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分析和思考

即强调在建设规划区内保持国有土地 的垄断性 ,没有走出
转权让利 的困境。
( )集体建设 用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二
1
、
国研 中心最近的一次调查 显示 ,土地增值部分 的收益分 配 ,有 2% ~ 3 % 留在 乡以下 ,其 中农 民的补偿仅 占 0 0
5 ~ 1% 城市政 府拿到土地增值的 2 % ~ 3% 各 % 0 0 0 类城市房地产公司、开发区、外商投资公司等 占了大部分
] 15 亩 建设 用地 。而在 1 亿 口 亿 8
种模式的弊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越来越突出 首
先 这种模式的土地权利市场化程度低 ,不能充分发挥市 场机制配置资源 的优 势,抑制 了土地流转 。其次 ,无法体 现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产权平等性 ,导致集体土地处于 产权弱化 的状态 。最后 , 这种模式增加了政府 的征地负担 也加剧了由征地引起的社会 矛盾
活 ,缓解 了政府在城市化过程 中必须 先征后用”的资金
压力。但是 ,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 的不足 。它打破了土地
一
所有权主体虚位
级市场的国家垄断,对国有土地市场必然带来~定的 中
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 土地所有权 归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所有 ,但 没有 明确农村集体 土地所有权代表 .实际上 , 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人格化的实体 。这种立法上的欠
设用地流转的分析和思考
文 /吕春梅
国有 并办理 国有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 , 土地收益大部分返还集体 经济组织。这 种模式通过 国家征地 .统一 由国家出让 给土地使用者 , 并根据 谁投资 , 谁受益 ” 和公平分配 的原则 ,按一定 比例给予原
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乡镇基础设施投
重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现状与政策建议

企业导报2015年第17期作者简介:潘远生,男,四川平昌人,工程师,现就职于重庆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主要从事土地征收、土地规划及农地流转等工作。
重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现状与政策建议潘远生(重庆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重庆400015)摘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使农村土地多了一种价值实现形式,通过设置合理条件实现闲置土地的流转和使用,有利于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城乡用地结构合理布局的目标,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城乡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有助于显化农村土地资产价值,特别是显化边远地区农村土地资产价值,实现“先富”地区带动“后富”地区发展。
关键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流转;政策建议一、重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情况概览重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始于2002年,当时在经过细致调研和论证基础上,在所辖农村区域较小范围内进行了探索试点。
2007年,国家批准重庆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步伐有所加快,在渝北、江津、石柱等区县的部分乡镇开展了试点工作,对流转模式和途径等进行了探索和经验总结。
整体来看,重庆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立足于“盘活存量、严控增量、集约节约使用”,重点开展以“地票”为载体的指标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的实物流转不多。
根据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市农村村庄用地535.73万亩、农村工矿用地15.59万亩、交通用地92.09万亩。
农村工矿用地中,按照五大功能区划分,都市功能拓展区为2.43万亩,占总量的15.59%、城市发展新区为6.41万亩,占总量的41.12%、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为4.36万亩,占总量的27.97%、渝东南生态保护区为2.39万亩,占总量的15.33%。
从农业人口人均建设用地情况看,按照2012年底全市农业户籍人口2026.19万人计算,人均村庄用地面积176.3平方米,人均工矿用地4.8平方米,人均交通用地面积为30.3平方米。
对强化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的建议

在一定程序 上损害 了承租人 和买方 的利益 , 助长 了村 民在 处 乡集体 性质的土地 , 先征 为国有 , 通过政府 指定 的交 易机构挂 纷 , 再 牌转让 。 3流转的主体呈多元化 . 转让方 、 出租方既有 乡企业 土地所有者 、 集体经 济组织土 村 地所有者 、 又有个 人等土地使用者。受让方既是集体经济组织 内 部成员 , 也有其他 集体 经济组织 以外成员及其他成员。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 隐形交易 的方式私 自流转 , 双方协
不 逃 其 依 安县这个 农业 大县农村 集体 土地流转的研究 , 强化 集体建设 议低价 买卖 , 办理任何 手续 , 避税费 , 土地收益 归个人所 对 得 。把本应到政府指定 的土地交 易市场购买 国有土地 的, 转到郊 用地有序流转谈 一点粗浅的认识 。
4流转私下交易的 比重大 .
.
理宅基地交易问题上的无理行为 。 三、 规范流转 的建议
( ) 化 宣传 引 导 , 力 形 成 共识 一 强 努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 政策性强 、 涉及面广 , 需要我们充分 认识农村建设用地问题的复杂性 ,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和总结 , 推动政策 、 制度创新 , 建立农 村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权 的流转机制 , 身利益 , 而且对壮大发展集体经济 , 控制集体建设用 地供应 总量 , 及 时堵住集体建设用地私下交易的漏洞 ,实现国家所有 土地 、 集 体所有土地 “ 两种产权 、 一个 市场 ” 的格局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是指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因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需要,经过流转或拆分后,进入市场并用于各种开发建设活动的现象。
这一问题在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与城镇化进程中经常出现,严重影响着土地利用和乡村发展。
为了更好地分析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存在的挑战。
一、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走向市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出发点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益,但随着城市向乡村拓展、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加速,原本用于农业种植生产的土地、荒地和闲置土地出现了新的利用价值。
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推动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旧村改造,将农村土地流转、拆分、打包等渠道合法性认可,并鼓励农民将土地以流转的方式进入市场,这一现象就愈发明显。
二、土地利用和资源消耗压力增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背后是城乡经济生产和社会发展带来的需求。
但同时,这也意味着土地利用和资源消耗压力增大。
由于将流转后的土地用于城市建设和工程项目,存在着大量消耗土地资源、水资源和能源等现象。
而且,这一现象也容易导致土地破碎化、碎片化,从而给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权益界定的不清因为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权益界定问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也容易引发一系列纷争和矛盾。
由于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很多涉及到土地流转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规管理和标准,甚至存在着非法炒作、侵占和非法转让等问题。
同时,因为土地流转使得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的现象普遍存在,也容易对农民的利益长远产生负面影响。
四、市场需求和规划管理不平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背后还存在市场需求和规划管理不平衡的问题。
由于很多土地流转涉及到大型开发项目和城市建设,而土地市场本身也存在供需不平衡、投机和过度开发等问题,因此很容易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土地资源浪费,土地质量下降等。
同时,由于土地流转和入市使得农村土地规划和管理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也不利于乡村发展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城乡统筹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路径研究

下面对 出租模式 中的利益 主体进行 图 2 出让模式 图示 下面对 出让模式 中的利 益主 体进行 利益得失分析 , 并对各参与主体 没有达成
二、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模式分析
下 文 介 绍 现 阶 段 的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流
其利益 目标方给予评价 。( 表2 )
3 、 抵押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 是以 押人拥有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以不 占
无
监督成本
无土地收益, 无财政收入
偿还贷款风险大
土地抵押贷款 土地补偿金额
目前 , 部分地 区在对集体建设用地入 利益失去 约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监督成本 耕地、 林地与集体建设用地 混用, 土地收益不能保障 评价 股这一流转模式过程中, 选择合作社或村 集体作为流转主体, 作为农 民代表与企业 签订入股协议 ,进行集 体建 设用地流 转,
农民
政府 企业
表3
租金
无
约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村集体寻租, 有损农民利益
下面对抵押 模式 中的利益主 体进行
利 益 得 失分 析 , 并对 各 参 与 主 体 没 有 达 成
约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租 金
其利益 目标方给予评价。( 表 3 )
4 、 入股。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地 入 股 是 指 评价
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土地使用者 , 由受 为 。 让 的 土 地 使 用 者 向农 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所 目前 , 在 广 东 等 东 南沿 海 区域 的 部分
现 阶段 出租集体 建设用 地在某 些地 企业 开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时, 出现 资金
在 农 民与 企 业 之 间进 行 衔 接 , 就 集 体 建 设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给银行, 而获取相应 的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案例分析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案例分析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相关案例及法律分析(一)黎莲英与谢沛婵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案由简介本案当事人何丫女、谢沛婵、方雪莲、方丽莲按份共有一块集体建设用地,地块1属何丫女、方丽莲所有,地块2属谢沛婵、方雪莲所有。
2005年1月7日,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签订《合同协议书》,把地块1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黎莲英。
现谢沛婵与方雪莲起诉黎莲英、何丫女、方丽莲,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2.关于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法院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何丫女、方丽莲转让的是集体土地,政府发放的有关文件已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2004年10月21日的国发(2004)28号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之二第(十)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根据粤府(2003)51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但不包括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此,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虽然根据证据可以确认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已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
最终判决认定: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于2005年1月7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明确农民集体主权为前提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探析——以上海市T村为例
区集 中 , 加快 了新农村建设步伐 。农村集体建设 用地 统一 市场 , 农民集 体组织利用土地资产也参与到经 使 增加农 民的土地收益 , 保 的流转是农村社会 经济发 展 , 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的必 济发 展和城 镇化的建设 中, 然要求 。 允许农 民集体在保 留土地所有权基础上 的 自 障农民收益权利 。
睹, 而农村的发展一直处于缓慢 滞后 的发展 状态。农 差距具 有重要作用 。 村是 否能发展好关 系着我 国未来发展的稳定。 自党 的
虽然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已是大势所趋 ,
十七 届三 中全会 召开 , 明确 了建立城 乡统一 的土地市 但 是如 何建立一 个有序 健康的 流转市场 是值得研 究
场, 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农村土地改革政 策 的。 对于集体土地也 只是 刚刚允许 其通过不同方式进 方针以来 , 着实为农村的发展提供 了一条快速稳妥 的 行流 转 , 对于 农村集体 建设 用地是 否也能像 国有土地 路线 。此举对于农村市场的开拓 、新农村的建设 、 农
一
样 进行流转 , 能否像 国有土地市场一样 公开 、 有序 ,
【 国房地产金融 ・ 0 1・ 2期 l 】 21 第
引 言
主流转 , 不仅能够充分尊重农 民的土地权益 , 缓解征
进入2 世纪以来 , l 中国的经济发展继续保持快速 地补偿安置偏低和安置不到位等 问题 , 而且对于推动
增长 势头 ,其 中城 市发展 所带来 的经济效 益有 目共 城 乡一体化平衡发展 , 小城市居 民与农村居民收入 缩
平 ,并保证 农民土地权利 在经济上得到实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6•【字号】豫政办[2003]77号•【施行日期】200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为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建设用地。
征用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补偿。
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
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进入所在地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
以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评估地价、集体决策、公开结果。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近平 在湖 北 考 察 时 指 出 了期 待 已 久 的农 村 土 地 改革 方 向 。 自此 , 新 一 轮 关 于 农 村 土 地 使 用 权 流转 特 别 是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的 流 转 又
得 到 进 一 步 的 重 视 与 规 范 。事 实 上 , 2 0 0 8年 1 0月 , 在 党 的 十七 届 三 中全 会 上 , 通 过 了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 于 推 进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若 干 问题 的决定 , 提 出 了 在 全 国逐 步 建 立 城 市 与 农 村 统一的建设 用地 市场 , 对 于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取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的现状
( 一) 现 行 法 律对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流 转 的 限 制
代 中后 期 , 许 多 地 区 就 开 始 逐 步 探 索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的有 形 流 转 模 式 并 出 台 了一 些 相
根据《 土地 管理 法》 规定 , 在 农 村 兴 办 乡 镇企业 、 村 民建 设 住 宅 以 及 乡 ( 镇) 公 益 事 业 建设才可 以使用 集体 建设 用 地 , 并 且 流 转 的
作者简介 : 罗光宇( 1 9 7 0 一) , 男, 湖南新化人 , 湖南人 文科技 学院法学教授。
欧阳呖( 1 9 9 0 一) , 女, 湖南湘乡人 , 中南 大学 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索 和实 践 , 1 9 9 6年 苏 州 市 政 府 出 台《 苏 州 市 农
村 集 体 存 量 建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流 转 管 理 暂 行 办
2 0 1 3年 7月 2 1日至 2 3日, 国 家 主 席 习
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与建议
扰 。主要 表现 在 :一是 “ 管 ”与 “ 用 ”之 间的矛盾 突 出。
目前 ,农村 集体 建设 用地使 用权 流转 中的地 价 基本 上
使 用者 因利益 驱使 只顾 眼前利 益 ,无视 土地管 理政 策 ,违 是流 转双 方协 商确定 的 ,没有 明确 的参考 依据 。有 的到土
法 违 规 用地 情 况 较 为 普 遍 。 二是 制 度 建 设 有待 进 一 步 完 地 主管部 门办 理 了登记手 续 ,有的没 办理 登记 手续 。在 农 善 。原 有的政 策规 章跟 不上 经济社 会快 速发 展的形 势 ,原 村 集体 建设 用地使 用权 流转过 程 中 ,集体 建设 用地 所有 者 有 的管 理制 度和方 式 与基 层管理 创新 的愿 望不相适 应 。三 往 往只 考虑 各种税 费成 本 ,没 有规 范的价 格估 算标 准 ,土 是 对违 法用地 行 为 国土 部 门缺乏 强有 力的手 段 ,按现 行司 地 使用 权流 转价格 往往 较低 ,致使 大量 农村 集体建 设用 地
快 ,建设用 地需 求急 剧增长 和耕 地保 护压 力 巨大 成为 河南 到冲击
省当前 土地 资源 利用 中的基 本矛 盾 。与此 同时 , 占建 设用
集 体 经 济 组 织和 农 民耕 地 保 护 的意 识 淡 薄 ,不 愿 意 承担耕 地保 护 的义务 。未 经批准 随意 占用耕 地并 出让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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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 一、土地资源基本情况 农村土地中包括居民点用地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效率极低,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土地的闲置浪费。这就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调整农村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统筹城乡土地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概述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内涵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其使用权经过批准,采用转让、租赁、抵押和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即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主体以及土地使用权拥有人再转移土地权利的行为。 在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度和管理制度下,我国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经依法征收后新增的建设用地等,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市区以外以及法律规定由国家所有土地以外的农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民住宅用地等,一般使用的是集体所有土地;而城市企业、城市居民等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先由国家通过土地征收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再以出让或划拨的方式供应土地使用者使用。这样,我国形成了以二元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基础,与城乡企业、居民身份、用地者性质相挂钩,长期依赖城乡分割管理的典型的城乡建设用地双轨制。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根据项目性质、用途及效益情况,在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投资者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协商的方式选择确定以下流转供地方式:一是年租制,租期一般为3—5年,租金按年度支付,续租优先;二是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实行一次性流转转让,最高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三是作价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评估显化土地资产后入股直接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红。四是使用权抵押。通过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在信贷机构进行抵押融资。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关法律规定 从国家层面看,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在土地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等等。这些法律条款,明确了集体土地的本质属性,宏观上加强了对集体土地的管理,也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4年,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制订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我局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对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增加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并以市国土房管局文件转发了国土资发[2004]234号文。据调查,各区县政府按照国家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均制订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文件,明确了管理办法、程序和标准。目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要求,我市各地普遍提出了建设农民“新居工程”的相关措施,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向县城、重点镇、中心村适度集中居住,将原有宅基地进行整理复垦,提高村镇建设用地的集中度和利用率。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意义及必要性 城乡统筹的过程也是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农民市民化的过程。在现行管理制度下,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是“高压线”,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粗放、效益不高的情况十分普遍。另一方面,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必须利用大量的土地资源,而新增建设用地和农地转用规模国家又控制得很严。同时,在推进城镇化和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还没有在制度和政策层面上得到根本的保证,其长远生计还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由此引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隐患。应该说,土地的二元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要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就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和制度框架下,积极创新,探索摆脱土地二元管理体制的束缚,较为公平地对待两种所有权性质的土地的有效方式,妥善处理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让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依法、积极、规范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有利于逐步破除土地管理二元体制,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有利于调动广泛积极性推动发展,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 (一)有利于合理分配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过程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过程中的土地收益,使农民能够共享工业化、城市化的成果,持续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二三产业的不断高速发展,对土地需求越来越大,土地非农用价值越来越高,农民对土地的价值及其今后的作用已经有高度的认识和觉醒,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有序地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上缴各项相关税费后,土地收益的大部分由集体和农户享有,而且保留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农民可以长期分享地租。 (二)有利于降低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的一次性土地成本,也可以降低中小创业者和发展农村经济起步的难度。同时,还有利于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在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三)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效率。将农民利益和土地利益紧密结合后,可以加快存量建设用地流转的频率,大大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减轻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的压力。 (四)有利于逐步建立城乡土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利用的体系。通过制度的建立,规范和完善土地管理体系,提高农村土地管理和利用的水平,建立城乡统筹的土地管理和利用体系,为实施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提供平台,真正实现城乡土地统一管理,改变过去无序的状态。 总之,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导致对非农建设用地需求急剧增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处于法律上的“灰色地带”及伴存的种种问题,对获得相关政策支持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因而,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纳入调整范畴并合理规制已势在必行。 另一方面,我市农村建设用地量大面广,地块小而分散,利用效率和利用效益低下,存在大量荒芜、闲置或低效利用的情况。而同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突飞猛进,用地需求急剧扩张,城市和城市周边地区在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无地可用或供求关系紧张。在确保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基本保护面积不减少、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基本前提下,如何实现统筹城乡土地规划与利用,优化调整城乡土地布局与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就为探索农村建设用地的规范合理流转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广阔空间,也使得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需求。 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历史、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从历史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经历了渐进的发展过程。它产生和发展的动因较多,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第二、三产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步伐加快;二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方式上比较利益差距加大;三是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手续繁琐;四是乡村行政权利对集体土地产权限制过大。 从全国其他省市情况看,苏州作为集体土地流转的试点地区之一,从1996年就开始了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探索和实践。安徽芜湖作为国土资源部批准确定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城市,从2000年就开始了试点工作。2003年4月,国土资源部在该市召开了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总结研讨会,并专门发出了〔2003〕48号会议纪要,充分肯定了芜湖市流转试点的成果。广东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2005年6月,广东省政府以省政府令第100号颁布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并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据统计,到2006年底,广东省共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近2100宗,涉及面积1552公顷,涉及金额超过20亿元,珠三角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超过50%,粤东、粤西及粤北等地,这一比例也超过了20%。与此同时,全国其他部分省市也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我市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始于2002年,部分区县在充分调研和全面论证的基础上,小范围地开展了试点工作,少数区县还以县政府或国土部门的名义,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二)从现状看,我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下入市流转的只限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流转的制度已经与当前发展农村经济,特别是小城镇建设与发展形成严重地不适应,严重地阻碍了“三农”问题的解决之路。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不可避免地波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农村“以地生财”的现象开始出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原则、无条件流转的情况愈来愈普遍,大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各种形式进入市场,大大扰乱了土地市场的秩序,影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造成了集体土地资产的严重流失,带来了新的土地问题,成为了土地市场的一个“灰色地带”。 (三)从问题看,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普遍存在无原则、无条件、无规范的流转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 1、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自发无序流转,导致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被削弱,难以有效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冲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造成土地利用混乱,土地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干扰。主要表现在:一是“管”与“用”之间的矛盾突出。管理者强调少用或不用、不批或少批集体建设用地,忽略了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程序过于繁杂,门坎太高,而使用者因利益驱使只顾眼前利益,无视土地管理政策,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较为普遍。二是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原有的政策规章跟不上经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