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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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调查

海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调查

一、海门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抵押成效显著(一)主要做法2003年,江苏省决定在海门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海门市政府根据限定土地用途、控制流转总量、合理分配收益等原则,先后制定下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管理办法》(试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办法》等文件,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抵押和集体建设用地置换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确保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有序地流转。

1.明确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条件、流转范围和产权代表。

海门市限定的试点土地范围包括城区、开发区和一般区域内纳入当地整体工业区域范围的集体出让土地及工业用地。

流转条件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乡镇建设规划;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领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权属无争议。

土地用途限定不得用于开发房地产和娱乐项目。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代表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小3.注重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的合理性,适当向农民倾斜。

推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要求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海门市在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财产权的基础上,将土地收益中的大部分调整划归土地所有权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权属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出让金、租金和红利的分配比例为:土地所有者占90%,海门市财政占10%;所有权属村农民集体的,分配比例为:土地所有者占75%,乡(镇)财政占15%,市财政占10%;所有权属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分配比例为:土地所有者占75%,村占5%,乡(镇)财政占15%,市财政占5%。

按照这种调整后的土地收益分配方式,在地段相同的条件下,农民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要比工业用地征用收益多得6000元/亩。

由于保留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农民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以长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定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定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定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先整理集中、再流转使用的原则,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代表界定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农转用报批流程范文

农转用报批流程范文

农转用报批流程范文
农转用报批流程是指农村用地向城市用地转变的过程中所需经过的报批程序。

由于城乡建设规划的不同,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转换为城市土地的使用权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以下是农转用报批流程的具体步骤:
一、前期准备工作:
1.项目可行性研究:申请单位需要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土地规划、用地评估和环境评估等工作,证明土地转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村民协商:项目所涉及的农村土地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群众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得村民的书面同意。

3.调查测量:项目用地必须进行调查测量,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面积和边界等情况。

二、报批程序:
1.申请报批:申请单位根据农转用政策和相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递交农转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初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初审合格后,提交审批机关。

3.评估审查:审批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包括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土地评估等内容。

4.征求意见:审批机关会向相关单位、村民、环保部门等征求意见和建议,了解项目影响及各方意见。

5.公示:根据相关规定,项目可能需要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6.审批决策:审批机关根据评估结果和征求意见,做出是否批准农转用的决策,形成决议文书并送达申请单位。

7.三级审批:审批结果需要依次提交至审批部门、上级审批部门和省级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三级审批。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08-11-14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文号:成国土资发〔2008〕569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签发时间:2008-11-05生效时间: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草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一)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四)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再次流转的;(五)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六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有形土地市场上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从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应当采取挂牌方式。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用于非农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三)使用国有农用地;(四)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如何农用地转用一般经过拟订申报、审批批准和组织实施三个环节:1。

拟订申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由于这种类型用地并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无需拟订供地方案。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且附具以下材料:①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②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③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④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⑤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2.审查批准.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3。

组织实施。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1、申请:(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

2、调查。

3、审核。

4、审批。

在现代社会,大家都知道在农村存在着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在现实生活中,土地使用权转让经常发生。

那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2、《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3、《关于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条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基本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活动的非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学校等公益性组织也可对用于其从事公益性活动的非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2、农村兴办的乡(村)企业或联营企业用地。

3、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使用农村土地。

4、农民宅基地。

操作提示1、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上述四种情况是合法使用农村土地的形式。

除此以外,都是国家现行法律不允许的。

2、目前有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打破这一局面,实际操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原则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村庄、集镇及其他村镇设施建设用地的最高规划,一切乡村建设都必须服从。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号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号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盘活存量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已依法办理过使用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用地。

第三条对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农民建房宅基地)实行使用权有偿和有限期流转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通过有偿、有限期转让(包括作价投入和交换等)、出租等方式造成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

第四条根据国有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市场统一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苏州市城区规划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国家、省级开发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实行流转。

上述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按有关规定实行出让或划拨。

第六条乡(镇)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企业兼并、转换经营机制、改变企业组织结构及公益事业设施用地等情况造成土地使用权属或实际使用者发生变更的,可通过办理权属变更审批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转换土地使用权或实际使用者。

企业转让、出租、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联营企业和跨乡(镇)组建企业集团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等情况造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必须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办法转换土地使用权属或更换实际使用者。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程序是怎样的.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程序是怎样的.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程序是怎样的?目前的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是不能进行交易的,你怎么能买到集体土地了.如果你是集体企业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申报集体土地转国有建设用地,但是这个过程是相当麻烦的.目前在我国审批集体土地转为国土土地的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啊你先到计委立项,然后到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征用土地了!然后交很多费用。

具体讲:只有重大项目征地才能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也必须要办理农转用等一系列的征地手续,居民个人无权改变土地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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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流程
第一步:申请流转
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书详见附件一;
第二步:批复
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合法性后出具同意流转批复;
第三步:转化土地性质
产权交易中心协调国土局注销原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将图斑宗地转变为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步:挂牌
产权交易中心将集体建设用地在交易中心挂牌
第五步:摘牌
用地单位通过竞拍方式报价,价高者取得第一中标人的资格;
第六步:公示
对报价情况进行公示
第七步:办证
经公示无异议的中标竞买人向交易中心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附件一: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申请
温江区国土局:
根据产业规划,发展我村第三产业,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流转刘家仓、李家烧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现特向你单位申请办理土地流转相关事宜,请审核批准!
申请人:
二〇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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