤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等基本信息;伤情描述,包括受伤部位、伤情严重程度等;伤亡经过,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救治情况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分析事故的影响和后果。
3. 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事故现场照片、视频、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目击证人证言等。
这些资料有助于确定事故的真实性和责任。
4. 事故处理情况:包括事故处理决定、事故赔偿及救助金发放情况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了解企业对工伤事故的处理态度和效果。
5. 健康监护情况:包括员工伤愈情况、康复情况、伤残等级评定情况等。
通过记录和分析员工伤愈情况,可以掌握工伤事故的教训,改善工作环境,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6. 安全防护设施及培训情况:包括企业设施安全检查记录、安全防护设施使用情况、员工安全培训记录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员工的安全素质。
7. 工伤保险相关信息:包括员工工伤保险投保情况、工伤保险赔付记录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监督和评估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
工伤事故档案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1. 对档案进行编号和分类,确保档案整齐有序,易于查询和使用。
2. 严格保密,防止档案信息泄露,保护员工个人隐私。
3. 定期检查和更新档案,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对档案进行备份存储,以防万一出现档案丢失或损坏的情况。
5. 配合相关部门对档案进行审查和调查,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6. 积极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准确的档案信息。
工伤事故档案是企业进行工伤事故预防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它的建立和管理对于维护员工权益、改善工作环境、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福建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

1 福建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共2页第1页序号资料名称页数第一档案盒安全生产责任制01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0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0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04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05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06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07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08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保管制度09 现场消防管理制度10 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11 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二档案盒安全目标管理01 公司与项目部签定的安全管理目标02 项目部与管理人员签定的安全管理目标03 项目部与生产班组签定的安全管理目标第三档案盒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01 基坑支护安全施工组织设计02 脚手架搭设、拆除安全施工组织设计03 模板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04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05 物料提升机安装、拆除安全施工组织设计06 施工升降机安装、拆除安全施工组织设计07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安全施工组织设计08 起重吊装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第四档案盒安全技术交底01 基础分部工程分项安全技术交底02 主体分部工程分项安全技术交底03 装修分部工程分项安全技术交底04 屋面分部工程分项安全技术交底第五档案盒安全检查01 安全检查记录表02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03 事故隐患整改反馈报告单共2页第2页序号资料名称页数第六档案盒安全教育01 安全教育记录表02 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03 变换工种工人安全教育登记表04 各工种安全教育考核试卷第七档案盒班前安全活动01 班组班前安全活动记录表第八档案盒特种作业持证上岗01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花名册02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第九档案盒工伤事故01 工伤事故快报表02 工伤事故月报表第十档案盒安全标志01 基础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02 主体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03 装修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04 安全标志牌一览表第十一档案盒各类设备设施验收检测01 设备设施验收表02 设备设施检测记录表03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登记表04 机械设备和电气产品的合格证第十二档案盒施工现场三级动火申请审批01 施工现场三级动火申请审批表。
安全十二本台帐内容

安全资料完整目录目录第一章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的主要容及要求第一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的意义第二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第三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的建立第四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的分类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第一节在建工程安全监督及相关证件(第一档案盒)第二节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档案盒)第三节目标管理(第三档案盒)第四节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第四档案盒)第五节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第五档案盒)第六节安全检查(第六档案盒)第七节安全教育(第七档案盒)第八节班前安全活动(第八档案盒)第九节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第九档案盒)第十节工伤事故(第十档案盒)第十一节安全标志(第十一档案盒)第十二节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相关证件管理(第十二档案盒)第十三节机械设备、设施验收检测记录(第十三档案盒)第十四节施工临时用电(第十四档案盒)第十五节文明施工(第十五档案盒)工会劳动保护资料1、安全技术资料的产生是安全生产过程的产物和结晶,由于资料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化,可不断的推动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向更高的层次和水平发展,使施工现场整体管理更加科学化、标准化、规化。
2、安全技术资料有序的管理,是建筑施工实行安全报监制度,贯彻安全监督、分段验收、综合评价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容之一。
3、建立健全正规的资料专业管理,保证了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4、真实可靠的安全技术资料对指导今后的工作以及对领导工作的决策提供了依据。
有序的安全生产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和费用损失,可进一步规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减少伤亡事故发生频率。
5、资料的有效保存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处理,提供可靠的证据,并为今后的事故预测、预防提供可依据的参考资料。
第二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体系一、管理体系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安全技术资料的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现场应设工地安全资料员,专门负责安全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工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档案管理,确保工伤事故调查处理、赔偿及后续服务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发生的各类工伤事故,包括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支付、工伤康复及工伤争议处理等环节产生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工伤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保密性和可追溯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单位应设立工伤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工伤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工伤档案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工伤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二)负责工伤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三)建立健全工伤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保密性和可追溯性。
(四)负责工伤档案的保管、借阅和销毁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五)对工伤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三章档案管理内容第六条工伤档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一)工伤事故报告表、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认定书等。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等。
(三)工伤待遇支付相关资料,包括伤残等级评定表、医疗费用报销单、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放凭证等。
(四)工伤康复相关资料,包括康复治疗记录、康复评估报告等。
(五)工伤争议处理相关资料,包括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诉讼材料等。
(六)其他与工伤事故相关的资料。
第四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工伤档案的收集应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具体要求如下:(一)及时收集工伤事故报告、调查报告、认定书等相关资料。
(二)对工伤认定、待遇支付、康复及争议处理等环节产生的资料进行归档。
(三)确保收集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工伤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二)对档案资料进行编号、标注,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三)对档案资料进行登记,建立档案目录。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工伤档案的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安全,具体要求如下:(一)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
工伤事故档案管理

工伤事故档案管理一、概述工伤事故是指因工作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发生的事件。
对于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或单位来说,及时、规范地进行工伤事故档案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工伤事故档案管理的意义、内容、流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工伤事故档案管理的意义工伤事故档案管理是企业对工伤事故进行记录、归档、管理和分析的过程。
其重要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员工权益:及时记录和保存工伤事故相关信息,有助于保障受害员工的权益,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和医疗保障。
2.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对工伤事故档案的管理和分析,可以发现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为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
3.合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档案管理体系,可以避免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工伤事故档案管理内容工伤事故档案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员工信息:包括员工的基本信息、职业信息、工作经历等。
2.事故记录:记录工伤事故具体的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受伤员工信息等。
3.医疗记录:记录受伤员工的医疗情况,包括就医记录、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
4.赔偿记录:记录工伤事故赔偿的具体情况,包括赔偿金额、赔偿对象、赔偿方式等。
四、工伤事故档案管理流程工伤事故档案管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事故报告: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报告给相关部门,并及时记录事故的基本信息。
2.调查核实: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人。
3.医疗救治:对受伤员工进行及时的医疗救治,并记录相关的医疗情况。
4.赔偿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对受伤员工进行赔偿处理,并建立赔偿记录。
5.档案管理:将工伤事故相关的信息进行归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工伤事故档案管理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工伤事故档案管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及时性: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和档案记录,避免信息遗漏或误差。
2.保密性:工伤事故档案涉及员工个人隐私信息,必须严格保密,避免泄露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全套目录汇编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全套目录汇编1.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5.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6.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7.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8.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保管制度9.现场消防管理制度10.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11.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改写:以下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的全套目录,包括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保管制度、现场消防管理制度、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以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档案盒:安全管理目标1.公司与项目部签定的安全管理目标2.项目部与管理人员签定的安全管理目标3.项目部与生产班组签定的安全管理目标改写:第二个档案盒包含安全管理目标,其中包括公司与项目部签定的目标、项目部与管理人员签定的目标以及项目部与生产班组签定的目标。
第三档案盒: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1.基坑支护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脚手架搭设、拆除安全施工组织设计3.模板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4.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5.物料提升机安装、拆除安全施工组织设计6.施工升降机安装、拆除安全施工组织设计7.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安全施工组织设计8.起重吊装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改写:第三个档案盒包含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包括基坑支护、脚手架搭设、模板工程、临时用电、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和起重吊装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第四档案盒:分部工程分项安全技术交底1.基础分部工程分项安全技术交底2.主体分部工程分项安全技术交底3.装修分部工程分项安全技术交底4.屋面分部工程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改写:第四个档案盒包含分部工程分项的安全技术交底,其中包括基础、主体、装修和屋面分部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五档案盒:安全检查记录表1.安全检查记录表2.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3.事故隐患整改反馈报告单改写:第五个档案盒包含安全检查记录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和事故隐患整改反馈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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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档案盒工伤事故工伤事故档案目录1、工伤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2、工伤事故记录3、伤亡事故报告单4、建设系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5、伤亡(重大未遂)事故记录6、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审批表7、职工意外伤害保险8、其它有关资料№1工伤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1、严格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国务院(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标准)实施,做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2、对违反规章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符责任,一致造成重大事故应根据其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经济和行政处分。
职工伤亡事故不得隐瞒,凡发生伤亡事故,应对伤者迅速抢救,保护现场,并根据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原因,确定性质,制定改进措施,否则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4、对事故责任者或其他责任者分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直至直接追查刑事责任。
附1 国家、部、省关于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的制度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国务院、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定了一系列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规定和程序,使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制度不断完善,这些规定、制度主要有:1、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第一个《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国标GB6441—8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林汉雄1987年9月30日签发的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1991年3月1日李鹏总理签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令,该令于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5、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本规定。
6、1994年2月5日建设部以建监(1994)96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通知。
7、1994年1月29日建设部司发文(94)建安字4号文印的《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统计工作的通知》。
8、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
9、国家出台的这些规定制度对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和制度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使我国和省、市的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上整套行之有效的规定制度。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5号令)该规定于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我国最早的一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75号令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讲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六的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
《规定》分别阐明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还有总则及附则。
(1)75号令规定了发生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及各级部门逐级报告的程序。
第二章第五条即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现改为公安部门)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75号令规定了对伤亡事故的调查、人员组成及调查程序。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75号令规定了在对事故处理中的几个原则;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护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3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4)75号令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附2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理处理程序的规定》该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第3号令于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也是建国来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第一个专门规定。
该规定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构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不当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规定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辖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该规定共分五章二十一条,规定了重大事故分类及管理归口,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重大事故的调查,罚则等。
3号令在总则里对重大事故做了等级划分第三条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2、重伤20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1、死亡2人以下;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3号令第五条确定了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明确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要求,及报告程序规定。
第六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第七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三章对重大事故的调查组组成及调查组报请批准,做也明确规定,明确了调查组的责任和任务。
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别、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第十条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级重大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组织技术鉴定;(二)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调查组有权查询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
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定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逐级上报。
第四章第一次提出了对事故发生及报告等责任加强及人员的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