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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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天船舶:“死要合作活受罪”

舜天船舶:“死要合作活受罪”

舜天船舶:“死要合作活受罪”2015-01-14 17:11:28来源:航运交易公报去年12月30日停牌2个多月的舜天船舶(股票)复牌。

复牌首日即跌停,跌停主因与明德重工(位置评论新闻)息息相关。

才复牌即宣布“拯救”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明德重工),这一消息令其复牌首日即跌停,舜天船舶正遭遇经济“寒冬”。

明德重工2012—2013年净利润均为负值,但正是2013年,舜天船舶选择与明德重工开展深度合作,这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倔犟”行为,如今,舜天船舶只能为自己的“倔犟”埋单。

尴尬的复牌去年10月20日,舜天船舶发布公告表示其正在筹划重大事项,由于该事项尚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舜天船舶股价造成重大影响,决定于10月21日开市起停牌。

2个月之后,舜天船舶终于复牌,与中国重工(股票)、广船国际(位置评论新闻股票)复牌后股价疯涨情形大相径庭的是,舜天船舶复牌首日即遭遇跌停。

去年12月30日舜天船舶发布公告表示,早在12月19日,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法院申请明德重工破产重整的议案》。

法院于12月26日受理了舜天船舶对明德重工破产重整的申请,前者接收后者与造船相关的主要资产和业务(实际情况以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为准),为这场重整,舜天船舶将面临至少5.32亿元,甚至高达29.45亿元的损失。

未来6个月内,若舜天船舶无法按约交船给国外船东,则需退还船东预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届时舜天船舶面临的偿债压力将升级至39.47亿元。

该负面消息一经公布,舜天船舶首日复牌直接跌停,报收11.51元,截至收盘还压着1581.35万股卖单。

高压之下,舜天船舶董事会高层发生人事变动。

1月4日,董事会收到曹春华的书面辞职报告,提请辞去舜天船舶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一职,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暂由舜天船舶董事长王树华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同日,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决定将舜天船舶长期信用等级AA及评级展望稳定列入负面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48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图解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

48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图解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一六年九月目录释义 (3)前言 (7)摘要 (9)一、舜天船舶基本情况 (10)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4)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暨经营方案 (15)四、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21)五、债权受偿方案 (22)六、偿债资金、股票来源及分配 (24)七、重整计划的表决及通过 (25)八、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完毕的标准 (26)九、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27)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27)释义“南京中院”或“法院”指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指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舜天船舶”、“公司”或“上市公司”“国信集团”指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舜天集团”指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舜天机械”指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国资委”指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行崇川支行”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舜天船舶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出资人”或“股东”指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舜天船舶股东“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确认债权”指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未申报债权”指根据公司账簿记载及公司说明,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已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担保财产”指已设定抵押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清偿”指向债权人分配现金或分配股票以抵偿债务“财产变现价款”指处置变现舜天船舶合法拥有财产的所得“评估机构”指为舜天船舶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指评估机构出具的信资评报字(2016)第2020号《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所涉及的全部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书》“舜天资产经营公司”指江苏舜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指2016年3月25日召开的舜天船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指2016年6月20日召开的舜天船舶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职工安置方案》“股权登记日”指2016年9月13日“转增股票”指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舜天船舶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南京银行”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包商银行”指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苏州银行”指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浦发银行”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信托”指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海发电”指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国信扬电”指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射阳港发电”指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公司“扬州二电”指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信靖电”指江苏国信靖江发电有限公司“淮阴发电”指江苏淮阴发电有限公司“国信靖电”指江苏国信靖江发电有限公司“协联燃气”指江苏国信协联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标的公司”指江苏信托、新海发电、国信扬电、射阳港发电、扬州二电、国信靖电、淮阴发电、协联燃气“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指江苏信托81.49%的股权、新海发电89.81%的股权、国信扬电90%的股权、射阳港发电100%的股权、扬州二电45%的股权、国信靖电55%的股权、淮阴发电95%的股权、协联燃气51%的股权“《重组报告书》”指《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方案”指舜天船舶向国信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江苏信托81.49%的股权、新海发电89.81%的股权、国信扬电90%的股权、射阳港发电100%的股权、扬州二电45%的股权、国信靖电55%的股权、淮阴发电95%的股权、协联燃气51%的股权。

2021退市新规对上市公司重整的影响

2021退市新规对上市公司重整的影响

2021退市新规对上市公司重整的影响2020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退市新规”)。

其中,退市标准的改革力度空前,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巨大反响。

那么,对于面临危机想要进行重整的上市公司而言,退市新规将产生何种影响?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新老规定的退市标准对比[1]根据上表所示,新老规定对于退市标准的主要变化为:1.财务类退市指标缩短退市进程,由原3-4年统一缩短为2年。

取消了单一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变更为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组合指标,营业收入需扣除与主营业务不相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自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新规下“净利润+营业收入”“净资产”“审计报告意见”“未按期披露年报”等财务类指标在第二年交叉适用;2.交易类指标由面值退市修改为1元退市,新增市值不低于3亿元指标;3.规范类指标新增信披或规范运作重大缺陷指标、半数以上董事对年报、半年报不保真的指标;4.重大违法指标,进一步明确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

除此之外,退市程序上,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

虽然“史称最严退市新规”,但是对于“净利润+营业收入”的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较为宽松,根据wind金融终端数据,2019年全部A股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占比约1.52%,其中ST/*ST上市公司占比0.75%。

实际上鼓励主业良好但偶有亏损的上市公司致力于发展营业事业,相较于前,新规退市指标更为科学。

二、退市标准变化对上市公司重整的影响1. 债务重组收益产生的重整效果大打折扣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2]。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以下方式:(1)以资产清偿债务,包括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偿债;(2)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比如以股抵债;(3)修改其他条款方式;(4)前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3]。

破产重整、整体上市、吸收合并国企改革标杆玩法

破产重整、整体上市、吸收合并国企改革标杆玩法

破产重整、整体上市、吸收合并国企改革标杆玩法的演进路径。

这一趋势有利于中信、中金等央企和国际化传统优势的券商以及地方国企重组所惠及的券商。

 文芳/文2015年12月23日,舜天船舶收到中国银行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或“重整申请人”)的《通知书》,中行崇川支行以舜天船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出重整申请,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其相应债权。

2016年2月5日南京中院受理重整一案。

交易背景舜天船舶是一家从事船舶和非船舶贸易的国有上市公司,其间接控股股东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国资委。

因航运及船舶市场持续低迷,并受原公司高管违法经营影响,舜天船舶经营不善,陷入了严重亏损及资不抵债的债务危机境地。

舜天船舶2014、2015年度连续亏损,且2015年度净资产为负值,如不能在2016年扭亏为盈并实现净资产由负转正,公司将在2017年暂停上市,甚至面临退市风险。

为了尽快解决危机,舜天船舶创造性地采用“破产重整+重大资产重组”同步推进的方式,即公司将原有除货币资金外的整体资产予以变现处置并向债权人进行清偿,未能以现金清偿的普通债权采用以股抵债的形式由舜天船舶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进行分配,与此同时,作为重整计划中经营方案的核心内容,舜天船舶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国信集团持有的信托及火力发电资产的方式来恢复公司的盈利能力。

“破产重整+重大资产重组”同步推进第一步:债务重组。

2016年3月29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核查,2016年5月12日公告披露了变卖资产后可供偿债的现金共计14.45亿元。

根据破产法规则,在清算状态下,有财*ST舜船破产重整涉及上市公司:*ST 舜船(002608)案例类型:破产重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规模:重整金额210亿元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中信建投(王冬梅、刘蕾、谢晨、贾志华)法律顾问(经办人员):金杜(谢元勋、李萍)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经办人员):天衡(骆竞、陆德忠、何玉勤)标的资产审计机构(经办人员):苏亚金诚(徐长俄、杨伯民)资产评估机构(经办人员):立信(邓先军、胡志刚)封面故事|COVER STORY产担保债权和税款债权优先于无财产担保债权,后厨有财产担保债权、破产费用、职工安置支付和提留的补偿金、共益债务以及税款债权后,剩余8.9038亿元可用于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而普通债权高达80.2199亿元,在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仅11.09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日前,江苏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了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一、韩彩菊等六人加入境外诈骗团伙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案【基本案情】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蔡秉喨(又名蔡可名,由台湾另案处理)等人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设立诈骗窝点组织电信诈骗。

后被告人韩彩菊、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李情文至该诈骗窝点担任话务员。

在诈骗窝点内,被告人韩彩菊、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李情文伙同组织中的其他人员假冒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客服人员等身份,通过发送诈骗语音信息诱使被害人拨打诈骗窝点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虚构国家工作人员查案需要查验资金、收取保证金等事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

通过上述方式,该诈骗窝点共计骗取人民币22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韩彩菊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100余万元,被告人宋秀芳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吴勇强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郭东明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700余万元,被告人崔春香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600余万元,被告人李情文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5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昆刑二初字第0056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彩菊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秀芳等五人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韩彩菊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韩彩菊等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

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

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09•【分类】其他正文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8月9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南京法院绿色破产典型案例。

目录一、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二、某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三、某新能源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四、某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五、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六、某电子真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七、某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八、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1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物技术及相关制品研发、生产、销售的民营企业,因市场原因,高淳法院依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件审理中,一是依托府院联动开展专业化处置。

法院指导管理人将财产处置工作与危险废物合法化处置有效结合,同时会同安监、环保等多部门开展专业论证,通过鉴定对环保风险和价值进行评估,制定管理及处置方案。

二是加强绿色识别畅通资源要素流通。

通过设立共益债的方式对公司持有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两项市场稀缺许可进行有效维护,实现了新兴产业有效资质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促进了绿色要素的流通。

三是创新处置方式破解财产变现难题。

法院指导管理人采用剥离公司《农药生产许可证》等无形资产作为绿色资源,纳入破产财产变现处置,最大化保障财产价值。

典型意义该案是法院贯彻绿色破产理念,延续生物医药企业优质资产的典型案例。

一方面,在破产财产处置中坚持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理念,构建多元环境治理格局,积极探索科学、高效、可行的财产处置模式,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另一方面,指导管理人通过设立共益债、剥离绿色资源等创新方式,畅通生产要素流通渠道,实现了确保生态安全、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有机统一。

02 某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基本案情某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1990年,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集团公司陷入危机。

明德重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召开

明德重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召开

明德重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召开2015-02-17 09:54:06来源:国际船舶网据悉,明德重工(位置评论新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5年3月15日上午9:00召开,会议地点为江苏省平湖高级中学体育馆(南通市通州区平湖镇)。

2月16日晚,舜天船舶(股票)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法院申请明德重工破产重整的议案》。

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了公司对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月6日指定了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明德重工管理人。

2015年1月14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出具了《通知书》,向明德重工债权人通知了申报债权的相关事宜。

2015年2月13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舜天造船(位置评论新闻)(扬州)有限公司向明德重工管理人提交了书面债权申报材料,并办理了债权申报登记手续。

按照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通知书》内容,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5年2月28日前向明德重工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

申报时应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负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

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明德重工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法院决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5年3月11日起分期分批召开(具体时间和地点待债权登记时另行通知)。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南京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6月—2022年6月)

南京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6月—2022年6月)

南京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6月—2022年6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南京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01永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关键词】实质合并重整、财产型信托【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高效挽救破产企业的典型案例。

南京破产法庭合理统筹程序事项,审慎适用实质合并重整,紧扣程序节点,从案件受理到实质合并重整再到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仅耗时163天,成功化解债务近600亿元。

本案创新运用财产型信托,在保障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清偿的同时,最大程度提升普通债权清偿率。

整体上,发挥上市板块与非上市板块重整协同效应,通过资本市场将底层资产价值充分释放,共享重整收益,最终实现集团债务风险整体化解,有力维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和金融、资本市场稳定。

该案入选2021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02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关键词】中小微企业、预表决、清算转和解【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保护和挽救功能,帮助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例。

南京破产法庭积极践行“科学甄别、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导向,坚持市场化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互相理解,共渡难关,和解协议获得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同时,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在转入和解程序前,指导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征询对和解协议草案及后续转入和解程序后表决规则的意见。

在全体债权人均同意和解协议草案的情况下,依法听证转入和解程序,并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高效推进和解程序。

本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03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键词】跨境破产、破产主程序、管理人身份【典型意义】在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大背景下,“引进来”及“走出去”的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解决跨境破产中的法律冲突与矛盾,促进各国在跨境破产领域的合作,对于依法妥善化解国际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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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文章属性
•【案由】申请破产重整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破产
裁判规则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系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的案件,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启动最高法院与证监会会商机制。

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行,对内需要解决重整状态下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对外需要协调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之间冲突。

通过会商机制形成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法院在参考该意见的基础上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正文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

负责人:顾鹏飞,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该公司总经理。

2015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被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船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申请对舜天船舶公司进行重整。

南京中院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对重整申请进行了审查。

南京中院经审查查明,舜天船舶公司于2003年6月设立,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船舶与非船舶交易等,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8月,舜天船舶公司股票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近年来,受航运、船舶市场持续低迷和经营管理不善的影响,舜天船舶公司自2014年起出现巨额亏损,2015年公司股票被处以“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公司经营持续恶化,负债80亿余元。

南京中院认为,舜天船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发生重整事由。

2016年2月5日,南京中院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批准,依法裁定受理舜天船舶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因舜天船舶公司资产效能低、债务重、施救时间紧,以往的上市公司重整后再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模式已难以满足舜天船舶公司再生需求。

有鉴于此,本案采取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挽救模式。

2016年4月28日,经管理人授权,舜天船舶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议案。

之后,管理人制定舜天船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会商讨论稿,并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纳为重整计划草案中经营方案的主要内容。

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主要包括:剥离原有资产、注入优质资产、保护经营性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不受损失、通过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清偿剩余未能以现金清偿的普通债权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第八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通过最高法院,启动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

即由最高法院将有关材料函送证监会,证监会安排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会商案件进行研究。

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按照与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相同的审核标准,对提起会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

2016年7月15日,南京中院启动会商机制。

2016年9月7日,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南京中院。

9月23日,舜天船舶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对舜天船舶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审议表决,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同日,舜天船舶公司召开出资人组会议暨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重大资产重组全部有关议案。

9月26日,管理人向南京中院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南京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还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还应提交法院审查,由法院裁定批准。

即重整计划草案批准程序为“会议表决+司法裁定”。

依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即重大资产重组程序为“内部决议+行政许可”。

当重整程序中同时启动重大资产重组时,则存在“会议表决”、“内部决议”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冲突与“司法裁定”、“行政许可”的外部监管权力冲突。

一、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管理人管理模式的调和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中的企业管理模式分为管理人管理模式和债务人管理模式。

两种管理模式的区别在于企业经营控制权的归属不同,分别由管理人和债务人行使,并相应地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重整期间是以管理人管理模式为原则,实践中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重整也都是采用这种模式。

因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行操作复杂,故舜天船舶重整案采取了管理人管理模式,由管理人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在接管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后成为公司内部治理的机关,负责开展公司重整工作。

但是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在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决议等问题作
出规定时,假设前提是企业正常存续状态,未能对破产状态下做出例外规定。

实践中,证券监管机构依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即使在重整程序中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也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因此,倘若取消上述上市公司原意思机关也将影响在重整程序中启动重大资产重组。

为此,本案在管理人负责模式下,采取由管理人负责协调、处理债权审核、资产调查、衍生诉讼推进、信息披露、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诸多法律事务。

同时兼顾保留公司原意思机关的必要性,由管理人聘请原经营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议案,并提交出资人组会议暨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二、关于最高法院与证监会会商机制的运行
为解决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并行过程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协调问题,座谈会纪要建立了最高法院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

因会商需要时间,为保障重整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顺利推进,本案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之前两个月即启动会商机制。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管理人或债务人应自草案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出批准申请。

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是否批准。

即法院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至裁定批准之日最多七十日。

故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之时或之后再启动会商机制,时间上难以满足会商需要。

依照座谈会纪要规定,法院应当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

为避免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后,专家咨询意见认为需修改或否定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造成重整程序拖延乃至未获批准,本案早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之前即将会商材料通过最高法院函送证监会,希望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之前能够收到专家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意见出具在前,有利于重整计划草案在制定和表决前及时修改调整,即使重整计划草案未获表决通过,因专家咨询意见仅作为参考,并不
能代替行政许可决定,故不会造成行政许可事项未执行的后果。

但因会商意见出具时间不确定,为不影响重整进程,管理人依法向南京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

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后,2016年10月22日,南京中院收到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的专家咨询意见。

经审查重整计划草案并参考专家咨询意见后,南京中院认为重整计划制定、表决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对待债权人,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平、公正,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同年10月24日,南京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八条之规定,裁定:一、批准舜天船舶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舜天船舶公司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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