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印发《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的通知
吉林市松花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号

吉林市松花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正文:---------------------------------------------------------------------------------------------------------------------------------------------------- 吉林市松花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8年9月1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松花湖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开发的管理,充分发挥保护区水源涵养效能,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保护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水源涵养林。
保护区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和经营好区内的森林资源,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实行封山育林,充分发挥水源涵养效能,使松花湖区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保护区必须以保护为主,做到保护和利用相结合。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松花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是保护区的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统一管理和保护区内国有森林资源及自然环境。
保护局设在各乡(镇)的保护站具体负责所在乡(镇)范围内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内各乡(镇)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林业工作站,具体负责本乡(镇)范围内集体和个体林的林政管理工作,没设林业工作站的乡(镇)集体和个体林的林政管理工作,可由保护站负责。
水利、土地、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保护局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了加强对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局要根据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划分护岸防蚀区(松花湖周围一公里以内的区域)、水系源头区和蓄水保土区,并设置分界标志。
第六条在保护区的护岸防蚀区和水系源头区域内严禁开矿、采石、挖砂、取土。
在蓄水保土区域内需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的,必须经保护区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

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1.15•【字号】•【施行日期】1994.01.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松花江三湖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松花江三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系指松花江的松花湖、红石湖、白山湖和连接三湖的松花江段水域以及沿湖沿江周边划定的陆地范围。
周边界线以省人民政府划定的为准。
保护区内划为湖面区、近湖区和远湖区。
第三条三湖保护区是以保护森林生态和水资源为主要目的的综合性保护区。
保护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加强保护、积极治理、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松花江三湖保护区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区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决定有关三湖保护的重大事宜。
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为保护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隶属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保护局可以在与保护区相关的县、市或重点区域立保护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宣传贯彻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确保保护区自然资源的安全,防治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保护区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凡涉及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必须符合保护区的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水利、环保、交通、地矿、城建、土地、工商、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保护区内的有关管理工作,接受保护局的指导、监督并配合保护局依照本条例行使保护管理职责。
第六条保护区内的居民和在保护区内从事各项生产建设、旅游观光和科学考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保护自然资源和保护治理环境的义务;对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行为有权制止或举报。
吉林市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吉林市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办法正文:---------------------------------------------------------------------------------------------------------------------------------------------------- 吉林市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1998年10月2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松花湖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和永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松花湖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松花湖水污染防治是指松花湖及入湖各支流吉林市境内段(以下简称入湖各支流)的水污染防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松花湖水污染防治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松花湖水污染防治目标,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防治松花湖水污染。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松花湖水污染防治规划,协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工作;(三)负责有关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有关水质监测及有关污染源监测;(五)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及水污染事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农业、林业、土地、城建卫生、地矿等管理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航政机关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松花湖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松花湖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对松花湖水污染防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吉林省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吉林省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吉政发[2001]21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8.17【实施日期】2001.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吉林省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1]21号)吉林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延边州及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制定的《吉林省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松花湖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是我省“十五”期间环保工作的重要任务,做好松花湖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于改善松花湖水污染状况,促进流域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建设生态省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污染治理工作主要目标的实现。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为进一步加强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好松花湖饮用水源,特制定本方案。
一、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的环境状况松花湖是我省最大的河流性人工湖,正常水位时湖长149公里,总库容108亿立方米。
松花湖不仅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而且已经成为吉林市、长春市的饮用水源地,具有饮用水源、发电、旅游等多种功能。
其上游主要有松花江干流及辉发河、蛟河等支流。
松花江干流源头有两支,即头道松花江、二道松花江。
头道松花江流经靖宇县、抚松县,二道松花江流经安图县、抚松县、桦甸市。
辉发河是松花湖的最大入湖支流,流经梅河口市、东丰县、柳河县、磐石市、桦甸市和辉南县,是除松花江干流外松花湖的主要补给水源,每年的入湖水量约占松花湖库容量的30%。
蛟河横跨蛟河市,是松花湖右岸最大的支流。
据1999年统计,松花湖上游10个市州、县(市)排放水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有44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吉政办明电[2008]99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19
【实施日期】2008.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项目
建设进度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8〕9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我省列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中的项目共86个,这些项目的实施直接关系到流域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和水质目标的实现,对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意义重大。
在全国部际环保联席会议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题会议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部委明确要求《规划》中未开工的项目在2008年要全部开工建设,确保《规划》项目在“十一五”期间全部建成。
经对《规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检查调度,截至今年8月底,我省有28个完工,40个在
建,还有18个未建,在建和未建项目比例达到%。
总体看《规划》项目实施进展不快,影响了《规划》的落实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深入开展。
对此,全省各级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规划》项目的实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完成《规划》项目建设任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省松花江流域内的各级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要确保本地区内《规划》。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案
正文: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环境的主管部门,负责单式堤防堤肩(岸缘)栏杆及复式堤防戗台以下清水绿带工程沿江堤范围内的堤坡、梯道、坡道、草坪、林木、河道滩地、水面、江滨游园等的绿化、管理、维修、养护和卫生保洁,并对占用河道、挖砂取土、践踏草坪、损坏林木及公共设施、影响泄洪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删除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
三、第十五条第(八)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向河道环境区内倾倒污水、垃圾、残土、粉煤灰等废弃物和污染物及擅自设置阻水和有碍观瞻的围栏(栏栅)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对个人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挖砂取土的,按每立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河道环境管理范围内,行政执法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束——。
第二松花江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标准

第二松花江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06.27•【字号】吉政发[1983]143号•【施行日期】1983.06.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第二松花江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标准(1983年6月27日吉政发〔1983〕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暂行)》的规定,为使第二松花江水域的水质符合用水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渔业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只适用于向第二松花江排放污染物质的主要工业企业单位。
流域内的其它排污单位,可执行国家颁布的各行各业污染控制指标。
第三条流域内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预断评价,经省、地区、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按“三同时”原则设计施工。
竣工投产时,必须达到设计标准。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各级环保监测站及有关单位,认真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第二章总量排放标准第五条各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标准分为两期: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第一期;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第二期。
共九个项目: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悬浮物、铬、汞、锌、苯胺、氨氮和PH值。
具体指标见附表及第六条。
第六条各排放单位的污水,PH值应控制在6-9范围内。
第三章有关规定第七条严禁向1级水体直接排放任何污水和污物;不得向生活饮用水源上游2公里、下游0.5公里和工业水源上游1公里、下游0.5公里的江段排放任何污水;不得向水产养殖场直接排放污水。
第八条流域内所有排污单位严禁采用渗坑、渗井或漫流方式排放污水。
污水中不得带有异臭和含有大量的浮游杂质。
第九条各排污单位严禁集中、瞬时排放污染物,力求做到均匀排放。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水质监测方法,应按现行的《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执行。
吉林省水文条例

吉林省水文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吉林省水文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水文条例(2015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其派出到市、州的水文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水文机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将派出水文机构列为成员单位。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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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印发《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的
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革发〔1978〕17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革命委员会
【发布日期】1978.08.14
【实施日期】1978.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
印发《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的通知
(1978年8月14日吉革发〔1978〕173号)
现将《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松花江是我国重要水系之一,是东北地区水资源最丰富的河流,对我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些年来,由于沿江工业迅速发展,工业“三废”没有认真处理,特别是受“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导致松花江严重污染,水质日趋恶化,已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沿江两岸人民的身体健康。
为了加速解决这个问题,吉林、黑龙江两省革命委员会和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最近作出了《关于加速解决松花江水系污染的决定》,并制定了这个《条例》。
这个《条例》具有法律上的效用。
《条例》
一经公布实行,各地区、各部门、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
今后,对认真执行《条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科学手段,为消除松花江水系污染作出成绩的,将给予表扬奖励;违背和拒不执行《条例》的,要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我省凡有水源的地方,亦应参照《决定》、《条例》精神办理。
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和国务院〔1978〕6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松花江是我国重要水系之一,是东北地区水资源最丰富的河流。
保护松花江水系,对保障人民的健康,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更好地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有着战略意义。
第二条松花江水系保护工作,要切实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第三条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是松花江水系保护的权力机构。
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流域内吉林、黑龙江两省各级革委会和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保护范围和要求
第四条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
松花江水系干流、支流、湖泊、水库等,均按本条例规定予以保护。
第五条凡使用本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