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公文处理条例变化情况对比

合集下载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旧条例对照表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旧条例对照表
有“指示”、“条例”、“规定”
部分文种
定义
“决定”中增加了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等内容
无相关表述
“通知”:使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旧条例对照表
名称类别
新《条例》
原《条例》
总体
情况
名称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Hale Waihona Puke 《中国共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章节
共八章(原《条例》中“公文起草”、“公文校核”、“公文签发”三个章节合并为“公文拟制”,将原《条例》中“公文办理和传递”、“公文立卷归档”两个章节合并为“公文办理”;取消原条例中“公文保密”章节)
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
工作要求
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
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
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无相关表述
公文
种类
文种数量
共十五种
共十四种
文种名称
无“指示”、“条例”、“规定”,新增“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将“会议纪要”调整为“纪要”
附则
电子公文
含电子公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无相关表述
对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公文处理的新要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公文处理的新要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公文处理的新要求2012 年4 月16日,中办、国办颁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这是党政合一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非常重要,是今后具体办文执行的标准文件。

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修订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2012〕14号)和最新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1996年 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包括总则、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共8章,42条。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新《格式》)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突出体现了“统一、规范”的要求,有助于促进公文办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一、公文处理相关概念的重新定义(一)《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二)新《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 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 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

新《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

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14
第四节

文种选用上存在的问题
缺少文种 使用非法定文种(如调查报告、建议 ) 文种重叠(如关于##的请示报告) 生造文种(如方案、规划) 文种作为公文标题(如公告、函) 文种混用(如请示、报告) 同类公文使用不同文种 错用文种
15
第五节

新《条例》的特点


新《条例》综合了旧《条例》和旧《办法》的 内容,适用于党的机关和政府机关的公文处理, 结束了多年来党政两套标准运行的状况,有利 于提高工作效率。 新《条例》对公文和公文处理工作的涵义,及 15种文种适用范围界定更加科学。 新《条例》突出强调了公文处理方面的内容, 对公文管理要求更全面、严密、具体。
33
二、内容变化情况
(一)在行文总规则中增加了 “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是重 要的指导原则,贯穿公文处理工作始 终。
(二)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有 2项变化。
34
1.“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 机 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 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这一规定,体现了责权相适应的原则,有 助于约束转报机关的行文行为,落实责任。 2.“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 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 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体现了公文主要发 往机关、组织,不发个人的原则。
适用于发布、 用于发布党内法规、 传达要求下级 任免干部、传达上级 机关执行和有 机关的指示、转发上 关单位周知或 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 通 者执行的事项, 关的公文、批转下级 知 批转、转发公 机关的公文、发布要 文 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 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 周知的事项
12
文 种
新《条例 》 适用于向 上级机关 汇报工作、 报 反映情况, 告 回复上级 机关的询 问

新旧公文处理区别

新旧公文处理区别

新旧公文处理区别第一篇:新旧公文处理区别新旧公文处理区别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全新的首次统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标准。

2.在“文种”方面,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13个文种基础上,增加了党委的“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共15个文种。

3.在“格式”方面,取消了主题词;行政公文也要署发文机关名称。

4.在公文拟制方面,要求“重要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5.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在公文管理方面,增加发文立户的规定。

第二篇:新旧公文的区别新旧公文的区别: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全新的首次统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标准。

2、在“文种”方面,在原有的13个文种的基础上,增加了党委的“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共15个文种。

3、在“格式”方面,取消了主题词:行政公文也要署发文机关名称。

4、在公文拟制方面,要求“重要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5、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民意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在公文管理方面,增加发文立户的规定。

第三篇:新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比较研究新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比较研究——以1996、2001、2012颁布的三部公文法规为例袁肖肖2010133139公共事业管理公管1011班摘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4月26日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简称“新《条例》”),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

本文对1996年《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简称“旧《条例》”)、2001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简称“旧《办法》”)、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简称“新《条例》”)进行了比较研究,帮助读者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关键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比较研究与1996年的旧《条例》和2001年的旧《办法》相比,2012年的新《条例》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这些变化使得新条例更为严谨、科学,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7个变化,9个细节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7个变化,9个细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七个变化,九个细节2012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将发挥重要作用。

与《办法》对比,《条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二、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原《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四、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文种和格式与原规定的比较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文种和格式与原规定的比较
通告

签发人
√会签人
7
意见


标题
√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8
通知


主送机关

9
通报


正文

10
报告


附件说明

11
请示


发文机关署名
12
批复


成文日期

13
议案

印章

14



附注
√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15
纪要
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
附件

指示
抄送机关

条例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规定
页码

主题词
老秘网注:灰色单元格为新条例有,老办法或老条例没有;蓝色单元格为新条例无、老办
法或老条例有;点状底纹单元格为老条例、老办法与新条例均有而相异之处。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文种和格式与原规定的比较
序号
文种
格式
新条例15种
办法13种
老条例14种
新条例
办法
1
决议
适用于会议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份号
√绝密机密级公文标明份数序号
2
决定


密级和保密期限

3
命令(令)

紧急程度
√加急为急件
4
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发文机关标志

5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解读

一、新《条例》与旧《条例》对比的主要变化
4.文件签发程序更加规范 《条例》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 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 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 有关规定签发”。
一、新《条例》与旧《条例》对比的主要变化
5.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
《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 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 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 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 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 减少了“主题词”。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 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 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 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 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三)文书、公文和文件的区别
公文形成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公 文形成的条件是行使职权和实施管理。公文具有法 定效力与规范格式。
公文的质量直接反映机关的思想深度、政策水平和对社情 民意、重大问题分析掌控能力,直接关系党的意志和方针政 策的传达贯彻成效,直接体现机关干部的能力素质和工作水 准。
(一)公文及公文处理概念
公文:是指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 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 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 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 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三)文书、公文和文件的区别
文书:是指行为主体(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
以具有固定格式的语言文字系统为载体,处理各种事务的公 文体。它既包括公务文书(公文),也包括私人书信、日记、 自传等等。

新旧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之比较

新旧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之比较

第三章 公文格式
•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 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 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 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 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 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 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 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 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 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 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 4、议案: • 《新条例》: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 《旧条例》:无该文种 • 《旧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 5、批复 • 《新条例》: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 《旧条例》: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公文写作强化训练
一、课程介绍 《公文写作强化训练》是一门实训课程,是在掌握公文 写作知识基础上,通过集中的专题式训练,进一步巩固公文 写作理论知识,强化写作技能,提升公文处理工作能力。 二、课时 20学时 三、教学方法 讲练结合,以练为主 四、课程成绩考核方法 课程论文占60%,平时习作练习占4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四、公文格式要素
要素
文件
说明
份号
新《条例》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原《办法》
“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紧急公文
新《条例》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原《办法》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发文机关标志
公文拟制
起草、审核、签发等
公文
办理
收文办理
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
发文办理
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
整理(立卷)、归档
原《办法》
收文办理
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
发文办理
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
整理(立卷)、归档
七、公文管理
新《条例》
新增规定
1.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
新《条例》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原《办法》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
发文机关标志
新《条例》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原《办法》
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发文机关标识排列在前
原行政《办法》
13
决定、意见、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函、会议纪要(9个)
命令(令),议案、通告、公告(4个)
原党《办法》
14
公报、指示、决议、条例、规定(5个)
三、公文格式组成
文件
说明
新《条例》
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
一、公文处理的概念
概念
文件
区别
公文处理
(工作)
新《条例》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原《办法》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源自接有序的工作。二、公文文种
文种
数量
说明
新党政《条例》
15
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仅对请示明文规定,但一般在实际行文中上行文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条例》
新增
行文
规则
规定
1.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2.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3.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原《办法》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印章
新《条例》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原《办法》
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版记
新《条例》
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原《办法》
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
公文新版式参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2012.6.29)。
六、公文处理
文件
程序
说明
新《条例》
原《办法》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
新《条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份号和页码原《办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一直使用,实际增加的主要是发文机关署名。
2.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另外,在2012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中对成文日期中的数字规定: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不同于原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要求的落款日期用汉字书写。
五、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
文件
说明
上行文
新《条例》
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原《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