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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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标准和中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密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定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的系统或网络,包括机房、网络设备、软件、网络线路、用户终端等内容。

第三条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要本着“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加强检查、落实制度”的原则,确保涉密信息系统和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第四条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防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标准、规定和集团公司文件要求进行设计、实施、测评审查与审批和验收;未通过国家审批的涉密信息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公司法人代表是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第一责任人,确保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保障,督促检查领导责任制落实。

第七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是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二)协调处理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的重大问题,对重大失泄密事件进行查处。

第八条成立公司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领导小组,保密办、科技信息部(信息化)、党政办公室(密码)、财会部、人力资源部、武装保卫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在公司党政和保密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协调公司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第九条保密办主要职责:(一)拟定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各项保密防范措施;(二)对系统用户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审查涉密信息系统用户的职责和权限,并备案;(三)组织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提出涉密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保密要求;(四)会同科技信息部对涉密信息系统中介质、设备、设施的授权使用的审查,建立涉密信息系统安全评估制度,每年对涉密信息系统安全措施进行一次评审;(五)对涉密信息系统设计、施工和集成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进入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产品进行准入审查和规范管理,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性能检测;(六)对涉密信息系统中各应用系统进行定密、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进行审核;(七)组织查处涉密信息系统失泄密事件。

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公司管理制度制度通告:(2010)号批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标准和中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密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定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的系统或网络,包括机房、网络设备、软件、网络线路、用户终端等内容。

第三条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要本着“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加强检查、落实制度”的原则,确保涉密信息系统和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第四条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防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标准、规定和集团公司文件要求进行设计、实施、测评审查与审批和验收;未通过国家审批的涉密信息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2009 —05 —18发布2009 —05 —18实施第六条公司法人代表是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第一责任人,确保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保障,督促检查领导责任制落实。

第七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是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二)协调处理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的重大问题,对重大失泄密事件进行查处。

第八条成立公司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领导小组,保密办、科技信息部(信息化)、党政办公室(密码)、财会部、人力资源部、武装保卫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在公司党政和保密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协调公司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第九条保密办主要职责:(一)拟定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各项保密防范措施;(二)对系统用户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审查涉密信息系统用户的职责和权限,并备案;(三)组织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提出涉密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保密要求;(四)会同科技信息部对涉密信息系统中介质、设备、设施的授权使用的审查,建立涉密信息系统安全评估制度,每年对涉密信息系统安全措施进行一次评审;(五)对涉密信息系统设计、施工和集成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进入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产品进行准入审查和规范管理,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性能检测;(六)对涉密信息系统中各应用系统进行定密、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进行审核;(七)组织查处涉密信息系统失泄密事件。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保发[19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保密局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级保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涉密系统第四条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

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三章涉密信息第九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xxxxxx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编制:审核:批准:xxxxx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信息安全,根据国保发(1998)1号文件精神,依照BMB17-2006《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BMB20-200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本单位的各类涉密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用户终端)、网络设备、外部设备、存储介质、安全保密产品等构成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包括:信息系统基本要求、台账、维修、报废、审计、安全保密防护、密码保护、存储介质、外出携带、互联网计算机使用等内容。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严禁涉密信息系统直接或间接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网络;严禁使用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和信息设备进行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

第五条保密办公室负责公司各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整改。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涉密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章台账、维修、报废管理第六条本单位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设备总台账由保密办公室负责统计、维护和管理,涵盖本单位的各类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用户终端)、网络设备、外部设备、存储介质、安全保密产品等。

第七条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分台账。

由各部门负责统计、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台账应以电子和文档版本形式存在,总台账和分台账内容应当吻合,并与实物相符,发现问题实时更新台账,保证台账与实物相符。

第九条台账信息按照设备分类,应包含以下信息:㈠计算机台账应当包含:密级、放置地点、使用人、操作系统版本、安装时间、硬盘物理号、IP地址、MAC地址和使用情况(包含再用、停用、报废、销毁等);见附表九。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模版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模版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关键数据、关键技术和网络安全的保护,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国家和个人信息的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技术和网络进行保密和安全管理的活动,包括技术和制度两方面。

技术措施主要是通过技术手段加密、访问控制、监测和检测等措施;制度措施主要是通过规章制度、权限管理、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等措施。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应遵循保密需要与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享受国家法定保密权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级别划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一般四个级别。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资格审定采用的是积分制,并需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和审批。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资格审定的流程和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技术和管理知识,并且有相关保密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制度和规章制度,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二)组织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技能;(三)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控制,对系统中的数据、技术和网络进行保密和安全管理;(四)及时处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事件,防范和应对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威胁和风险;(五)定期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检查和评估,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审计和调查。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级别划分和管理权限的分配;(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访问控制、加密技术、数据库安全、网络安全等;(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备份和恢复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四)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漏洞处理,及时修补系统中的漏洞;(五)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日志记录和审计,确保对系统操作的追踪和监控;(六)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急响应和灾备管理,应对各种安全事件和灾害事故。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保发[19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保密局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级保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涉密系统第四条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

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三章涉密信息第九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章涉密媒体第十二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存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1、规划和建设涉密系统,应当同步规划、同步预算、同步建设相应的信息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并履行审批手续。

2、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必须选择有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承建,建成后经市保密部门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3、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保密防范措施或设备,应当是经有认证权的部门认证许可的产品。

4、涉密计算机房,应当设在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场所,建立和健全机房管理制度。

5、涉密计算机系统或单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采集、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6、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更换或维修,应当在涉密场所进行,并有专人监督。

所更换的设备或配件,在未采取技术处理时,不得挪为他用。

7、对需报废的涉密载体、设备或配件,应当登记造册,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市公文销毁站销毁。

8、对涉密计算机设备进行登记管理,粘贴涉密计算机标识。

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1. 引言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是指为了保护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资源,防止非授权访问和恶意攻击造成的损失,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本文档旨在规范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确保组织及其成员的信息资产安全。

2. 目标本文档的主要目标是:•确保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机密性,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确保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完整性,防止数据被篡改或损坏;•确保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可用性,防止服务中断或停止;•促进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合规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3. 安全保密管理责任3.1 信息资产管理责任所有组织成员均有责任保护和管理相关的信息资产。

信息资产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确保信息资产的安全性,防止数据泄露和非授权访问;•制定有效的信息资产管理策略和措施;•审查和评估信息资产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轻或消除风险;•培训组织成员关于信息资产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3.2 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网络安全管理是保证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和建立安全的网络架构,保护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免受网络攻击;•监测和检测网络流量,发现和阻止可能的网络攻击;•及时修补和更新网络设备和系统的漏洞;•建立网络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3.3 访问控制管理责任访问控制管理是防止非授权访问的重要手段。

访问控制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和维护用户账户和权限管理系统,确保只有授权用户能够访问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定期审查和评估用户账户和权限,及时删除或禁用不再需要的账户和权限;•限制和监控敏感数据的访问,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定期备份数据,并存储在安全的地方,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4. 安全保密措施4.1 密码策略密码是保护信息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密码策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强制要求密码复杂度,包括长度、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的组合;•要求用户定期更换密码,并限制密码的重复使用;•禁止将密码写在容易被他人看到的地方;•采用多因素身份验证,提高密码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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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家颁布的关于计算机信息希望国际互联网的保密内容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连接。

第三条
凡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八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 的原则。

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

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

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九条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十条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

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接入单位与用户所签定的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条款。

第十三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有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用户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对于没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
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门或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停止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泄密行为。

第十五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六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有关单位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八条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工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
计算机信息系统专业
业务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备现代管理学理论基础、计算机科学技术知识及应用能力,掌握系统思想和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方法以及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与能力,能在国家各级管理部门、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科研单位等部门从事信息管理以及信息系统分析、设计、实施管理和评价等方面的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经济、管理、数量分析方法、信息资源管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系统和设计方法以及信息管理方法的基本训练,具备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
题的基本能力。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无论是企业、工厂,还是机关、学校,由于与外界的联系越来越广泛,所获得的信息量也会越来越多。

然而,如何从错综复杂的数据中获得最有效的信息,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重要的信息,这就需要信息管理人才大显神威了。

毕业生应具备的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的基本理论知识;
2、掌握管理信息系统的分析方法、设计方法和实现技术;
3、具有信息组织、分析研究、传播与开发利用的基本能力;
4、具有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5、了解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收集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研和实际工作能力。

7、掌握软件设计流程,熟悉互联网产品开发流程。

8、掌握HTML语言,CSS,JavaScript以及WEB标准思想。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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