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债务人名称)重整一案,于年月日召开了第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权益调整的:并设出资人组进行了表决)。
经表决,表决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经债务人(或管理人)与表决未通过
的表决组协商,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于年月日再次表决后,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院批准的条件,理由如下:
1. ;
2. ;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贵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
特此报告。
管理人(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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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深中法发〔2019〕3 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中法发〔2019〕3 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2019年3月14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9年第3 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2009年6月18日起公布施行)已经失效。
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破产法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整申请和审查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审查第三章预重整第四章裁定重整和重整期间第一节裁定重整第二节重整期间第五章重整投资人第六章重整计划第一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二节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破产重整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审理破产重整案件,提升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院鼓励、支持、引导对具有挽救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兼顾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正当利益,注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第四条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高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本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在深圳市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但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转破产案件除外。
《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2]261号)(以下简称《纪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第141次会议讨论通过,已于2012年10月29日印发。
该会议纪要对于指导全国法院正确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拟对《纪要》的制定背景、基本原则和精神、主要内容等进行介绍,以期对该《纪要》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所裨益。
一、《纪要》的起草背景和经过破产重整是优化配置社会资源、挽救危困企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企业破产法的一大制度创新。
自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重整案件的审理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领域。
据统计,截至2012年9月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35件。
这些上市公司通过重整程序避免了破产清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人民法院也通过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积累了一定的司法经验。
由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适用,还涉及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广大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为此,早在企业破产法施行之初,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就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法律部组成联合课题组,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进行专题调研。
经对调研成果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201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召开了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
与会代表经过认真讨论,就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若干重要问题取得了共识,形成该《纪要》。
二、《纪要》的基本精神企业破产法实施5年多来,人民法院在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实践,但是总体来说尚缺乏成熟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审判经验。
破产重整审计报告

破产重整审计报告:重整破产审计报告破产重整程序破产专项审计审计报告范文篇一:A公司破产审计报告A公司破产审计报告A公司破产管理人:我们接受破产管理人委托,对破产管理人接管A公司破产宣告日1111年1月11日的破产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清算结果进行了审计。
破产管理人对提供的破产会计报表、账簿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的审计室一句《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河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结合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实物资产和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现将审计情况和结果报告如下:一、破产企业概况A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成立于1111年,隶属于……,主要经营农……。
二、破产企业财产清算结果(一)破产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截止破产宣告日1111年1月11日,贵公司资产账面总值1,111,111.11元,资产清算总值1,111,111.11元,比账面值减少11,111.11元;负债账面总值1,111,111.11元,负债清算总值1,111,111.11元,比账面值增加111,111.11元;所有者权益账面总值-1,111,111.11元,清算总值-1,111,111.11元,比账面值增加亏损111,111.11元,具体各科目审计调整情况如下表列示:(二)破产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清算值与账面值差异调整情况破产资产总计清算值比账面值减少11,,11.11元,负债总计清算值比账面值增加111,111.11元;所有者权益清算值比账面值增加亏损111,111.11元,各项审计调整如下:1、应收账款:账面价值111,111.11元,本次审计冲销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11.11元,清算价值为111,111.11元。
应收账款共11笔,账龄泉币为五年以上(具体明细见后附应收账款清算明细表)。
2、预付账款:账面价值11,111.11元,清算价值11,111.11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发文字号】法释〔2019〕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27【实施日期】2019.03.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重整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重整程序作为我国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整等方式,实现债务清偿和持续经营。
然而,在重整程序进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种种原因导致重整程序终结。
本文将探讨重整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重整程序终结的情形1. 重整计划草案被债权人会议否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则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
2. 重整计划草案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草案时,可以依法不予批准。
例如,重整计划草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3. 重整程序因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重整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在重整程序进行过程中,自行申请破产重整。
若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重整,则重整程序终止。
4. 重整程序因债务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在重整程序进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债务人无力支付债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等情形,导致重整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三、重整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行使破产债权重整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债权人行使破产债权,应当依法申报债权,并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2. 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重整程序终结后,债务人财产应当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顺序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3. 债务人注销登记重整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重整计划草案3篇

重整计划草案第一篇:重整计划草案(上)一、背景国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许多企业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经营困境,其中不少在资金上陷入深渊,难以独自化解。
为了避免企业倒闭、保护职工权益、稳定社会就业形势,政府和相关各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救助那些处于困境的企业。
本次草案旨在通过制定一份合理、可操作的重整计划,减少企业债务压力,恢复其正常经营,以实现企业自救。
二、重整计划目标1.降低债务负担:企业本身存在的负债将通过与债权人协商、重新谈判,以最适合当前形势的还款方式来处理,达到减轻负债负担的目标。
2.稳定企业经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制定详细的经营计划,加强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证企业在严峻的市场环境中可以持续经营。
3.保护职工权益:虽然企业重整过程中员工可能会出现一定的人员调整,但将尽最大努力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流失。
4.恢复市场信誉:企业需要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树立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信誉,赢得市场的信任和认可。
三、重整计划原则1.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融入国际化的理念,掌握最新的重整经验与技术。
2.个性化制定计划:重整计划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量身定制,强调个性化和针对性。
3.保持透明和公正:重整计划的整个过程必须保持透明度和公正性,遵守相关法规与合同条款,使各方得到充分尊重和平等对待。
4.合作共赢:在重整计划中,所有涉及到的各方必须充分沟通和协调,重点突出合作共赢的理念。
四、重整计划步骤1.确定重整方案的首席负责人及工作组织机构:成立由首席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织机构,制定重整计划的具体细节,并在执行阶段监督各方执行情况。
2.精确拟定重整计划:基于企业现状、市场环境和资金状况等因素,应该准确制定重整计划,以达到不能再改善的企业状况为前提。
3.与债权人进行协商:与企业的主要债权人进行合作与协商,以达成理想的还款方式,使其尽快摆脱负债的窘境,恢复业务正常运转,渐渐摆脱重组背景带来的压力。
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目录第一章通用类文书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 (1)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 (3)3、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5)4、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6)5、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 (7)6、方案一:通知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 (9)方案二:申请报告(请求法院通知相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7、方案一:通知书(中止执行程序用) (12)方案二:申请报告(请求法院通知其他法院中止执行程序用)8、通知书(告知管理人已接管债务人财产用) (14)9、申请报告(申请聘用工作人员用) (16)10、申请报告(请求停止/继续营业用) (18)11、申请报告(管理人申请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用) (19)12、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管理人报酬方案用) (21)13、申请报告(请求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用) (23)14、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用) (24)15、申请报告(申请收取管理人报酬用) (25)16、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 (26)17、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 (28)18、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 (30)19、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 (32)20、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 (34)21、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 (36)22、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抵消用) (38)23、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 (39)24、申请报告(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用) (41)25、告示(公布职工债权用) (42)26、通知书(回复职工债权异议用) (44)27、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用) (46)28、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破产清算程序用) (48)29、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报告 (51)30、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 (53)31、通知书(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用) (55)32、申请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用) (56)第二章重整程序用文书33、通知书(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 (57)34、申请报告(申请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 (59)35、申请报告(管理人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用) (61)36、申请报告(请求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用) (63)37、申请报告(请求法院批准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用) (65)38、申请报告(请求法院批准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 (66)39、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68)40、申请报告(请求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用) (70)41、申请报告(重整失败请求终止执行重整计划用) (72)第三章和解程序用文书42、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情况的报告(终止和解程序时用) (73)43、申请报告(和解程序达成协议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 (76)第四章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44、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用) (77)45、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 (80)46、申请报告(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 (82)47、公告(破产财产第×次分配用) (83)48、公告(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 (85)49、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 (87)50、申请报告(无财产可供分配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 (89)51、申请报告(最后分配完结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 (91)52、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 (92)第一章通用类文书文书样式1×× (债务人名称)管理人(××)×破管字第×号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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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人民法院:
公司(下称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民破字第号裁定书依法受理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公司财产的清理。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起草了《重整计划草案》,现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特此报告。
公司破产管理人(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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