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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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山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范文word版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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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山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1X]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建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X]1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代收范围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X年1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款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第三条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大企业工会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若自愿实行税务代收,可与地方工会协商纳入代收范围。

第三章计提标准及缴费比例第四条计提标准: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动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

,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字[201X]37号)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关于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情况的汇报

关于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情况的汇报

关于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情况的汇报根据省总工会、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times;&times;分行*年*月联合下发的《&times;&times;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全省已经全面实施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

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问题工会经费是工会使用的专项经费,指工会依法取得并保障其独立自主开展活动所需要的费用,是工会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保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国家在立法中不仅规定了工会的法律地位(工会经批准成立可取得独立法人资格,获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也明确了工会的法定经费,这就是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是一个抵税项目,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扣除,这是国家让利给企业职工、关心职工、支持工会的具体体现。

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是其法定义务。

长期以来,工会经费收缴采取各级工会依法自行收取、自下而上逐级上缴的办法。

除了机关事业单位、公有企业基本按照《工会法》有关规定计提和上缴工会经费外,非公企业基本上是象征式上缴,相当部分企业一直不愿意上缴工会经费,收取工会建会筹备金就更加落实。

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

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

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保证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征收,更好地发挥工会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全省工会经费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具体意见如下:一、代征范围省内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二、计费依据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计费依据。

单位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工资总额是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费率工会经费的缴纳比例为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四、征收管理(一)税务机关原则上对工会经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确有需要实行集中征收的,由省总工会与省税务局商定。

(二)各级总工会负责对所缴工会经费进行审定、核算和检查。

(三)缴费期限和纳税期限一致,缴费单位应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四)税务机关主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代征工会经费。

(五)对拒缴单位由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各级税务机关与同级总工会应加强信息交换与传递,积极做好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

税务机关要将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双方要对每个征期工会经费的代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总工会工会经费代收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总工会工会经费代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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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总工会工会经费代收公告
【标 签】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会经费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3-02-26
【实施时间】201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规定,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收,从2013年4月1日起向地税部门缴纳。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行国库汇缴清算管理办法(精)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行国库汇缴清算管理办法(精)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行国库汇缴清算管理办法(精)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行国库汇缴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工通字[2010]98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通知》(赣工发[2006]2号)及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作,规范工会经费的申报、缴款、归集,经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决定,从2011年3月1日起,由全省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行国库汇缴清算管理。

现将《江西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行国库汇缴清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行国库汇缴清算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2010年12月31日江西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行国库汇缴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通知》(赣工发[2006]2号)及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作,规范工会经费的申报、缴款、归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包括通过纸质凭证缴款和通过横向联网实行电子缴款的业务管理。

全省由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统一纳入国库会计业务处理范围,全部通过各级国库代收划转。

第二章账户和预算科目管理第三条各级国库为市、县(市、区)地税机关在“国库待清算款项”科目下设立“工会经费汇缴专户”。

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总工会、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县区中心支行、支行,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现将《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福建省实施办法》、《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闽工[202*]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下同)的辖区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福建省总工会批准的实行自管工会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具体名单附后)的所属缴费单位暂不包括在上述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40%部分的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由缴费单位同时拨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

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上级地方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实行自管经费的省直属企业工会(福建省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工会委员会、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工会委员会)所属基层缴费单位应缴纳所在地地方总工会部分的经费,按其应缴纳的比例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宜昌市总工会

宜昌市总工会

宜昌市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管理与使用有关政策解答一、工会经费支出管理与使用具体原则:1、遵纪守法原则;2、依法获取的原则;3、经费独立的原则;4、预算管理的原则;5、服务职工的原则;6、勤俭节约的原则;7、民主管理的原则;8、公开透明的原则;(监督原则)二、关于会员福利会员福利不等于职工福利,省总文件所涉及的金额都是上限,不代表一定要发到这个数。

文件的第“八不准”要求不能将经费全部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要保证工会工作与活动的正常开展。

工会工作与活动一般不得发奖品与奖金。

确需发的不能超过500元标准。

三、工会经费缴纳方式1、基层工会接到行政计拨经费后,直接到国税缴纳或财政直接划拨。

2、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工会法》省人大《工会法实施办法》《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拨缴工作的通知》(省总和省财政)(鄂工发(1999)36号)相关处罚:《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处分的暂行规定》(鄂纪发(2005)8号)四、工会经费管理1、以《工会会计制度》为依据,做到有章可循。

同时要按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家财经纪律等要求办.2、重点是:严格执行《工会法》《会计法》《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全总(2008)20号)3、要求: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独立开户、独立核算。

五、职工慰问品的标准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

其“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关于“少量”标准,全年每人总额不超过1000元,不能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六、关于节日慰问品的发放规定发放时间: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

发放对象:本单位全体工会会员和职工。

发放物品:符合传统节日习惯的物品或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

发放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节日慰问品。

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方案 (共5页)

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方案 (共5页)

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方案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贯彻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制定本办法:一、代收范围(一)自20xx年7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按规定在税前列支。

(二)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民航工会和金融工会的单位,其应上缴各级地方工会的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其应缴产业工会的部分仍按原渠道不变。

(三)工会经费由财政列入预算并按规定统一拨付到地方工会的,税务机关在代收相关单位的工会经费时,凭拨付工会经费的有关凭据予以抵扣。

二、缴费标准(四)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缴纳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本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规定执行,逐步由部分代收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

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基数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有关劳动工资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计算在内。

缴费单位工资总额难以确认的,按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或以其他合理办法测算确定。

三、代收程序(五)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和税收征收管理同步的方式进行。

1、登记。

新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在成立工会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筹备金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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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的通知》(鄂工发[2006]30号)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票证管理第二条全省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使用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信息登记表》、《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申报表》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计拨上解催缴单》。

第三条《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由国家税务局纳入税票管理体系,严格保管、使用,按时缴销。

第三章代收范围和代收金额确定第四条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国家税务局代收。

(一)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包括:1、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鄂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

2、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事业单位,即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差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但仍需负担部分人员工资费用的事业单位。

3、县以上地方工会指定的由国家税务局代收的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二)代收工会筹备金的范围包括:开业或设立满六个月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财政差额和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国家税务局按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后的余额部分进行代收,其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数额由县以上地方工会核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按属地原则进行。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一律由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代收。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按企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全额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全国总工会批准按系统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基层单位,由国家税务局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百分之五代收;全国总工会批准按系统管理经费的金融系统基层单位,由国家税务局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百分之十五代收。

以上名单由省总工会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后另行下发。

第八条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应包括中方职工、港澳台方人员和外籍人员在内,其中外籍人员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脑力和体力劳动者。

第九条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或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一个月为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兑现方式(如年薪制、结算手续费形式)支付的工资总和。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不论是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由其他科目开支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费用),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对于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国家税务局将名单提供县以上工会,由工会按照地方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后确定其工资总额,国家税务局据此代收。

第四章登记、申报、缴费流程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在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代收工会经费登记。

(一)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和事业单位成立6个月内,应当到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登记,并确定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方式。

(二)基层工会成立或工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凭上级工会批准文件在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变更登记信息。

(三)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该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县以上工会核销,由县以上工会函告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第十一条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具体流程如下:(一)信息登记。

国家税务局负责发放、审核和录入企事业单位填制的《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信息登记表》,省总工会按照规定赋予其代收专用代码。

(二)申报与开票。

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企事业单位在国家税务局领取《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申报表》,完整填写后向国家税务局申报,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开具《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

(三)缴费与归集。

企事业单位持《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到银行进账,银行加盖业务章后将第一联退缴款单位作税前扣除凭证。

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部集中进入省总工会在各地开设的代收工会经费归集专户。

(四)销号对账。

国家税务局按日与银行销号对账,按月与工会对账,同时记录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台账,确保申报表、台账、进账单回执联相符。

第五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县以上工会的职责是:(一)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企事业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二)配合做好代收单位基础信息的维护工作;(三)编制、分配和修改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代收专用代码;(四)负责与银行核对账目;(五)负责做好对基层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返还工作;(六)建立和管理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台账;(七)签发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计拨上解催缴单,并对催缴无效的单位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三条国家税务局的职责是:(一)配合工会组织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二)审核、录入代收单位基础信息;(三)做好《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的管理工作,负责《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的开具、核对、销号;(四)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核实工作,提供欠缴、漏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单位信息,送达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计拨上解催缴单;(五)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收的考核和检查工作。

第六章检查监督第十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工会对重点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申报、缴纳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联合检查。

第十五条对欠缴、漏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单位,经代收国家税务局核实后,提交县以上工会,由县以上工会签发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计拨上解催缴单,交代收国家税务局送达,并从欠缴工会经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经催缴无效的,由县以上工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按省纪委、省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处分的暂行规定》(鄂纪发〔2005〕8号),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解交划转第十六条全省工会经费的解交划转实行统一归集、按比例分解、专户核算的管理办法。

(一)省总工会在各市、州、县(市)开设代收工会经费归集专户,用于归集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工会经费归集专户所有权、管理权归省总工会,各市、州、县(市)总工会负责履行日常对账工作职责。

(二)各县以上工会应将工会经费集中户转至归集专户所在银行,用于对基层工会留成部分经费的返拨和储存尚未成立工会组织单位缴纳的工会筹备金。

(三)在各市、州、县(市)总工会每月与银行对账结束后,省总工会将市、州、县(市)总工会、省总直管大型企业、省直产业工会应留成经费直接划转至这些单位工会经费工作户,将基层工会应留成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直接划转至所属各地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中户。

(四)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的,其百分之五十留成经费,在企业、事业单位足额缴纳工会经费后的次月,根据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州、县(市)总工会、省总直管大型企业、省直产业工会直接划拨至基层工会账户;基层工会尚未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的,其应留成经费暂由市、州、县(市)总工会、省总直管大型企业、省直产业工会代为管理,待账户开设后再一次性拨付。

(五)工会筹备金按规定比例分成上解,筹备金中属基层工会留成的百分之五十部分,暂由市、州、县(市)总工会、省总直管大型企业、省直产业工会代为管理,待该单位成立工会并单独开设账户后再一次性拨付。

第八章报表与档案管理第十七条国家税务局将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收入统计列入国税系统税收报表中统计上报。

第十八条县以上工会和国家税务局按月将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有关资料、数据进行整理、归集,并装订成册入档管理。

第九章考核与联系会议制度第十九条县以上工会和国家税务局应建立代收工作考核制度,将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代收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催报催缴的力度,强化征收手段,确保应收尽收。

省总工会和省国家税务局按各自系统对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和总工会、大型企业工会、省直产业工会、金融行(司)工会下达年度工会经费收缴考核任务,按季度进行目标任务考核。

各级工会和国家税务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任何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应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信息交流,总结代收工作经验,查找并解决代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章其他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手续费按全国总工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5〕81号)和《关于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手续费的补充规定》(工财字〔2006〕59号)办理。

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和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计拨上解催缴单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你单位年月至年月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没有依法按时足额拨缴上解。

请接通知后,将所欠缴年月至年月的工会经费__________元,于年月日前到___________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大厅申报缴纳。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国家税务局将移交工会,由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_______________工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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