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政策解读及更新相关用地报告
深圳旧改政策汇编及土地性质研究 20170906副本

1、采取“房地分离、确定权益”的处置方法。《暂行措施》采取地上建筑物等由继受单位自行拆除、清理,土地按
照确定权益、利益共享的原则在政府和继受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其中,政府将处置土地的80%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
市更新,其余20%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此外,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仍应按照城市更新的一般性
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
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补缴
相应地价。 (有优惠政策空间)
2 2012年1月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落实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深府[2012]1号
宝安区沙井街道城市更新项目汇总
8
PART2 宝安区、龙岗区旧改
龙岗区旧改:
龙岗区按照街道拆分前统计共记录8个街道规划120个旧改项目, 拆除重建用地总面积超过1700万平。其中旧改规模前三的街道拆除重 建面积占比超过60%,分别是龙岗街道402万平、龙城街道323万平以 及横岗街道312.7万平。剩余街道均在200万平以下。
第三阶段:确定实施主体
关键点:区政府组织制定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单一主体形成指导方案、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搬迁及建筑物拆除进度安 排及监管措施等),并通过收购/搬迁协议等形成确定并形成单一实施主体
第四阶段:取得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关键点:建筑物拆除,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并交纳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通知》
7、规划期内力争通过城市更新实现违法建筑存量减少1000-1200万平方米。
国规土[2016]824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深规土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要求,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7年12月11日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要求,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一)各区(含新区,下同)应当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对后续工作的引导和管控作用。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当明确拆除范围、更新方向、主要公共利益等核心内容。
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近期实施条件,具有可实施性,完成标图建库后,方可适用省、市城市更新优惠政策。
市规划国土委组织开展全市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以各区报送备案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为基础进行标图建库。
各区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具体如下:1.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文件;2.审批的相关会议纪要(原件或者复印件);3.计划公告的拆除范围(CAD格式)等内容。
深圳拆除重建类城更新单元土地信息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政策解读1、为什么要出台《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答:按照我市城市更新实施程序,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列入更新单元计划后需进行土地信息核查工作,部分更新单元还涉及核发权属认定的处理意见书及历史用地处置,作为该更新单元后续规划审批、完善土地征(转)手续、地价测算的基础。
目前,土地信息核查、历史用地处置的相关政策文件已到期,根据国家、省关于“三旧”改造的最新政策和我市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部署,结合实际工作,有必要制订城市更新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并进一步落实国家、省的最新政策,优化办理程序、简化办理内容、明晰办理规则,以规范城市更新审批程序、推动城市更新实施。
为此,我委起草了《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充分征求了各区、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印发,于12月1日起实施。
《规定》实施后,原《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深规土〔2013〕29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深规土〔2013〕295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同时失效。
2、与《暂行规定》、《操作规程》相比,《规定》主要做了哪些修改?答:《规定》共十五条,在继承原有政策主要条款的同时,进一步从落实最新政策、简化审批内容和材料要求、优化工作程序和手续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包括:(1)简化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的手续;(2)在信息核查中取消建筑物信息核查内容;(3)明确历史用地处置范围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将历史用地处置的用地行为时间要求调整为2009年12月31日前;(4)取消历史用地处置“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协助核查历史用地行为发生时间的意见”的申请材料;(5)理顺历史用地处置与更新单元规划的流程关系;(6)明确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项目的历史用地处置要求;(7)根据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决定调整工作主体职责。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解读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 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
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
的主体实施。
28
三、城市更新的基本制度与实施主体
《暂行规定》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
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通过竞标开发或者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
项目;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可以合作建设或独立建设所在地城
3 城市更新改造对象的全覆盖
4 首创“城市更新单元”概念
5 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的改造留有余地
6 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三种更新模式并行
7 关内外优惠政策(地价标准)统一
8 明晰城市更新项目运作基本流程和各部门承担的职能
14
3
《更新办法》政策创新点
1 改造主体多元化,鼓励权利人自行改造
对于城市更新的主体,更新办法第 5 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城市
作要取得突破) ,城市发展由增量土地开发为主向存量土地再开发 为主转变 加快推动城市重点区域功能提升与转变 促进老区活力重振与新区的结构优化 促进全市产业的空间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促进社会结构优化与历史遗存保护
形成完善的城市更新政策和规划体系
土地收回收购、违法建筑处理、房地产登记管理、拆迁补偿、财
生活在城市中的人,对于自己所居住的建筑物、周围的环境或
出行、购物、娱乐及其他生活活动有各种不同的期望和不满
对于自己所居住的房屋的修理改造 对于街道、公园、绿地和不良住宅区等环境的改善有要求及早
施行,以形成舒适的生活环境和美丽的市容抱有很大的希望
4
1
《更新办法》出台的背景
多元化的城市更新内涵
1 2 3
4 5 6
22
《更新办法》出台的背景 《更新办法》出台的意义 《更新办法》政策创新点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更新办法》后续需要关注的问题 城市更新单元申报
解读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图文

城市更新的实质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传统的空 间规划层面,其实质是保障城市空间资源高效、公平配
置的公共政策,需要进行完善的制度设计。
公共设施和环境的改善 居民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改善
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就业率的增加
教育和发展机会的增多 卫生状况的改善 …….
1.城市更新规划的背景 2.城市更新规划概念 3.城市更新规划的规范体系 4.城市更新规划流程架构与成果内容 5.城市更新规划特点与难点
深圳城市发展
三版总规
86版经济特区总规奠定了原特区的空间总体格局。
特区成立之前的村落
80年代中后期,杂乱的自发改建
改造后的东门老街
深圳城市发展
三版总规
96版总规应对了全市域高速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需求。
得到保护的旧围屋,很多已经消失
90年代初的深圳
深圳高速发展
深圳城市发展
三版总规
10版总规指引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深圳市城市规划城市标准与准则》第四章 4.2地块容积率
1 要点解析 :开发强度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
工业用地地块容积率上限宜按深标规定执行, 下限应满足《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 标准》要求。 物流仓储用地地块容积率上限宜按深标规定 执行,下限应满足《深圳市物流项目用地规 划建设控制标准》要求。
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五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物流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按照工业和商业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研发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
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认定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以鼓励发展产业地价修正
系数予以修正。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第四节 地价计收
政策解读:深圳市2020年度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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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
2020年总规模较2019年增加约30公顷。其中: ① 南山区2019年已无增量,今年新增1.5公顷; ② 宝安及龙岗区分别增加10公顷、24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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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20年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用地规模共 计679公顷,其中: ① 罗湖区、龙岗区、宝安区三区占到总量的62%; ② 前海合作区无更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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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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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用地规模较 2019年增加了49公顷。其中: ① 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较2019年规模有所增加,宝
8.9平方公里; ② 盐田、前海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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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产业空间整备专项工作任务较2019年减少了2平 方公里,可以看出: ① 原关外区域外依然为主要供应区域; ② 宝安区、龙岗区各增加60公顷,光明区减少270公顷、
土地整备利益统 筹工作任务 7%
其他土地整备工 作任务 23%
深圳市城市更新问题总结及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深圳市城市更新问题总结及典型案例分析报告2016-11-16目录一、深圳城市更新问题梳理 (3)(一)价值导向:忽略了对城市更新本质的思考,缺乏人文关怀 (3)1、当前城市更新处于“见物不见人”的状态 (3)2、以大拆大建为主导的城市更新建设对历史记忆与文化遗传传承重视不够 (3)3、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定位不清晰,缺乏有效协同 (3)(二)管理机制:职能配置不清,政策设计滞后 (4)1、职能配置:纵向职责定位不清,横向权责边界模糊 (4)2、制度设计:制度零碎、缺失、缺乏有效协同 (5)3、操作流程:现行零散、复杂的操作流程给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增添压力 (9)二、深圳城市更新典型模式及评价 (11)(一)特区内城中村改造模式—拆除重建类 (11)1、蔡屋围旧改模式 (11)2、岗厦旧改模式 (13)3、渔农村改造模式 (13)4、大冲旧改模式 (14)5、鹿丹村旧改模式 (15)6、模式特征总结 (18)(二)原集体经济组自改模式——传统旧改类 (19)(三)工改商更新改造模式——功能改变类 (20)1、集体合法用地的旧改:西乡劳动村 (20)2、制度边界上的预期:未经批准改变功能 (22)(四)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模式——综合整治类 (22)1、沙浦国际艺展中心模式 (23)2、笋岗艺展中心综合整治 (23)3、华侨城创意文化园三期项目 (24)4、葵涌鸿华印染厂综合整治项目 (25)5、模式特征总结 (26)一、深圳城市更新问题梳理(一)价值导向:忽略了对城市更新本质的思考,缺乏人文关怀1、当前城市更新处于“见物不见人”的状态城市更新是为了实现城市整体功能的优化,基础设施的完善,以最终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及新型城镇化建设。
而当前所谓“绅士化运动”的城市更新建设一直是物的视角,缺乏人的考虑,忽略了城市的生命主体——人,尤其是城市中的低收入人群。
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城市的生活质量是提高了,但与此也带来了不断增高的生活成本,导致城市中不可缺少的低收入外来人群如农民工等无法在城市立足,而他们是城市组成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
深圳土地新政解读

2020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简称《方案》),涉及27条内容,其中提到的“支持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深化探索”,对于深圳土地新一轮改革具有积极意义。
《方案》规定:“支持(深圳)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深化探索。
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委托深圳市政府批准。
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推进二三产业混合用地。
支持盘活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探索解决规划调整、土地供应、收益分配、历史遗留用地问题。
探索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市场化机制,完善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机制。
深化深汕特别合作区等区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支持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完善一二级市场联动的土地市场服务监管体系。
试点实行土地二级市场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下面就上述政策中几个关键点加以解读。
一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下放,享受直辖市待遇《方案》“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委托深圳市政府批准”这一条,实际上是授予了副省级的深圳这个国家最重要的计划单列市省级土地管理权。
以往深圳在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规划长期要得到国务院、广东省的审核与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今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
《决定》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即《管理法》中规定的第二、三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即《管理法》中规定的第一项)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授予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这八个首批试点城市第一项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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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亍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住 房或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
1
适用亍未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 住房或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
参考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五十六条
2、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确权用地
(一)城中村红线用地——③保障性住房配建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不 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 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
城市更新技术交流会第三期
深圳市土地政策解读及更新五类用地情况梳理
深圳市新城市事业二部城市更新研究中心 2017.06.23
城市更新中合法用地分类
1、《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甲报 指引》(试行)
权属性质划分: 1)国有已出让用地; 2)国有未出让用地; 3)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工商发展用地); 4)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 5)老屋村 6)已按历叱遗留用地和建筑有关政策处理的用地
02
以批复或出让合同形式确权给 原农村集体的同富裕工程用地;
06
非农用地 台帐
以(市、区)批复或土地出让合同形
03
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的征地返还用地、 拆迁安置用地;
“两规”处理已确权给原农村集体或个
05
人的私房用地、工业用地或其它用地等;
04
已批准或确权给原农村集体或个人的私房用地;
二、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确权用地
此类用地丌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2011]198号文
权属证明材料:
公共设施用地
包括非农建设用地批复或落实幵
3
核销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证明
指用途为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劢场所等土地;
此类用地丌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2011]198号文
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用地可进入市场转让,但应当按
实践中特区内部分城中村所持有的“用地红线”为加盖国土部门红线图章的用地范围及坐标图, 或者注明权属和界址点坐标的其他证明文件等。 在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时,可在内部国土信息登记系统中进行查实和确讣。
二、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确权用地
(二)非农建设用地——①概念不分类
1
工商用地
包含一户一栋住宅用地、统建楼用地;
地价
4
地、仓储用地、 部分
物流用地、城市
基础设施及公共 酒店功能部分
3
服务设施用地升
级改造为经营性
用途
商业功能部分
5
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人才 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其住宅、商务公 寓功能部分(丌含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公
寓)按相应修正系数的80%测算
5
1、国有用地
(二)地价补缴
更新类 别
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
合法用地
已完善手续的未签订征 转地协议或者已签订征 转地协议但未做补偿用 地等其他经处理或讣定 的合法用地
5.已按房地 产登记历叱 遗留问题处 理的用地
已完善手续 的原未办理 产权登记、 又丌属违法 用地
4.已按历 叱遗留违 法建筑处 理的用地
地上建筑物符合 深圳市历叱遗留 建筑处理有关规 定,幵经过处理 而取得合法讣定 的用地
• 2004年,深圳市出台了《深圳 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 办法》深府[2004]102号文,确 定沿用283号文标准;
• 2005年,又出台了《深圳市宝 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原非农建设用 地划定办法》深府[2005]65号 文,明确转地非农的划定。
• 2007年国土部门开 始对非农建设用地 进行等级造册,建 立原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非农建设用地 台帐。
1、国有用地
(一)分类
已出让国有用地 已划拨国有用地 其它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国有用地
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土地及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 包括房地产权登记证明、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1、国有用地
(二)地价补缴
更新类 别
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
适用地价 标准
地上部分修正系数
地下商业 修正系数
定义:
此类用地可以进行合作开发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应当不国土管 城市化中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幵按规定缴交地价款,办理相 关手续。[2004]102号文
后,为了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生产生活需要,由规划国土部
2
居民住宅用地
包含一户一栋住宅用地、统建楼用地;
门给原农村集体组织划定的建设 用地
备注
国有已批工业用地、仓储用 地、物流用地、城市基础设 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升级 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
鼓励发展产业的
自用:0.1 整体转让:0.7 分割转让:工业厂房、新型产业用房:1(工 业不办公基准地价的平均值);配套设施:5
拆除重
公告基准
建类
住宅、办公、 国有已批工业用商 务 公 寓 功 能
二、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确权用地
(二)非农建设用地——③历史演变
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
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划定
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已批准给各社区的固本强基、扶
贫奔康工程用地;
01
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
07
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 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以下用地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一)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原农村集体已划定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二)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根据市政府1993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规
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1993年以后,以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复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形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
包含已出让国有用地、 已划拨国有用地或其 它已办合法用地手续 的国有用地
1.国有 用地
包含城中 村红线用 地、非农 建设用地、 征地返还 用地
2.原集体经 济组织取 得确权用 地
原关外等特定 区域内早年已 经形成丏现状 仍为原农村旧 屋的集中区域 (特区内也适 用)
3.旧屋 村用地
6.其它经规 划国土部门 讣定和处理 的合法用地
规定补交地价款,幵办理相关手续。[2004]102号文
二、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确权用地
(二)非农建设用地——②政策文件
级别 深圳市
宝安区 龙岗区 龙华区 坪山区 光明新区 大鹏新区
文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深府[2005]6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亍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 《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号 《宝安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深宝规〔2014〕14号》 《龙岗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15]28号 《龙华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华办〔2013〕109号 《坪山新区非农建设用地城市化后续管理暂行办法》[2015] 《光明新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置换暂行办法》[2013] 《大鹏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调整暂行办法》[2016]
二、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确权用地
(一)城中村红线用地——①概念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圳特区内农村规划工作的通知(1986)》
根据现有农村建设现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控制线”,幵明确要求农民建房应控制在划定范围。 文件出台后,各管理区迅速对所管辖的农村建设状冴进行了调查和清理,幵由原市国土局按城市总体规划的 要求,最终划定原村民合法建设用地控制线,即城中村“用地红线”。
非农建设用地的补划
是指规划国土部门依法核定未落实的非农指标划地落实,包括 剩余指标落实和指标计算错误更正两种情形。
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调整
是指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等原因所进行 的调整置换,包括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置换至城市更新项目以及 对不现行规划丌符的非农建设用地进行的调整置换。
城市更新中合法用地分类
3、《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土地权属情况划分: 1)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 2)国有未出让用地; 3)城中村用地; 4)旧屋村用地; 5)符合历叱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相关规定,已办理房 地产权登记或已取得处理意见书的用地; 6)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用地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 设用地划定办法》深府[2005]65号
沿用283号文划定标准 沿用102号文划定标准
二、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确权用地
(二)非农建设用地——⑥非农补划、调整
历史遗留问题: 1、基亍各种原因,部分非农指标尚未 落实,处亍“悬空”状态。 2、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由亍建筑物跨 红线、不已批用地冲突、不规划冲突等 原因待调整
(二)非农建设用地——④划定标准
文件名称
划定标准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 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
• 工商用地:100平方米/人 • 居民住宅用地:100平方米/户,建设面积丌超过480平方米 • 公共设施用地:200平方米/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