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重组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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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0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设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监测分析并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第三条县(市、区)工商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部门,在县(市、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金融办、人行分支机构、银监、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人员队伍建设。
第四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形式。
现场检查是指监管机构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9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要求和“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相结合,构建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承担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审批规则、监管业务指引、年度监管要点;建立和落实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制度、监管问责和考核制度,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监管工作及风险防范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第五条各设区市金融办(上市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制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和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所辖县(市、区)监管部门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及风险防范处置。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县(市、区)金融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现场、非现场监管,及时进行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开展风险排查和预警,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未设金融办的县(市、区)政府应明确具体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承担监管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市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Ⅹ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9〕47号)和《ⅩⅩ市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ⅩⅩ市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青府办〔2009〕73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主管部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区级主管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局,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日常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的要求,及时收集小额贷款公司及监管银行有关报表资料(含备案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和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融资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按季度上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
季度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第四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合并报送。
(三)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
(四)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广告、宣传资料内容进行审核,重点防范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移交工作方案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移交工作方案一、引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移交是指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业务从一个团队或单位转交给另一个团队或单位的过程。
这种移交可能是由于公司扩张、重组、合并或其他原因所导致。
为了确保业务的连续性和顺利进行,制定一个完善的工作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二、背景小额贷款公司是为了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而设立的金融机构。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规模逐渐扩大,因此,需要进行业务移交以提高效率和管理能力。
三、目标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移交的目标是确保业务的平稳过渡,保证客户的利益不受影响,并最大程度地减少业务中断时间。
四、工作方案1.项目筹备阶段(1)确定业务移交的原因和目的,明确移交的范围和要求;(2)成立业务移交项目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工作分工;(3)进行业务调研,了解当前业务状况和存在的问题;(4)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时间表、里程碑和负责人。
2.业务分析阶段(1)对现有业务进行全面的分析,包括业务流程、客户群体、风险评估等;(2)评估现有业务的优势和不足,确定需要改进的方面;(3)与接收方团队进行沟通,了解其能力和需求,确保移交后能够满足其业务要求。
3.准备工作阶段(1)制定业务移交计划,包括数据备份、文件整理、系统迁移等;(2)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进行数据备份和恢复测试;(3)整理和归档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移交后的业务能够顺利进行;(4)进行系统迁移,确保接收方团队能够正常运行业务。
4.培训和知识传递阶段(1)对接收方团队进行培训,包括业务流程、操作规范、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知识;(2)制定培训计划和教材,确保培训内容全面、系统;(3)与接收方团队进行知识传递,包括业务经验、客户信息等;(4)进行培训成果评估,确保接收方团队能够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5.业务过渡阶段(1)进行业务过渡试运行,确保接收方团队能够独立运行业务;(2)监测业务过渡的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3)与客户进行沟通和交流,确保业务过渡的顺利进行;(4)解决业务过渡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鲁金监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融资渠道作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优化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一)坚持普惠金融理念。
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守“支农、支小、支微”的市场定位,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发挥“灵活、便捷、高效”优势,扎根当地、深耕基层,做优做精主营业务,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投向自然人不超过200万元的和投向企业不超过净资产2%(与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限额规定执行孰低原则)的单户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60%,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二)优化信贷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要牢固树立品牌意识、服务意识,切实以客户为中心,积极运用新技术,改进信贷流程,优化信贷产品,提供多层次、差异化信贷服务,努力与客户建立长期良性的合作关系。
应根据客户的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客户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要严格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不得违反客户意愿搭售产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诱导等方式向客户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不相符合的贷款。
二、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机构做优做强(三)优化股权结构。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9•【字号】浙金融办〔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浙金融办〔2015〕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规范、健康和创新发展,积极探索解决小贷公司试点和发展中的瓶颈性问题,进一步发挥“支农支小”的生力军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实行分类监管1.坚持“支农支小”特色化发展定位。
始终遵守“小额分散、支农支小”的基本原则,发挥小贷公司“机制灵活、快捷高效、服务优质”的比较优势,为实体经济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按照“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规范发展”的导向,把小贷公司培育成定位清晰、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金融性贷款公司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成为服务县域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2.引导和优化贷款投向。
根据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适度调整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
小贷公司投向单户10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和500万元(含)以下的涉农贷款(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统计口径)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70%,各设区市主城区小贷公司前述比例不得低于50%。
严禁小贷公司拆分或变相拆分贷款。
鼓励小贷公司根据目标客户群体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逐步降低融资成本,加大惠农惠企力度。
二、强化大股东牵头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3.优化股权结构。
小贷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入股比例上限扩大到45%;小贷公司主发起人为上市公司或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优质企业,其持股比例上限可扩大到60%。
小贷公司一般股东最高持股比例可扩大到20%,取消法人股东、本地股东总持股比例51%以上的限制,高管和员工持股最低比例可适当放宽。
小额贷款策划书3篇

小额贷款策划书3篇篇一小额贷款策划书一、策划书名称“小额贷款”策划书二、策划目的1. 满足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提供便捷的贷款服务。
2.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3. 控制风险,确保贷款的安全回收。
三、贷款对象1. 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客户。
2.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四、贷款政策1. 贷款额度: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还款能力,提供灵活的贷款额度,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2. 贷款期限:根据客户的还款计划和资金使用需求,设定合理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3 年。
3. 贷款利率: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确保贷款的收益和风险相匹配。
4. 还款方式:提供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还款方式,方便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五、贷款流程1. 客户咨询:客户可以通过电话、在线咨询或线下咨询了解贷款产品和政策。
2. 贷款申请:客户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如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务报表等。
3. 贷款审查:对客户的资料进行审查,包括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4. 贷款审批: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并确定贷款额度、利率和还款方式。
5. 签订合同:审批通过后,客户与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放款: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款项划入客户指定的账户。
7. 还款: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六、风险控制1. 严格审查:对客户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客户的信用记录良好,还款能力充足。
2. 抵押物评估:对于需要抵押物的贷款,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抵押物的价值充足。
3. 风险分散:将贷款资金分散到多个客户和多个行业,降低整体风险。
4. 贷后管理:对贷款客户进行定期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七、预期收益1. 利息收入:通过向客户发放贷款,收取利息收入,实现资金的增值。
2. 手续费收入:在贷款过程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如评估费、手续费等,增加收入来源。
贷款重组方案

贷款重组方案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和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常常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贷款人可能会遇到还款困难,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常会提供贷款重组方案,以帮助贷款人重新安排还款计划,减轻其经济负担,并降低违约风险。
本文将探讨贷款重组方案的定义、流程和常见类型,并提供贷款重组方案的一些建议。
贷款重组方案是指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达成协议,重新安排原有的贷款合同条款,以更适合双方的还款能力和现实情况。
贷款重组方案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可能的违约风险,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同时为借款人提供更灵活和可持续的还款计划。
贷款重组方案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在开始贷款重组方案之前,金融机构需要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包括收入、债务负担和信用记录等。
这将帮助金融机构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2. 协商还款计划。
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金融机构将与借款人协商制定一种新的还款计划。
该计划可能包括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或每月还款额等。
借款人需要在此过程中提供真实和准确的财务信息,以帮助金融机构制定最佳的还款计划。
3. 重新签订合同。
一旦双方达成一致,金融机构将与借款人重新签订贷款合同,明确新的还款计划和条件。
借款人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新合同的内容,确保自己能够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贷款重组方案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1. 利率调整。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降低贷款的利率,以减少其还款负担。
这种调整通常需要借款人提供充分的财务证据,证明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2. 还款期限延长。
借款人可以请求将贷款的还款期限延长,以减轻还款的压力。
金融机构可能会考虑延长还款期限,但可能会要求借款人支付额外的利息或费用。
3. 组合贷款。
有时借款人可能同时面临多个贷款的还款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将多个贷款合并为一个,以减少每月的还款额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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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重组方案
(草案)
2014年4月
小额贷款公司重组方案
为扎实推进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活动,进一步提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实力,引入合格法人股东,完善治理结构,提高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小额贷款公司重组方案如下。
第一部分重组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的重组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依法推
进”的原则,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化解风险、促进发展,打造一批资本实力和贷款能力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部分重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应纳入重组范围:
一、山西省除太原市外注册资本金不足5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太原市注册资本金不足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长期无运营纪录或者缺少法人股东,主发起人不是法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实力较弱,无持续性发展能力;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同时变更的;或有60%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变更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部分重组方式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重组,通过投资控股方式实施。
鼓励省内外国有大型骨干企业、行业龙头民营企业、其他战略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进入现有小额贷款
公司。
二、重组后的小额贷款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者或者重组后的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中选择,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持续性发展能力,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借款人、中小股东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净资产人民币10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出资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由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条件;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出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49%,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出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但不得低于5%;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出资、入股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六)经营管理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七)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投资金融行业两年以上经历,符合上述条件且实收资本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的,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出资比例;
(八)对有丰富小额贷款管理经验的央企金融机构出资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省主管部门直管试点,以简化审批环节,调动投资我省小贷的积极性。
其申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
(九)境外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企业(或同类机构)作为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的,除应符合上述有关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资产不低于等值人民币20亿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从事金融类相关业务且持续经营不少于10年,对国内小额贷款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
3、具有丰富同业经验且在业内声誉良好;
4、投资行为符合国家外商投资管理和外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5、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对设立行业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试点。
该行业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设立的行业小额贷款公司出具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承诺书,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区域内开展业务。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重组后,主要法人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在30%-49%之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低于1000万元。
第四部分重组程序
一、具有重组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须向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由股权交易中心为其寻找合适的投资主体;具有投资意向的主体也可以主动向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由股权交易中心为其寻找兼并对象。
二、由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对重组的当事人进行合规的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三、股权交易中心完成尽职调查,调查报告显示重组当事人各项指标符合重组要求的,重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原则,协商一致,依法签订重组协议。
四、签订完重组协议后,由重组当事人向其所在地的市级监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市级监管部门审核(或审批)通过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公示。
五、公示内容应发布在省辖市的主流媒体(报纸)上,并设立省、市举办电话。
公示无异义后,按程序报省监管部门进行审批,并在省委金融办备案。
六、重组当事人持备案材料到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七、变更后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达一亿元以上的,可以变更原注册地点,报属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五部分工作要求
一、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重组,同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重组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把关。
确保小额贷款公司重组工作顺利开展。
二、经市级监管部门审查,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不得进行重组。
严禁借重组之机买壳卖壳。
防止小额贷款公司在重组中弄虚作假,或借重组逃废债务。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重组中逃废债务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取消重组主体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级监管部门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重组认真负责,搞好服务。
对把关不严,隐瞒举报内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