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3深中华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2009 年4 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 次会议通过,2009 年6 月18 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院鼓励、支持、引导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且具有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兼顾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注重保护社会利益。
第四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高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债务人住所地在深圳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由本院管辖。
第二章重整申请和审查第一节申请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一)资金流动困难或长期过度负债导致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二)存在大量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导致债务人陷人经营困境;(三)债务人因经营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可能;(四)债务人的资产虽超过负债,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法律禁止交易,无法用来清偿到期债务;(五)债务人存在大量待处理资产损失,致使实际资产的变现价值可能小于负债;(六)清偿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将导致债务人难以继续经营;(七)本院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第九条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债务人名称)重整一案,于年月日召开了第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权益调整的:并设出资人组进行了表决)。
经表决,表决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经债务人(或管理人)与表决未通过
的表决组协商,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于年月日再次表决后,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院批准的条件,理由如下:
1. ;
2. ;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贵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
特此报告。
管理人(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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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日制造业最大破产 中国接手报告模板

日制造业最大破产中国接手
由于全球经济下行和日本制造业企业过度依赖出口,导致其产品需求下降,同时原材料价格上涨,成本压力增大,使得一些制造业企业陷入困境此外,一些企业的经营模式过于单一,缺乏创新和竞争力,也是导致破产的原因之一
中国企业收购日本制造业企业,一方面是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和拓展业务领域,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学习和借鉴日本制造业企业的技术和经验。此外,中国企业还可以借助日本制造业企业的品牌和渠道,进一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结语:日制造业最大破产中国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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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接手夏普,全面改革以提效降成本
3.中日合作,全球商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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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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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
中日企业合作案例分析
中日企业合作面临的挑战
1.中日企业合作增多的同时,也面临挑战
2.中日文化差异阻碍合作
3.中日企业合作:知识产权问题成难题
4.中日企业合作:历史遗留问题与政治立场的影响
事件对中日关系的影响
The impact of the incident on Sino Japanese relations
破产背景:日本制造业企业破产的原因
中国接手:中国企业收购日本制造业企业的原因
影响:中国接手日本制造业企业的影响
夏普破产,过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一项协议。”
破产清算
川崎重工
吉利集团
船舶业务
技术研发
全球船舶制造市场
原因分析
1.中企接手日本破产制造业企业
中日关系展望:合作与竞争的平衡
中日关系:经济、文化交流背后的波折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3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的决议-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3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的决议
正文: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3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的决议
(2013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2013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13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
——结束——。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目录定义.................................................................................3前言.................................................................................6 一、深泰集团基本情况.........................................................8二、深泰集团主要子公司重整情况..........................................12 三、出资人组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4四、债权分类和债权调整方案................................................16 五、债权受偿方案...............................................................17六、经营方案.....................................................................19七、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执行期限.................................21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22 九、重整计划提示和风险揭示................................................23 结语 (24)定ﻩ义“法院”“破产法”指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指由法院指定的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深泰集团”指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公司”指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饲料公司" 指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实业公司”指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西部公司”指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公司”指深圳市深信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济发展公司”指深圳市龙岗区华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物业公司”指深圳市华宝西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汇德祥公司" 指深圳市汇德祥贸易有限公司“中委公司”指深圳市中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主要子公司”指科技公司、饲料公司、实业公司和西部公司中的一个、几个或全部“出资人"或“股东”指截至2009 年12 月1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深泰集团股东“股份”或“股票”“流通股”指指深泰集团股票,证券代码000034,股票简称*ST 深泰截至重整计划提交时的深泰集团无限售流通股股票“限售流通股" 指截至重整计划提交时的深泰集团限售流通股股票“限售流通股股东”指中国希格玛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润江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中的一个、几个或全“希格玛公司”“宝投公司”“重庆润江” “华润深国投”“债权人”“有财产担保债权”指指指指指部中国希格玛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润江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深泰集团的债权人依据破产法第82 条第1项,就深泰集团的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 指依据破产法第82条第 2 项,深泰集团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税款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82 条第 3 项,深泰集团所欠税款“普通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82 条第4项,深泰集团的普通债权“确定之债权”指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深泰集团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预计债权”指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尚未经法院裁定确认,或尚未申报但可能存在的对深泰集团的普通债权“评估机构”指由法院摇珠选定的,为深泰集团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和偿债能力分析服务的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指深国众联评字(2010)第3—007 号《关于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及企业整体资产清算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指深国众联咨字(2010)第3-016号《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债能力分析报告书》“重整计划" 指经法院裁定批准的管理人依据破产法规定制定的深泰集团重整计划“重整计划之通过”ﻩ指ﻩ根据破产法第86 条第1款,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之批准" 指ﻩ根据破产法第86条第2款或破产法第87 条第2 款之规定,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执行期限”ﻩ指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止“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指ﻩ根据破产法第90 条规定,重整计划中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元”ﻩ指ﻩ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前言深泰集团成立于1981年,于1994年成为深圳市早期上市的公司之一。
资产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全文

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全文2013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2013年9月6日至10月5日,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之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年10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师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章行业协会第六章行政监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师、评估机构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签署、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评估师执业,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执业。
第五条评估师执业、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师依法执业、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接受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太阳照常升起——广东企业破产重整第一案始末.doc

太阳照常升起——广东企业破产重整第一案始末-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风华集团主办公楼外景。
各债权人及部分职工旁听此案。
各债权人当庭领取裁定书。
风华集团破产重整管理人代表风华集团的职工代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意味着一个法人的“死亡”。
但没有一个企业愿意“死亡”。
3月6日下午3时,法槌敲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裁定批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这是新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广东省内以批准重整方式解决企业破产申请的第一起案件,也是继国投破产案后广东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上闯出的新路子,做出的新尝试、新探索。
它用法律方式理性地告诉商海中人,即使经营不善,也可重整旗鼓,因为明天——累计负债26亿被依法申请宣告破产风华集团因在经营过程中未能及时偿还债权人到期债务,两个债权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有关规定,于2007年3月19日、21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风华集团破产还债。
收到上述两份申请书后,肇庆中院于2007年6月29日依法裁定受理了该案。
自此,处于国内电子界领先地位的风华集团走到了破产边缘。
风华集团是于1996年12月28日经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生产、研究、开发、销售各种类型的高新科技微电子基础元器件及相关配套件、各种电子材料和电子整机仪器及智能系统等。
风华集团作为一个从事投资经营的集团公司,企业本部没有直接生产经营,收益渠道主要是通过对下属企业参股、控股而获得分红。
它是上市公司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
风华集团与上市的“风华高科”不是同一企业。
但近几年因为电子元器件行业不景气,产品盈利能力下降,所投资参股(或控股)的企业除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效益基本稳步增长以外,其余相当部分企业出现不同程度亏损,风华集团资产质量开始下降,仅靠投资分红的收入已无法承载风华集团负债总额巨大、利息支出沉重的负担,多年的亏损造成企业严重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886号提案的答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886号提案的答复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886号提案的答复《关于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建设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证监会职责范围的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完善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提案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禁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对上述主体采用无过错责任,并规定控股股东在败诉后应返还关联交易获利、失去董事资格。
经研究,关联交易虽然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的优点,且在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难以避免,但关联交易发生在具有关联关系的特定主体之间,交易一方能够利用关联关系控制、影响另一方的决策和行为,从而造成交易的实质不公平,产生利益输送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有必要予以严格规范。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能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股东大会同意等程序为由抗辩,但上述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有效遏制实践中控股股东等“关键少数”等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如能够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当无过错责任,并要求败诉后返还获利,确实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和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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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文件敬请保密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二〇一三年七月目录释义 (2)序言 (5)一、背景情况说明 (1)(一)基本情况介绍 (1)(二)重整概况 (2)(三)资产情况 (4)(四)负债情况 (4)(五)偿债能力分析 (5)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6)三、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 (6)(一)债权分类方案 (6)(二)债权调整方案 (7)四、债权受偿方案 (7)(一)清偿期限和方式 (7)(二)偿债资产来源 (8)五、债务人经营方案 (8)(一)对现有的主要资产进行处置 (9)(二)引入重组方并注入优质资产 (10)(三)大股东提供现金保留相关资产并偿债 (10)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11)(一)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11)(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11)(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11)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11)(一)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主体 (11)(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12)八、重整计划的效力 (12)(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12)(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12)九、其他说明事项 (13)(一)关于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 (13)(二)关于重整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数额 (13)(三)资产处置价格及股份价格对清偿率的影响 (14)(四)预计债权及未分配款项的处理 (14)(五)债权人受偿账户的提供 (15)释义除非重整计划草案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深圳中院或法院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中华或公司指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米尼公司管理人指指深圳市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由法院指定的深中华管理人国晟能源指公司第一大股东暨债权人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卓润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指指卓润科技有限公司深中华重整计划(草案)深圳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权人指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深中华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出资人或股东指截止2013年5月31日在深圳结算公司登记的深中华股东主要资产指深中华持有的龙华工业园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中华花园裙楼等主要资产职工债权指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普通债权指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确定债权指经法院裁定确认的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所记载的债务人、债权人均无异议的债权预计债权指已向管理人申报管理人尚未作出审查结论,或者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意见提出异议或诉讼结果尚未确定的债权,以及公司账面有记载但未申报的债权资产评估报告指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国众联评报字(2013)第3-025号《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指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国众联评咨字(2013)第Z-058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重整计划的通过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的批准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深中华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指根据企业破产法八十一条第(六)项、第九十条之规定,重整计划中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元指人民币元序言受欧美反倾销诉讼影响,深中华自上世纪90年代末陷入财务困境,主营业务连年萎缩,仅靠自行车OEM业务勉强维持公司的日常运营,大量债务无法按期清偿。
目前,深中华已经连续多年净资产为负,严重资不抵债,面临退市风险。
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国晟能源于2012年5月11日向深圳中院申请对本公司重整,并于2012年10月12日由深圳中院裁定受理重整。
其后,2012年10月25日,深圳中院裁定深中华重整,同时指定成立管理人。
经公司申请,深圳中院批准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负责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在重整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对财产和营业事务规范管理,但因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公司无法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于2013年4月24日之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经公司申请,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公司将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延长三个月至2013年7月24日。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现依法提交法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内部文件敬请保密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自深圳中院于2012年10月25日裁定公司重整以来,在深圳中院的指导及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公司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管理人的大力支持和监督下,公司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中华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兼顾债权人、公司职工、股东和重组方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一、背景情况说明(一)基本情况介绍深中华成立于1984年8月,1991年11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复(1991)888号”文批准,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深中华分别发行A股、B股股票,批准文号分别为:“深人银复字[1991]第119号”和“深人银复字[1992]第022号”,深中华发行的股票于1992年3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分别为000017、200017。
根据股东大会于2007年2月1日表决通过的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方案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股本增加71,914,944 股,由479,433,003 股增加至551,347,947股。
公司股票于2010年3月18日复牌。
截至2013年5月31日,深中华股权结构如下:截至2013年5月31日,深中华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说明:国晟能源的持股数额中包括997.52万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二)重整概况深中华曾是全中国最大的自行车制造商及出口商,产品的80%用于出口,鼎盛时期深中华的产品远销北美、欧洲等世界各地。
随着中国商品出口数量和金额的增加,世界各国对中国的贸易保护逐渐加剧,深中华所在的自行车行业也先后遭遇了多次反倾销诉讼。
作为当时国内自行车行业的领头企业,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精神,深中华肩负起保护民族工业、应对各国反倾销诉讼的重任,最终取得了反倾销诉讼的胜利。
但深中华在应对反倾销诉讼过程也付出了巨大代价,进而导致经营步履维艰,深陷财务困境。
由于深中华陷入困境具有复杂的历史原因,因此,深中华的自救工作多年来一直得到国务院、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2002年8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多家金融机构请示全国企业兼并破产与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请求批准减免深中华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的批示为:支持深中华重组,停计利息,按资产评估价值偿还债权。
根据前述批示,中国银监会分别于2003年11月和2004年9月召集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会议,讨论深中华债务重组方案,主要债权人表示按照国务院批示精神支持深中华重组。
为了彻底解决深中华的债务问题并恢复深中华的持续经营能力,2012年5月11日,国晟能源作为债权人向深圳中院申请对深中华重整。
并于2012年10月12日获得受理。
2012年10月24日,深圳中院裁定对深中华进行重整,同时深圳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进入重整程序后,经深中华向深圳中院申请并获批准在重整期间由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负责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三)资产情况根据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国众联评报字(2013)第3-025号评估报告,截至2012年10月12日(重整受理日),深中华资产总额账面值116,994,761.08元,评估值709,277,895.87元,评估增值592,283,134.79元,增值率506.25%。
(四)负债情况根据管理人确认的数据,深中华进入重整后已经发生及预计发生的破产费用合计18,660,000元,共益债务合计34,009,462.40元及40万股深中华A 股股份;职工债权总额为49,305,420元;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关于债权审核结果的通知》,依法确认并编入《债权表》的债权人有48家,债权总额为1,663,681,044.97元,其中:税款债权人3家,债权金额92,075,600.05元;普通债权人47家,债权金额1,561,430,024.92元;3家优先债权人同时也是普通债权人。
此外,预计债权金额共计553,353,764.30元,其中对管理人审查结论提出异议并已提起诉讼的债权金额450,260,127.71元;公司账面有记载但未申报债权金额103,093,636.59元。
对于该部分债权,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率预留相应财产。
(五)偿债能力分析为了确保偿债能力分析的合理性,由管理人聘请评估公司独立出具深国众联评咨字(2013)第Z-058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具体情况为:深中华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合计52,669,462.40元及40万股深中华A股股份,税款债权、职工债权等优先债权合计141,381,020.05元,可用于对普通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资产总额为515,227,413.42元,按照普通债权金额2,114,783,789.22元计算,在假设清算条件下对普通债权人的偿债率为24.36%。
相关测算如下表所示:模拟清偿计算表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本重整计划草案设立出资人组对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出资人组由截止2013年5月31日在深圳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组成,涉及股份总数55,134.79万股。
为了体现各利益方分担债务重组损失的原则,深中华全体股东无偿让渡8%的股份,其中第一大股东国晟能源和第二大股东卓润公司无偿让渡的股份增加2个百分点至10%,用于清偿债务。
上述让渡的股份暂按照2012年11月12日深中华停牌价计算(A股4.19元/股,B股港币1.56元/股),可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6.31%。
三、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一)债权分类方案深中华职工债权金额为49,305,420元,由于职工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之前已经获100%清偿或者已由大股东国晟能源100%垫付或者属于不参加表决的社会保险费用,对国晟能源垫付的费用和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将在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故不再设职工债权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