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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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的不足与完善建议【论文】

新婚姻法中的不足与完善建议【论文】

新婚姻法中的不足与完善建议摘要: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基础,婚姻法与每一个家庭有着密切的联系,婚姻法的颁布不仅能有效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更好地解决夫妻间的矛盾,促进夫妻双方关系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婚姻法; 婚姻制度; 财产问题;新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之前婚姻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强化,同时也对之前婚姻法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提高了新婚姻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本文首先针对新婚姻法的基本特点,以及新婚姻法取得的进步进行分析,然后再分析新婚姻法中的不足之处,最后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解决对策,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让人们更好地了解我国新婚姻法,充分发挥新婚姻法在促进我国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

一、新婚姻法的基本特点和进步之处(一)新婚姻法的基本特点与其他法律相比,新婚姻法具有一定的道德理论性,法律条文中有很多关于社会道德方面的内容规定,例如夫妻双方共同遵循忠诚度的原则,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完整,这都是新婚姻法中新添的内容;同时新婚姻法主张婚姻的自由平等,增加了对生育制度的详细规定。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新婚姻法是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除道德方面的内容外,新婚姻法对夫妻离婚的内容也做出了补充,新婚姻法中对离婚双方的财产归属以及夫妻共同拥有财产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对无效婚姻的相关内容做出了修整。

(二)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与之前的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具有一定的时代进步。

首先在保护个人财产方面,以往的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个人财产方面的规定比较少,在新婚姻法中对这一部分进行了补充。

以往的婚姻法中缺乏对家庭事务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新婚姻法中对这一家庭事务这一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通过这样的方法不仅能对以往的婚姻法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进行补充,同时也为法院处理相关的婚姻案件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新婚姻法中关于保护个人财产的规定,不仅可以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同时也可以提高结婚双方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的策略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的策略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的策略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发生的角度说,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我国《婚姻法》第17、18、19条加上相关司法解释一起架构起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整体面貌: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是所作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可以得到延续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而夫妻对财产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则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这是各国法律所重视的,也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既规定了法定的财产制度,又涉及了约定的财产制度。

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

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17条和第18条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明确规定,对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做了清晰的区分,尤其是将双方婚后所得分为共有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两个部分。

凡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有第18条规定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近年来,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新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新婚姻法对于保障婚姻自由、平等,以及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然而,该法律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深入探讨。

我们来看新婚姻法的进步方面。

新婚姻法突破了传统的婚姻观念,倡导婚姻自由、平等。

例如,法律取消了之前对结婚年龄的限制,规定男女双方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就可以结婚,这一变革有利于保障年轻人的婚姻权利。

新婚姻法还扩大了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将涉外婚姻和不同民族之间的婚姻也纳入其中,这有利于加强婚姻登记的规范性和法律约束力。

新婚姻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例如,法律强化了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对于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新婚姻法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这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新婚姻法还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这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在严格界定婚姻无效情形方面,新婚姻法也有所成就。

针对以往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新婚姻法明确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包括重婚、近亲结婚、结婚未经登记等。

这一变革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使得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更加明确和规范。

然而,新婚姻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该法律过度追求形式正义,而忽视了实际情况。

例如,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新婚姻法虽然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对于财产分割的原则和具体操作缺乏详细的规定,这容易导致实际操作中的混乱和争议。

法律在规定离婚程序时,也过于繁琐和形式化,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负担。

新婚姻法的法律可操作性不足,存在执行难等问题。

虽然法律明确了一些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配套措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能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例如,在认定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时,由于缺乏具体的标准和实践经验,法院可能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

新婚姻法缺乏有效的婚姻教育,导致婚姻观念落后。

法律毕业论文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研究

法律毕业论文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研究

法律毕业论文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研究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的完善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现行婚姻法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而民法典的出台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契机和思路。

一、现行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一)夫妻财产制度不够完善现行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不够清晰明确。

在一些复杂的财产形式,如股权、知识产权收益等方面,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在实际财产分割时容易产生争议。

此外,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和效力规定不够具体,难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离婚制度有待优化离婚标准方面,“感情破裂”这一标准在实践中较难认定,缺乏具体的衡量指标,使得离婚诉讼过程往往漫长而复杂。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不够细致,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夫妻一方因照顾家庭而牺牲职业发展导致经济能力较弱的情况,缺乏充分的保护和补偿机制。

(三)对家庭暴力的规制不足现行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较为狭窄,仅局限于身体暴力,对精神暴力等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缺乏明确规定。

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缺乏有效的预防和干预措施,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四)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没有具体规定,导致这一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二、民法典中针对婚姻法不足的立法对策(一)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对各类财产形式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例如,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知识产权的权利仅归一方所有。

同时,完善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规定夫妻对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了约定的效力,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

(二)优化离婚制度民法典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冲动离婚的情况发生。

对于离婚标准,进一步细化了“感情破裂”的情形,增加了相关的参考因素,使离婚判断更具可操作性。

我国当前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及不足(改过之后的)

我国当前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及不足(改过之后的)

我国当前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及不足摘要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是构成社会单元的重要因素。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财产关系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它不仅决定夫妻内部财产的管理、利益分配,影响家庭内部稳定,同时也对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重要的作用。

鉴于上述原因,各国对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都非常的重视,均将其作为婚姻家庭法或者亲属法调整的重要内容。

在夫妻财产制制度下,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两个相互对应的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男女家庭地位平等的特点,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顺应了经济发展潮流,因此正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

夫妻约定财产制有着悠久的历史,其雏形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但现代意义上的夫妻财产制是在近代夫妻财产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我国于1980 年首次在婚姻法中允许夫妻可以做财产约定,但将这一制度在法律中加以系统化并赋予其优先适用效力的却是2001 年《婚姻法》。

在1980 年《婚姻法》制定后的20 年中,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夫妻财产关系也随之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与此同时,个人主体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夫妻财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重视夫妻财产约定并不断的将其加以完善成为社会不可逆转的潮流。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适应了这一潮流,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

不容忽视的是,虽然2001 年《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做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但仍存在不少缺失。

在本文中,本人将通过探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沿革、概念、理论基础,剖析现行法律规定及立法缺失,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历史演进立法缺失完善建议目录一、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分析2001 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随后通过的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了完善,修正后的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增补了夫妻度财产关系约定的范围、内容、方式、约定的适用及效力(对夫妻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等内容。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的策略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的策略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的策略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发生的角度说,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我国《婚姻法》第17、18、19条加上相关司法解释一起架构起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整体面貌: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是所作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可以得到延续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而夫妻对财产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则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这是各国法律所重视的,也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既规定了法定的财产制度,又涉及了约定的财产制度。

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

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17条和第18条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明确规定,对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做了清晰的区分,尤其是将双方婚后所得分为共有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两个部分。

凡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有第18条规定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

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婚姻关系在社会中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进行探讨。

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合法收入和财产,以及共同偿还的债务。

夫妻在离婚时,应当协商一致,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人民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对共同财产进行公平的分割。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夫妻双方的权益,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其一,在很多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往往会出现“搬空家底”的现象,一方将共同财产转移、隐匿,使对方得不到应有的财产分割。

其二,由于婚姻法并未规定具体的财产分割标准,因此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公平的情况,进而导致一方的权益受损。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国婚姻法的完善有以下几点建议。

应当建立完善的共同财产登记制度,确保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得以记录和保留。

应当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和程序,从而减少因分割不公平所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应当加大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被侵害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夫妻双方的权益,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通过建立完善的共同财产登记制度、规定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和程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及时进行相关政策的完善,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提供更加公平和合理的解决途径。

【2000字】。

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

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摘要】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公示制度不够健全,缺乏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约束等。

为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建议加强夫妻财产公示制度,并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约束。

这样可以确保夫妻财产分割的公平和合理性,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现行规定的不足,展望未来的改进方向,是我们继续完善婚姻法的重要任务。

通过加强监督和规范,可以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更加公正和透明,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定、完善、问题、建议、公示制度、财产约定、法律约束、不足、改进方向。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背景介绍:在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观念转变,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过去,传统观念下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以男方为主,女方在离婚后往往会面临较大的财产权益风险。

为保障婚姻关系平等和妇女权益,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如今,随着家庭结构的多样化和婚姻观念的改变,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

探讨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对于促进夫妻关系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一背景下,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和探讨当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推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2 问题意义婚姻法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涉及广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影响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深入研究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探讨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方式和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理论价值。

规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有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发展。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或分居时,无法达成共识或出现财产纠纷,就可能导致诉讼纷争,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不利于双方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解除后所取得的财产。

夫妻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属,并具有法律效力。

现行夫妻财产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财产归属不清晰等问题。

为完善夫妻财产制,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并注重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

未来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注重家庭的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和谐,以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当致力于维护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的重要性。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法律效力、优缺点、改革建议、家庭稳定、夫妻关系、发展方向、完善制度、维护关系。

1. 引言1.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概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取得的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两类。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并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股票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取得的财产,例如继承、赠与、遗产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核心理念是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关系,更是情感和责任的体现。

通过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财产纠纷上产生矛盾和矛盾。

在国家法律的支持下,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财产权益保障,促进了家庭和睦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制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2. 正文2.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劳动取得的收入,二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构建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三制并存的夫妻财产的法律制度,必将对新形势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但新的夫妻财产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确立,所有权形式日趋复杂,社会和家庭的财产关系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对家庭和财产的需求也趋向多元化、复杂化。

然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财产制仍显露出过于原则、简单等缺陷。

这就给司法实践造成了难以操作等问题,长此以往,有损于家庭的稳定与和睦,并影响社会的安定。

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立法,反思现行制度,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全面、具体的设想,使夫妻财产更科学、体系更完整、操作性更强,更好地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Matrimonial property relations is the essential content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is the adjust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marital property, has a very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legislation. The revised Marriage Law "in 2001 for the first time established a couple personal unique property system, to build a common system of marriage proceed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the coexistence of three systems, the couple individual property system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marital property, is bound to the new situation marital property relations,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have a profound impact. New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is established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n China, the increasing complexity of form of ownership, social and family property relations has occurred great changes, family and property diversification complicated.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established by the 2001 revised Marriage Law, however, remained exposed too the principle of simple defects. This resulted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difficult to operate, and other issues, the long run, detrimental to the stability and harmony of the family, and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Therefore necessary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theory, learn from foreign legislation, to reflect on the current system, proposed to further improve our comprehensive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concrete idea, more scientific marital property, the system is more complete, more maneuverability and better adjust the marital property relations, Improvement of the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目录引言 (4)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4)(一)夫妻财产制的含义 (4)(二)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分类 (4)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 (5)(一)对法定财产制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5)1.仍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 (5)2.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5)(二)结构体系比较完整,种类较为齐全 (5)1.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 (5)2.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相辅相成 (5)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6)(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总体结构的不足之处 (6)1.缺乏通则性规定 (6)2.立法体例不完善,结构不合理 (6)3.缺乏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6)(二)夫妻财产制度在具体实施中的不足之处 (7)1.法定夫妻财产制缺陷 (7)2.夫妻约定财产制缺陷 (8)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9)(一)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总体构想 (9)1.增设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 (9)2.增设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9)3.规定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程序、方式 (9)(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方面 (9)1.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规定 (9)2.几种特殊财产的归属问题 (10)3.完善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容 (10)4.明确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效力 (10)(三)完善夫妻个人财产方面 (10)1.增加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解释 (10)2.孽息归属的明确 (10)3.奖金归属的规定 (10)五、结论 (11)引言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具体言之是确定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婚姻家庭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夫妻关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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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夫妻财富制度—兼评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成功与缺乏婚姻法的修订,牵动全国上下十三亿民众之心,可以说民众对此事的关心程度甚至超过对宪法的点窜,因为它是老苍生的又一“权利宣言〞。

修订成果,共有三十三处变更或增删,此中可圈可点之处甚多,本文将主要对夫妻财富制度之规定聊陈鄙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修订后的婚姻法关于夫妻财富制度的意义。

修订后的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除了总那么篇的一些规定以外,就是其关于夫妻财富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夫妻财富的三个局部:即夫妻约定财富、夫妻共同财富、夫妻个人财富,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其意义巨大。

笔者以为,这至少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意义:1、夫妻之间可约定财富,充实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表达了当事人之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底子原那么。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可约定财富的规定,反映了以报酬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开展之潮水。

对此规定有些学者不甚赞成,认为“它是无异于对离婚诉讼的一种引诱〞。

①对此不雅点笔者不敢赞同。

夫妻关系的成立除了感情根底外,更需要物质后盾。

正是由于有了事先的财富约定,才会为日后可能发生之摩擦提供了润滑剂,更能消弭其可能发生的不快,增加夫妻关系之间的向心力,又有何不成再说我们经常说“亲兄弟明算帐〞,难道能说是对兄弟反目的一种引诱吗答案显然是否认的。

2、完善了我国的物权制度,表达了物权法定原那么。

我国民法中未规定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措置财富分割问题的假设干具体定见中却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富,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办理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出产资料颠末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颠末4年,同样可视为共同财富。

〞该司法解释其实缔造了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实际是法官造法,这种造法并不合法,是对物权法定主义的违背,实有检讨之必要。

此次婚姻法的修订,对夫妻财富作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我国立法中的这块硬伤。

3、规定夫妻个人财富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缔造财富的积极性。

我国原有的“夫妻共同财富〞范围规定过于宽泛,出格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立,个体业主、私营企业主大量呈现,而他们的财富数额巨大,一旦发生担当或赠与,将其个人财富规定为夫妻共同财富,会挫伤他们缔造财富的积极性,司法实践中,有人正是操纵这种法律规定,通过成婚、离婚等不正当手段来敛富聚财,因此这种扩大夫妻共同财富的做法已证明行不通。

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富制度,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由于夫妻财富关系明确,也排除了第三人的交易顾虑,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的最有效操纵。

4、夫妻财富内容进一步充实,反映了社会开展的要求。

我国原有的夫妻财富制度为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但这种制度的内容却几乎一片空白,此制度的核心是夫妻财富本身。

我们知道财富包罗有形财富和无形财富(常识产权等),本来的夫妻财富制度对无形财富未加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此作了完善。

5、表达了对弱者的庇护,更好的反映了私法本质-本色正义。

点窜后的婚姻法表达了对弱者的庇护,反映了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的要求。

比方说第四十条规定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白叟、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抵偿,另一方应当予以抵偿〞,对妇女儿童有特殊的庇护,比方说离婚时贯彻“儿童优先〞原那么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富的办理、处分。

(一)夫妻共有财富的办理、处分。

点窜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富,有平等的措置权。

由于法律规定得不甚明确,容易发生歧义。

笔者以为:对于夫妻共有财富,可以作类似于合伙财富制度措置。

我们知道,合伙之意义,最早来源于古罗马法,“合伙(societas)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报酬实现某一共同的目的而彼此合作的协议〞。

②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几个特征极为类似于婚姻关系:A:合伙的目的必需合法,不法协议将不发生法律效果,此二者不异;B:合伙契约的本质是各合伙人的利益不异,这也类似于婚姻;C:合伙人之间的关系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D:合伙财富共有;E:赢利不是共同目的的本色性内容。

综上,我们可以类推适用于合伙财富办理,具体如下:1、共同财富以共同办理为原那么,有关满足生活需要对动产的措置,夫妻均有权单独作出处分,对于此外的动产与不动产之措置,须以双方意思一致为原那么。

按照我国民法通那么的关于共有财富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富有平等的办理权和处分权。

于此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法律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1421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办理共同财富并进行处分,但对其在办理时的过错承担责任。

由夫妻一方无欺诈完成的行为,对另一方具有对抗效力。

〞①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规定“夫妻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措置适当满足家庭需要而效果也及于夫妻的另一方事务。

夫妻双方均因此种事务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②由于夫妻关系是一种出格的人身关系,该关系的成立是在一种出格信任的根底之上,一方对他(她)方的日常办理、处分行为应予成认,这就提出了“容忍代办署理权〞的问题。

“对‘容忍代办署理权’的措置,应同于对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内部代办署理权作本色上不正确告知的措置。

成果是可以认为代办署理效果发生。

〞③其实,这些规定对不参与办理方也有包管,即办理方对其过错承担责任。

当然,对于大宗动产(如汽车。

船舶等)与不动产,由于涉及到夫妻关系存在的底子财富根底,须取得双方定见一致方能措置。

2.夫妻之间可约定由一方办理处分共同财富,但有关不动产的措置仍须取得双方意思一致。

夫妻双方可以在财富契约中规定其共同财富可由夫妻之间一方进行办理、措置,约定中未作规定的,推定共同办理。

关于其办理权的内容,德国民法典第1422条规定:“办理共同财富的夫妻一方,尤其有权占有属于共同财富的物和处分共同财富;其以本身的名义实施涉及共同财富的诉讼。

〞④关于不动产的措置,由于其对于夫妻财富的极端重要性原因,仍需双方取得定见一致。

2、共同财富所负债务,以共同财富清偿为原那么,缺乏由夫妻从各自财富中补足。

此中,办理方有重大过错的,应抵偿他(她)方因此而所造成的财富减损。

(二)对夫妻个人财富的办理、措置,可采用如下几种模式:1、夫妻个人财富,应采纳各自办理,自负其责为原那么。

2、一方可委托另一方办理其财富,这时适用代办署理有关规那么。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A.须授权明确;B.表见代办署理仍发生代办署理效果,以庇护善意第三人,夫妻内部的责任追究按表见代办署理规定措置。

3、一方未经他(她)方授权或者无约定之义务,为其利益对其财富进行办理,适用无因办理原那么。

对这一点,可能会存在较大争议,有人会认为,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之间有彼此扶养的义务,有彼此帮忙的义务,“婚姻关系的本质是摆脱夫妻双方主不雅任性的客不雅伦理理性。

〞⑤婚姻关系有着强烈的伦理理性,现将夫妻各自财富办理分得如此清楚,似于法于理不符。

但笔者以为,夫妻之间的彼此扶养、彼此帮忙的义务,主要指夫妻之间日常生活的赐顾帮衬及精神层面安慰,后者主要指夫妻各自的经营活动,二者并不克不及等同,否那么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参加出产等方面的自由何以表达,如果一方对其个人财富办理权可以被他人行使的话,法律又何必将夫妻财富分得这么清楚实践中又如何表达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庇护答案显然是否认的。

在此,我们必需坚信一点-权利主体是其本人利益的最正确判断者,法律不必也不克不及为权利主体作出利益判断。

综上,适用无因办理原那么,不仅于法有据,也合符情理。

当然,办理人应尽到善良办理人之义务,重大过掉仍应抵偿另一方的损掉。

4、一方未经他(她)方同意擅自处分其财富而得利,应当返还不妥得利,恶意的,应抵偿另一方遭受的财富减损。

这一点比较清楚,不详述。

5、一方未经他(她)方同意擅自处分其财富造成财富减损的,应负侵权之责。

这里就涉及到夫妻间侵权行为的责任豁免问题,夫妻间侵权行为责任豁免原那么是与夫妻一体的立法主义密切相关的。

该原那么的理论预设是:夫妻间的内部事务不该由法律来干预。

由于该理论与一般民众的道德不雅念相吻合,因此在法律中持久保留,这种保留不仅表达在民法中,也表达在刑法中,如刑法中的强奸罪“丈夫豁免〞等。

但历史开展到今天,传统的丈夫吸收妻子人格的一体主义立法开展模式,越来越受到挑战。

近代以来,民事权利主体意识觉醒,出格是现代以来女权运动的兴起,① 要求立法中表达男女平等,使得一体主义理论已经站不住脚。

刑法学界已对强奸罪的“丈夫豁免〞提出质疑,上海市已有婚内强奸罪的判例,民法作为自然人真正权利的保障书,更应表达这种历史开展,总之,强调真正的男女平等,必然成认夫妻间的侵权行为的存在,并在法律上加以布施,这才是真正的实事求是态度。

三、夫妻关系破裂后,夫妻共同财富的分割由于新修订的婚姻法未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财富分割,故于此仅讨论夫妻关系破裂以后对共同财富的分割。

(一)共同财富的界定。

我国婚姻法对此采纳列举式,即(一)工资、奖金;(二)出产、经营的收益;(三)常识产权的收益;(四)担当或赠与所得的财富;(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富。

这种列举式比较直不雅,便于普通民众理解,但其不周延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这鄙人文将述及。

法国民法典对此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共同财富的组成,其资产指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富以及夫妻凭各自的技艺所得的财富与各自财富之果实与收入所形成的节余"。

②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可以分为两个局部,一是夫妻关系开始的财富,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引起的财富净益。

该定义采用了概括式,比较周延,理解起来也不困难。

(二)共同财富分割原那么:1、夫妻双方首先应清偿共同财富的债务,债务尚未到期的或有争议的,夫妻双方必需保留为清偿此种债务所必要的财富。

共有财富清偿后,债务所残剩的财富,由夫妻双方按不异的等份所有,这里要考虑到婚姻法第四十条赐顾帮衬对家庭作出较多奉献一方的规定。

如共有财富不克不及清偿共同债务,那么由各自的财富份额中清偿债务,即双方负连带清偿之责。

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共同财富缺乏清偿,或财富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该协议是其双方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债权人,否那么,法律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庇护将得不到表达(债权人对该协议同意的除外)。

清偿债务后,无过错方可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2、夫妻个人财富的债务,以个人财富自负其责为原那么,实践中注意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庇护。

实践中,夫妻有财富的约定,但我国婚姻法并未对此规定公示公证程序,债权人对此可能并不不知情,那么该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该债权人可向该婚姻共同体二人主张其债权。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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