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案例
征地拆迁案例范文

征地拆迁案例范文
地拆迁案例:通河县石硕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属土地拆迁
一、案件概述
通河县石硕庄是一个偏远的农村社区,位于县西北部,受到社会经济
发展的影响很小,多年来仍保持着原始的独特的文化和习俗,但其农业发
展也十分有限,农民们的经济收入也非常低。
在这种情况下,石硕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原有的土地用于地拆迁,以地拆迁的方式提高村民的
生活水平。
二、调查情况
在进行此次地拆迁前,相关部门对此地拆迁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包括
对地形、地貌等的详细调查,以及将进行拆迁的权益人群的情况,包括其
家庭结构、住房情况等。
在调查过程中,采取了多种方式,如现场采访等,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此外,还根据土地现状和建设需要,进行了土
地拆迁隐患的排查,以确保地拆迁不会带来非正常风险。
三、拆迁方案
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了此次地拆迁的方案。
方案将拆迁的范围分为三类:一类是家庭拆迁,主要拆迁的是住房;第二类是公共设施拆迁,主要
拆迁的是建设、交通及公用设施;第三类是生产性拆迁,主要拆迁的是农
业生产设施等。
对于拆迁的家庭,将免费提供新的房屋补偿。
土地征收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村位于我国某地,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甲村周边的土地被征用,用于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
甲村部分村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补偿款问题与村委会产生纠纷,导致土地征收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1. 征收背景甲村位于某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甲村周边的土地被征用,用于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
甲村共有村民1000户,其中500户的土地被征用。
2. 纠纷起因在征收过程中,部分村民对补偿款提出异议。
甲村村民乙、丙、丁三人因土地被征用,与村委会产生纠纷。
三人认为,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补偿款偏低,未充分考虑村民的损失;(2)征收程序不规范,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3)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
3. 纠纷发展乙、丙、丁三人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诉,要求重新评估补偿款。
然而,当地政府未予理睬。
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村委会重新评估补偿款。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法院受理了乙、丙、丁三人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法院审理(1)证据审查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乙方提供了征收协议、补偿款发放名单、村委会会议记录等证据;丙方提供了与征收相关的照片、录音等证据;丁方提供了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2)案件事实认定法院认为,乙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补偿款偏低,未充分考虑村民的损失;丙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征收程序不规范,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丁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
(3)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村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款的合理、公正。
同时,征收程序应规范,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四、法院判决1. 重新评估补偿款法院判决村委会重新评估补偿款,并确保补偿款的合理、公正。
2. 规范征收程序法院要求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规范程序,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3. 责令村委会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乙、丙、丁三人因征收过程中产生的损失。
农村拆迁案例

农村拆迁案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拆迁案例屡见不鲜。
农村拆迁是指政府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农村改革,对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房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等一系列措施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农村拆迁案例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争议,下面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分析农村拆迁的现状和问题。
首先,以某省某县的拆迁案例为例。
该县位于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由于城市扩张和产业发展的需要,政府决定对该县部分农村进行拆迁。
然而,由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复杂性,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纠纷。
一些农民因为对拆迁方案不满意,拒绝签署协议,导致拆迁进度缓慢,甚至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
另外,一些农民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平性也存在质疑,他们认为政府在拆迁补偿方面存在不公平现象,导致了一些农民的利益受损。
其次,以某市的农村拆迁案例为例。
该市位于内陆地区,由于工业园区的建设,政府决定对部分农村进行拆迁。
然而,由于政府和拆迁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了拆迁方案的公开透明度不高。
一些农民对于拆迁方案的内容和程序存在疑虑,他们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没有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导致了一些农民的权益受损。
另外,一些农民对于拆迁后的安置问题也存在担忧,他们担心拆迁后无法融入城市生活,导致了一些社会稳定问题。
最后,以某村的农村拆迁案例为例。
该村位于山区,由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政府决定对该村进行拆迁。
然而,由于地理位置偏远和基础设施薄弱,导致了拆迁后的安置问题成为了一大难题。
一些农民对于拆迁后的安置地点和条件存在质疑,他们认为政府在安置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实际需求,导致了一些农民的生活质量下降。
综上所述,农村拆迁案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政府应当在拆迁过程中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拆迁方案的公开透明度,充分征求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应当加大对拆迁后的安置工作的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拆迁典型案例

拆迁典型案例在城市化进程中,拆迁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许多城市为了进行城市更新和改造,需要对老旧建筑进行拆迁,这就不可避免地牵扯到了拆迁补偿的问题。
下面将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探讨拆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老城区拆迁。
某市老城区的居民区已经存在多年,但由于建筑老化和城市规划的需要,政府决定对该区域进行拆迁改造。
在拆迁过程中,居民们提出了对拆迁补偿的异议。
他们认为政府提供的补偿标准过低,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居民之间出现了矛盾和纠纷。
针对这一情况,政府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来解决矛盾。
首先,他们成立了专门的协商小组,与居民代表进行充分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和需求。
其次,政府部门组织了专业的评估团队,对居民的房屋、土地等进行评估,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正。
最后,政府还向居民提供了多种选择,包括货币补偿、安置房等,让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通过政府部门的努力,最终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居民们得到了合理的补偿,同时也为城市更新和改造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案例二,农村拆迁。
在农村地区,也存在着大量的拆迁案例。
由于城市扩张和农村土地流转,许多农民面临着房屋被拆迁的问题。
在某村庄,政府决定对一片农田进行征地拆迁,引起了农民的不满和抗议。
针对这一情况,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化解矛盾。
首先,他们成立了专门的调解组,与农民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意见。
其次,政府部门充分听取了农民的意见,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最后,政府还向农民提供了就业培训和转移安置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融入城市生活。
通过政府部门的努力,最终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农民得到了合理的补偿,同时也为城市建设和农村振兴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结语。
通过以上两个典型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在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需要充分尊重居民和农民的意见和诉求,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来化解矛盾,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例分析

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例分析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例分析时间:2008年地点:江苏省某市事件描述:在江苏省某市,一家农村居民姚先生拥有一块占地20亩的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政府计划收回姚先生的土地用于建设工业园区。
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政府应当给予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
然而,姚先生对政府提出的补偿方案并不满意,他认为补偿金额过低,并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根据姚先生的权益要求,以下是涉及的具体细节:1.补偿款项不够合理:市政府向姚先生提供的补偿款项是根据土地市场价值的10倍计算得出的。
然而,姚先生与当地开发商咨询后得知,同一地区已经出售的土地每亩价值超过200万元。
因此,根据市场价值计算,姚先生的土地应该得到更高的补偿。
2.丧失土地权益补偿不足: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姚先生在失去土地后应当享有土地利用权的补偿。
然而,政府方面并未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也未给予姚先生选择其他地块的权利。
这导致姚先生丧失了今后获得其他土地利用权益的机会。
3.生计来源丧失补偿问题:姚先生在这20亩土地上种植水稻多年,完全依赖这个农田维持生计。
但政府方面并未给予相应补偿,使姚先生的生计来源丧失殆尽。
律师的点评:针对姚先生的案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维权:1.补偿款项:根据市场价格,姚先生拥有的土地确实价值更高。
律师可以通过房地产专家的评估来支持姚先生的主张,证明政府方面的补偿方案不合理。
此外,可以参考当地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
2.丧失土地权益补偿: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姚先生应当获得相应的土地权益补偿。
律师可以引用法律法规,强调姚先生应当享有选择其他地块或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提出政府方面的违法行为,要求得到相应赔偿。
3.生计来源丧失补偿问题:姚先生的生计来源丧失应当得到相应补偿,律师可以通过收集姚先生种植水稻所需的成本和农田的产出进行经济分析,以证明其损失的合理性,并要求政府方面提供相应的补偿。
房产纠纷案例:农村宅基地房屋出卖后的拆迁补偿问题

[案情介绍]李某某合法享有位于某市区某村庄的四层楼住房,由于李某某欠张某某的款项。
张某某依法起诉后李某某败诉,后经人民法院执行庭将其住房的一层(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场地50平方米)依法执行给张某某所有,张某某取得了该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后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征用了此土地,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对上述由张某某取得产权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拆迁,双方就此达成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包括:房屋重置补偿款、区位补偿款、附属设施补偿款及相应的其他补偿款。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某针对拆迁补偿已经达成协议对支以上支付款项也无异议,但李某某因对区位补偿金的支付提出异议,认为该笔资金应当归其所有,为此发生纠纷。
[案情分析]本案争议的区位补偿金到底应当支付给谁是合法的?首先,应当清楚什么是区位补偿金,此笔资金是指城市房屋拆迁中对城市房屋所处的宅基地进行的补偿,即对土地的补偿,还是对城市房屋所处地理位置所给予的相应补偿,即对房屋的补偿?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是通过人民法院执行而取得了李某某住房中的部分房屋,但张某某并非是该村的村民,在该村没有宅基地,因此对房屋所处的宅基地进行的补偿,张某某无权取得。
而李某某是该村的村民,享有在该村建造房屋的宅基地权,如对该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对该房屋所处区位的宅基地补偿款项应当归李某某所有。
经过分析,我们我们能充分的看出,将区位补偿金理解为城市房屋拆迁中对城市房屋所处地理位置所给予的相应补偿更为合理。
[判决结果](1)拆迁人在对房屋进行拆迁中进行的补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土地补偿款,是补偿给该土地的所有权人的。
另一部分为地上物补偿款,应当补偿给村民。
在上列案例中,因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因此,第一部分理应支付给村民委员会。
由此,充分说明区位补偿金是对房屋的补偿,不是对土地的补偿。
另外,开发公司也不可能支付两笔土地补偿款。
(2)从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来分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中规定了区位补偿金,如果区位补偿金是对土地的补偿应当在《土地管理法》当中进行规定。
拆迁补偿明细案例

拆迁补偿明细案例拆迁补偿是指政府对于拆迁房屋所提供给拆迁户的经济补偿措施,主要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助、过渡性安置费等。
下面是一个拆迁补偿明细的案例,详细介绍了各项补偿的具体内容。
市政府计划对老旧小区进行改造与升级,拆迁了一批老旧房屋。
为了保证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政府制订了一套合理的拆迁补偿方案。
一、房屋补偿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对于每一套被拆迁的房屋,政府将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该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市场价值为每平方米1万元,房屋补偿总额为10万元。
二、搬迁补助为了帮助拆迁户顺利搬迁,市政府还提供了搬迁补助。
每个家庭将获得5000元的搬迁补助。
三、过渡性安置费对于没有自己购房或者无法立即安置的拆迁户,市政府将提供过渡性安置费,用于租房过渡期的住房支出。
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月,过渡期为24个月。
在这个案例中,该户家庭共三口人,需要租房80平方米,过渡性安置费为80平方米*5元/月*24个月=9600元。
四、临时搬迁费用补偿为了帮助拆迁户解决临时搬迁时的费用,市政府还将提供临时搬迁费用补偿。
根据调查统计,平均每个家庭的搬家费用约为2000元。
在这个案例中,该户家庭将获得2000元的临时搬迁费用补偿。
五、生活困难补助六、文化石和树木补偿由于拆迁导致的文化石和树木损失,政府将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共有10块文化石和5棵树木,根据估价,文化石补偿为每块500元,树木补偿为每棵1000元,总计为(10块文化石*500元/块)+(5棵树木*1000元/棵)=8500元。
七、其他补偿政府还将给予拆迁户一定的其他补偿,包括过渡期内的物业费用、过渡期内的水电费用等。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调查统计,平均每个拆迁户的其他补偿费用约为5000元。
上述案例是一个具体的拆迁补偿明细,表明了政府补偿的各个方面以及具体数额。
不同地区和案例的补偿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但以上案例能够提供一个参考,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
农村拆迁补偿案例

The greatest test of courage on earth is to bear defeat without losing hear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农村拆迁补偿案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随着我国城市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农村地区拆迁补偿越来越频繁。
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应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
但实际生活中,会发现农民与拆迁人就补偿问题发生的纠纷。
今天就为您提供一个农村拆迁补偿案例,让您对农村地区的拆迁补偿有一个更好的了解。
农村拆迁补偿案例1998年5月22日,林某与某县那塘村那午屯村民黄某结婚,并把户口迁入夫家。
年那午屯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林某与丈夫黄某均分得土地。
年5月12日,因感情破裂两人离婚。
征地补偿款后林某因生活所迫外出打工。
年8月,某县人民政府协议征用那午屯集体土地。
2005年9月,那午屯村民小组就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召开村民小组成员会议,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以签订征用土地协议时村里在册人口为基数分配。
但却排除了林某的分配资格。
林某获悉后向那午屯村民小组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①判决确认原告具有被告那午屯村民小组成员资格;②判令被告那午屯支付其应得的3375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村民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由于立法上未有相关具体的规定,根据现有法律法院尚无法作出判定。
原告林某与前夫离婚后,虽然户籍仍在被告处也承包有土地,但离婚后至今一直在外打工,未参与被告那午屯的集体生产活动,对承包土地已不再进行耕种。
作为土地承包方,其与发包方被告那午屯已无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被告那午屯所作出的分配方案是经村民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的,属于村民组织自治范畴,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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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补偿案例
随着我国城市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农村地区拆迁补偿越来越频繁。
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应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
但实际生活中,会发现农民与拆迁人就补偿问题发生的纠纷。
小编今天就为您提供一个▲农村拆迁补偿案例,让您对农村地区的拆迁补偿有一个更好的了解。
▲农村拆迁补偿案例
1998年5月22日,林某与某县那塘村那午屯村民黄某结婚,并把户口迁入夫家。
2000年那午屯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林某与丈夫黄某均分得土地。
2003年5月12日,因感情破裂两人离婚。
征地补偿款后林某因生活所迫外出打工。
2005年8月,某县人民政府协议征用那午屯集体土地。
2005年9月,那午屯村民小组就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召开村民小组成员会议,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以签订征用土地协议时村里在册人口为基数分配。
但却排除了林某的分配资格。
林某获悉后向那午屯村民小组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①判决确认原告具有被告那午屯村民小组成员资格;
②判令被告那午屯支付其应得的3375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村民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由于立法上未有相关具体的规定,根据现有法律法院尚无法作出判定。
原告林某与前夫离婚后,虽然户籍仍在被告处也承包有土地,但离婚后至今一直在外打工,未参与被告那午屯的集体生产活动,对承包土地已不再进行耕种。
作为土地承包方,其与发包方被告那午屯已无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被告那午屯所作出的分配方案是经村民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的,属于村民组织自治范畴,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遂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关于何谓村民组织成员资格问题,虽然目前法律尚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据以认定:
(1)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
(2)是否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生活来源。
本案中上诉人林某具备(1)、(2)两点的条件,对于第(3)点应从实际考虑,上诉人林某离婚后,前夫家拒不把承包地分出给林某,因生活困难,被迫离开了被上诉人那午屯,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是客观不能。
因此,应认定上诉人林某具有被上诉人那午屯村民组织成员资格。
同时,农村村民
组织对征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虽然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但不能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人林某要求分得土地补偿款于法有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上诉人的意见,遂作出撤消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目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加速,全国各地出现了征地热潮。
征地后,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在村民之间形成新的利益冲突,其间,不乏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例发生。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在实务操作中通常会遇到下列问题。
▲一、何谓村民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第15条、第48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承包土地的基本资格,是享有承包权和表决权的前提,也是实现征地补偿款分配请求权的条件。
但是,具备何种资格者是该集体的成员?该法没有予以
规定,在集体成员权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大欠缺。
实践中存在三种主要做法,其一是以户口为标准,而这种很可能导致利益驱动下的富裕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的畸形
膨胀。
第二种以是否长期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以土地收益为主要生活来源。
而目前,随着国家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现了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这些人有的长年在外打工,以务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他们的户籍仍在农村,无法享受到国家对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土地仍然是他们唯一的最后保障。
单纯以这条作为分配依据有不尽合理之处。
第三种,以是否具有权利义务的土地承包关系。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土地政策,我国实行“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法律制度。
但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死人有地种,活人无田耕”的状态,在征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中往往是死人得到丰厚的补偿金。
土地此时完全失去了其对农民应该具有的基本保障功能。
综合以上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谁究竟应该得到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应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综合考量,单纯以某一方面作为标准来分配都会有失偏颇。
本案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完全符合有关立法精神。
▲二、村规民约的效力问题
《村民组织法》赋予了农民集体对农村事务、村民管理依法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解释》第二十四条对村民集体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中的决定权给予了尊重。
但《村民组织法》同时对在村民决议中有关程序性、实体性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范。
强调了一个前提是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本案二审法院在审查该村民集体分配决议时,认为该决议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的规定。
在法律适用上是正确的。
▲三、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
长期以来,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现象客观存在。
离婚妇女在离婚后特别再嫁后,其应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常常被前夫或村集体强行剥夺。
离婚妇女,由于风俗习惯,社会偏见以及势单力薄等原因,往往无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村妇女离婚的代价远远高于城市妇女。
为此,党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政策性意见。
法律作为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有赖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领会和执行,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构建起富足安宁、和谐稳定的法治社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农村拆迁补偿案例。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被拆迁人可能会因为拆迁补偿的问题与拆迁人发生一些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我国相关的土地管
理办法对案件作出裁决。
农村拆迁补偿不仅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还包括了土地上一些附着物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