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地籍管理制度的比较
中外土地管理制度比较

中国政府通过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政策 等手段调控土地市场;而西方国家则更 多依靠市场机制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控。
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不同
中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较为完善,包括国家 、省、市、县、乡五级规划;而西方国家土 地利用规划体系相对分散,缺乏统一规划。
土地保护政策侧重点不同
中国强调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实施严格 的耕地保护制度;而西方国家则更注重生 态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政调解与裁决
在土地争议处理中,政府扮 演着重要角色,通过行政调 解和裁决等方式,协助当事
人解决纠纷。
诉讼途径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 解决土地争议,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 和判决。
外国土地争议解决机制特点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外国普遍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多 种方式,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求。
土地市场
外国土地市场较为成熟,市场化程度较高,政府 主要通过规划和税收政策进行调控。
3
交易机制
外国土地交易机制灵活多样,包括买卖、租赁、 抵押、信托等多种方式,且交易程序相对简便。
差异分析及优化建议
差异分析
中外土地市场与交易机制在土地所有制、市场化和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 异。中国土地市场政府主导性较强,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而外国土地市场则 更加注重市场机制和法律法规的作用。
在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背景下,各国将加强 土地管理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 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全球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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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
财政政策措施
通过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土 地作价入股等方式,实现土地资 源与财政收入的有机结合,支持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农村发
美国土地管理与我国土地管理特点的比较

美国土地管理与我国土地管理特点的比较发布部门:崇文国土分局于东来源:北京地籍资讯总第75期时间:2009-04-23 2008年九月下旬至十月上旬,我随北京市国土局一行21人到美国进行了关于土地规划管理方面的实地考察活动,其间听取了专家学者和多个政府部门及与之相关的半官方机构对土地规划与管理工作的介绍。
虽然这些介绍还不能涵盖美国土地管理的全部,但大体上体现了他们的管理思路、手段和特点。
经过整理,我把其中一些有价值的内容向大家作一介绍,以供同业参考。
一、美国土地管理的特点:美国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机构,他们的土地与规划管理基本上是通过交通与规划管理、房屋管理、社会保障管理、园林生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甚至包括环境保护、税务、劳工、内务和国防军事管理部门等各方面机构组成一个互为补充、协同作业的错综复杂的管理机构,这些机构多数会产生职责上的重叠,机构的性质也有官方、半官方(如协会)和非官方机构。
因此他们在土地规划制定上主要突出两个词“沟通”与“协调”;在土地管理的手段上主要是通过诉讼。
下面简单把其在规划制定和管理手段方面的做法作一介绍。
以芝加哥都市规划管理局为例:1、组成和性质:芝加哥都市规划管理局是整个伊利诺伊州规划管理部门的一部分,它负责全州102个郡中的六个郡。
拿北京比较来说就如同是负责海淀、丰台、门头沟、房山等西部地区的规划管理局,不同的是这个局是规划协会性质的半官方机构,相当于我们的规划院,工作人员都不是公务员,其所需经费由政府按委托业务支付,协会也可通过其它服务途径创收。
2、职责:根据土地条件、搜集到的信息,各部门意见和民众意愿制定区域规划方案。
3、规划的制定和特点简单说,他们在制定规划时是采用自下而上的层级汇总制的。
首先是由各基层地区(如社区)制定规划方案,再由各地区(通常为市)汇总各社区方案为市规划方案,各郡再汇总各市的规划方案,最终芝加哥都市规划管理局再汇总本地区的六个郡的规划方案,形成相对完整的六郡规划方案,并准备提供给州规划部门。
中外行政制度比较论文

中外行政制度比较论文关键词:中外;房产制度;土地制度房地产就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
房地产由于其自己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在经济学上又称为不动产。
一、国外土地制度(一)土地所有制形式。
土地私有制,现行土地所有制有三种主要形式,即国家所有、公共所有、个人与法人所有。
属于国家所有和地方自治团体所有的土地占国土总面积的35%,属于私有的土地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65%,其中,个人所有的土地占57%,法人所有的土地占8%。
(二)土地权利的设置。
设所有权、地上权、赁借权三种。
后两种权利归属于借地权。
(三)土地交易管理制度1、在城市拥有2000平方米以上土地,市区外拥有5000平方米以上土地的所有者在转移出让土地时必须事前申报,购买价格以公示地价为标准确定;2、土地交易许可制。
在土地投机活动集中、地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县地方政府可以设立“限制区域”。
凡就是“限制区域”内土地进行交易及其阶格,必须经县地方政府“许可”。
如果私下成交,土地交易合同视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3、土地交易申报劝告制。
如果交易价格过高影响土地利用,县地方政府可以提出劝告,并向地方政府重新申报。
如果交易双方不听从劝告,可将其劝告内容公之于众;4、土地公示法。
为了在宏观上管理和调控土地价格,外国制定了地价公示法,这种价格就是一种旨在控制土地的官方价格,增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控制能力,为合理进行土地交易提供依据。
二、国外住房政策住房政策总目标与国民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家庭构成以及居住区域的特性相适应,为全体国民提供居住环境良好的住宅。
(一)特点1、重视住宅管理。
外国私房率较高,住宅经济主要由市场机制调节,但就是政府仍然比较重视对住宅的管理。
政府的建设省及下属住宅局对全国住宅建设实行政策,法令、计划、设计、资金、生产、技术一体化管理。
2、政府大力资助住宅建设。
国外政府为住宅的建设开辟了多种集资渠道,提供住宅补贴就是其住宅政策的核心。
各国地籍管理制度比较

内容
法律法规和条例
土地登记
中国
国土资源部低级管理司
土地调查,土地登记
土地统计,土地分等定级
地籍档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土地管理法》……
以土地权属性质和来源,土地权利主体,土地权利客体为登记对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具有登记的强制性,静态登记为主要方式
香港
香港地政总署测绘处
《地籍法》
《物业登记法典》
土地登记称为物业登记,在物业登记局进行登记,属于强制性登记
台湾
内政主管部门地籍司
市(县)政府所设地政局
地籍登记
土地登记
土地统计
“民法”“土地管理法”“地政土法”“土地登记规则”“地籍测量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法”
以土地与建筑物为对象,以市,县为单位,市县分区,区内分段,段内分宗,按宗编号在地政事务所进行登记,登记类型有土地总登记,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保护法1992》
《土著权1993》
以各种土地权,土地利益,土地使用权为对象,以宗地为单位在政府设立的土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登记具有绝对的公信力
德国
州的内政部,地籍局
土地登记、土地评价、土地利用,
规划和土地整理
实施不动产地籍管理条例
土地登记条例……
又称为土地登记薄制度,地方法院内设立了土地登记局;充分利用新技术,有固定的经费来源
中国,港澳台,美国,德国与澳大利亚关于地籍制度的异同点比较
地籍测量,土地登记
无明确的专项式的文书和判决如会影响契据,转移契约及其他形式的文书和判决以及会影响在香港的任何一幅地,物业单位或处所的,均可在土地注册处注册
澳门
运输工务司
中外地籍管理制度比较

中外地籍管理制度比较土管1班 201131160524 庞荣林社会背景社会制度管理部门管理内容管理制度我国经历了起步阶段,进入到发展阶段,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有了长足发展,但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很大差距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地籍管理是巩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一项措施,也是为充分合理高效地利用和推进改革开放的土地利用制度变革服务的一项综合性措施国土资源部1、土地调查 2、土地登记 3、土地统计 4、土地分等定级 5、地籍档案管理《土地管理法》香港港英政府于1903年对全港土地进行较为详尽的地籍测量,全面调查和记录土地的业权、位置、面积和用途等土地注册制度,属于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但在土地注册制度方面切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成文法香港地政总署测绘处1、土地注册的机构 2、土地注册的内容 3、土地注册的效力《土地注册条例》、《土地注册规例》、《土地注册费用规例》澳门1868年5月4号起启用物业登记簿,现行《物业登记法典》是1999年9月20日颁布的,政府非常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土地工务运输局下属土地管理厅、负责土地规划和管理工作;地图绘制暨地籍局负责土地划界和地籍管理工作;土地工务运输局、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房屋局、建设发展办公室、环境委员会1、地籍测量和宗地的划界工作 2、物业登记 3、地籍图编绘和地籍信息管理工作 4、《地籍法》和有关地籍政策的指导《地籍法》台湾地籍是标示每宗土地位置、界址、面积、使用状况和权属关系的图册土地法由“通则”“地籍测量”“土地总登记”“土地权利变更登记”组成土地权利包括土地的权力和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
土地和建筑物为各自独立的不动产,分别赋予所有权,分别进行登记,分别核发所有权。
内政主管部门地籍局和市政府所设的地政局,还有各市的政府设有地政事务所1、地籍机构及地籍的内容 2、土地登记 3、地籍测量《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法》、《地政土法》、《土地登记》、《地籍测量实施细则》美国美国是一个分权、分税制的国家。
中英土地制度的比较及借鉴(1)

中英土地制度的比较及借鉴(1)[摘要]英国作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趋于成熟的土地制度,它在土地管理方面的经验对中国的土地管理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通过对中国和英国土地制度的比较,结合中国实际,有选择地吸收英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土地登记、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征用等经验,为中国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英国;土地制度;借鉴一、中英土地管理体制的比较土地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划分。
中国在1986年后,在机构设置上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而英国在中央一级没有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而是实行各机构分类管理。
1 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订。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1998年3月,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保留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作为国土资源部的部管国家局。
新建的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能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但是,当前中国的土地管理体制还难以保证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土地供应政策,从横向关系看,在各级政府的各相关部门之间尚未形成严格土地管理的合力,从而大大降低了土地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纵向关系看,难以形成统一的、有权威的土地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的顺畅实施。
2 英国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在英国,中央一级没有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而是实行土地分类管理。
英国涉及土地管理的机构主要有:英国副首相办公室、环境、食品和农村事业部、林业委员会以及司法部等。
副首相办公室是一个综合性的政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发展、规划政策、权利授予政策、地方政府政策、住房政策制定等;它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稳定。
国外土地登记制度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的借鉴

英 国主要是以权 利登 记为 主, 但在改 革过程 中学习 了托伦斯
的状 态。这种制度后被意大利 、 比利时 、 西班牙、 葡萄牙等 国采 用。 特 点如 下 : 1 . 土地权利事项 变更采 意思主 义。“ 意思 主义 ” 就 是依 当事 人 的合意产生法律效力 。即只要当事人 间意思一致 , 订立契约 , 即 可发生物权变动 的效力 , 并不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但未经登记 , 则 不得对抗第三人 。 2 . 土地登记主要是形式 审查主义 。形 式审查 主义具 有快捷 、 效率高 等优点 。法 国土地登记 只进行形 式上 的审查 , 如 申请登 记 的手续完备 , 即依据契约 内容记 载在登记 簿上 。契约 上所载权 利 事项有无瑕疵 , 则不 予 过 问 。
国外 土 地 登 记制 度 的 比较 考 察 及 对 我 国的 借 鉴
张 渭
( 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 7 1 0 0 6 1 )
【 摘 要】 土 地登记 是不 动产登 记的 基础 与核 心 , 登记 是 土地 权利 公 示
公信 的 重要方 式 , 土地 登记 制度 是 土地 资 源优 化 配置 的 重要 保证 。通
( 三) 英国
土地是最重要 、 最基 础的不动产 , 土 地登记也 是最重 要 、 最 基 础的不动产登记 。成熟的土地登记制度 能够 以简明易懂 的方式来 描述冗长 复杂的 国家 法律和相关政 策 ; 能 够使 合法土地所 有权和 其他权利得 以保 障并及 时更新 记 载与该 财产 相关 的最新 官方 记 录, 从而具有确定性 和权威性 , 以此来 为土地权利变更转移 提供 合
一
德 国采用权利登记制 。即未经登记 于政府设置公簿 的土地权 利取得或变更不发生效力 。不 但不能对 抗第三人 , 即使 是 当事 人 之 间在法律上也不发生物 权变动 的效力。这种 制度首创 于德 国 , 瑞士 、 荷兰、 捷克 、 南斯拉夫 、 奥地利 、 匈牙利 、 埃及等也采用 。其 特
中外农地使用权制度的流变及其启示

中外农地使用权制度的流变及其启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针对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的理论决策,提出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并要求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笔者受此启发,通过考查国内外相关立法之规定,简要梳理中外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经验,指出现有立法的不足,探索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土地经营关系的新路径。
中外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历史源流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两大法系及我国关于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的发展源流,从中发掘其不同的特点及内在价值。
发现对于如何合理配置农地权利,提高农地使用效率则是不谋而合。
大陆法系国家是以罗马法为衣钵,而永佃权作为罗马物权法他物权之一,在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永佃权早在希腊时代就已出现。
农地租佃关系是通过永佃权制度来加以调整,长期或永久对他人不动产土地行使充分权利而以每年向土地所有人给付租金为条件者,即称之为永佃权或永借权。
至公元 2 世纪永佃权正式成为罗马法上明确的法律概念,并在优士丁尼时期,希腊的永佃权制度与罗马固有的公地、私地的永借地制度合而为一,形成了一种完整的制度并为后世所承袭。
罗马法的永佃权实际是由公法规范转而为私法规范;又由债权关系转而为物权关系(江平、米健,2004)。
也有学者提出永佃权制度萌芽于《汉穆拉比法典》,其时土地归王室或公社占有,耕地则分配给各家使用,使用者以缴纳赋税或服劳役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该权利可世袭(杨立新,2000)。
而且永佃权具有长期性特点,佃租人可以将这种权利出让、抵押或继承。
鉴于永佃权制度设计的可取性,并能够极大地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后世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均多有不同程度的涉及。
受罗马法的影响,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日本、法国等也确立了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而且规定农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抵押、出租或继承等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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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地籍管理制度的比较(土管1班,201131160707何建明)地籍管理特点土地权属地籍管理组织土地登记制度相关法律基础
中国国家为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为全面研究土地的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
采取的以地籍调查(测量)、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分等定级等为主
要内容的国家措施。
核心是土地的权属问题。
土地公有制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
司下设四个处:土地登
记处、土地权属处等
强制登记
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多为部门规章
和地方性法规
美国所有的土地都实行有偿使用,美国法律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
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和出租。
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
决定,政府对私人土地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登记收费和规划引导美国还在
自愿的原则基础上。
实行了土地发展权的转让制度。
以土地私有制
为基础的完全
市场模式
隶属于内政部的国家
土地管理局
契据登记制、托伦斯登记制
有许多相关的法律,《土地先购权
法》、《宅地法》等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由6 州、2 区组成,州自治管理。
在联邦政府层次上,政
府职能部门较少;在州政府层次上,政府职能部门较多。
地方政府为第3
个层次,一般由州政府规定其权力,各州之间差异较大。
一是州有租赁
土地、二是保
留地、三是私
有土地
土地和产权信息中心
托伦斯登记制(以权利人的登记
先后编制登记簿,登记机关对登
记的申请采取实质性的审查方
式,确定权利性质的登记制度)
土地管理法律体系非常健全,对不同
的土地权利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土
地转移法等
德国
联邦德国地籍管理具有以法律为基础、组织严谨、定义清晰、公证
性、应用广泛、自动化程度高以及土地登记法院负责实施7 个显著特点。
多元化的混合
所有制
州的内政部,负责地籍
事务,地籍局,独立的
地籍局或测量地籍局
权利登记制(对不动产的权利取
得及变更进行登记,以保护产权、
便利交易为目的)
有完善的立法保障地籍管理措施的
落实,例如地籍法,测量和不动产地
籍法,不动产地籍管理条例等
越南越南的地籍行政的主要任务有三项:确保政治稳定、社会公平和经济发
展。
近年来,土地行政的中心愈来愈偏重于保障经济发展。
土地归全体所
有
地方土地办公室,同级
人民政府产生,属自然
资源与环境部
类似权利登记制的一种制度
有5部,1998年的土地法为根本大
法
香港香港实行土地批租制,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批出土地使用权(一级土
地市场),实行有偿有期有条件使用。
土地批租由地政总署负责
土地公有制
(由香港进行
管理)
土地注册处和土地委
员会
契据登记制(政府设专门机构,
对经当事人订立的不动产转让契
约所载内容在专设的簿册上进行
登记)
拥有100多年的英国土地法作为基
础,出台了许多地方性法案
台湾台湾把土地权利分为单独所有、分别共有和公同共有三种形态。
单独所
有即一宗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权为一人完全享有;而他项权利如地上权
为一人完全享有,称单独地上权。
平均地权”—
—农地农有、
市地公有、富
“中央”地籍管理机构
为地政司;地方政府设
地政事务所,
强制登记与非强制登记相结合
(托伦斯登记制)
台湾的地籍管理法规比较完善,《土
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法》《土
地登记规则》
源地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