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真题解题思路 掌握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
法律考试——民法典题答题技巧

法律考试——民法典题答题技巧在法律考试中,民法典题是一类常见的题型。
掌握解答这类题目的技巧对于高中生及其家长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的题目为例,分析解题思路和方法,并给出一些实用的指导,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民法典题。
题目一: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甲公司,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赔偿金。
甲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请问,甲公司提出上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解析:这道题考察的是法律上的上诉权。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提起上诉的情况和要求。
因此,甲公司提出上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指导:在解答这类题目时,首先要明确考点是什么。
然后,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找到与考点相关的法律依据。
在准备考试的过程中,要多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记忆和理解,这样在遇到类似的题目时才能够准确回答。
题目二:小明借给小红1000元,并约定在一个月后归还。
一个月后,小红只归还了800元,剩下的200元一直未归还。
请问,小明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追讨这200元?解析:这道题考察的是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借款。
如果借款人未按时履行,借款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借款。
指导:在解答这类题目时,要注意合同的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
了解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于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和违约责任有清楚的认识。
同时,也要了解追讨借款的方式和程序,例如可以通过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来追讨借款。
题目三: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夫妻,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明的名字。
现在小明要将房子赠与小红,请问,这个赠与是否有效?解析:这道题考察的是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赠与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无偿转移财产的方式,但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其中,赠与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指导:在解答这类题目时,要注意赠与合同的要件和效力。
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20XX年司考民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15个)1.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债权本身即为请求权;物权本身为支配权但是物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所享有的反还标的物、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的发生等项救济权利乃是请求权,学理上称之为物权性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
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抗辩权有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之分。
一时性抗辩权是仅能暂时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可以永远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
前者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后者主要是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区别主要意义:(1)首先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且仅限于债权性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与形成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
也就是说除了债权性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都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经过而不受法律保护。
(2)支配权权利之权利人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无需义务人的协助,因此义务人的义务只是消极的不作为,而不是积极的作为。
相反请求权之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必须有义务人的积极配合,即义务人的履行行为。
(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主要是撤销权。
历年真题中的考查:这一考点主要是通过客观题的方式考查,考生需要掌握民事权利这一分类,并能将相应的权利与之对应,如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是典型的形成权,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属于抗辩权。
法律考试——民事法题答题技巧

法律考试——民事法题答题技巧在法律考试中,民事法题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对于大部分考生来说,民事法题往往是难以把握的,因为它需要对法律条文有准确的理解和应用。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民事法题,本文将介绍一些解题技巧和注意事项。
首先,正确理解问题是解答民事法题的关键。
在阅读题目时,要仔细分析问题的要点,明确问题的关键词和考点。
例如,题目可能会涉及到合同、侵权、债务等方面的问题,考生需要在阅读题目时抓住这些关键词,明确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和原则。
其次,查找相关法律条文是解答民事法题的基础。
在解答问题之前,考生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可以通过查阅法律法规、教材和案例等途径来获取相关信息。
例如,对于一道关于合同法的题目,考生需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了解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规定。
接下来,要善于运用法律条文解答问题。
在解答民事法题时,考生需要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具体问题相结合,运用法律条文来解答问题。
可以通过引用法律条文、举例说明等方式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例如,对于一道关于侵权责任的题目,考生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阐述侵权行为的构成和责任承担等问题。
此外,注意分析问题的多个方面是解答民事法题的重要环节。
在解答问题时,考生需要全面分析问题,不仅要考虑问题的条文依据,还要考虑问题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因素。
例如,对于一道关于合同违约的题目,考生除了要分析违约的法律后果,还要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失程度等因素。
最后,要注意解答问题的逻辑性和条理性。
在解答民事法题时,考生需要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来组织答案,使其条理清晰、层次分明。
可以通过提纲式回答、分段论述等方式来使答案更加清晰明了。
此外,要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简洁性,避免使用模糊的词语和表达方式。
综上所述,解答民事法题需要考生具备正确理解问题、查找相关法律条文、善于运用法律条文、全面分析问题和注意解答的逻辑性和条理性等技巧。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解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对于准备参加法考的考生来说,掌握民法的重点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权利的行使和滥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的行使是个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主动行使的一种行为。
行使权利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目的,合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
而滥用权利则是指个体在行使权利时超越行使权利的范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权利的行使和滥用的界限,以便在具体案例分析中能够正确判断。
二、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合同是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关系,也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法律依据。
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有约束力的要件,包括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及时传递等。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还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的原则。
对于考生来说,了解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过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法考备考中不可或缺的重点。
三、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在商业社会中,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是常见的法律问题。
不当得利是指个体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而不当竞争则是指企业之间通过不正当手段实现竞争优势的做法。
法律对于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都有相应的规定,并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考生在备考中要熟悉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的具体情况,了解法律规定,以便在考试中能够灵活运用。
四、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
个体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包括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三个要素。
而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和实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考生在备考中要熟悉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和具体操作,以便在考试中能够正确分析和解答相关问题。
五、继承和遗赠继承和遗赠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个体在生命结束后对财产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方式。
继承是指个体根据法定规定或者遗嘱获得亲属死者的财产权益,而遗赠则是指个体在生前通过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置。
法律考试民法题型答题技巧

法律考试民法题型答题技巧法律考试中,民法题型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对于高中学生或者他们的父母来说,掌握一些民法题型的答题技巧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几个常见的民法题型入手,为大家介绍一些解题技巧。
一、合同法题型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考试中经常出现的题型之一。
在合同法题型中,常见的考点包括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等。
在解答合同法题型时,首先要仔细阅读题目,理清题目的要求和背景信息。
然后,根据题目中给出的具体情况,结合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分析过程中,要注意合同的要件和有效性条件,以及各种合同的特殊规定。
此外,还要注意合同的解释和解除条件。
例如,题目可能会给出一个买卖合同的情境,要求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确定是否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如合意、标的、价款等。
如果题目中给出了具体的合同条款,还需要根据条款的约定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
二、侵权责任题型侵权责任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也是法律考试中常见的题型之一。
在侵权责任题型中,常见的考点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责任承担等。
在解答侵权责任题型时,同样需要仔细阅读题目,并理清题目的要求和背景信息。
然后,根据题目中给出的具体情况,结合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分析过程中,要注意侵权行为的要件、损害结果的认定和责任承担的方式。
例如,题目可能会给出一个交通事故的情境,要求判断肇事司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是否满足侵权行为的要件,如过错、因果关系等。
同时,还需要判断损害结果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方式,如赔偿金额、连带责任等。
三、继承法题型继承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考试中常见的题型之一。
在继承法题型中,常见的考点包括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分配和遗嘱的效力等。
在解答继承法题型时,同样需要仔细阅读题目,并理清题目的要求和背景信息。
然后,根据题目中给出的具体情况,结合继承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判断。
法律考试民法理论解析技巧

法律考试民法理论解析技巧在法律考试中,民法理论是一个重要的考点,涉及到合同、权利、责任等方面的知识。
为了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掌握一些解析技巧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针对民法理论题型的解析技巧,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应对考试。
一、合同解析技巧合同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考察合同的题目常常涉及到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方面。
在解析合同题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理解合同要素: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象、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等。
在解析题目时,要仔细分析题目中是否提供了合同要素的相关信息,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
2. 注意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在解析题目时,要注意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瑕疵或违法情况,以确定合同是否产生效力。
3. 解析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协商或法定情况下终止合同关系。
在解析题目时,要注意判断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以确定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举例说明:某题目描述了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但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方要求解除合同。
在解析该题时,应注意分析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方面。
首先,要确定合同是否成立,即是否满足合同要素;其次,要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即是否存在支付货款的义务;最后,要确定合同是否解除,即乙方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二、权利解析技巧权利是民法中的核心概念,考察权利的题目常常涉及到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等方面。
在解析权利题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是指享有权利的个人或组织。
在解析题目时,要注意分析权利主体的身份和地位,以确定权利是否存在。
2. 分析权利的取得方式:权利的取得方式有多种,包括法定取得、合同取得和侵权取得等。
在解析题目时,要分析权利的取得方式,以确定权利是否有效。
3. 确定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方式: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方式包括自主行使和申请保护等。
在解析题目时,要确定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方式,以确定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护。
司考卷三复习攻略:民法
司考卷三复习攻略:民法民法民法学在司F考试中的分值又比较大,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同时,民法学的基本理论也是商法学与民事程序法学的基础。
所以民法部分复习"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卷三乃至整个司F考试的成败。
复习司F考试民法要注意以下四点:1、体系化的学习民法整个民法体系的关键点是民事法律关系,整个民法的内容就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展开。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民事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
对照大纲,就可以发现,除了第一章民法概述以外,公民和法人两章是关于主体的探讨;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则是法律事实的探讨。
物权、债权、人身权、民事责任则是具体内容的探讨。
而其中又以意定的法律关系变动原因民事法律行为最为重要,整个合同法、担保法的内容实际上就是这种意定的法律事实的进一步具体化。
感觉听了法律|教|育网钟秀勇老师的课以后,知识的脉络清晰了很多,脑海中也有了完整的民法知识体系。
终于摆脱了混沌状态。
2、全面复习,重点突出全面复习的原因是司F考试的题量大,分值小,细节化。
前三张试卷每卷100道选择题,每一道选择题不仅考一个知识点,而是考接近四个的知识点,这就意味着试卷的内容相当零碎,因此全面复习显得尤为重要。
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要突出重点:一是传统重点。
就是每一门课都有它固定的重点;二是新增内容。
新增内容主要强调每年新颁布的法律及司F解释。
(国家司F考试网)三是热点问题,主要体现在每年的论述题中,这就要求大家对每年社会的热点问题有所了解。
3、重视法条司F考试要保证答案唯一性,这个特点决定了法条的重要性。
当然,在明确法条重要性的前提下,仍然不能忽视教材的意义。
因为法典化的结果就是导致法律所蕴含的价值被吸收,如果没有相关教材的解释,将无法理解法条的真正含义,故掌握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对于复习司F考试,特别是复习法条是有助于理解的。
4、大量演练真题通过对真题的学习和掌握,可以帮助考生把握考试重点。
2023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典部分真题及案例分析
2023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典部分真题及案例分析根据题目要求,本文将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展开对2023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典部分真题的解析。
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相关内容,并为他们提供有效的备考指导。
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案例一: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报价,约定乙方在三天内以口头方式接受。
在约定期限届满前,乙方未给出书面回复。
甲方可以主张合同的成立吗?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合同的成立,通常采用要约和承诺的形式。
要约是对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报价,乙方对报价进行了口头接受。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口头接受也可以成立合同。
因此,乙方的口头接受构成了合同的成立。
进一步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承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者行为方式表达。
乙方的口头接受属于口头承诺,虽然未留下书面记录,但在乙方口头接受的情况下,甲方可以主张合同的成立并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甲方可以主张合同的成立,并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案例二: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乙方在2023年1月1日前向甲方交付300台电视,并支付相应货款。
但由于乙方原料供应商出现问题,导致无法按照约定交付货物。
甲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能发生不可抗力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扩大。
进一步分析:根据案例描述,乙方的原料供应商出现问题,导致无法按照约定交付货物,这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然而,乙方并未及时通知甲方,并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扩大。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甲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021法考主观题民诉法重要考点及答题要点
2021法考主观题民诉法重要考点及答题要点第1 步:先浏览问题,确定哪些问题属于民事诉讼法题目,哪些属于民法、商法题目。
第2 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案情性质,一般一个问题对应某一段内容。
根据案情性质不同,解决纠纷的方式也不同。
最常考的财产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人身关系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包括仲裁。
劳动纠纷则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诉讼。
第3 步:根据问题寻找案件关键词,包括管辖法院、当事人,确定当事人,一定要明确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
有几点应注意:1。
不要被案情长度和问题数量吓到。
案情越长,问题越多,反而可得分点越多。
2.确定题目数量,比如题目中问“再审法院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法院对李某增加的再审请求,应当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
注意,这是四问,并非三问,在答题时,应分别回答“再审程序”、“理由”、“再审对增加请求的处理”、“理由”。
先回答结论,再回答理由。
3.根据问题内容区分答题方式,如果问题为“评价XX 行为/程序/裁判”,则应从正反两方面全面评价,即“XX 行为/程序正确”、“XX 行为/程序错误”;如果问题为“XX 行为/ 程序/裁判有何问题”,则仅陈述问题即可。
4.写依据时,如果不清楚哪个法条的规定,仅写“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相关规定”等也可。
案例及考点一、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住所在M 省甲县的旭日公司与住所在N 省乙县的世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为M 省丙县,并约定如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北京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世新公司拟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
本案应由哪一部门管辖?简述理由。
答:本案应由M 省丙县法院管辖。
理由:根据规定,当事人仅约定仲裁规则而未约定仲裁委员会的,视为未约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无效。
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北京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且北京有两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仲裁协议无效,应由法院主管。
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真题解题思路分析(二)
(⼆) 2000年2⽉,甲公司与⼄公司签订施⼯合同,约定由⼄公司为甲建房⼀栋。
⼄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收取丙⽀付的⼯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
丙实际施⼯⾄主体封顶。
2004年1⽉,⼄向法院起诉请求甲⽀付拖⽋⼯程款并解除施⼯合同。
甲辩称⼄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2004年试卷三第81—84题) 1.下列关于⼄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说法,何者正确? A.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有效 B.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效 C.该《协议》为分包合同,有效 D.该《协议》为违法分包合同,⽆效 [答案]B [考点]建设⼯程合同中禁⽌转包的规定 [解题思路分析]建设⼯程合同因为关系到⼯程质量安全问题,所以《合同法》就建设⼯程的发包、承包、转包、分包规定了若⼲强⾏性规定,包括: (1)禁⽌发包⼈将应当由⼀个承包⼈完成的建设⼯程肢解成若⼲部分发包给⼏个承包⼈; (2)禁⽌承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转包给第三⼈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并且建设⼯程主体结构的施⼯必须由承包⼈⾃⾏完成; (3)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程再分包。
当事⼈的协议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在性质上归于⽆效。
2.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 A.⼄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B.⼄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未超过诉讼时效 C.⼄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不适⽤诉讼时效规定 D.⼄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适⽤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答案]C [考点]诉讼时效的适⽤范围 [知识点解析]诉讼时效的适⽤范围以请求权为限,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其⾏使只可能受到除斥期间的约束,⽽不可能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
[解题思路分析]考⽣应准确把握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详见前⽂介绍。
3.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 A.可以作为原告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B.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 C.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D.可以作为⽆独⽴请求权的第三⼈申请参加诉讼 [答案]D [考点]合同相对性原理与⽆独⽴请求权第三⼈的认定 [知识点解析]参见《民事诉讼法》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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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真题解题思路掌握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司法考试民法考试一直是“恒者恒重”,真题的解题思路分析对提高考分的得分能力至关重要,考生学习下列真题解题思路可以迅速提高得分能力。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
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
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2006年试卷三第91—93题)1.下列关于甲、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B.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C.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D.丙应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答案]A[考点]买卖合同的有效与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解题思路分析](1)办理过户登记是履行买卖合同的表现,它决定着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有效,因此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A选项正确。
(2)我国法律并未一概禁止“一物数卖”,本题中甲乙虽然已经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然归属于甲,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权处分,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选项B错误。
(3)对于不动产买卖的风险负担何时转移,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自交付时风险转移,有的人认为自登记时风险转移。
我国《合同法》中对此未予以明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司法实践中对不动产买卖采取的依然是“交付转移风险说”。
本题中,甲、丙虽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根据题干提供的信息,房屋尚未交付使用,因此风险依然由出卖人甲承担,故而CD两选项均不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2.下列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B.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C.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D.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答案]ACD[考点]合同的效力[解题思路分析](1)《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甲的房屋已经出卖给丙,但依然与不知情的丁签署买卖合同,甲对丁构成了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丁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因此A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如果丁撤销该买卖合同,甲应赔偿丁的损失,甲所承担的该项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因为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
(2)我国包括《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在内的法律均未确认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到期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一般是通过承担违约责任来解决,因此B选项错误。
(3)《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题中,甲丙之间签署了买卖合同,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丙。
甲又与丁签署以该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该买卖合同效力未定,因此C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3.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B.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C.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D.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答案]AC[考点]所有权与占有[解题思路分析](1)根据在第1题中的分析,从过户登记之日起,房屋所有权归属于丙,丙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2)所谓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本题中,乙并不知道丙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所谓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本题中,甲乙签署了买卖合同,乙是以房屋的所有人的身份占有房屋,因此属于自主占有。
故而C选项正确。
(3)买卖合同中存在“交付转移风险”的规则,但该规则适用于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本题中丙、乙之间并非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关系,而是属于物的返还请求权人与物的占有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善意占有人在占有物因意外事件而毁损、灭失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二) 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
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
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
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
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2004年试卷三第81—84题)1.下列关于乙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说法,何者正确?A.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有效B.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无效C.该《协议》为分包合同,有效D.该《协议》为违法分包合同,无效[答案]B[考点]建设工程合同中禁止转包的规定[解题思路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因为关系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所以《合同法》就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转包、分包规定了若干强行性规定,包括:(1)禁止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2)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并且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3)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当事人的协议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在性质上归于无效。
2.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A.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超过诉讼时效B.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未超过诉讼时效C.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D.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答案]C[考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知识点解析]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以请求权为限,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其行使只可能受到除斥期间的约束,而不可能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
[解题思路分析]考生应准确把握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详见前文介绍。
3.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A.可以作为原告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B.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C.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D.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答案]D[考点]合同相对性原理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认定[知识点解析]参见《民事诉讼法》第56条。
[解题思路分析]本案中丙虽然是实际的施工者,但并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所以不具备本诉当事人的地位。
丙虽然与本诉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但他对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具备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在诉讼地位上应当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下列说法何者正确?A.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B.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C.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D.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答案]AD[考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与合同相对性原理[解题思路分析]《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为限,丙不具备该主体要件,所以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
”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
1.设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2000年试卷三第81—85题)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答案]A[考点]试用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解题思路分析]试用买卖合同是一种以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在本质上是当标的物因为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买受人是否仍需要按约定支付标的物价款的问题。
本案中买卖合同尚未生效,当然更谈不上买受人的风险承担问题。
2.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答案]A[考点]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解题思路分析]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本题中买卖合同尚未生效,所以也不存在交付的问题。
应注意的是,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通常是同步的。
3.设马3在试用期间逃出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的谷子,价值50元,对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B.乙C.甲或乙D.甲和乙[答案]B[考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解题思路分析]该题是直接考查法条的一道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乙是动物管理人,应当承担该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设试用期间乙将马4卖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A.有效行为B.无效行为C.效力未定的行为D.可撤销的行为[考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解题思路分析]本题也是直接考查法条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题中,在试用期间,乙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依法该处分的效力应当是效力未定。
所谓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与否的合同。
本题的考查相对简单,但也从一个角度向考生提示: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并不都是很复杂的,有一些只需在平时的复习中留意一下,即可在考场上拿分。
5.设在试用买卖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作价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