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一)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适用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适用作者:王芳芳孙思远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2期摘要:信赖利益保护作为西方国家行政法治的重要原则,近年来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
然而信赖利益保护在司法适用中的不足也十分显著,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所适用的实体规范以及制度规范。
因此文章简要探讨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适用。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完善建议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211-01一、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的涵义所谓信赖利益保护主要指的是当行政主体对其原有的行政行为或者是行政规定进行变动的时候,需要对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行为的合理信赖予以相应的保护。
不管行政主体是由于什么样的合理利益而发生变动,都需要对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相应的补偿。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简而言之就是公民对于国家权力的信任。
如果政府许诺之后无法履行,从法律角度就需要予以公民该方面的信任保护。
就我国来说,法学界认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主要指的是政府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或者诺言负责,不得随意对其进行变更。
也就是说,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确定力,一旦作出该行为,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法定程序,不能对其进行随意的撤销、废止以及更改。
若事后发现该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违法情形或者对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需要对该行为进行更改或者撤销的时候,应当给予无过错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完善(一)对公共利益的标准进行进一步的明确目前,关于公共利益的标准还较为模糊,无论是在《行政许可法》的角度上,还是在法律角度上,均未明确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相关标准。
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出发点,对于公共利益的认识也不尽相同。
这样一来,“公共利益”的自由裁量权也就难以被行政机关进行适度把握,而司法适用过程的本质就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恣意性进行控制。
因此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就尤为关键。
行政法的法律适用范围

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
提高了国家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 信力,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和认同。
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 赔偿范围不够明确、程序不够简 便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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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理补偿等。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步骤,同 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标准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公正 、公平等。
04
抽象行政行为适用规则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和要求
起草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起草或者 组织起草行政法规,有关部门 参与配合。
行。
06
国家赔偿与补偿制度在行政法 中体现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界定
构成要件
包括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规定的其 他条件。
VS
赔偿范围
涵盖人身自由损害、生命健康损害、财产 损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
国家赔偿程序启动和审理过程描述
启动程序
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在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公务员制度在行政法中体现
01
02
03
公务员身份保障
行政法规定公务员的权利 和义务,保障公务员的合 法权益和身份稳定。
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必 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 道德规范,做到公正、廉 洁、高效。
公务员考核与奖惩
行政法规定公务员考核和 奖惩制度,激励公务员积 极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 能。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和撤销程序
法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 法律原则允许我们把法律思想和道德联系起来, 它们允许
我们保证我们的法律发展 和道德发展携手并进 。”4o 1) ] 他甚 ( r a 至激进地倡言要建立 “ 一种原则 的联合体” SS 。I g l) D ( 相对 于哈特 的 “ 规则 中心主义 ” 而言 , 德沃金和庞德等
人 的观点则是一种典 型的 “ 原则 中心 主义”。尽管 “ 原则 中 心主义” 过分强调原则 的绝对权威 和绝对 至上 , 可能会忽视
方分析法学派的影响 。在西方 , 国新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 英
哈特就是一位典型的 “ 规则 中心 主义”者 。在哈特看 来 , 法
律即一种规则 , 一个法律体系就是一个规则体 系” r) “ , a他 4 把法 的要 素全部归 结为各 种 “ 规则 ”, 而将体 现正义 、 道德 价值的 “ 原则” 等要素排 除在外 。按照其前辈奥斯丁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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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园地 湖 北 社 会 科 学
法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周 佑 勇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40 7 ) 3 02
摘要 : 法哲 学史上 , 在 法的模 式理论 经历 了由 “ 则中心主义” “ 规 到 原则 中心主义 ” 样一 个不断演进 的过 这 程, 从而将法律原 则 引入 法律 体 系之 中, 其成为 法的重要要 素之一 。 使 如果 承认 法律 原则是 法律 的一部分 , 则意
或本源的综合性 、 稳定性 的原理和准则 。U I ( ” 长期以来 , 国学 理上普遍 固守 着这样一个观念 : 我 即将 法律仅仅理解为由 国家机关 制定的 、 形成于纸上 的条 文 , 进 而将法律仅仅 等 同于一 系列 “ 法律 规则 ” 或法律规 范的 总 称, 而将 “ 法律原则 ” 除在法律体 系之外 。这是一种典 型 排
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司法适用的全新设计——基于法条规范的视角

现 实 中行 政 法 的 性 质 、 本 运 行 情 况 及 其 与 理 论 的 基
关 联 外 ,还 探 讨 行 政 法 从 哪 里 来 、 应 该 是 什 么 ” “ 的 等更深远 的问题 , 以及 致 力 于 行 政 法 如 何 生 长 的 可
于 这 些 国 家 承 认 法 院判 例 的 效 力 , 此 通 过 判 例 确 因
[ 中图分类号】 92 D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6 17 5 (0 0 0 — 0 6 0 17 — 15 2 1 基 本 原 则 的 规 范 界 定 标 准
( ) 一 目前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界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1游 离 于 法 律 条 文 之 外 :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界 . 行 定 过 多 夹 杂 了行 政 法 理 论 的探 讨 我 国行 政法 学 界对 行政 法 到底 有 哪些 行政 法 基 本原则 提出 了较多不 同的观 点 , 种 学术上 的混 这 乱 局 面 并 不 利 于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真 正 发 挥 作 用 。 薛 刚 凌 教 授 认 为 : 我 国 ,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主 要 属 在 行 于 思 想 原 则 范 畴 , 学 者 们 在 借 鉴 国外 法 治 经 验 的 是 基 础 上 对 行 政 法 治 原 理 的 揭 示 , 我 国 行 政 法 治 走 对 向 的 理 性 选 择 。 学 术 界 提 出 的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之 多 ,足 以 说 明 我 国 的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不 是 法 律 原 贝。 U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与 行 政 法 基 本 理 论 具 有 紧 密 的 联 系 ,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以 基 本 理 论 为 基 础 , 种 行 某 程 度 上 它 是 行 政 法 基 本 理 论 的 制 度 化 、 律 化 的 成 法 果 。 二 者 亦 存 在 区 别 ,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更 关 注 于 但 行 现 实 ,应 该 是 解 决 行 政 法 现 在 是 怎 么 样 、 是 什 么 ” “ 和 “ 何 解 决 ” 问 题 。 行 政 法 基 本 理 论 除 了探 讨 如 的 而
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标签:标题]篇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含义(略)(二)功能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有助于弥补行政法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三)特点法律性;特殊性;普遍性;高度的概括与抽象性二、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一)法律优先原则1、含义:只要经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是代表民意,享有崇高性。
法律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前,其位阶高于其它的行政法律规范。
“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它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法律只能以法律形式才能废止,而法律却能废止所有与之相冲突的意志表达,或使之根本不起作用。
”(奥托·迈耶)2、确立该原则的依据:主权在民的理念3、意义积极意义:法律适用要求消极意义:禁止偏离法律4、注意:法律优先原则旨在防止行政行为违背法律,并不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只需不消极违背法律规定即可。
要达到此目的应具备两个前提:确认法律的位阶和法律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
5、对法律优先的监督(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司法审查(有限)(二)法律保留1、含义: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2、意义: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3、法律保留的范围——是否适用于给付行政?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国会保留说侵害行政——→重要性理论(凡涉及基本人权的“重要事项”,均必须保留给立法者自己制定)4、注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行为即使与法律规定不抵触,也是无效的。
思考其与法律优先原则的关系?5、法律保留原则的演变依法律行政(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行政(由形式意义的依法行政遁入实质意义的依法行政)6、我国立法实践中的法律保留《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智慧树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I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绪论1.在法学领域内,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与下列哪一门法学学科的关系最为紧密()答案:宪法学2.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在形式上的最主要区别是()。
答案: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3.下列属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的是()。
答案: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公共行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历史发展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
答案:规范分析方法;系统论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方法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研究意义主要有()。
答案: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制;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体系第一章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答案:我国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2.下列不属于行政法的特征的是()。
答案:行政法既包括国际法也包括国内法3.下列不属于我国的行政法渊源的是()。
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就下级法院的个案请示所做的批复4.下面属于行政的特征的是()。
答案:行政具有过程性;行政具有执行性;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行政具有公益性5.对“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的正确理解是()。
答案:行政法的制定主体多元;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多元;行政法的内容广泛易变;行政法规范的效力多元第二章1.关于比例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2.关于依法行政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依法行政原则意味着所有公共行政活动都不得违法3.下面有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适用于行政法的创制、行政执法和行政法的司法适用领域的原则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
答案: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依法行政原则5.下面有关比例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答案:比例原则的要求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和衡量性;比例原则主要是规范裁量行为的原则;比例原则主要是协调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之间美系的原则1.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答案:行政组织法是调整和规范公共行政组织的法律2.下述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是()。
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

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行政是指政府机关在法律授权下行使的管理、监督和决策职能,法律是规范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准则。
因此,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涉及了政府行为与法律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下的权力行使。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的司法审查以及行政公正的维护等方面,来探讨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其法律适用范围受到一些基本原则的制约。
首先,法律效力原则要求行政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变更或废止。
其次,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遵循平等、公正、无歧视的原则,不能将权力滥用于某些特定的群体或个人身上。
再次,公开透明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该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最后,行政法也要遵循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民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因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不当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行政追责责任。
刑事责任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行政法律责任的正确适用可以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权力,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行政法的司法审查行政法的司法审查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受到司法监督的制度安排。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或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权方可以向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法院将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则作出合法的裁决。
司法审查的存在,保障了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国家法制和社会秩序。
四、行政公正的维护行政公正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不能偏袒某一方,应当客观、公平地对待所有相关方利益的原则。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于2008年依法取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2010年,某市规划局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并规划为公共绿地。
甲公司认为规划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市规划局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是否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等行政法原则。
三、案例分析(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其行为违反了以下合法性原则:1. 实体合法性原则: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听证、评估等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实体合法性原则。
2. 程序合法性原则: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听证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听取有关单位、个人和专家的意见。
某市规划局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程序合法性原则。
(二)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将相关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公开,侵犯了甲公司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某市规划局未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听证、评估等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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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一)关键词:行政法原则/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宪法原则/司法裁量权内容提要:行政法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司法也应对此加以保障。
行政法原则的表现各不相同(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宪法原则),效力各异,司法在适用这些原则时应遵循不同的规则,采取不同的技术加以阐释和推理。
这既是司法权的法律执行性的要求,也是与法院的宪法地位相适应的要求,更是立法对司法裁量权的一种合理的限制。
行政法原则是司法的重要依据,具有弥补成文法局限、填补法律规范漏洞的功能。
司法如果能很好地适用行政法原则,这对于行政法治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行政法原则作为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应能在司法中得到适用,但行政法原则究竟如何在司法中加以适用,则是一个理论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问题。
行政法原则有的表现为法律条文,有的却没有;有的在行政法的法源之中有所体现,有的则没有;有的具有宪法位阶,有的则只有法律位阶。
不同表现形式的行政法原则,不同效力层次的行政法原则,在司法适用上也会遵循着不同的规则,采取不同的司法技术。
违反了这些规则和技术,就可能与司法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相矛盾。
我国法院有很多判决都适用了行政法原则,但却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主要以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为例,来解释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规则和技术。
一、行政法中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在整个行政法律体系之中,法律原则可以由个案归纳而来,也可以是法的价值的具体化,其地位低于法律目的和价值,而高于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
“法律原则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
”①]法律原则在法律价值的指导下对法律规则加以调整,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
也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法律原则可以法律体系建构的基础,是形成法律体系的一种方法。
②]行政法原则的效力自然高于具体的法律规则。
在法律体系中,也要发挥出法律原则的作用。
如果法律规则违反了行政法原则时,或者两条法律规则相互冲突时,就需要以某行政法原则为准绳加以调整和选择。
而如何将作为法律原则的行政法原则加以适用,则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由于法律原则的内容相当抽象,它必须有待于具体化,才能作为其他法律规定的解释或补充的基础。
它一般不能直接适用来裁判个案,而必须要先以构成要件加以确定,使之规范化,并借助于法律或司法裁判的具体化才能成为裁判的基准。
③]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是有其差别的。
法律规则具体设定了法律要件和法律后果,而法律原则只是提供一个盖然的指导。
在适用上,一般说来,首先是适用法律规则,这是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经验的;而且当法律有具体的规则时,也说明立法者有具体的指引,法官不能不首先考虑这种具体的指引。
这也是立法权对司法裁量权的一种限制要求,笔者以为这也是最重要的理由。
具体化法律原则的方式可能有很多种,立法者已经制定了法律规则从而也就作出了自己的安排和选择,司法一般应予尊重,这是其权力合法性的来源。
司法者只能在适用法律规则产生疑问时方才上溯到法律原则来考察法律规则的正当性问题。
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法律原则呢?有学者作了一个很好的总结:第一个条件是“穷尽规则”,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第二个条件是“实现个案正义”,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第三个条件是“更强理由”,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
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威性。
④]有一些原则已经凝聚成司法可以直接适用的规范,它不仅是法律理由,毋宁已经是法律本身。
德国学者拉伦茨称这种原则为“法条形式的原则”。
而不具有规范特质的原则则称之为“开放式”原则。
当然,两者之间是流动的,而没有生硬的区分。
⑤]但是,即使是这种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原则,也要受到诸多限制。
“有具体法律规则可得适用时,不得适用法律原则,除非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会导致明显不公平、不正义的结果,即适用法律‘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
”⑥]这实际上是对司法权的一种警惕,防止司法权违背立法者意旨,而滥用其司法裁量权,毕竟法律原则的裁量空间是非常大的。
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开始运用法律原则来审理案件。
例如在四川张学英与蒋伦芳遗赠纠纷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和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运用了《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的原则——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来判断将财产遗赠给情妇行为的合法性。
⑦]在该案中,法院实际上是运用法律原则(“法条形式的原则”)否定了法律规则在该案中的适用。
在行政案件的审判中,法院也曾运用法律原则来审理的,而且常常是那种“开放式”的原则。
“如果说,人民法院以往还不太习惯运用法律原则来审查行政行为、裁判案件,那么,这种现象正在悄悄地改变,有些法院开始在一些案件中直接或间接地援引法律原则进行判决。
”⑧]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间接运用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出判断。
⑨]在刘茶英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决定案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运用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只是将其表述为“正当程序规则”而已。
⑩]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乔占祥诉铁道部铁路旅客票价管理案中也同样直接运用了“正当程序”的原则。
11]应该说,这里所谓的“正当程序”原则并没有法律化,12]法院的适用固然具有合理性,但是其权源的正当性和运用的适当性尚需进一步探讨。
作为法律原则的信赖保护,在我国已经实现了部分的法律化,主要是《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规定,但还没有作为整个行政程序法的一个法律原则予以落实下来。
而且也没有被翔实的法律规则予以具体化。
如此,则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适用方式,即作为“法条形式的原则”和“开放式”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被法律化了的部分,其适用自然相对简单。
首先,应找到具体的法律规则,例如《行政许可法》第69条有关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
其次,在个案中判断这些规则与信赖保护原则之间的关系——如果适用第69条第3款规定将导致违反信赖保护的原则,违反个案公正的精神,例如没有保护利害关系人、对形式上违法的信赖没有保护等,则适用第8条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而适用规则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则直接适用该规则即可。
如果有信赖保护的原则规定,而缺乏具体落实的规则存在,则可以直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对个案加以判断。
作为“开放式”原则,也就是尚未法律化的信赖保护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适用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何发现这个原则?司法又如何应用这个原则来进行裁判,甚至还要适用这个未被法律化的原则对某些规则的适用与否加以判断?这实际上与下一个问题,也就是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的一般法律原则性质是相关联的,故而就留给下一部分来加以阐释。
二、行政法中一般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一般法律原则是法的原则的一种,13]这里着重指在行政法中尚未被成文化而在行政法或其他实定法中得到普遍认可的法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尚未被法律化,其适用即遵循着一般法律原则的规则进行。
信赖保护原则的部分法律化,并完全没有改变它的一般法律原则的地位,它仍然能在没有法律化或者法律化不当的领域发挥着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为变更法律状态时防止行政权的恣意、保护相对人的正当信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行政事项复杂,变化迅速,不可能全部包括在成文法之中。
行政法上的一般原则,可以具有替代制定法的功能,可以补充或者调和制定法的欠缺。
信赖保护这一行政法上的一般原则,在许多国家得到采用。
在德国,主要是为了消除国家法律体系内的合法性危机;而欧洲法院采用的原因则在于欧洲法院被委以重任,维护一个新的高级法(也就是欧盟法)的权威性。
该原则提供给法院以必要的手段去完成确保欧盟立法的有效实施,但又没有过分加重自身的负担去应用具体化的规则。
14]“一般法律原则具有超越法域和超越文化的性质,可以作为各种法律制度共同的最低道德标准和规范基础。
”15]值得指出的是,一般法律原则并不是自然法,但也不完全是实定法的内容。
它实际上是企图走出自然法和实定法争论的两难,开辟第三条道路。
16]自然法的正义追求被实证化,但是又没有完全实证化,内含于整个法律秩序之中,却又是若隐若现。
它在实定法与自然法或者正义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
一般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上是有其重要作用的。
但是,一般它是不能直接适用的原则。
它“只能在寻找适用法的过程中运用,且只能在实证化了的法律原则的解释空间的框架中运用”。
17]法院是否可以单独一般法律原则,是否会太抽象、内容太贫乏而无法作出一个正确具体的裁决乃至“唯一正解”,这是值得考量的。
笔者以为,一般法律原则的应用可能更多地还是法律推理方面,为法院引入法律的正义提供说理论证。
德国和我国台湾的司法实践对一般法律原则相当重视。
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被作为一般法律原则也频频适用于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之中。
例如,其“最高行政法院”在合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新竹县政府一案中指出,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数据或为不完全陈述,致使行政机关依该资料或陈述而作成行政处分者,受益人之信赖不值得保护,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二款定有明文,虽本件行为时行政程序法尚未施行,惟上开规定原本即为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则,自可适用。
18]而后来,我国台湾《行政程序法》则直接将一般法律原则的约束力加以法律化。
该法第4条规定:“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
”这样,一般法律原则即具有法律所肯定的效力,即使是没有法律化、没有完全法律化的一般原则也可以适用于行政和司法领域。
一般法律原则如何在中国大陆适用,这就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尤其是在法院不能正常运用法律推理、一解释法律就容易犯错误的情况下更成为问题。
应该说,将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作为一般法律原则来适用,不是一种“造法”行为,而是一个法律适用的技术问题,准确地说就是类推的问题。
当然,“原则上不能抽象叙述,一般法律原则在论证上有何种效力方式,而只能依个别事例来解说”。
19]在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即运用了“诚信原则”这一一般法律原则,根据建设部272号文关于公用事业应通过招标实行特许经营的规定,益民公司原有的燃气经营权应予废止,同时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由亿星公司负责周口市天然气管网经营的情况下,益民公司也不能再继续经营管道燃气或天然气管网。
在此情况下,益民公司原来基于有关行政机关授予的燃气经营权而进行的工程建设和其他资产投人将形成益民公司的损失。
对此,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益民公司的燃气经营权被终止,其资金投入成为损失的情况下,市政府应根据政府诚信原则对益民公司施工的燃气工程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予以处理。
20]诚信原则从何而来?这是行政法的法律所没有规定的,而只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